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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援技術專業申報材料范文

        時間:2023-02-28 15:54:28

        序論:在您撰寫救援技術專業申報材料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救援技術專業申報材料

        第1篇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

        第二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企業規模、專業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項目不得少于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有個人培訓教育檔案;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系統內進行填報,并下載已上報的申報表一式三份;

        2、根據《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實施細則》(蘇建管質[2004]39號)中的要求,提供書面申報資料一式三份;

        3、申報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原件核驗,并留存申報資料一份;

        4、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辦公室報送申報材料,進入材料評審程序;

        5、*市考核站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全體考核站成員會議,匯報材料評審情況,留存申報資料一份;

        6、通過評審企業將申報材料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施工類窗口;未通過評審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告知申請人。

        7、省行政審批中心經過受理、審核、公示程序,20個工作日公布審批結果;

        8、*市考核站根據公布結果,集中到省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五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名稱變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第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業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3、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4、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七條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行政處罰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部第128號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的任職考核制度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稱“三類人員”)的任職考核。

        第九條“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知識兩方面。能力考核標準: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安全生產知識考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條“三類人員”必須要經過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具體考核程序:

        1、凡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三類人員,企業需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三類”人員考試申報頁面填寫報考信息,并填寫《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表》,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2、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管處對所屬建筑施工企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簽署考核意見后,統一將參加考試人員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見匯總表(附電子文檔)報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意見,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審批上報,由省建管局統一進行知識考核安排。

        4、各企業及時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查看考試通知,并在考試現場領取準考證。

        5、考試人員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查詢成績合格后,可帶1寸照片1張,持企業介紹信、成績合格證明到省建設廳、省建管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辦理領證,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到省領證。(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號建達大廈7樓建筑施工類窗口電話:025-83346921聯系人:陳新)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證人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每年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并記入培訓檔案。

        3、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4、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5、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6、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和變更法人單位等,應當在姓名或法人單位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予以處罰。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備案。

        第十七條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復印件。

        (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單復印件。

        (七)甲、乙雙方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名單。

        (八)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九)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十)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十一)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防火、防汛、防毒、防塵、防爆、防雷安全技術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編制的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申報資料和現場開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章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第十九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接受項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二十條在辦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前,建設單位應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結果后,在3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進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開工條件的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規定組建了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足額配置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參建各方、總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已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4、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是否與現場條件相符;

        5、現場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落實到位和??顚S?,是否有安全防護、臨時設施的搭設計劃;

        6、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生產要求和周邊環境要求;

        7、施工現場的“五牌一圖”、圍檔、沖洗臺、臨時設施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是否針對性地制定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公布上墻。

        第五章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信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建筑施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產和管理活動的,應當編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第三十三條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制定市區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對市區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并對本轄區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企業編制的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處置)組織機構情況,包括負責人和成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

        (二)應急處置(救援)組織機構的職責分工,包括成立現場搶救組、技術處理組、善后工作組、事故調查組等,各組負責人職務、聯系電話,各組的具體行動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指定機構、人員、聯系電話。

        (四)救援器材、設備、車輛等的落實。

        (五)與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做好協調、溝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企業和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以企業正式文件下發到企業的各部門、各項目,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筑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由工程承包單位編制。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編制。實行聯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編制。

        第三十七條建筑施工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含規模、結構類型、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項目經理部基本情況。含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等姓名、證書號碼等;

        (三)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救護組織。包括具體責任人的職務、聯系電話等;

        (四)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

        (五)安全事故救護單位。包括建設工程所在地醫療救護中心、醫院的名稱、電話,行駛路線等。

        第三十八條施工項目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作為安全報監的附件材料報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工程在第一階段進行達標驗收前,必須進行現場演練,演練結果作為達標驗收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告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施工期間,其內容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發生輕傷事故,啟動施工項目的一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事故,同時啟動施工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兩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發生1人死亡事故,同時啟動施工項目、施工企業、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三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施工現場發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啟動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四十二條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和使用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并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第四十四條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一經淘汰,禁止繼續使用和轉讓給他人使用。相關違法行為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第四十五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省建管局《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和整體提升腳手架。

