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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

        時間:2022-11-04 19:34:44

        序論:在您撰寫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

        第1篇

        關鍵詞: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工商管理

        2013年10月25號,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中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的具體工作[1]。

        根據會議內容,要求建立以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為導向,以降低公司創設門檻、創新注冊制度為手段,以激發社會資本活力為目標,以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為根本的制度改革。此次會議主要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其一,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其二,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其三,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其四,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其五,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此外,會議還特別強調,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證此次改革順利進行。各省級工商管理部門,要根據要求依法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的平穩過度和后續進行[1]。

        對此次會議綜合分析之后,不難發現,受此次改革影響最大的行政部門即為工商管理部門,而日常工商管理的方法和方式,在該改革的實施過程中也會受較大的影響。為此,分析和探討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管理工作轉向就成為了當下工商管理部門應重點做的功課之一。

        本文通過各地具體改革方案的閱讀和作者日常工作的切實感受,結合此次改革的具體內容,淺析工商管理部門今后的具體工作轉變路徑及方向。

        一、積極引導企業熟悉改革內容

        同工商管理部門打交道最多當屬企業,此項改革的具體內容影響最為深刻的也是企業,然而企業主動熟悉改革內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要想改革徹底的貫徹實施,就有必要以工商管理部門為紐帶,積極帶動企業去熟悉和認知此次改革的具體事項[2]。

        二、減弱審批權力,加強監管投入

        此次改革涉及工商管理部門最大的一塊就是較大的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門的審批權,轉而從另一方面加強了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管投入。例如:取消多項注冊資本限制,取消了除金融等少數類型企業的實繳登記制度,改變為認繳出資制度;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放寬場地限制,企業可以“一址多照”,由“先證后照”變為“先照后證”;由“年檢制度”變為“年報制”[1]。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權,但是從側面要求工商管理加強企業市場審查力度。企業雖然不需要事事向工商局報批,但是企業要求做到信息的透明,向社會公眾公開,接受工商管理部門和社會群眾的監督,而最重要的是接受專業部門的監管。

        三、通過培訓,加強工商管理部門監管的專業能力

        此次改革對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此前的制度使得工商管理部門在此項工作上有所欠缺。如何快速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監管能力以適應市場的迫切需要是工商管理部門應重點解決和完善的工作[3]。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工商管理部門應著重加大對此項工作的監管力度。

        四、探索建設并完善電子管理平臺

        根據會議的精神要求,工商管理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F代企業信息日漸增多,因此傳統的信息處理手段根本難以承受和處理巨大的信息量,工商管理部門應該牽頭或組織建設并完善電子信息管理平臺,這樣可以使企業有更好的信息公開平臺,更好地方便居民和社會公眾直接查找自己需要的有用信息,極大的擴大了企業的透明度,拉近了工商管理部門和企業以及社會公眾的距離。[4]

        五、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信用平臺,建立企業誠信評估指標和企業誠信檔案

        在整個社會誠信體系中,個人誠信是基礎,企業誠信是關鍵,而政府誠信是保障。誠信是企業得以立足的根本,現代電子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使得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大大降低[5]。

        此次改革的主基調是積極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簡政放權。而市場規則的建立需要時間和空間,完全依靠市場去評估企業的信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為此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市場為主要的信用平臺,并指導建立企業誠信的評估措施,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在將行政權力放歸市場的同時,加強準入后的監管,使企業真正做到低門檻和強監管。

        六、建立“黑名單”制度,加大對提供虛假信息企業的后續進入市場難度

        減少工商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權,從另一方面就相當于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性,有些企業難免會鋌而走險,提供虛假信息,試圖逃避市場的監督,這種制度的轉變勢必會加大企業提供不真實信息的可能性。

        但是,無規矩不成方圓,工商管理部門有必要也有義務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增大企業的違約成本,使企業畏于巨大的違約成本,進而削弱企業從事違約事情的動機。因此有必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采取“吊銷執照”和進入市場的“黑色時期”等措施,加大企業后續進入難度[5]。

        好的頂層設計,需要各個支持部門有較強的執行力、專業素質水平和企業的良好自覺、自律能力。除此之外,還需要工商管理部門引導企業強化自我管理、提升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組織監督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加速轉變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重點和方向,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1]。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S],2014.

        [2]盛小偉.“兩費”停征后的工作轉向[J].工商行政管理,2009(02).

        [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淺談轉型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C].

        [4]劉曉婷.大連市工商管理信息化發展對策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12.

        第2篇

        往年的這個時候,幾乎所有的中國大小企業都會忙著同一件事——準備年檢材料。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災區截至9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對企業進行年度性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即所謂的“年檢”。然而今年,幾十年的老習慣發生了變化。

        2月19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對企業的年度檢驗工作,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關于年報的具體內容、更新時間、制作機構,以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具體情況,國家工商總局有關工作人員稱,“正在準備,3月5日前后公布新規定?!?/p>

        “忘記了要命,想起來心煩”的年檢制度

        “忘記了要命,想起來心煩”,是部分企業負責人對年檢的感受。張斌是山西省一家煤焦加工企業的總經理,他就曾在年檢上摔過跟頭?!皠傞_始創業那幾年,有一年忙得腳不沾地,等想起來年檢這碼事的時候,時間已經來不及了?!睆埍蠡貞浾f,那次錯過年檢,不僅補辦麻煩、交罰款,還使他錯失了一筆生意?!熬鸵驗闋I業執照上少了那一個戳,對方拒絕合作?!?/p>

