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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

        時間:2022-03-11 04:11:51

        序論:在您撰寫社會保險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社會保險制度

        第1篇

        論文摘要: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是:參保率低,總量偏少;險種不齊,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實施乏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須建立平等的、和諧的、全民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體系?,F階段可以選擇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兩種模式。

        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究竟怎樣?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險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們究竟選擇什么樣的模式和路徑來構建與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與研究的問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行狀況

        (一)參保率低,總量偏少

        根據江蘇省統計局2005年人口抽樣調查統計資料和江蘇省勞動保障廳調查資料,江蘇省籍農民工約為402萬人,占江蘇省城鎮就業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950.6萬人,農民工是148.3萬人,總參保人數的15.6%,占當年全省農民工總數的16.4%。同年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為43.6萬人,占參保職工人數的5.3%,占農民工總數的10.8%。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05萬人,占總參保人數的14.1%,占農民工總數的26.1%。顯然,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少、比重低。

        (二)險種不齊,分布不均

        我國目前城鎮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但目前農民工參加的險種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動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力度加大,部分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有的企業出于安全成本的考慮讓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真正全部參加所有社會保險險種的農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臺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比重較高,分別達到了56.2%、55.5%、46.1%。而在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的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明顯較低,僅分別為7.2%、9.3%、3.4%;靈活就業的農民工也如此,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也分別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實施乏力

        我國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并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到了上世紀90年代,各地政府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構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來抓,并在具體參保問題上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區在農民工的參保問題上,采取了與城鎮職工實行統一制度,分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部分地區還制定了允許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一起自主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應該說,這些制度和辦法在一定范圍內還是發揮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顯存在的。主要表現在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缺少針對性和靈活性;參保門檻偏高,超越了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會保險關系和基金不容易轉移,加上部分地區經辦機構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為地加大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困難。而政策實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據不足或者立法層次偏低,且缺少強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現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根本無力去全面實施。

        (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

        農民工是一個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性群體,或者說是一個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移的過渡性階層。這一階層來自農民,而又超越了農民的局限性,其群體特征具有雙重性和矛盾性,他們身上有現代產業工人的素質,但同時也少不了原有農民的影子。就社會保險而言,農民工本身就沒有準確的概念,對于未來的工作與生活也是同樣模糊,總有這樣或者那樣的臨時觀念和短期行為意識。在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眼里,參加社會保險特別是個人繳費部分,只會減少收入,增加生活負擔。本來較低的工資收入水平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和再生產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確定的預期,實在難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更沒有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農民工集體要求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申請。這實際上反映了農民工在社會保險問題方面認識上的誤區。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廣大農村實行的是以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經濟體制,勞動力和土地等生產要素都被封閉在區域集體經濟組織之內。廣大農民沒有自主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包括尋求就業,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縛在土地上。這段歷史雖然已經結束了,但其影響力還沒有完全消失,特別是它的慣性還在繼續。農村中剩余勞動力要順利實現向城市轉移,有賴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賴于城鄉統籌政策的繼續深化,有賴于城市企業的就業需求的持續增長。農民工參加城鄉一體化的各種社會保險,同樣面臨困難和阻力。

        (二)戶籍因素

        落后的戶籍管理制度,強化了城鄉分割,農民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卻沒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護。而依托在戶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為地隔離了城鄉勞動者的融合,并制約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的進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無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規,由于執行或者執法不力,致使法律失靈,法規走樣,農民工參保處境艱難而且尷尬。我國現有外出務工農民也即農民工已經是數以億計。但是,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的一個特殊階層,至今沒有被現行社會的法律制度所認同和確立。農民工這一群體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來保護。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應當包括農民工,但是由于過于籠統、原則,特別是缺少針對農民工權益特點的具體規定,農民工權利得不到有力地維護。

        (四)政策因素

        現行的政策設計導向,忽略了農民工利益的存在。社會保險政策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缺陷,特別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支付等環節上的人為障礙,給農民工參保設置了太多的麻煩和不便。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非但不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甚至無法被城市所接納而成為城市社會的成員。不論是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安排,還是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法律服務等等,都沒有將農民工這一越來越大的群體列入范圍。農民工還游離于城市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系統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狹隘的企業經營理念,加劇了對農民工的排斥,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破壞了企業文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建立?,F實生活中有不少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社會責任意識喪失。對員工特別是處于弱勢的農民工,不講尊重,不講誠信。

        三、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目標及基本思路

        通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建立一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確立這樣的目標,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趨勢。需要指出的是,農民工的權益問題不僅僅是農民工本身需要關注的問題,而且是整個社會發展需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將農民工的發展問題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來考慮。從今后的發展來看,走城市化、工業化的道路是中國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而從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來看,發展必須是全面的、協調的和可持續的,中國的發展,如果離開農村的發展,就不是真正的發展。

        毫無疑問,農民工已經形成了一個規模巨大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并且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的影響力也日益顯現??梢哉f,農民工的穩定,關系到農村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們不能無視這一現實,麻木不仁,必須采取積極的態度做好應對工作。必須將農民工社會保險在內一切事關農民工生存與發展的問題納入地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