        第四十七條市建設局負責全市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起重機械登記包括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分別由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十九條起重機械產權登記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終身編號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設備報廢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編號規則見附件一)。登記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登記文件和編號。

        第五十條起重機械產權登記手續由設備產權單位在購機后到企業注冊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起重機械登記部門應當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設備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證》(見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設備底部。產權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三)一式2份;

        (二)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或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1份,未實行產品制造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復印件1份;

        (四)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1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辦理產權登記時,除應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技術改造、大修情況資料;

        (二)事故記錄和累計運轉記錄等資料;

        (三)超過使用年限的必須提供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性能試驗和結構應力測試報告。

        第五十二條凡列入使用登記范圍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見附件四)。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五)一式2份;

        (二)產權登記證號;

        (三)起重機械安裝承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五)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

        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三條辦理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手續時,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必須齊全、合法,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提交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原件由登記部門核查后退還,其余文件資料由登記部門存檔。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屬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且未通過性能試驗和結構能力測試的;

        (三)達到《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所規定報廢條件的;

        (四)磨損嚴重、基礎部件已損壞,進行維修不能達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沒有改造、維修價值的;

        (六)按照有關規定檢驗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檔案,并加強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起重機械產權變更時,應當將設備登記檔案資料一并移送給新的產權單位。

        第五十六條外市的起重機械進入本市使用,須提供起重機械所在地登記部門發放的產權登記證。由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在拆除前一周內,使用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注銷手續,辦理注銷手續應提供該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原件,并填寫《*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見附件六)。

        辦理注銷手續時,使用登記證由原登記部門收回。使用單位對重新使用的起重機械憑注銷表和產權登記證到下一個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重新登記。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請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格式統一制作。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農藥生產管理,促進農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農藥生產管理辦法》、《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考核要點(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第三條在**省境內生產(包括加工、復配、分裝,以下統

        稱生產)農藥,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負責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和農藥產品生產的審核,對全省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經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

        第六條省內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省經貿委審核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核準。

        第七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過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為準)。

        第八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農藥企業核準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需乙級以上石油和化工專業資質的單位編制;

        (四)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原藥項目還需提供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評批復意見;

        (五)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視聽材料;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為準)。

        第九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審核程序:

        (一)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備齊所需材料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

        (二)省經貿委負責組織現場審查、專家審核工作;

        (三)省經貿委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經過審核的企業申報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農藥生產企業核準的有效期為5年。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省經貿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逾期不申請延續的企業,農藥生產企業資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申請農藥生產企業資格延續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農藥企業生產資格延續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五年來企業生產、銷售和財務狀況;

        (四)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符合《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考核要點(試行)》規定的人員、生產條件、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質量保證體系、農藥登記的相關材料及其視聽材料;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內向省經貿委提出開辦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生產企業資格延續申請。申請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請的,省經貿委應當場決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補正的材料。省經貿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F場審查和專家審核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第十三條未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申請材料,不再作為下一次申請的依據。

        第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省內遷址,應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省經貿委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五條省內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及其制劑的企業,應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省經貿委審核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企業獲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后,方可生產所批準的產品。

        第十六條申請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已核準的農藥生產企業資格;

        (二)產品有效成份確切,依法取得過農藥登記;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證該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

        (四)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廠房、輔助設施及計量和質量檢驗手段;

        (五)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三廢”治理設施和措施,污染物處理后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為準)。

        第十七條申請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三);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距離申請日一年以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新增原藥生產裝置由具有乙級以上石油和化工專業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生產裝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審批意見;

        (七)加工、復配產品距離申請日兩年以內的原藥來源證明(見附件八);

        (八)分裝產品距離申請日兩年以內的分裝授權協議書;

        (九)農藥登記證;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為準)。

        申請新增原藥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

        申請新增加工、復配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申請新增分裝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材料。