        除此之外,諸多材料的準備以及年檢所需的時間,也使不少企業較為頭疼。隨著經濟增長,企業數量大幅提高,每年到了年檢時間,都有大量企業提交年檢申請。申請年檢的公司數量大,年檢的項目多,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限,這就導致審查時間過長。張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給出的時間是一個星期,但每逢年檢高峰期,交齊了材料等上一兩個月是常有的事。如果碰到了需要審核營業執照的業務,還要再去工商部門辦理證明。年檢跑幾趟工商局再正常不過了?!?/p>

        經過復雜的年檢流程,完成年檢的企業,是否意味著貼上了“可信”的標簽呢?山西一家企業年檢代辦機構世榮財務給出的解釋值得玩味。

        關于年檢的內容,世榮財務的劉業(化名)解釋說,主要的檢查項目是在驗資方面,工商部門要通過審查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核查企業注冊資金是否存在抽逃的情況?!八灾灰阍谡視嬍聞账鰣蟾娴臅r候把這個問題搞定,肯定不會出問題。我們這些機構都有合作的事務所,而且單純靠驗資的方式其實并不能印證企業的運營情況?!?/p>

        同時,劉業還表示,年檢的材料準備很關鍵。對于一些特定企業,比如建筑施工、廢舊品加工企業都有對前置審批材料檢查的要求?!坝行┊數仄髽I由于規模小,并不符合拿到審批的要求,這時候就需要找些關系才能通過了?!眲I透露說,作為常年年檢業務的中介機構,如果企業有需求,他們也可以代為聯系疏通。

        對于這一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表示,按照以前的年檢制度,工商部門很難有精力去逐一進行實質性審查,使得年檢制度逐漸變得有名無實?!澳隀z制度難得住君子,難不住小人”。因此改革制度、革除弊端才能真正做到監管到位。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

        年報抽查或有兩個原則

        2月18日,國務院公布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并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根據方案,年度報告公示將成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

        新的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與年度檢驗制度相比,主要有三大改變:

        首先,企業由每年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年檢檢查材料等待檢查改為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和個人均可查詢。據了解,具體年度報告公示辦法將于3月5日公布。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工作人員介紹,新的年度報告中已不再對企業注冊資金情況進行審驗。

        年檢制度改成年報公示制度之后,傳統的企業向監管部門負責變更為企業通過有關信息公示向社會負責,這為政府相關部門有效采集和社會公眾查詢企業真實狀況奠定了基礎。同時,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也增強了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對于工商部門而言,有利于將更多精力投入到切實監管上來;有利于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其次,檢查方式由統查改為抽查。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現階段正在研究具體的抽查措施。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之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抽查可能有兩個原則:一是根據企業的信用信息,有的企業信用非常好,就通過社會評估,可以減少對這些企業的抽查。二是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例如電腦派位、抽簽等,每個企業都會隨時面臨被抽查的可能。

        劉俊海教授認為,抽查既可以降低執法成本,又可以保證將落網之魚降到最低的限度。劉俊海強調,抽查制度要消除選擇性,“選擇性就是老百姓擔心的‘我喜歡誰就不查誰、我不喜歡誰就查誰’,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門一定不要夾雜個人恩怨,這個涉及到整個工商制度改革的公信力?!?/p>

        第三,新的年報公示制度執行以后,凡是未按期限公示年報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載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3年內不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將被拉進“黑名單”。

        劉俊海教授認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強調了企業慎獨自律的誠信原則,有利于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澳陥笾贫瓤梢砸暈槭枪ど滩块T對企業的信用備份,開啟了公司及其管理層對于公眾,特別是債權人直接問責的新局面”。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在劉俊??磥?,新的年報制度正是這樣一種溫而不火、興利除弊兼顧的方案?!澳隀z改年報,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體現了政府對于市場關系的認識,在立法理念、制度設計的理念上也是一大進步?!?/p>

        年檢那些事兒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1996年,1998年和2006年兩次修訂。

        注冊企業可通過網上、手工兩種方式申報年檢。

        年檢所需材料:從營業執照副本、審計報告到財務章、租房協議等,最多近20種。

        第3篇

        【關鍵詞】企業年檢;企業報告制度;政府監督

        一、企業年檢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檢是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公司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公司登記的有關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檢是公司登記制度的監管內容之一。

        中國的年檢制度與西方的企業年度報告制度不同,帶有濃厚的政府直接干預的色彩。尤其是年檢不合規就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這是不合理。因為企業通過登記就合法取得經營資格,這一行政許可不能被隨意地更改,否則企業的合法經營地位就會處于不確定性的狀態,對市場交易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是重大的損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進行實質性審查,于是監督管理就變得有名無實。雖然,年檢制度也在不斷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審查為主、網上辦理、取消年檢費等等,但是如果企業通過造假等行為很難通過年檢審查出來,因此年檢只是徒增手續給企業加重負擔。企業年檢已經成為可有可無的“雞肋”,適時的予以放棄是實行簡政放權的大勢所趨。