        (二)兩種模式及其險種推進步驟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模式,現階段可以選擇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即建立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農民工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在所在城市進行過戶口登記(現在一般是進行暫住人口登記,而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城市戶口登記)且工作單位相對穩定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穩定型的農民工。另一類是懷揣身份證,工作單位相對不穩定,且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流動型農民工。所以,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必須分為兩種模式。

        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梢詫嵤┌B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在內的已經在我國現階段廣泛推行的社會保險,具體提取比例、運行方式、支付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但必須做好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并逐步納入所在城市的統籌范圍和層次。

        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梢圆扇☆愃品钦幘蜆I或者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推行,自由參保,自由退保,進退自愿,同時做好此類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接轉工作。

        不論是對哪一類農民工,我們的政策設計,都必須激發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讓他們看見未來,感受需求,嘗到甜頭。

        在推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首要選擇是推行工傷保險制度,這也是所有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普遍優先考慮的保險險種。其他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導,強勢推動

        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導力量。政府必須在法律層面、政策層面和行政層面有所作為。在法律層面,要加快立法進程,著手啟動和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同時將修訂《勞動法》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在政策層面,要盡快研究和制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實施方案和具體辦法,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要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充分尊重農民工意愿和準確掌握農民工真實需求的情況下確定。要注意不同地區的不同特點,同時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必備的構件,包括統籌范圍、提取比例、關系轉移、資金支付、基金運營與管理等等必須作出統一的規定和強制的規范。在行政層面,一方面要強化行政干預力量,保持政令暢通,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要逐步增加社會保險支出在整個財政支出的比列,同時加大對農村勞動力輸出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2、企業跟進,監管到位

        對于眾多以農民工為主體的企業而言,需要通過穩定的就業崗位、優厚的工資報酬、完善的社會保險給予廣大農民工以最大的關心和體貼。我們認為,一個企業在獲得利潤的同時,應對社會包括相關利益方,特別是企業員工承擔一種社會責任,這是對社會應該做出的回報,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不能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視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為,而應看作增強企業職工的安全感、歸屬感、忠誠度和向心力,提高員工積極性和創造力,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用工的邊際效益的戰略措施。對于在認識上尚存誤區的企業,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范用工,主動為員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及時繳納各種費用,建賬造冊,理順關系。對于少數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規的企業,必須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厲制止和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3、鼓勵參與,政策靈活

        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特別制度而存在,這是我國現有國情決定的,也是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經階段。在這一階段或者時期,必須充分考慮農民工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制定靈活方便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既要符合農民工的實際利益,又要方便農民工及時參保。要通過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平臺,改進管理服務方式,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參保者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本文就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總體架構提出了兩種模式,但對具體細節,比如統籌范圍、籌集比列、個人賬戶設置、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基金發放、領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細化。這是一項復雜而又艱難的課題,需要集有關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工民意代表等眾多群體的智慧和經驗之大成。要通過制度創新,理論再造,尋求新的運行機制和運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喚醒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意識,充分調動農民工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2篇

        東莞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了社會保險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但由于網站更新不及時、內容零散等原因,用人單位和參保者對具體社會保險制度無法全面了解。本文通過對東莞社保政策進行綜合分析,并在咨詢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進行全面匯總,以期對廣大用人單位和參保者了解東莞社會保險制度有所幫助。

        關鍵詞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制度;待遇

        一、東莞2015社保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

        1.(1)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數為已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2)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4986×3=14958元),下限為全省全口徑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408元)。(3)東莞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19%。繳費基數為本人申報的繳費基數的相應比例,受以上上下限限制。2.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510元)。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3(.1)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不同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將劃分為八個檔次,采取浮動機制。(2)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3005×3=9015元),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803元)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4.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5(.1)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部分和門診部分強制參加。(2)以用人單位為整體,自愿選擇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參加了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自主選擇是否參加醫療保險個人賬戶。(3)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967×60%=2380.2元)。(4)東莞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全市醫保個賬參保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比例參照職工繳費標準定,單位繳費部分由個人繳費。

        二、五大險種待遇規定

        (一)養老保險1.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被保險人分為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以下稱“新人”)和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以下稱“舊人”)?!靶氯恕崩U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舊人”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但領取養老金期間,須每年提供自下而上證明。2.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新人”退休后按月領取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A養老金月標準=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120。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但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芭f人”可領取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A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準、調整與“新人”相同。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金額÷120+繳費年限津貼+100元。

        (二)醫療保險1.醫療保險的享受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的職工,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及靈活就業人員可參保。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和非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的在本市試點學校就讀的子女(中小學生)參照城鄉居民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得少于30年、女不得少于25年。退休時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到規定年限。2.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最高達95%(退休人員為100%),住院醫療費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保繳費滿36個月以上)達20萬元。住院基本醫療報銷金額=(住院醫療費用-自費項目費用-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市內一、二、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800元和1300元。市外一、二、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分別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轉院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和自行就醫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降報15%;門診基本醫療費按70%報銷,不設封頂線,參保人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定點門診;重大疾病險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每年,另設20萬元/年的意外傷害保障。重大疾病險的支付比例統一為75%,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為80%。

