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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信息服務范文

        時間:2022-04-24 22:47:06

        序論:在您撰寫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1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第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八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

        第九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所登載的藥品信息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

        第十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應當以一個網站為基本單元。

        第十三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二)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互聯網站外,其它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置說明(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于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原發證機關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新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予換發新證的通知并說明理由,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并公告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十八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可以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原發證機關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準的項目(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地址等);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三)網站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審核決定。同意變更的,將變更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信息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二)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擅自變更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的。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法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批準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此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原發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2篇

        [關鍵詞]“互聯網+”;圖書館;信息服務創新

        中圖分類號:G4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2-0341-01

        一、互聯網使用現狀

        互聯網的使用,離不開寬帶和泛在連接,它們是構成互聯網的基礎設施。據統計,2015年前三季度國內開通寬帶用戶數量達到6.9億人,占國內總人口的49.7%,其中光纖接入比重達到35.2%,20Mbit/s之間的寬帶用戶比例達到41.8%,20Mbit/s以上寬帶用戶比例達到12.6%;國內手機用戶達12.98億戶,其中智能手機用戶7.6億戶,移動智能終端和無線路由等設備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生產中必不可少的電子裝備。隨著通信技術的突飛猛進,移動終端設備實現了人性化、超薄化、高性能、低能耗和低成本,使移動終端、移動穿戴設備、跨界智能終端產品走進千家萬戶,這為圖書館開展線上線下信息服務創造了條件。

        二、“互聯網+’’時代圖書館信息服務存在的問題

        1.服務理念落后

        我國傳統的圖書館服務理念是以保證文獻信息資料的完整性為出發點,在保證“藏”的基礎上,定時定點為用戶提供廣泛的信息服務。其主要的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①單一:這主要表現在服務方式單一,僅停留在給讀者提供圖書館現有信息服務的層面上,不能集學習、科研、社交和娛樂于一體,不能提供多元化的立體式信息服務;同時電子信息資源的獲取僅能單向獲取不能互動交流。②被動:館員的服務定時定點,只是坐等用戶來館進行信息查詢和使用,不能隨時隨地為用戶服務。③膚淺:服務的內容僅以館內現有文獻信息的零散式分布內容為對象,不能滿足用戶個性、特色、深層次的信息需求。④條塊分割:傳統的圖書館,比如高校圖書館之間、公共圖書館之間、高校與公共圖書館之間有的雖然實現了館際互借、信息共享、合作參考咨詢等,但整體上看還是各自獨立,自成一家,沒有行業整體服務思想和管理理念的指導,沒有真正形成相互交融,相互支持的有機整體。

        2.館藏結構體系不能適應“互聯網+’’的要求

        目前,我國傳統的圖書館文獻信息的館藏結構是以信息的載體形態來分布的。例如,紙質圖書館藏結構類型按地點不同可分為圖書借閱室、報刊閱覽室、電子閱覽室、隨書光盤借閱室等,這樣把同一學科同一專業不同載體形態的信息分散在了圖書館的各個角落,如果用戶需要與該專業相關的全面信息,他要走遍圖書館的各個類型借閱室。此類館藏結構模式雖然便于管理,但是極大地浪費了用戶尋找信息源的時間。

        3.缺乏統一的信息技術支持平臺

        “互聯網+’’不同于“互聯網”,它要求某行業、某系統或某領域建立一套整個行業自上而下、隨時隨地貼近用戶的開放式技術支持平臺。時下有的圖書館雖已使用互聯網,也具備了集成管理系統平臺和云共享服務,但是現有的基礎性網絡設施無法滿足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以及移動互聯的整體化、開放化要求,無法進行跨行業、跨專業、跨領域的有機化產業融合。行業所需的智能設備商、軟件服務商、平臺型企業等中介正處于崛起階段,目前還未形成業界全行業規模的統一平臺,不能滿足“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圖書館對信息平臺統一化要求。