        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個國家對公司登記制度的監管主要有兩種方式:包括登記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2006年2月24 日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出臺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建立了我國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體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而不再審查年度報告內容,只是提供信息平臺公示年度報告情況。在2014年3月1日,工商總局消息,全國企業年檢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年度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股東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如果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等有關部門,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在3年內正常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機關將其永久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三、企業報告制度的內涵分析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企業對自我的總結,可以提高企業的自主意識。而公示之后的公眾的查閱,是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尺子來衡量企業的信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抽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特別是隨機抽查,更容易反映出企業的真實資質和能力,避免年檢時臨時地蒙混過關。因此,公示比年檢的約束力更大,效果也更加顯著。

        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能夠促進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需要工商部門在網上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企業自行把登記情況、許可資質證書、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報告,并直接對社會公示,這樣有利于社會監督。同時,各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和經濟發展實際,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監管的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加大監管力度,以保證企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如何協調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政府職能轉變急需解決的問題。降低企業準入門檻以及將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就是破解這一問題的重要舉措。

        四、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意義

        首先,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具體舉措。這一改革,意在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是政府監管的新方式,體現了政府監管由事前監管轉為事中、事后監管。

        其次,也有利于減輕企業和創業者的負擔,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不僅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降低企業準入門檻的作用如此,將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也是如此。因此,受到企業和創業者的歡迎是必然的。原有的企業年檢制度費時、費力、費錢,取消企業年檢將減少有形的費用,更能提高無形的效率。

        最后,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能夠促進企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企業直接把企業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這樣也有利于社會監督。讓企業在自律中發展,更加有利于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健康發展。因此,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參考文獻:

        第4篇

        原先實行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產生兩種不合理形勢:一是原來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登記的限額過高,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較高的創業門檻。二是各地出現承接墊資業務的中介公司為公司辦理注冊登記的違法行為。在此背景下,國務院實行新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其主要目的有兩方面:一是放寬市場主體的準入,降低了創業的門檻,促進小微企業、中小企業、海歸及大學生創業,也體現了促進生產力發展的新要求;二是轉變政府職能,放寬行政管制,減少行政審批,通過改革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相關規定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批準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該《方案》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主要涉及到兩方面。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公司注冊資本即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應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或發起人以認繳或者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將股東或發起人認繳出資額或認購股份向社會公示并對出資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除法律對特定行業另有規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的限制性規定,取消了現金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百分之三十的規定,同時還廢除了首次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資在公司成立之后兩年內繳足的規定,公司設立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二)改革年度檢驗制度

        企業應當每年在規定的期限內,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報送企業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不再進行年度工商檢驗,任何個人和單位均可查詢相關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抽查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發現年度報告不符合真實情況或有虛假內容的,應依法進行處罰。如果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該企業將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這些規定將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的建設,避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帶來的誠信缺失問題。

        三、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影響

        (一)對創業者的影響

        中國近幾年產生了大量創業公司,對于創業者而言,特別是小微企業、中小企業,大多海歸及大學生創業企業,新《公司法》無疑為他們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向導,他們雖沒有創業所需土地、廠房,也沒有足夠的固定資產,但是他們有創造性,是新興生產力的代表。對他們而言,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不需要申報實收資本,降低了創業的成本,創業者們可以利用較少的資金創辦公司。如此,通過放寬創業者準入門檻,激活了一批小微、中小企業的發展活力,有利于提高創業者的熱情,這同時也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

        (二)對中介機構的影響

        在實繳資本制下,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中介機構,即專門從事為股東或發起人先墊付出資,然后在驗資完成后抽回出資、從中獲取利益的機構,抽逃出資是不合法的,但是由實繳制的強制性要求,又受到了注冊資本體現公司實力及資信狀況這種觀念的影響,便增加了對這類機構的需求。盡管《刑法》規定了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罪刑,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也未能防止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在新《公司法》取消實繳資本制的強制性要求后,相信這類中介機構將受到巨大重創。除此之外,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變對中小會計事務所的影響是比較大的,下面從兩個主要方面的改革討論對其影響。

        1.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變對中小會計事務所的影響。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制變成認繳制,公司在辦理注冊登記時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門提交驗資報告,這對企業來說是有力的,節省了注冊登記時驗資成本。而對會計事務所,特別是中小會計事務所而言,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會計事務所的驗資收入基本沒有了。很多中小會計事務所主要的業務來源之一就是驗資業務,因此取消注冊資本驗資會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造成巨大不利影響。但是從另一種角度看我們不能認為此次改革對注冊會計師完全是不好的消息。其實注冊資本認繳制這一制度在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是通常的做法,而且國外大部分國家就沒有注冊驗資這項業務,實行認繳制后會對企業和投資者的信用有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對于中小會計事務所來說會計報表審計這項業務將會在今后有擴大的趨勢,從而彌補了一部分注冊資本登記制改革給會計事務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2.年檢制度的改變對中小會計事務所的影響。新《公司法》將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后,這使得信息公開透明度顯著提高,政府不會再要求注冊資本很小的企業也必須進行注冊會計師審計,降低了小微企業的成本。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主要包括審計、驗資、記賬和年檢,而年檢制度的改變,取消年檢業務,這將會直接使得中小會計事務所無法支撐下去,而大會計師事務所除了驗資和年檢的業務還有記賬和大型審計這些業務,所以對他們的影響不是太大。這次改革確實給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帶來挑戰和考驗,可能會促使其向其他更專業化的業務方向去發展。