        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項規定的材料及原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申請換發分裝產品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九)項規定的材料及原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第十八條企業申請生產國內首次投產的農藥產品,應當先辦理農藥登記。申請生產其他企業已經登記的農藥產品,應在申請表上注明登記企業名稱和登記證號、本企業該產品的登記狀況,并可在辦理農藥登記的同時辦理生產批準證書。

        第十九條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審核程序:

        (一)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備齊所需材料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

        (二)省經貿委負責組織現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工作,如實填寫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見附件四);

        (三)省經貿委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經過審核的企業申報材料及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申請本企業現有相同劑型產品的,兩年內可以不再進行現場審查。但出現以下情況的可以進行現場審查:

        (一)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省經貿委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現場審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及具有生產、質量、安全等方面經驗的行業內專家組成的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審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對現場審查結果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審查小組應當場告知原因及整頓、改造的措施建議并如實記錄于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中。

        第二十二條申請頒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可由企業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進行產品質量抽檢或提供一年內有效的抽檢報告。產品質量抽檢應按有關規定抽樣、封樣,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以上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省經貿委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變更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名稱,應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省經貿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核發新證書。

        變更企業名稱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更改企業名稱申請表(見附件五);

        (二)新、舊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經省級企業標準管理部門備案的新企業標準及編制說明;

        (四)原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第二十五條企業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遺失或者因毀壞等原因造成無法辨認的,可向省經貿委申請補辦。省經貿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補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申請補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見附件六);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刊物刊發的作廢聲明。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內向省經貿委提出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換發及變更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申請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請的,省經貿委應當場決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補正的材料。省經貿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經貿委在受理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需要現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及其所需要的時間?,F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檢測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八條農藥產品出廠必須標明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第二十九條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每年的二月一日前,企業應當將其上年農藥生產經營情況如實填報農藥生產年報表(見附件七),報送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匯總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條申請企業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經貿委提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農藥生產資格:

        (一)己取得農藥生產資格的企業的實際情況與上報材料嚴重不符的;

        (二)擅自變更核準內容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經貿委提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注銷或吊銷其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一)經復查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二)連續兩次經省級以上監督管理部門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三)將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轉讓其他企業使用或者用于其他產品的;

        (四)在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決定停止生產該產品的;

        (五)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的。

        第三十三條承擔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省經貿委提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其承擔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產品質量檢測工作資格。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農藥企業核準申請表

        二、農藥企業生產資格延續申請表

        三、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表

        四、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

        五、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更改企業名稱申請表

        六、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

        七、農藥生產年報表

        八、原藥來源證明

        附件一:

        農藥企業核準申請表

        擬申請的生產類型

        原藥加工(復配)分裝

        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法人代表

        企業地址注冊地

        生產地

        注冊資金(萬元)企業性質

        擬建項目情況

        產品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年設計生產能力(年/噸)

        占地面積(m2)建筑面積(m2)

        批量投產時間產品登記情況

        工藝流程(原藥:化學反應式,流程圖;加工、復配:方塊圖)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情況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及資質等級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情況

        原藥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及資質等級

        加工(復配)環境影響報告表有無

        分裝環境影響登記表有無

        企業法人意見:

        (單位公章)

        年月日

        ?。ㄗ灾螀^、直轄市)農藥生產主管部門意見:

        (單位公章)

        經辦人:年月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意見:

        (單位公章)

        經辦人:年月日

        注:“”上請打上√或不打

        附件二:

        農藥企業生產資格延續申請表

        生產類型

        上次核準公告號

        原藥加工(復配)分裝

        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法人代表

        企業地址注冊地

        生產地1

        生產地2

        生產地3

        注冊資金企業性質

        企業總資產企業固定資產

        占地面積建筑面積

        企業總人數工程技術人員數

        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指標上年完成(萬元)前年完成(萬元)

        年度農藥銷售收入

        年度上繳稅額

        年度利潤

        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

        主要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噸/年)