        三、“互聯網+”時代圖書館的信息服務創新

        (一)深化改革,全面融合。從圖書館運行模式、工作流程以及機構設置出發,改革傳統圖書館服務模式,實行圖書館系統的對外開放,實現圖書資源、服務、平臺深度融合,建立資源共享和信息協作體系,形成以用戶為主導的服務模式,構建用戶和互聯網思維,為“互聯網+”模式下信息化圖書館發展鋪平道路。

        (二)整合資源,服務上線。通過“互聯網+數字閱讀”“互聯網+知識服務”等資源整合,尊重知識產權,促進圖書館現有資源的數字化建設,并依托數字化實現在線服務。圖書館服務作為公共服務,要實現與文獻服務商、搜索引擎服務商開展信息資源合作,豐富資源供給。從讀者需求出發,建立用戶與用戶、用戶與資源互通互連的服務平臺,從信息提供、交互、創造過程中提高用戶的閱讀體驗。

        例如某市圖書館開展的網上讀者薦書活動,將薦書活動從線上移到線下,從館內推廣到館外。讀者在書店內選擇喜歡的圖書后,將書和借書證在線掃描,免費借閱,“互聯網+”系統自動將還書日期發送到讀者手機上,到期還書即可。從系統數據判斷讀者興趣,入藏圖書,使薦購圖書的利用率達48.1%。

        (三) 創新模式、數據共享。建立和完善圖書館數字服務平臺,促進資源共建共享和聯合。建立和完善圖書館數據平臺,實現書目信息、用戶信息的共享和更新。通過保護用戶數據安全,共享用戶需求和行為數據,通過數據分析,形成個性化和人性化的在線閱讀服務。緊跟“互聯網+”應用的趨勢模式創新,拓展并豐富互聯網應用和圖書館服務方式,傳統和創新并重,結合虛擬與現實服務,為用戶提供更好的體驗和公平、高效、優質、便捷的圖書館閱讀服務。

        例如某圖書館為滿足讀者需求,為讀者提供傳統講座以及文獻服務基礎上,尋求傳統圖書館與數字圖書館的融合發展,借鑒“互聯網+”的規模、開放、在線理念,創建“圖書館公開課”,實現圖書館在線資源共享。

        四、結語

        “互聯網+”時代,互聯網已經超越了工具的使用功能,成為傳統服務業深化服務功能的有力推手。圖書館要及時把握這一歷史發展潮流,轉換思維,調整信息資源建設策略,深化信息服務內容,提高館員信息服務能力,提高信息服務效率,增強智慧與服務的品牌效應,使圖書館的信息服務在文化、教育、生產領域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兵.“互聯網+”時代高校圖書館資源建設與服務研究[J].武漢商學院學報,2015(4).

        第3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第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八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

        第九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所登載的藥品信息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

        第十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應當以一個網站為基本單元。

        第十三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二)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互聯網站外,其它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置說明(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于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原發證機關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新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予換發新證的通知并說明理由,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并公告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十八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可以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原發證機關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準的項目(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地址等);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三)網站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審核決定。同意變更的,將變更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信息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二)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擅自變更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的。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法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批準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此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原發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4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5篇

        第66號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章設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

        第6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條省通信管理局在備案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便民、優質、高效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備案方式進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格式見本辦法附錄),履行備案手續。

        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擬通過接入經營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委托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和以其他方式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九條擬通過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由為其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條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以下統稱“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一條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和備案編號,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定目錄下。

        第十四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其《備案登記表》中填報的信息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終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站的互聯網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信譽管理、社會監督、情況調查等管理機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暫?;蚪K止向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實行年度審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方式進行年度審核。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

        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或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履行備案變更手續,或未依法履行備案注銷手續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暫?;蚪K止服務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同級機關的書面認定意見,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二十八條在年度審核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等媒體通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并注銷備案:

        第7篇

        部長

        陳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章設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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