        第5篇

        關鍵詞:工商登記;改革;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影響;對策

        國務院決定,從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如下:(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2)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3)放寬、簡化經營場所登記;(4)建設統一、規范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寬進”后的“嚴管”,使企業“一處違規、處處受限”。(5)實行“先照后證”,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不但對放寬企業準入門檻,降低企業設立成本產生積極影響,也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筆者在與事務所有關人員交流中得知,有的事務所年業務收入減少三分之二以上,有的注冊會計師已準備轉行,這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已進入冬季。

        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的影響

        (一)注冊資本驗資業務基本已失去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取消驗資,這樣降低了企業準入門檻,也降低了企業設立成本。但對會計事務所來說,注冊資本驗資業務基本已失去,減少了一定比例業務收入。當然,除法定驗資外,其他驗資業務也還有一些,如企業合作,合作方也可能要求驗資。

        (二)企業年檢審計業務基本沒有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二,是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取消年報審計。這樣簡化了工商管理部門管理手續,也降低了企業的管理成本。但這部分業務是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主要業務,失去了這一塊了,將使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失去很大比重的業務收入,使其陷入生存困境。

        (三)代辦營業執照業務減少

        由于工商登記手續簡化,以往需要會計師事務所代辦的營業執照,現在投資者或經營者自己也能辦理,這樣進一步減少了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減少業務收入,可謂雪上加霜。

        總之,這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產生嚴重挑戰,使中小會計師事務所進入生存與發展的嚴冬。

        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中小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主要對策

        (一)開拓非法定業務市場,創新服務模式

        中小會計師事務所除了提供審計、驗資等法定業務服務之外,還應努力開拓其他非法定業務市場,具體有下面一些業務可以開拓:

        1.記賬。這是一塊大蛋糕,現在小微企業發展很快,一個地方往往存在成千上萬小微企業,而它們不具備設立專門會計機構的條件,需要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為之提供記賬服務,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專門機構為之服務,收費可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

        2.納稅申報。同樣是為小微企業服務,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具有較高技術性,非中小會計師事務所這樣專業機構才能勝任,其他如增值稅申報也有一定技術性,也可做。

        3.財務咨詢??蔀槠髽I設計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測,培訓會計人員等。

        4.管理咨詢??捎嗅槍π詫ζ髽I生產經營進行診斷,提供經營對策等。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努力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為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

        6.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煞e極向財政部門爭取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資格,為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提供服務。

        7.工程項目審計、工程造價服務。要吸收具有會計知識和工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爭取工程項目審計和工程造價服務資格,為工程項目提供各項服務。

        8.在線會計服務。這是對傳統會計服務的偉大變革,利用網絡為成千上萬客戶提供會計服務,是一個具有巨大潛力的市場,只是需要增加設備和技術人員。

        此外,還有資產評估,提供秘書服務等等,中小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創新還可開拓更寬的業務渠道。

        (二)中小會計師事務所要做大做強,走聯合兼并的道路,增強技術和業務能力

        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局限性在于規模小,人才缺乏,資金不足,不能承接期貨證券業務和金融企業審計等大型業務,承擔風險能力差等。如果一定數量的中小會計師事務師聯合起來或兼并,這樣人才濟濟,實力雄厚,就能承接期貨證券業務和金融企業審計等大型業務,承擔風險能力也相應增強,業務會越來越寬廣。

        (三)與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在會計市場劃分、價格等方面達成共識,消除惡性競爭

        現在的會計市場呈現出僧多粥少的形勢,競爭激烈,為了取得業務,各會計師事務所招攬業務手段五花八門,如向業務承攬人員支付傭金,甚至采取低價招攬業務,造成惡性競爭,審計風險加大,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聲譽,破壞了行業公信力。應加強行業監管,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要聯合起來與不正當行為斗爭,簽訂服務公約,在會計市場劃分、價格等方面達成共識,消除惡性競爭。

        (四)細分市場,采取適當的市場定位,突出特色服務

        第6篇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對《公司法》的司法適用與審判實踐提出了新的問題。我們應準確了解資本制度改革可能引發的司法實務問題,考量《公司法》修改的立法預期目標,在新的資本制度格局下,落實《公司法》既有的爭議解決制度,妥善解決相關問題。

        (一)公司注冊資本對公司成立的影響公司資本是公司獨立人格與獨立財產的必要條件,決定公司存在的意義,股東因履行出資義務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財產,自公司設立后便已轉變為公司獨立的資產,法律上來說股東對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權。新《公司法》除特殊領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資本額,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冊資本,公司設立時仍需登記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轉變成為“一次認繳,分期實繳”,股東依據意思自治原則,自由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首次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比例、末次實繳出資的期限,股東可自由決定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發起人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需再提交驗資報告及實收資本?!?〕對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進一步放寬,不再限定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允許股東出資全部采用非貨幣形式。由于繳付資本時不需要再提交驗資報告,導致對于未經驗資的實繳資本的價值認定問題,如何認定出資股東完全、適當的履行了出資義務?實務中也可能出現由于股東無法提交驗資報告,轉而提交銀行進帳單、轉帳單、權屬變更登記證明、收據等材料證明自己履行了出資義務,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也會隨之增加。我國《公司法》未規定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只針對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規定撤銷公司登記的行政處罰,但撤銷登記的法律效果與注銷登記并不相同。放寬公司資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東實際出資為必要條件,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與公司設立的難度,公司設立更方便簡捷,增加了股東的自治利益。