        企業法人意見

        (單位公章)

        年月日

        ?。ㄗ灾螀^、直轄市)農藥生產主管部門意見

        (單位公章)

        經辦人:年月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意見

        (單位公章)

        經辦人:年月日

        注:“”上請打上√或不打

        附件三:

        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表

        產品名稱:

        生產方式:原藥加工復配分裝

        發證類型:發證換證

        考核:是免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申請日期:年月日(單位公章)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企業

        性質法人代表

        企業地址注冊地

        生產地

        企業代碼營業執照編號

        企業開辦時間注冊資金

        企業總資產固定資產

        占地面積建筑面積

        企業總人數工程技術人員數

        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指標上年完成(萬元)當年1-月完成(萬元)

        上年度農藥銷售收入

        上年度上繳稅額

        上年度利潤

        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

        主要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噸/年)

        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技術骨干情況

        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從事農藥工作年限職務及職稱

        二、申證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注冊商標

        項目總投資年設計生產能力

        批量投產時間

        換證產品還需填寫以下四項:

        上年產量上年銷售收入

        原生產批準文件編號農藥登記

        情況說明

        工藝流程:(原藥:化學反應式;加工、復配、分裝:方塊圖)

        三、主要生產設備(設施)和化驗儀器情況

        主要生產設備

        序號名稱規格型號臺數備注

        說明:

        主要化驗儀器

        序號名稱規格型號臺數備注

        說明:

        附件四(含附表1、附表2):

        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方法評定實事

        記錄此項

        不適應備注

        1企業基本情況

        1.1企業負責人應了解與農藥相關的法律、法規與企業負責人交淡,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為A,否則為B

        1.2企業應具有一定的農藥生產專業技術人員查看人員檔案、學歷證書,并與企業生產批準文件申請表對照。相符為A,否則為B

        1.3企業應具有相應的資產規模,應處于良好的生產經營狀態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總表),并與企業生產批準文件申請表對照。相符為A,否則為B。不符的應在備注欄填寫實際資產、銷售收入、利潤等情況

        1.4企業應有獨立農藥生產管理機構,獨立的農藥生產界區和成品倉庫,生產和生活區域應嚴格分開?,F場勘察(或目測),并與企業生產批準文件申請表對照。占地、建筑面積等與申請表基本相符,生產界區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C。

        2生產工藝及技術管理

        2.1技術來源合法,無知識產權糾紛向企業技術負責人了解技術來源。來源清楚、合法為A,對其知識產權狀況有疑問的可打B。應在事實記錄欄寫明:自主開發或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單位名稱。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方法評定實事

        記錄此項

        不適應備注

        2.2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工藝文件明細表,并與實際工藝文件相符查看工藝文件與明細表對照,完整、相符為A,否則為B。

        2.3有帶工藝控制點的流程圖查看流程圖,有且正確的為A,否則為B。

        2.4有完善可行的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執行查看有關制度和考核辦法,查考核記錄。有完善可行的工藝管理制度,并有考核記錄的為A,否則為B。

        2.5主要工序應有工藝指標臺帳隨機抽查臺帳記錄,清晰、完整、準確的為A、否則為B。

        2.6各工序有操作規程,并能正確執行現場查看,隨機抽查崗位人員,看其是否掌握相關的操作規程并執行。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2.7企業應對操作工人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查人員檔案、培訓教材、培訓記錄及現場工人的證件情況。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2.8有主要生產工藝中控指標及控制、考核辦法,并嚴格執行。查看有關指標及控制、考核辦法,查考核記錄。有指標、控制、考核辦法,并有考核記錄的為A,否則為B。

        3(生產、計量、檢測)設備管理

        3.1生產設備應達到工業化批量生產的要求(具體要求見附表1)。不得有手工包(罐)裝設備?,F場查看主要設備,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C。

