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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加原告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2-11-02 16:00:29

        序論:在您撰寫追加原告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本案當事人共有三方,實際爭論分為兩方,其中第三方為債權人和債權轉讓人,原告為債權受讓人,被告為債務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

        二、原告觀點理由證據

        原告訴稱:被告曾在第三方債權轉讓人處任職,在任職期間曾多次因為買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萬左右,后來雖有小必金額還款,但是仍舊欠款一百八十三萬左右。后來第三方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將這筆債務轉讓給了原告,并且向原告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后來又通過多次討債均未成功于是提起了訴訟。

        原告證據:1.銀行的轉賬明細、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事實;2.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債權轉讓事實;3.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快遞流水單證明被告已經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況表、變更等級表證明被告公司基本情況;5.房屋轉讓合同證明被告買房記錄。

        三、原告律師觀點理由證據

        律師觀點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過合作關系,且基于合作關系被告創立公司與第三方合作,期間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寫借條。被告的銷售業績無法證明,款項不應該是績效獎金。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

        證據;公司基本情況表

        四、被告觀點理由證據

        被告訴稱:原告主張的被告原來與第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績效獎金。且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證據:1.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證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資糾紛;2.被告銷售業績證明績效獎金的合法性;3.工商檔案證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東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證明被告與第三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五、法院認可的事實和證據

        證據:1.對于金融憑證中第三方支付款項給被告予以認定;2.對于第三方自身的賬戶明細不予認定;3.對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和轉讓通知書予以認定;4.對于清算方案予以認定

        事實: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萬元;2.第三方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3.被告曾經在第三方處工作過;4.被告與第三方有過仲裁和訴訟

        六、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與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此原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第三方曾先后支付給被告130萬元的事實,卻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項確系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歸還前一筆借款的情形下仍繼續多次出借款項,數額還不斷遞增,而在被告離職時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歸還事宜,明顯與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項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借款。原告依據其與第三方的債權轉讓協議主張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七、我的觀點

        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方和被告之間的支付事實是否構成借貸關系。在原告缺乏借條之類的有效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時,原告律師提出可以根據雙方職業和合作等關系來證明,而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且第三方基本沒有在與被告合作或分開時提出過有關借貸關系,與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認定案件的主要依據就是證據,當原告提出證明力比較大的證據時,法官會再去看被告的證據是否足以反駁,如果可以,那么原告就需要再次補充證據否則法官就會傾向于被告。我最后的一個疑惑是;那么在無借條而有支付憑證的事實上如何處理和認定成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八、我學習到的東西

        (1)律師的取證

        在本案中原告律師的取證情況有很多值得我學習,律師可以去房產檔案館去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和商品房交接書;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公司基本信息和變更登記情況;去婚姻登記處查詢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如果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法院出具協助調查函申請書》。

        (2)律師的證據內容

        在本案中律師對于借貸關系的證明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借款事實;第二部通過銀行轉賬憑證和公司賬目證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過查詢對方的購房合同等消費記錄證明對方的款項去向。

        (3)庭審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請書是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請書。本案中原告在庭審中追加被告妻子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

        九、我的疑惑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隨著其市場規模的與日俱增,其在解決我國金融資源有限、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方面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為許多民眾法律素養不高或者礙于情面等原因,經常導致借貸關系的瑕疵?!逗贤ā返?196條的規定定義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時規定借貸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擬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要有具體的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體現為借款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等體現雙方當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實質要件是指約定的款項等的現實交付,也即,法官通過審查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來確定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鑒于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的欠缺與不足,對于借貸合意或實際交付的證據只有其一的類似“孤證”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十、民間借貸其中一類案件特點

        民間借貸中較為特殊又比較常見的是只有金融支付憑證而無借據的情形。此種情況與其他情況相比主要體現在:

        (1)借據的證明力

        《浙江高院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由于借據的證明力很強,所以沒有借據的案子確實很難舉證。

        (2)只有交付憑證而無借據

        綜合指導意見和案例來看,首先,從被告主張開始,被告提出款項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并對款項往來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的存在進一步舉證;不能舉證或舉證后案件事實仍真偽不明的,依法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實后,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可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 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十一、具體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已經生效,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條,但是收條與借條不同,收條內容反映的是一種給付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認定收到款項的事實,并不能證明款項發生的基礎關系,被告亦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因此僅憑該收條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雖然原告還提供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取款的事實,但是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缺乏借款的合意,該取款憑證及收條并不能產生借貸關系成立的必然結果,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2017)甘民初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僅依據第三方向被告轉款的憑證及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債權讓與協議》,對被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被告支付2000萬元,在被告舉證證明其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其他類型法律關系,該筆款項系第三方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系的成立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書面證據,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僅憑轉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第三方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3)(2016)浙01民初114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持銀行轉賬憑證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在轉賬憑證中載明為“借款”,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歸還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確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項,且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款收據明確注明款項性質為借款,故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而兩被告卻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合意。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效。