        (二)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以及抽逃出資的認定標準和法律責任公司作為團體,由成員———股東組成,沒有成員的團體不可能具備成為獨立權利主體的資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組織,人合性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公司股東進行投資,公司社團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強化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不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即時給付出資財產,也未限定股東首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數額、認繳出資的期數及末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但并不意味著股東出資義務的解除,更不代表股東無需再承擔出資責任。注冊資本認繳制并不導致股東出資義務和范圍的改變,股東仍需承擔公司整體注冊資本項下的出資義務,只是具體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可由公司股東自主決定。公司設立時,股東自主決定認繳的出資范圍之和構成公司自我設定的注冊資本,該注冊資本雖在公司設立之時,可能股東并未實際出資,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數額,但一經確定并經注冊登記,即產生了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義務。因公司注冊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該義務從最初公司未設立時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轉變成一種法定義務。股東認繳出資形成公司的注冊資本后,其是否繳納出資、是否足額繳納出資或故意遲延繳納出資,影響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義務及相應的出資責任。投資者讓渡了投資財產所有權換取公司股東的股權并獲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對公司投資形成的權益。同樣,股東如果不真實投資,則應對虛假投資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补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極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經營必須的資本從而導致公司實際財產與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能力的脫節,產生對債權人合法利益損害的潛在風險。由此也產生了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可要求股東履行其出資義務并承擔延遲履行的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依約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轉移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條件。若股東違背此義務,造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可能引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依《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據此依“債權人代位權”尋求救濟。股東在認繳資本制下,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由股東自由決定,這就產生了如何認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標準問題。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與繳付期限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股東的實繳資本決定了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股東未按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與繳付期限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財產的,為未履行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將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約定為長于公司營業期限或無期限的,應認定為股東惡意逃避出資義務的表現。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財產繳納給公司后,該財產已成為公司的獨立財產,股東獲得公司股權,對該財產不再具有所有權。嚴格意義上來說,用“抽逃出資”的術語是對于此種行為的一種樸素直觀描述,股東實際繳納出資后,該財產已然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其只是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但就被侵犯時客體的狀態而言,其已不再是股東的出資,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權益。使用“抽逃出資”也容易導致人產生一種直觀的錯覺,即股東出資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財產的出資義務,相應的應承擔出資義務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責任,但顯然這種想法是一種誤解。股東出資后再對此財產進行個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對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對抽逃出資行為的界定節點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財產給公司之日起,因該日之后,該財產不再屬于股東個人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豆痉ㄋ痉ń忉專ㄈ穼τ跇嫵伞俺樘映鲑Y”的行為定性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源于其認繳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出資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出資的要求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由此可見,股東是否實繳公司注冊資本并不影響其股東地位的取得。但是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可能引發其股東資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結果。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三)公司登記事項在股東身份和民事責任認定中的功能公司股東身份應在工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社會公眾公示其身份,使債權人與交易相對人對公司股東情況有一定了解。根據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出”的思路,簡化登記前置審批手續和事項,改革審批流程,商事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注冊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項進行形式審查,不再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項的真實性,公司注冊登記時的申請材料、申請事項、經營場所、實收資本繳納情況等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實踐中,不排除可能出現部分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冊為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隱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違反國家限制和特許經營的規定進行登記等問題。涉及到股東身份的取得與認定問題,關于股東地位的取得,我國學界與實務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出資要件說,出資與外觀形式共同具備說、外觀形式要件說。從《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地位的取得來看,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地位的認定為股東認繳公司注冊資本,是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影響股東身份取得的效果,股東地位的取得應為“外觀形式要件說”。上述問題的實質在于,商事登記改革后公司登記事項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商事登記事項在商事公開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在形式審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記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對人基于對商事登記事項的信賴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護,相關糾紛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檢制度的廢除對公司管理狀況和主體資格認定的影響公司年檢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按年度對公司資質進行復核,確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制度。通過公司年檢,主要是審核已登記的企業是否合法經營、是否仍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年檢。公司設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過工商年檢制度審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性,注冊資本被認為是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停止對企業的年檢,公司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備案公示制度,企業應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檢制度的廢除減輕了公司的運營負擔,淡化了公司登記機關對于公司的監督檢查權責,改變了以往過時不報年檢,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處分的情況。據深圳商事登記改革的情況,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商事主體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商事登記機關及相應部門應通過信息平臺公示商事主體登記、備案、許可審批、監管等信息。相較于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資本信息的反映,年度報告中關于公司擁有的實繳資本數額等動態數據更具實時性,可以準確的反映公司在年度報告對應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數額與總資產構成情況、經營情況,進而對企業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經濟實力、持續經營能力與信用水平進行合理評估。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公示平臺,了解公司的相關營業資訊及財產狀況,對公司的信用能力進行評估,預測與其交易的風險。同時,由于年度報告由商事主體提供,如果商事主體提供虛假的材料作為備案事項記載于信息平臺,合同相對人基于對信息平臺記載信息的信任而與該公司簽訂合同,提供虛假信息的商事主體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根據商事主體資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記為要件,現代商事登記制度分為強制登記主義與任意登記主義。我國目前是強制登記主義,凡是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經營活動,商事登記這一創設商事主體的法律事實決定著商事主體商事能力的起始與特定商事主體的具體營業范圍。將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融為一體,營業執照具備雙重證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檢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記制度,并未變更公司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對于公司持續經營資格的審核方式作出了變更。