        (三)生育保險1.生育保險的享受條件:累計連續參保繳費滿12個月以上;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全市所有用人單位的在職人員、適齡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可參保。適齡是指在法定婚齡和法定退休年齡之間。2.生育保險的享受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含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的醫療費用,指女參保人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終止妊娠費用,分娩住院期間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費用。生育醫療費用按實際醫療費用核付。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為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適齡本市戶籍城鄉居民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生育津貼標準低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順產98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難產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為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為42天。失業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

        (四)工傷保險工傷待遇分三種情形:因工負傷不構成傷殘;構成1-10級傷殘;因工死亡。情形一按(1)標準,情形二按(1)(2)(3)相應標準,情形三按(4)標準享受工傷待遇。1.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費、康復費、康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市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工資福利和護理費用(后兩者單位支付)。2.工傷醫療終結后一次性發放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傷殘分別為27個月-7個月(每一級兩個月遞減)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分別為10個月、8個月、6個月、4個月、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亡救助補助金(由單位支付),5-10級傷殘分別為50個月,40個月,25個月、8個月和4個月本人工資。3.工傷醫療終結后定期發放待遇:傷殘津貼,1-6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一級為東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共有生活護理4級,每級按10%遞減。4.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5×6=1803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現為62390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標準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標準為本人工資的30%。孤兒、孤老在以上基礎上增加10%,但所有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職工本人工資。

        (五)失業保險1.失業保險的享受條件:領取失業金的兩種情形:被辭職和合同期滿。申請失業保險要有非本人意愿失業的證明,如勞動仲裁證書、辭退信等材料。很多企業讓員工變相“主動辭工”,失業人員可到勞動部門依法鑒定離職真正原因。此外,用人單位必須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領取失業金需要辦理登記,提供失業保險申請表、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和社??ǖ脑蛷陀〖炔牧?。失業人員次月15號可領取失業保險金。2014年7月1日起,新增失業保險申領人員,需每個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說明就業情況并辦理驗證。2.失業保險的享受待遇:失業人員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和求職補貼。失業保險金為本市最低工資的80%(現為1208元)。失業保險繳費期限為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的失業金。繳費期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計算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連續繳失業保險滿14年,可領到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求職補貼為失業前12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工資的15%,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參考文獻:

        [1]盧樂善.東莞市社會保障體系研究.廣州:華南理工大學.2014.

        [2]東莞市人民政府.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13-09-12.

        [3]東莞市人民政府.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2013-09-28.

        第3篇

        一、醫療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產生

        關于醫療保險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尚無統一的定論,對醫療保險的提法、表述及內容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從醫療保險的范圍大小來看,可以分為廣義的醫療保險和狹義的醫療保險。我國以往和現行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醫療費用,但實際上通過其他制度也補償了由疾病引起的誤工費用,即是一種廣義的醫療保險。我國計劃要建設的醫療保險制度,應該是向著“健康保險”的方向;但由于我國的現實國情,短期內的醫療保險只能是努力完善醫療費用的保險或補償。所以,本文所指醫療保險,其實質即是狹義的醫療保險。在此,有必要區分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

        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從醫療保險起步的。醫療保險始于1883年德國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其中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于限額的工人應強制加入醫療保險基金會,基金會強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應繳納的基金。這一法令標志著醫療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產生。特別是1929~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后,醫療保險立法進入全面發展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法,不僅規定了醫療保險的對象、范圍、待遇項目,而且對與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服務也進行了立法規范。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醫療保險制度。

        二、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按照醫療保險費用來源的不同,可以將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兩個時期:一是國家醫療保險時期,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時期。

        1.國家醫療保險時期。我國國家醫療保險時期的保險,按不同的對象,又可以分為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是我國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大專院校學生實行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我國公費醫療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當時,僅在部分地區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區的范圍內重點實行。1952年政務院頒布了《關于全國人民政府、黨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措施》的規定,自此,便在全國實行了公費醫療制度。隨著享受公費醫療的人數不斷增加,公費醫療費用呈現較大幅度增長的趨勢。1965年10月頒布《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治病的門診掛號費和出診費改由個人繳納,不得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966年以來又相繼出臺一系列對藥品的限制。1960年規定的不予報銷的藥品為6種,1966年時達到102種,1975年達175種,1982年又進一步規定凡標有“健”字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傊?,公費醫療制度使每個職工不論職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費醫療,解除了職工對疾病的憂慮,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會醫療保險時期。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改革開放,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如醫療費國家和企業包得太多,超出國家生產力水平;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控制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醫療保險覆蓋面窄,僅能覆蓋全國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程度低;企業負擔不均;勞動力流動不暢;醫療服務追求高成本,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重復建設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導下,各地試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由此,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社會醫療保險時期。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實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就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規則,加上各種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規以及試點經驗,已經構成中國醫療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

        三、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處于醫療保險的轉型時期,因此,醫療保險制度在醫保范圍、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方式和渠道、醫療費用支付方式、醫療保險機構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其突出問題主要有:

        1.保險范圍窄,社會化程度低?,F行的醫療保險,由于制度不統一,使得我國公民有的有醫療保障,有的則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會不公平現象。全國醫保不平衡,啟動城市多,覆蓋人口少;中等城市參保多,大城市參保少;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多,困難企業參保少。這與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一規定相悖。由于缺乏統一的調劑機制,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極為低下,既影響企業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競爭,阻礙勞動力合理流動,也不利于多種經濟形式長期并存和發展。