        十二、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從以上案件中可以看處對這一類案件的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1)應對策略

        當原告僅依據金融支付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時,被告如果沒有答辯就會陷入劣勢,這是必然的,但是只要被告有證據證明是另一種法律關系時就會擁有巨大的優勢,因為在這一類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憑證這一關鍵證據,而沒有借據和借款合同這種決定性證據。這時,原告只有三條路可走,一是證明對方的證據錯誤推翻對方的否定;二是繼續尋找新的證據加強對借貸關系的確信;三是改變訴訟請求,起訴對面不當得利,改變證明對象。

        (2)防范辦法

        知道了這類案件的勝訴難度,我們可以在訴訟前和借款前后進行防范。

        1.如果他人向我們借錢,我們最好要拿到借條或借款合同,然后保存好支付憑證,最后要拿到對方的收據。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據,我們可以在支付的時候通過在轉賬目的中寫上借款等理由來加強支付憑證的證據力,還可以在收據上寫明情況,盡力使得憑證和收據變成一種另類的借據。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憑證的情況,而且支付憑證上也沒有借款字樣的辦法,我們有兩種彌補辦法,一是要求對方簽訂還款協議,二是盡量記錄與對方催款的通話錄音,同樣達到彌補借據的效果。

        第2篇

        申請人:陳朝陽,男,1975年4月16日生,漢族,住衡陽市華新開發區光輝路20號錫緣軒,電話:15874763333。

        緊急請求事項

        2019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紅訴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振鋼、第三人吳友生、第三人蔡龍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9)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9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振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振鋼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9)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振鋼)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也不能追加申請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之規定,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起訴。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起訴。

        2019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振鋼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xx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起訴,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第3篇

        第十六章選舉訴訟

        第389條〔選民資格案件〕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390條〔上訴與再審〕

        選民資格案件的上訴與再審必須在選舉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條〔其他選舉案件〕

        公民因其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392條〔適用普通程序〕

        選舉案件的審理適用普通程序,但不適用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

        第十七章票據訴訟

        第393條〔適用范圍〕

        基于票據權利提起的訴訟,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394條〔禁止提起反訴〕

        票據訴訟,禁止提起反訴。

        第395條〔轉入普通程序〕

        在言詞辯論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轉入普通程序。

        第396條〔證據使用的限制〕

        票據訴訟使用的證據僅限于書證以及當事人陳述。

        對票據的真實性有爭議的,應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397條〔不經口頭辯論駁回訴訟〕

        法院可不經口頭辯論以判決駁回訴訟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敗訴判決后,在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對前款請求以基礎原因事實提起訴訟的,其時效自提起票據訴訟時起中斷。

        第398條〔審理期限〕

        票據訴訟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399條〔另行提起訴訟〕

        依照票據訴訟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票據糾紛,當事人非因票據原因事實敗訴的,有權就票據原因債權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條〔適用條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國外送達、執行或公告送達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401條〔管轄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第402條〔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第403條〔裁定駁回〕

        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認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

        經審查申請不符合前兩條規定且不能補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對該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第404條〔計算機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可使用計算機程序處理,具體辦法由最高法院規定。

        第405條〔支付令〕

        法院認為債權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支付令。支付令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406條〔債務人異議〕

        債務人法定期間內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在異議的范圍內失去效力。

        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第407條〔支付令生效〕

        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審事由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408條〔因送達不能失效〕

        支付令發出后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條〔時效與費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訴訟時效自申請支付令之日起計算。

        支付令因債務人異議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債務人的異議明顯無理由的,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因提起訴訟所支出費用的一倍。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410條〔適用范圍與管轄〕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節規定。

        第411條〔申請〕

        前條規定的票據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據票據主張權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申請人應當提出票據的復印件或者足以辨認票據的證據,并釋明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以及有申請權的原因、事實。

        第412條〔公示催告〕

        法院準予公示催告的,應當做出裁定,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413條〔公告方法及內容〕

        公告應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法院應當根據票據的性質決定登載公告的媒體。

        公告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逾期不申報即失權的后果;

        (五)法院。

        第414條〔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對該裁定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