        二、有效解決司法疑難問題的若干思路

        (一)以專業化審判化解糾紛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導致有關糾紛以訴訟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數量可能大幅增長,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關聯交易等領域也可能涌現出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商事登記立法較為分散,商事登記中的申請事項等材料由申請人自行提供,登記機關不再進行實質審核,在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訴訟中也會因此出現送達難、取證、認證難的問題,增加實體處理的難度,且涉及眾多商事登記實踐操作知識。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問題專業性強,不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體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審判理念的轉變,需要深刻體會和把握審判理念所要實現的價值倫理和立法預期目標。因此,為了更好的實現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價值,提高此類案件的審理效率,培養專業化審判隊伍,相對統一裁判尺度與裁判標準,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應結合當地公司發展情況、涉訴案件實際情況,構建專業合議庭妥善處理該類糾紛。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資本制度具備協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雙重功能,雖然當今公司資本制度的調整和改革中,呈現公司資本制度擔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資功能強化的趨勢,更多的體現出刺激公司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功能,注重為投融資提供更多的便利,對于債權人的保護問題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司法實務中,轉變過去形成的“涉公司資本的案件都要考慮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路徑依賴為應以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作為“定紛止爭”的出發點。但也要統籌兼顧,關注債權人權益保護問題,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注重交易安全。從相關配套制度方面強化債權人權益保護機制的建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已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作為對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有效規制,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制度,但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在司法實務中因債權人舉證困難、事實認定難等原因,實踐適用中爭議點較多,暫時仍保持較為謹慎的立場。筆者認為可參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案例等方式,明確相關爭議問題,提高該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可訴性。

        (三)明確出資履行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商事登記平臺的公信力資本真實仍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并未動搖資本真實的底線。對于股東認繳資本與實繳資本,都應保證其真實性。股東實繳資本應與其公示或承諾的認繳資本額一致。取消股東驗資程序,對未經驗資的實繳資本,產生如何證明股東已完全、恰當的履行其出資義務,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以股東虛假出資為由追究其相應責任的案件中,以往股東可以從工商登記檔案中復印驗資報告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但今后,認繳資本是否驗資不再是一個必須的前置程序,是否對實繳資本進行驗證屬于股東自由決定事項,若股東實繳出資時未提交驗資報告,訴訟中,法院審查股東有無出資,需由主張已實際出資的股東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審判實務中,雖然是否驗資在實務中并不是認定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唯一標準,但在訴訟過程中,卻會影響舉證、調查取證、質證等過程。無疑會加大此類糾紛中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與工作量,也會加大法院的審查工作量。商事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認定與信賴該信息的交易相對人利益密切相關,應明確其商事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保護市場經濟的穩定,使交易相對人對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預期。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對人基于對商事登記公示平臺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報等內容的信任,與公司進行交易。由于登記機關對商事主體提供的信息僅作形式審查,若公司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交易相對人可主張登記事項一經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對抗力,可推定登記事項為正確。即使相關內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合同、年度報告中提供虛假內容夸大自身履約能力、登記上的股東與實際股東不符等,也應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基于商事登記的公示信息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對人明知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抗辯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四)理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對接股東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行為引發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資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資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也無法完全杜絕。就民事責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都有大量關于對股東出資民事責任認定與裁判的規定,資本制度改革雖然改變了股東出資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變更股東出資義務與股東出資責任,原有的股東出資責任和相應的爭議裁判規則也并未有大的改變,仍繼續適用。但對于出資責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況、新問題,可能需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破壞資本制度的違法行為,僅靠民事責任的追究不足以產生足夠的震懾力,還必須強化對資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外,以商事登記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數量也可能會增多,但商事登記改革后,登記機關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此情形下,權利人不應以以往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損害了其利益為由提訟作為維護其權益的途徑。資本制度改革后,關于刑法上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資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現了取消上述三種的建議。但資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動搖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資本真實原則,當前也未對三種資本罪名予以修訂或廢除,作為資本違法行為最嚴重的處罰,刑事責任當前仍適用。應理順三種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健全債權人保護機制,建設寬進嚴出的制度。

        三、倡導誠信有序市場秩序的司法建議

        建立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改善社會信用狀況,鼓勵公司誠信經營,遏制失信行為,推動公司向優秀的誠信公司方向發展,有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營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資創業環境,既滿足公司融資的需求、降低交易風險,同時保護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投資鼓勵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對公司資本制度的嚴格管制,但在客觀上也會對債權人保護帶來新的挑戰,也要關注債權人冷暖,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事流轉。要引導債權人轉變過去“資本信用”的觀點為“資產信用”,淘汰通過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判斷公司償債能力的路徑依賴。引導債權人通過及時、準確、全面的收集與分析公司的資本信息、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信用信息,進行依據公司凈資產與預期獲利能力對公司的履約能力與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斷,淘汰不誠信公司、理智的選擇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風險。強化債權人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債權人獲取公司信息與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對于注冊資本的過度迷信。債權人在與公司合作時,也要盡到普通倫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條件下的合理審慎審查,善于開展盡職調查。當然,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只是構建更完善的事前預防機制,為了讓債權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而非將債權人保護工作全由債權人自身承擔。