        2.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由于享受人數的增加,老年職工的增多,疾病的變化,醫療技術的發展,藥品和各項醫療費用的調整,各種高技術醫療設備的引進,加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職工對醫療需求的變化,使醫療費用開支不斷增加。同時醫療費提取比例低于實際開支,使得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比例過高,負擔過重。

        3.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醫療服務機構或定點醫療保險藥店的行為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出現了為了各自經濟效益各自為政的局面。對于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員亂開醫療費用或用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購買生活用品。這些現象造成了新的醫療保險腐敗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減少。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對策加以解決:

        1.實行“部分統籌與單位自管相結合”。即住院和大病實行統籌,同時個人也要承擔部分費用,以利于從利益機制上促使單位、個人關心節約醫療費用;而一般的門診、急診就醫由單位管理,各個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管理辦法,不強求統一。這個辦法有幾個明顯優點:首先籌資比例低,統籌資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統籌資金。由于統籌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種,操作比較簡單,監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階段內承認并允許不同單位的職工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所享受的醫療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單位和職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單位自管的醫療機構發揮作用,提高監管效率。

        2.保費的收取可以嘗試“成本倒推”,即從醫院方面的醫療收入倒推算出各個單位應繳納的保費。這樣做有以下幾個優點:一是簡單易行,操作方便。二是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投保額與給付額相一致,即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關系。三是有利于擴大醫保覆蓋面,創造“多贏”格局。

        第4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第5篇

        實行何種養老保險模式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在國內外存在廣泛的爭議。美國的一些學者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可能減少個人儲蓄,這被稱之為養老保險對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由于個人儲蓄的減少會降低國民儲蓄率,養老社會保險就會產生對于一國經濟發展的不利。最先提出這一點的是著名經濟學家費爾德斯坦。他指出:養老社會保險可以從兩個方面影響個人儲蓄:一是政府以現收現付的方式向退休職工提供養老金的承諾會產生一種“資產替代效應”,即年輕職工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承諾視為自己的一種隱性財富,是個人養老儲蓄的一種替代品,從而減少自己在工作期的退休儲蓄。二是養老社會保險可能誘使人們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意味著工作期的縮短和退休期的延長,這將要求人們在工作期要有一個較高的儲蓄率。這被稱為“退休效應”。養老社會保險對個人儲蓄的凈效應,取決于上述兩個方向相反的效應的力量對比。如果資產替代效應大于退休效應,個人儲蓄就要減少;如果退休效應強于資產替代效應,則個人儲蓄還可以增加。據他估汁,在1929—1971(不包括1941—1946)年間,美國的現收現付制使儲蓄率降低了大約50%,井由此使資本存量與沒有社會保險制度時相比減少了38%。o)但是,一些學者并不贊成費爾德斯坦的觀點。如諾曼·B·特爾認為,即使人們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看成是他們私人退休儲蓄的一種替代品,但他們也會意識到這種養老金的領取是以他們工作報酬的等量削減為代價的。而且,人們的退休收入目標不是固定。因此,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并不一定對私人儲蓄產生系統的影響。

        對于積累制,不少經濟學家認為,它可以提高國民儲蓄率。但美國經濟學家亨利·艾隆認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障也許可以促進儲蓄,提高經濟增長,但這個結果卻并不一定發生。老百姓也許會通過養活其他形式的儲蓄來抵消部分或全部積累的儲蓄。政府可以通過大量亦字或者減少政府運行的結余來抵消部分或全部儲蓄積累。由于建立社會保障儲蓄的成本很高,國有也許會減少對自身的投資?!痹?999年9月世界銀行主辦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討會”上,彼得·奧格薩和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發表了突破性的論文(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十個謬論),對個人賬戶從十個方面系統提出了質疑,其中包括對“個人賬戶制增加國民儲蓄”、“在個人賬戶制下的回報比較高”的質疑。若從儲蓄的角度證明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必須證明積累制能夠帶來更高的儲蓄率;更高的儲蓄能夠成功地轉化為投資;投資能夠有效地促進產出。正如鄭秉文指出:這三個環節中沒有一個環節是必然成立的。

        從實證檢驗的情況看,各種觀點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實證材料的支持。例如,據了解,新加坡年輕職工中約有40%的人沒有多少銀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實行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雇主和職工分別按工資總額的 20%繳納費用。實行在這種強制儲蓄后,許多年輕職工沒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儲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為完全積累的養老制度后,國民儲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經濟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我們認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離不開特定的經濟條件??疾祓B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僅要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內部的結構,還必須分析它所處的外部條件。依據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現實經濟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需求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不足,而總供給相對過剩;另一種是資源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過剩,而總供給不足。經濟條件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就不同。

        1、資源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資源約束型經濟中,社會總供給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給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按照哈羅德——多馬模型,經濟增長率取決于儲蓄率與資本—產出比的比較。設經濟增長率為G,儲蓄串為s,資本產出率為v,則

        G= s

        v

        由上式可知,經濟增長率與儲蓄率成正比,與資本一產出比成相反。在資本—產出比一定的條件下,提高儲蓄率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于能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和降低資本—產出比。