        法院認為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對該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準用前二款規定。

        第415條〔撤回申請〕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第416條〔解除停止支付〕

        因為利害關系人或者申請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請導致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的,法院應依職權解除停止支付。

        第417條〔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418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但利害關系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做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的;

        (二)該事項不得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三)未遵守公示催告期間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的方法公告的;

        (五)申報權利被無理駁回的;

        (六)具有再審程序所規定再審事由的。

        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第419條〔審判組織〕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二十章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婚姻案件

        第420條〔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以及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訴訟,夫妻有共同住所的,由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沒有共同住所地,則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的,依據本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第421條〔夫妻一方死亡時的當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以檢察院為被告;第三人提起的,以生存的另一方為被告。

        第422條〔無民事權利能力、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權利能力人可以不經過其法定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的離婚的訴訟。法院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選任人。

        第423條〔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離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訴。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進行訴的追加與變更。

        前款規定的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另行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4條〔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對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銷婚姻或離婚的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請求,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做出裁判。

        對于前款請求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受訴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5條〔夫妻雙方的出庭義務〕

        沒有特殊情況的,夫妻雙方應當出庭。

        夫妻不出庭適用證人不出庭的規定。

        第426條〔辯論原則不適用〕

        婚姻案件不適用辯論原則。

        法院對于維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無效,可以考慮采納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

        對于子女撫養的裁判,法院也應考慮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并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兩款規定的事實,應當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第427條〔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

        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的除外。

        第428條〔婚姻案件新事實、新證據的提出〕

        除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第429條〔臨時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請或者依職權臨時裁定:

        (一)對于雙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親權的;

        (二)父母與子女的往來;

        (三)把子女交給父母中的一方;

        (四)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五)配偶雙方的分居;

        (六)對配偶一方的扶養;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關系的事項。

        前款申請與裁定適用保全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430條〔再次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以同一理由起訴。但被告提起訴訟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訴。

        第431條〔普通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二節收養關系案件

        第432條〔收養案件的管轄〕

        宣告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確認收養關系成立與否以及終止收養關系的訴訟,由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3條〔養子女無民事權利能力與限制民事權利能力〕

        養子女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也有訴訟行為能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訴訟,如養子女無訴訟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人的,應由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生父母的,由法院在生父母一方的親屬指定一人為人。

        第434條〔適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審理收養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第三節親子關系案件

        第435條〔管轄〕

        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認領子女無效之訴、撤銷認領之訴、確認生父之訴、宣告停止親權以及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由子女住所地或者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6條〔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訴訟〕

        否認親子關系訴訟,可由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

        夫妻一方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后死亡的,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承繼訴訟。

        第437條〔檢察院參與訴訟〕

        訴訟中檢察院可以提出事實主張與證據。

        第438條〔婚姻案件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婚姻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四節其他人事訴訟案件

        第439條〔程序適用〕

        其他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參照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章非訟案件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40條〔申請書狀〕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就非訟案件做出裁判,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團體的,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申請的目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申請人或其人,應于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可以由他人代書姓名,由申請人或其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441條〔管轄〕

        非訟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依照本章規定根據自然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的,住所地的確定適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

        第442條〔普通程序的準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443條〔審判組織〕

        非訟案件,除重大疑難的案件外,由獨任法官審理。

        第444條〔職權主義〕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以及必要的證據。

        第445條〔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6條〔通知利害關系人〕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應當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7條〔不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不公開進行,但法院認為公開審理適當的除外。

        第448條〔國家墊付費用〕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傳喚以及其他必要的訴訟行為由國家財政撥付費用。

        第449條〔以裁定結案〕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條〔撤銷與變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認為裁判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451條〔上訴〕

        利害關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訴。

        第二節指定財產管理案件

        第452條〔適用范圍〕

        為失蹤人、無人承認的繼承遺產管理指定財產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第453條〔管轄〕

        關于失蹤人的認定及其財產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54條〔失蹤人的認定〕

        申請認定自然人失蹤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認定失蹤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院做出被申請人是否失蹤的裁定前應當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詢問情況并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對該裁定不得提出上訴。

        第455條〔管理人的選任〕

        法院做出失蹤裁定的,如果失蹤人未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應當依照申請為其指定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配偶、父母、與失蹤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家長。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財產管理人的,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選任其他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者就失蹤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處分。

        第456條〔財產管理人的改任〕

        財產管理人有不勝任管理或者管理不當、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或者有危害管理財產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改任。