        (二)完善公司登記信息公開與信用體系制度針對過往登記公示內容較少、公示形式有限的情況,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建設多樣化的信息公開途徑,便利社會公眾高效快捷的獲取有效信用信息。在公司登記信息的公開內容方面,擴大公示的內容,及時向社會公眾公示企業申請登記的原始材料及審批材料、備案信息、年度報告提交信息、公司重大財務信息批露、訴訟等信用信息、商事主體注銷信息及其他應公示的信息,提高工商登記信息透明度。完善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歸整促進信用體系由分散化向完整統一化過渡,在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基礎信用庫、工商部門的經濟戶籍庫的基礎上,將稅收繳納、產品質量、社保繳費等信息納入誠信體系建設,以降低社會風險,確保公眾的知情權與查詢權。同時,強化失信公司的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提供虛假的信息材料的責任,將企業的違規情形、處罰事項公示,強化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7篇

        2014年,這樣的局面即將畫上“句號”。

        高校將首發“年度就業質量報告”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編制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高校要編制和本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報告要反映本校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情況、主要特點、相關分析、發展趨勢以及對教育教學的反饋等內容。

        《通知》明確要求:教育部直屬高校應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部門所屬高校和地方所屬本科高校應在2014年年底前、高職院校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編制工作,此后高校應在每年年底前當年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這是教育部第一次有明確文件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制度,也是繼教育部要求高校本科教學質量報告之后的新要求,不僅包括本科生,還包括研究生、高職生,范圍更加廣泛。

        對此,社會輿論給予了積極回應,認為此舉是教育主管部門與時俱進、主動回應民眾呼聲、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舉措,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具有很大的意義。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客觀而言,相對于此前高校只統計公布就業率數據來說,統計并就業質量報告,是一種進步”。國家把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作為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并向社會公布,這是政府宏觀管理高等教育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當前,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形勢異常嚴峻,2013年被稱為“史上最難就業年”,對于來臨的2014年有媒體已經發出了“更難就業季”的判斷。據教育管理部門數據,2014年全國將有大學畢業生727萬人,比2013年增加28萬人,留學歸來參加就業的將近30萬人,加上往屆未實現就業的,背后就是千萬個家庭。黨的十明確提出“要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而政府也“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

        促進大學生就業,首先就需要有權威準確的就業數據作為參考,否則就無法制定科學而有針對性的政策,而政策的實施過程也無從監控,實施效果也無從準準確評價。以往,就業質量信息的一直不理想,信息的“權威性”飽受輿論質疑,直接妨礙了高校就業政策的制定,也影響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以至于麥可思公司年度《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因其數據翔實而贏得社會廣泛認可,被許多機構和研究者廣泛參考和引用。

        此外,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校園網、就業網、全國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臺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使過去只有學校自己知道的“家務事”,成為學生和家長都能看到的公開信息,將進一步增加畢業生就業情況的透明化。

        高校就業工作有了“標尺”

        公布畢業生就業情況,在國外發達國家也是較為通行的做法。許多國家不僅公布畢業生就業率,還常常對某個專業跟蹤分析,并將研究成果公布于眾。如許多高校工商管理專業,就將MBA畢業生的就業公司、就業崗位、年薪、社會地位等,作為學校專業學術水平、畢業生競爭能力、畢業生受社會歡迎程度的具體指標,并以此來評判學校專業在全國同類專業中的排名和地位。

        相比之下,盡管我國高校畢業生走向市場已經十多年,但系統性的、常態化的就業統計制度還相對缺失,不利于家長學生專業報考不說,學校專業設置、調整也缺乏準確的“標尺”。

        長期以來,高校很少對公眾公布就業信息,甚至諱莫如深。一些就業形勢不好的學校,更是把就業率當作秘密,擔心公布出來會影響招生。也正是這個原因,使得學生、家長不敢全然相信各高校在招生時宣布的統計數字。而且,目前單純的就業率數據只能反映學生就業的量,卻無法反映就業的質,對學生家長而言,這樣的數據可能加劇對就業的擔憂,對高校教育教學而言,也缺少參考價值。

        在高校擴招的大背景下,1999年教育部首次公布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社會持普遍支持態度,被認為是“動真格的”行為,但由于當時的就業環境相對寬松,公眾并不像各高校那樣重視它的排序。幾年后,廣東、江蘇等省份公布本省高校就業率后,社會公眾的重視程度已顯著提高。

        但從2004年開始,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公布具體學校的就業率,而是每年向社會公布高校畢業生總的初次就業率,一些高校因“虛假就業率”問題遭受公眾的質疑?!锻ㄖ返南掳l,無疑將有效解決這一頑癥。

        實際上,重視畢業生就業工作不僅要體現在文件上、口頭上,更應該體現在機構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簡稱“三到位”),這是教育部對高校就業工作的要求。根據“三到位”要求,高校除應設立獨立建制的就業工作機構外,就業指導人員與畢業生比例達到1:500,就業經費達到年度學費的1%。