        現收現付制的基本特點是:養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當年的養老保險稅(費)收人滿足當年的養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沒有過多的結余,不能形成數額很大的儲備基金。因而不能通過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相反,在實行現收現付的條件下,工作人口因為不需為退休后的生活消費擔心,可能相應減少為養老而進行的自愿儲蓄。盡管上還不能肯定現收現付制會降低社會總儲蓄率,但不可能通過現收現付制提高社會儲蓄率,則是可以斷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費爾德斯坦對現收現付制的批評,對供給不足的經濟是適用的。

        實行儲蓄積累制,政府強制性要求參保人為養老儲蓄,從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規模的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參保人數的增長和積累年限的延長,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漸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提高社會儲蓄率。但是,有以下三個因素將會部分減弱儲蓄積累式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其一,在總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居民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大,用于個人自愿儲蓄的部分可能相應減少。其二,要求企業為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提供資金,企業用于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資的凈利潤則會相應減少。其三,在現收現付制向儲蓄積累制過渡的時期,如果社會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繳的養老保險稅(費)支付退休人口的養老金,同時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養老支出水平,必須從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從而必然減少政府可用于投資的支出。以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總儲蓄的凈增加額,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儲蓄的總增加額,S1代表居民自愿儲蓄的減少額,S2代表企業儲蓄減少額,S3代表政府儲蓄減少額,則:

        S=S-S1-S2-S3

        儲蓄積累制對資本—產出的積極作用可能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來自于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來自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條件是,儲蓄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對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勵作用;后者的假定條件則是,儲蓄積累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否比個人、企業儲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資本市場是有效或是具有較高效率的。儲蓄積累制對資本一產出也可能產生負面作用,儲蓄積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現收現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儲蓄積累制對國民收入的凈增加額,y1表示因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y2表示因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額,則:

        y=y1+y2-c

        總的來看,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儲蓄積累制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這種促進作用的大小,還要視強制儲蓄對居民個人自愿儲蓄擠出效應的大小及資本市場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需求約束經濟中,總需求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促進經濟增長,必須擴大有效需求。按照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由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兩大部分構成,其中消費需求為最終需求,它不僅在社會總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還決定投資需求能否持續擴張。消費需求的大小取決于收入水平和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總收入水平一定的條件下,邊際消費傾向越高,消費需求越大;相反,邊際消費傾向低,消費需求就小。投資需求為利率的函數,與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費函數為c=α+β,投資函數為i=e-dr,則均衡收入的公式為:

        Y=α+e-dr 1-β

        在上式中,α、θ為常數,y為國民收入,β為邊際消費傾向,d為投資需求對于利率變動的反應程度,r為利率。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變,或者投資對利率的變動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決于邊際消費傾向。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不在于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能提高儲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夠擴大有效需求,其中關鍵在于能否提高邊際消費傾向。

        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取決于收入分配狀態和收入增長的預期。根據凱恩斯的理論,邊際消費傾向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遞減的趨勢,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率呈下降的趨勢。收入分配差別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階層集中,社會邊際消費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別縮小,低收入階層收入增加,社會邊際消費傾向提高。一般而盲,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穩定,人們會增加現期的消費;相反,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不穩定,人們將減少現期的消費。因此,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主要應看其對收入分配狀態及收入預期的影響。

        現收現付制不僅可以實際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還可以在同代人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狀態,又可以起到穩定退休期收入預期的作用。下面我們分別考察現收現付制代際分配效應和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1)代際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設工作人口的收入為w,養老保險繳費率為t,工作人口的邊際消費傾向為p;退休人口養老年金收入為p,假定養老年金當年全部用于消費,即βp=1;因養老保險收支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p-twβ

        在總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消費需求的擴大,將促進國民收入的增長。設由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或減少的國民收入為y,則:

        y=p-twβ1-β

        (2)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兩類,他們的收入和邊際消費傾向分別為w1、w2和β1、β2,因為w1>w2,根據凱思斯的理論,β2>β10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β1和β1,分別提高β‘1和β’2,設因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社會保險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的收人為wlt,由此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國民收入增長y則為:

        y=w1t(β‘2-β’1)

        1-β從上述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現收現付式的養老保制度,有利于提高邊際消費傾向,從而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在總需求與總供給對比關系不發生逆轉的條件下,其他因素不變,養老保險繳費率越高,再分配效應越大,對國民收入增長的促進作用越大。

        儲蓄積累制不同于現收現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高收入階層更為有利。如果不考慮對居民自愿儲蓄的“擠出效應”,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將會擴大社會儲蓄總額,提高儲蓄率。假定養老保險費率為t,消費需求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而增加或減少的數量為c,則: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使儲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過增加儲蓄來促進增長,相反還可能通過減少消費需求而抑制經濟增長。因強制儲蓄而減少的國民收入取決于強制積累率和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其它條件不變時,強制儲蓄率越高,對國民經濟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國民收入的增量,則: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經濟

        以1997年為標志,我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發生了由總供給不足到總需求不足的變化。我國社會總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資需求不足和國際需求不足方面的,但主要是消費需求不足。消費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則在于收入分配差別過大和居民對未來時期的收入和支出預期不穩定。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必須注重公平,著力于增加低收入階層的收入,穩定低收入階層的收人預期。為此,可進行如下改革:

        (一)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會統籌養老制度,可以采取現收現付制,并由國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國家為主體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滿足社會老年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統籌養老基金的籌資辦法。從長遠來看,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應是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在現階段,由于個人所得稅有限,遺產稅尚未開征,可以采取遼寧省試點的辦法,將的繳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當期的養老金。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和遺產稅的開征,逐步降低企業繳費的比例。,荷蘭、芬蘭和挪威等國已將社會保險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這種改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強化養老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減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成本。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資料,化國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28%,發展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11%,而我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僅為3.4%;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國家為3%,中低收入國家為6%,中高收入國家為5.3%,高收入國家為11.5%,而我國不足1%;西方國家對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實際稅率都在30%以上,而我國20%的城鎮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戶實際稅率不足0.6%,城鎮居民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率也遠低于名義稅率,甚至還低于農民的人均稅率3.74%。2002年,我國GDP達到102398億元,如果將個人所得稅占CDP的比率提高為3%,個人所得稅可達3071.94億,而當年養老保險收入總額為2110億。由此可見,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籌措統籌養老保險資金的空間是很大的,改革統籌養老的籌資辦法是具有可行性的,關鍵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辦法。

        2、統籌養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應著眼于滿足離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應根據各地基本生活費用標準確定養老金的支付標準。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標準領取養老金;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則應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則不能享受社會統籌養老金。應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這種支付方式在國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亞規定,一個單身者如果兩周的收入加起來超過683.2澳元,或者其財產超過17.9萬澳元,就沒有資格從政府的公共養老金計劃中領取養老金。在加拿大,從2001年開始,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從老年保障計劃每年領取11420加元;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單身老人年收入達到5萬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達到7萬以上),則不再有資格領取老年保障計劃發放的養老金。這種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對縮小城鎮社會統籌養老的支出范圍,從而相對減輕養老保險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應。困難在于必須配套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而對低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要比對高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在實行社會統籌養老籌資辦法和支付辦法的改革后,將社會統籌養老范圍擴大至非國有企業并不難,關鍵是要將社會統籌養老制度擴大至廣大的。從必要性來說,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我國公民,應該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擁有同等的養老權利。同時,增加農民的養老保險支出,可以增加農民的消費需求,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將農村的養老保險一步提高到城鎮的水平,是不現實的,但不等于不能實行??梢韵劝醋畹蜕畋U蠘藴试谵r村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障,然后再按農村基本生活標準實行統籌養老保險,再逐步縮小城市與農村的差別。2000年,我國老年人口總數約為1.26億,按農村老年人占70%,農村老年人約8820萬,如果人均養老金支出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億元。個人所得稅增加500至600億或減少一個500至600億的大型項目,啟動農村統籌養老不是沒有可能,關鍵還在于我們是否真正重視“三農”問題。由于現行的所得稅率是全國統一的,提高社會統籌養老的層次,主要是統一支付標準。這里所說的統一支付標準,不是說全國都按同一水平支付養老金,而按統一標準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同,統籌養老金是可以有所區別的。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確定實物標準,然后再根據各地的物價水平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

        (二)改革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建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目的在于強制個人進行養老儲蓄積累,以防個人在養老方面的“短視”行為,而不是實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們主張借鑒智利的辦法,在政府的監督下,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交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1、改革個人賬戶的繳費辦法??梢?033年為起點,將職工個人賬戶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類情況。對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法定保費率起點可定為5%,超額部分由個人自愿繳納,在一定范圍內由政府予以稅收優惠。對于已參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實際工齡的長短及1997年繳費工資的8%補充個人賬戶的資金;2003年起由個人按新人辦法繳納。對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不設個人賬戶。

        2、穩步推進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工作,盡快補償轉制成本。由于我國財政負債比較重,不具備像智利那樣實行轉制還有財政盈余的條件,通過大規模發行認可債券的方式補償轉制成本,具有較大的風險,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在傳統的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于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余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必要勞動;這部分必要勞動被用于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為了補償轉制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那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1年,我國試行國有股減持,方向是完全正確的,但因引起了市場的較大震蕩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國內證券市場暫停實施。我們認為,原來的方案流產,不等于不能通過國有資產的減持來籌措養老保險基金,而2001年股市價格下挫也不能全部歸咎為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銳地指出:大戶行為是大盤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當之處在于低估了中國股市特有的操縱下的慣性作用。

        在我們看來,對已上市的公司,可以考慮根據補償轉制成本的需要,將一部分國有股通過協議方式轉交給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并分解進入個人賬戶,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只獲取紅利收益;達到一定年限(如5午)后,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可根據支付養老金的實際需要,每年可將不超過10%的股份通過市場交易變現。對于新上市公司,可規定一定比例的國有股份交由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公司持有,公司上市三年后,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據需要進行轉讓交易。作為一種漸進的減持方式,這既可以實現上市公司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促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化,從而使上市公司的行為更為規范、公開和透明;又可以彌補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足,并且不會造成對股市的不利。