        第457條〔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

        利害關系人有權就財產管理人的選任或者改任陳述意見,法院選任或者改任財產管理人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458條〔善意管理〕

        財產管理人應當以最大的善意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財產的取得、消滅或者變更依法應登記,財產管理人應向有關登記機關登記。

        第459條〔管理權限消滅〕

        財產管理人的權限因死亡、被宣告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或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而消滅。

        財產管理人權限消滅的,法院應當依照申請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460條〔財產管理狀況〕

        管理人應當作成管理財產記錄,法院可以命令財產管理人報告財產管理狀況。

        利害關系人可以說明原因,申請查閱財產管理記錄或者進行復制。

        第461條〔擔?!?/p>

        法院可以裁定財產管理人就財產的管理和返還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以裁定免除。

        對前款裁定可以上訴。

        第462條〔財產管理人的報酬〕

        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的關系以及其他情形,裁定給予財產管理人相應的的報酬。

        第463條〔失蹤人出現〕

        被認定失蹤的人出現的,法院應當根據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失蹤裁定及指定財產管理人的裁定,做出新的裁定。新的裁定應當裁定財產管理人向本人返還財產并提交管理財產的報告。

        第464條〔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案件的管轄〕

        無人承認的繼承財產管理案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65條〔準用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關于為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第三節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466條〔管轄〕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第467條〔鑒定〕

        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468條〔被宣告人的與詢問〕

        法院審理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被宣告人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

        被宣告人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對被宣告人進行詢問。

        第469條〔做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宣告申請有事實根據的,以裁定宣告該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470條〔指定監護人〕

        法院做出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裁定的,在該裁定確定后應當根據申請或者依照職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

        第471條〔撤銷宣告裁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監護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申請撤銷宣告裁定。

        法院認為有理由的,應當做出撤銷的裁定;申請無理由的,裁定駁回。

        第四節指定監護人案件

        第472條〔指定監護人〕

        第4篇

        緊急請求事項

        2011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第三人吳**、第三人蔡**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1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p>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_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_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_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钡囊幎ǎ膊荒茏芳由暾埲藶闊o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敝幎?,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

        2011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_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d

        quo;、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__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第5篇

            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保全。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第6篇

        打上法庭:5兄妹爭遺產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親譚少文的遺產為由,將保管房產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審中法官提出,其母親的遺產已分割給她以及其哥余川東、余川廣和其姐姐余蘭、余伍英,按法律程序應追加其兩個哥哥和余蘭為第三人。隨后,余午容將兩個哥哥和姐姐余蘭也追加為被告。

        庭審時,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產證(位于成都市一環路,面積70余平方米的精裝房)。此時,這套房子的產權所有人名字已變成“余午容”。兩個哥哥和兩個姐姐當即提出異議,小妹余午容則當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證處于2001年8月由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以此證明母親譚少文早已立下公證遺囑,將該房指定由她一人繼承。

        公證作證:小妹獨享遺產

        隨后,4兄妹聘請的律師調查發現,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那份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是根據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號公證遺囑作出的。4兄妹的律師通過進一步調查還發現,四川省公證處在1998年7月出具的這份遺囑公證書,由于在公證過程中違反了繼承法中有關規定,遂以書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證處遞交了“撤消公證申請書”。但四川省公證處隨后以復函書面告知,對于原告的撤消請求不予受理,不予復查。

        公證違法:4兄妹狀告公證處

        經數次協商未果,4兄妹隨后向金牛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第2416號遺囑公證書無效。經法院審理查明,確認此遺囑公證書違反我國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公證書應當具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證遺囑效力,該公證書被法院撤消。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4兄妹認為,四川省公證處公證員李某出具的公證書中“遺囑全部有效”的公證內容,不僅對其違法無效的公證文書審查不嚴,而且其行為直接導致小妹余午容長達兩年“無效”取得母親譚少文的財產。而4兄妹在請求四川省公證處撤消而拒不撤消時,進一步使小妹在兩年時間里“無效”取得的財產“合法化”,以至4兄妹對財產的占有權、收益權暫時喪失,時至2003年8月才被恢復。四川省公證處拒不撤消的行為使得他們兄妹“不得不打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官司”。因此,4兄妹決定狀告四川省公證處,并于近日向青羊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

        第7篇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范文1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F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

        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

        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

        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

        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

        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

        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范文3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4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F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钡囊幎ǎ景钢械墓こ探Y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5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11)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

        《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梢姽椭餍惺棺穬敊嗟那疤崾浅袚诉B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

        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

        《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梢姡簧暾埲藢λ勒呒覍俪袚r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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