        盡管教育主管部門已經要求多年,目前高校的“三到位”程度較低,有的高校的就業工作和其他工作合在一起,有些將就業工作職能設在學生處(科),有些與招生工作結合配備人員;就業工作人員兼職的多、專職的少,就業指導人員的專業化程度較低,大部分院校就業工作專項經費遠沒有達到教育部規定的比例;部分高校就業工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很多高校的就業指導中心設施簡單,工作人員能力有限,人手不夠,談不上專業化水平,就業指導中心甚至被看做是安排人的地方……

        編制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依靠外力推動,有助于各高校將就業工作納入學校工作日程,提高就業工作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的地位。

        “倒逼”高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

        評價一所大學辦得怎么樣,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畢業生的就業情況。計劃經濟體制下,就業的事情不歸學校管,高校只考慮學生的培養。至于畢業生的去向如何、發展狀況如何、社會接受程度如何,則很少過問。

        到了市場經濟年代,人才資源按市場需求配置,大學生再也不是“皇帝的姑娘不愁嫁”,而是要看市場的臉色。學校要千方百計進行產、供、銷的鏈接,培養市場急需、適銷對路的人才。倘若一所高校自詡為名牌,它的畢業生卻在就業市場上無人問津,這樣的名牌將大打折扣。

        中國高校不論是辦學模式、管理理念還是專業設置、課程設置受傳統思維的影響還很重,計劃經濟的色彩濃厚,致使人才培養和市場需求之間出現嚴重脫節。公布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無疑對高校辦學有了“預警”作用,能提醒高校把“生產”與“社會需要”結合起來,及時調整專業設置,提高學校的社會適應度,促進高校之間的良性競爭。

        教育部力促各高校面向市場,提高高校就業工作市場化程度被看做是推進高校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編制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對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與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兩者互動的長效機制發揮重要作用,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就業”這根指揮棒來引導高校適當調整專業設置,使辦學更加面向市場。如同《通知》中所要求的: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的相關信息,作為招生計劃安排、學科專業調整、教育教學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參考,健全專業預警、退出和動態調整機制,使高校學科專業設置與社會需求相匹配,不斷加大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增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

        當然,在看到就業質量報告對高校教學改革發揮“正”效應的時候,還應該充分估量高校在開展這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難,畢竟就業統計是一項繁雜、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涉及的高校多,如何確立統計標準、如何規劃統計方案、如何監督實施等,顯然不是一紙文件所能夠解決的。

        僅就就業率而言,公布的是初次就業率、二次就業率還是三次就業率,是否公布分專業就業率,是否公布就業率構成,其他如是否公布就業層次、就業單位性質、就業區域流向、薪酬水平、學生滿意度等。如何把這項工作做好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锻ㄖ访鞔_:教育部直屬高校應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本科高校應在2014年年底前、高職院校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編制工作,這樣教育部直屬高校完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后,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做階段性的總結、評估,根據前段工作情況和社會反應,細化指標,統一標準、統一要求,對后面的本科、高職院校就業質量年度報告進行指導。一輪工作結束后,再總結、評估,在工作進行過程中不斷完善、發展。

        就業質量報告不僅僅是就業數據的統計,也是對高校管理評估手段。對此,也有學者擔心,如果不進行科學設計與監督,一些高??紤]經費劃撥、招生計劃、教學評估等因素,是否會出現以前的“被就業”“虛假就業率”等問題,如此,公布就業質量報告的積極意義不僅喪失,還無端增加了高校的負擔。從這個角度看,須對高校的就業質量報告進行監督,除了社會監督外,還需要教育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制度,“誰簽字誰負責”,讓真實的就業情況曬在陽光下。

        從眼下情況看,要讓就業質量報告“達標”,各級主管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能撒手,至少從標準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督監管方面予以“把關”。另外,考慮到學校人力資源限制及統計工作的專業性,還應該重視第三方機構的參與。根據《通知》要求,有條件的高??晌械谌絹碓u價就業工作,這樣給類似麥可思這種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影響力的第三方機構也有了發揮的空間。

        另外,目前的就業統計普遍是“靜態”性的,只針對畢業生的初次就業狀況,而缺乏對學生畢業后發展的動態追蹤機制。市場是動態的,這樣的統計顯然無法全面反映學生的發展狀況,對高校教育教學改革缺乏實質性指導作用,因此需要更長時間周期的數據,這都是高校就業質量報告中需要完善的問題。

        可以想見,如果全國“一盤棋”,各高校能夠將就業統計工作做好做實,那么,就為全國高等教育畢業生就業質量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資料”,其意義無疑是巨大的。

        鏈接

        美國高校就業工作的評估指標體系情況

        美國對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除就業率之外,通常還包括就業途徑、就業層次、就業環境、單位性質、薪酬水平、工作穩定性、滿意度以及與專業的相關程度。在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一項名為“從學士到就業”的調查中,關于就業率的附加指標主要有工作穩定性(包括畢業后工作變更次數、失業比例以及工作的平均時間等)、工作收益(主要包括工作的薪金福利)和工作滿意度(包括工作安全性、晉升機會、同事及工作條件)等,同時還對這些指標分專業、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等進行更為精細的統計。由此可見,美國的畢業生就業評估指標關注內容廣泛、全面,比較充分地體現了畢業生就業的總體情況,不僅重視就業的“量”,而且還關注就業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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