        第6篇

        論文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社會經濟穩步發展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推動社會經濟穩步發展不可或缺的根本依托和重要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住房等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本福祉的重視及關切,人們體會到了社會主義和諧大家庭的陽光與安康。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政策措施;保障機制

        1 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現狀研究概述

        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歷史傳統、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關,研究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結合我國的國情特色,即新興的、正在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正趨于完善之中,我們應選擇借鑒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業已完善的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2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1)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挑戰。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貧富差距、有病就醫、失業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壓力;在近期,要考慮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增長。

        (2)社會保障范圍覆蓋不全、社會化程度較低。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統籌,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主要限于城鎮職工及其家屬,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雇員和外商企業的職工幾乎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而廣大農村則更處于家庭自保狀態。據統計資料表明,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費占總數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總數的89%;從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看,城鎮已達到91%,而農村只有2%。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這種巨大差距,不僅影響了收入公平目標的實現,也阻礙了經濟的有序發展。由于我國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夠高,因此,社會保險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會保障機制存在缺陷,國家和企業不堪重負。從我國現狀來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由企業支付,少部分由國家補充,個人很少交納,不能很好地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4)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并不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于失業保險金的經費占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于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于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9年為4.20%。

        (5)立法滯后。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會保障法律。雖制定了規定和條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時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將有利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3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和諧、穩定、有序、健康的社會環境,要求我們盡快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會的生活質量。

        (1)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保障的管理也應依法進行。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規范社會保障行為、制定單項保險政策的基礎和依據。它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的范圍、資金籌集辦法和管理體制、規范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系統的性質、國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責任、企業與個人應承擔的義務等,但相關職能部門、企業和個人要做到規范運行,切實保證該法律的貫徹與實施。

        (2)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障金的收繳。首先,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覆蓋到城鄉各類職工,使全體勞動者都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須盡快、盡早地把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順利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是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是關系我國國家安全與穩定的大事。為此,我們應進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進一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據我國區域特點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盡可能做到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諸多方面社會成員人人平等。

        (3)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先進經驗,開征社會保障稅,盡快建立起以稅收為主要來源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不夠規范,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會保障稅應是當前最理想的籌資手段,有利于統一稅負,及時,穩定地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從管理上緩解目前社會保障基金征繳困難的矛盾。

        (4)加大國家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國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長,國家與地方財政收入逐年增加,為了確?,F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財政應增加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對社會保險的補助支出,增加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實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保證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確保社會的穩定;二是增加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的投入,這一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社會保障系統的補充;三是政府應制定財政等各種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社會福利、救濟和優撫事業。

        (5)不斷強化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管理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條件。社會化管理的重點是養老保險中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其方向是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當前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首要任務是改基金的差額發放為全額繳撥,并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即由社會保障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社區和其他中介機構,直接把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基礎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員與企業相分離,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社區組織管理。

        (6)進一步健全商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等其他保障機制的作用。積極鼓勵發展商業保險,為富裕起來的國民提供更高層次的保險需求,這不僅可為再就業者提供更高的社會保險,也可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轉貼于

        (7)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征繳和管理工作,推動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與運營。首先,我國應在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由國家財政通過預算撥款的方式負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行政費用及彌補保險費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業和職工則以工資額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保障稅,并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會統籌,其余的則記人職工個人的帳戶。其次,要進一步加大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對不同企業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對故意拖欠保險費的,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確實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或虧損嚴重的企業,可通過制定緩繳的措施來解決。第三,在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投資方面,從長遠來看,應將其交由具有專門知識的投資運營機構實行多元化投資運營。

        (8)擴大社會就業渠道,減少失業人員,減輕失業保險壓力。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家應制定相應政策扶持社會經濟實體的建立,各種經濟實體的運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富國強民的有力保障,同時又為社會就業提供了廣大的平臺,拓寬了社會就業渠道,減少了失業人員,穩定了他們的情緒,減輕了社會負擔,也使社會更加安定。

        (9)健全監督機制以及監管法律制度。監督機制不完善、運行透明度低,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營中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健全社會保障基金運作中的監督機制,包括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公眾監督。

        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堅持的原則

        (1)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發展的需要和表現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權,是****保障的基礎,這是人人都應享受的最基本的權利,社會保障必須滿足人們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社會保障法應規定的最基本的內容。

        (2)社會成員保障普遍性。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落實立法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

        (3)社會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有隨著本國經濟的發展,呈現出社會保障對象的范圍由窄到寬,項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點。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我們必須考慮到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對社會保障項目設置不能過多,范圍適度而標準不能過高,保障水平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且隨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與效率結合。社會保障的不同項目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程度不同。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支出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凡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體現公平原則。社會保險中的主要項目,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現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負擔,保險對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醫療需求、體現社會公平,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提高效率。

        第7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國民發展;全面推廣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依靠政府為支撐,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之后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以全體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為資金來源,同時政府給予資助,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F階段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項目。

        (二)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四個特點

        1、強制性。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維護社會公平、穩定社會發展的機制,作為一種調整利益分配、保證物質及勞動力再生產的機制,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價值取向的,這就需要通過國家強制力才能保障實現。同時,由于社會保險資金的繳納與分配涉及到國家、企業及個人三者間的權利、義務和經濟利益,因此只有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依靠政府的行政權力才能順利完成繳納與分配的任務。由此,我們說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的特點。社會保險通過相關法律規定,由國家強制開展,全體勞動者和其所在單位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參保。對于勞動者而言,是否參加保險,參加保險的繳費標準,參加保險的項目等都是沒有選擇性的。

        2、保障性。實行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去收入后仍能生活,從而保證社會的安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均可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和社會保障不同,受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時期內,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例如,我國現階段享受社會保險的基本上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一部分民營企業雇員,主要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

        3、社會性。社會保險的社會性,即其普遍性,也就是說它在實施范圍上具有廣泛性。無論被保險人的職業、年齡、收入水平以及健康狀況是何種情況,一旦其失去工作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政府就會對其依法提供相應的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梢哉f,社會保險的普遍性大大降低了勞動者的就業風險,使勞動者在付出自己辛勤勞動的同時,更加沒有后顧之憂,將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力更好地進行了協調和統一。

        4、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于社會福利性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繳納的費用和政府的資助構成了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當勞動者面臨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等造成一系列損失的情況下,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用人單位、相關的社會保險辦理機構不謀取任何利益。因此,我們說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特點。

        二、現階段社會保險對于國民發展的重要性

        社會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制的中心,對整個社會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為保障社會的穩定奠定基礎。作為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與推動力量,社會保險為保障社會的穩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一個民族的振興崛起,一個國家的繁榮富強,都是與社會的穩定相關的,沒有穩定,何來發展。而社會的穩定又是由每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個體共同努力打造的,在每一個社會的發展歷程中,總會遇到其社會成員老弱病殘、喪失勞動力等情況,總會遇到經濟發展迅速與緩慢的情況,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讓每一個辛勤努力的勞動者沒有了后顧之憂,它保障了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收入不受影響,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勞動者有生活來源,滿足他們的基本生存需求。從有可能產生不安定因素的源頭加以防范,社會的發展才會更加的穩定健康。

        (二)為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做出貢獻。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性經濟,可以使社會經濟資源得到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場經濟也存在不可否認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市場的分配機制必然會拉大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出現分配不公的現象,甚至使一部分人陷入貧困。從經濟的角度來看,這種分配機制使得富者更富,窮者更窮,那些喪失就業機會和勞動能力的老弱病殘就會在激烈的競爭中遭到無情的裁決。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人們已然達成一種共識,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應當由市場來裁決,政府應當有所作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雖然不能通過行政手段在初次分配領域中干預收入分配,但可以采取收入再分配措施來縮小收入差距,矯正市場分配的不公。社會保險的發展推動正是為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做出了貢獻。通過對保險費的強制征收,形成保險基金,對于收入較低或者沒有收入來源的勞動者予以適當補助,幫助其提高生活水平,社會保險充分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分配,有效保障了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為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提供平臺。社會保險的概念強調保險對象是最重要的社會群體,即勞動者。每個生活在社會當中的人們都通過勞動,為自己攢下一筆在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身體出現意外事故的保險金作為保障,更重要的是通過勞動,人們可以實現其自身價值并進一步意識到正是勞動使他們實現了自身的價值。這必然會提高勞動者的自身素質,促使他們向不同的領域學習發展以便過上更好的生活,在無形中促進了勞動力的有效流動,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更加合理科學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中國經濟的活力。同時,在勞動者發生疾病、傷殘、失業等風險事故時,社會保險也能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與生活保障,進而推動了勞動能力的迅速恢復。

        三、如何全面推進國內社會保險發展

        (一)加大政府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險的投入,加強對社會保險的監管力度。政府是推動社會保險發展的強大后盾,加大政府財政的投入能夠減少企業的后顧之憂,對在社會范圍內營造一個更加開放、積極的參保環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應明確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責任,建立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正常投入機制和不同層級政府間的分擔機制。同時,各級政府也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投入。監督管理是保證社會保障體系良性循環的重要手段,健全的監督體制可以保證政策的全面有力貫徹執行,因此政府必須加強對社會保險的監管力度,對社會保險領域內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貪污挪用行為、執行不到位現象等進行事前監督和事后嚴懲。

        (二)調動企業和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平衡政府、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險是以全體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為資金來源,同時政府給予資助,因此只有充分調動起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平衡政府、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才能使現階段的社會保險制度更加快速、健康地發展。政府降低社會保險的基本水平,能使企業的負擔相應減少;鼓勵效益較好的企業增加補充保險,提高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比例,并且提高政府對社會保險資助的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水平。政府、企業和個人三者共同承擔責任,促進保險制度的有序發展。鼓勵企業加強補充保險,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還能促進企業自身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穩定職工隊伍,加快企業發展;提高個人繳費比例,能夠使勞動者強化自身權利意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三)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縮小社會群體間保障水平差距?,F階段仍有很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未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內,因此應致力于將符合條件的各類人群都納入制度體系,根據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應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人群實現基本覆蓋。實現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標。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縮小社會群體間保障水平差距,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職工身份界限,逐步實現所有勞動者人人享有社會保險的權益,使其整個社保體系有利于社會的勞動者能合理流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水平適度、持續穩定的社會保障網。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蔚,李靜.關于推進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思考[J].勞動保障世界,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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