        3.2應制訂設備管理制度,并執行。查看文件、現場設施及執行記錄。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3.3主要設備檔案完整、齊全,在用主要設備完好率100%。現場查看檔案及臺帳。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3.4有設備泄漏率臺帳,生產過程的動、靜態泄漏點應記錄完整?,F場查看臺帳、可能的泄漏點。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方法評定實事

        記錄此項

        不適應備注

        3.5在用壓力容器需在當地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F場查看注冊登記。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3.6計控器具應按工藝流程要求配置齊全?,F場查看,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3.7企業應配置按其產品標準進行全項檢驗的儀器設備和試劑及相關的技術文件。現場查看并與標準對照,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C。

        3.8實驗室應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并符合有關部門對生產企業質檢機構的相關管理規定?,F場查看,主要的分析室要分開,分開為A,否則為B;環境整潔衛生為A,否則為B;實驗室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認證為A,否則為B;兩項同時為B判定為C。

        3.9計控、分析器具應按有關規定檢定、校準,并有效期內使用。查管理制度、臺帳、檢定證書及記錄等,符合要求為A,有2臺以上在用計量、分析儀器超過規定的檢定周期即為C,其余為B。

        4質量管理

        4.1企業應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及人員,且職權明確。查看有關文件,與相關人員座談,了解是否有機構及人員、是否稱職。是為A,否則為B。

        4.2企業應有質量管理制度,包括:質量責任制,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留樣制度,檢驗室信息和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務制度等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執行。查看文件;查看相關人員是否可隨時拿出相應的制度文本,掌握相關內容;查看執行情況記錄(或獎罰記錄等)。是為A,否則為B。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方法評定實事

        記錄此項

        不適應備注

        4.3加工、復配產品使用的原藥和分裝的產品應從有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或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貨。查看是否有進貨單位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或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進貨合同,有為A,無為C。并在備注欄填具供貨商名稱。

        4.4企業必須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或有2名以上檢驗分析專業大?;虼髮R陨袭厴I生在崗。查看培訓檔案、資格證書;檢查檢驗人員數量(填在備注欄);檢查檢驗人員基本技能。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4.5有檢驗儀器操作規程。查看文件;查看相關人員是否可隨時拿出相應的規程文本,掌握相關內容。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4.6應建立質量管理臺帳。原料、中間體和成品按規定標準進行檢驗、記錄。原始記錄、報告單、臺帳之間數據一致、記錄完整。按申證產品抽查一個月的記錄、報告單、臺帳,主要原料、中間體、成品檢驗記錄完整,數據一致為A,否則為B。

        4.7產品包裝重量符合要求。庫房隨機抽取20瓶(袋)合格品,其平均凈重不得低于標示量標志;包裝等應符合產品包裝要求。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4.8產品標簽符合要求。產品標簽內容齊全為A,否則為B。

        4.9每箱必須具有使用說明和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電話、批號、等級、檢驗員代號和檢驗合格標志)。隨機抽查2-3箱,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方法評定實事

        記錄此項

        不適應備注

        5安全與環境保護

        5.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識,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與企業領導進行交談,分析其對相關知識的了解情況,了解企業在安全管理上的職責分工。了解為A,否則為B。

        5.2企業安全管理分工,職責明確,管理制度健全。查看文件;了解企業在安全管理上的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查看相關人員是否可隨時拿出相應的制度文本,掌握相關內容。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C。

        5.3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外置廢棄物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部門關于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持證上崗。查人員檔案、培訓記錄,隨機抽查相關人員,了解其對相關知識的了解情況。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5.4企業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如:易燃易爆部位應有隔離及防護措施,電器、儀表應是防爆型,車間、庫房應配備消防器材,應有可靠的監測、報警、通訊設施,毒性氣體作業崗們應有防毒面具,并具備急救條件,各處危險標志明顯,等等。

        現場查看。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C。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方法評定實事

        記錄此項

        不適應備注

        5.5涉及安全的特殊崗位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執行?,F場查看,操作規程應置于明顯處;現場隨機抽查崗位人員,看其是否掌握操作規程并執行。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C。

        5.6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要求。查看當地環保部門的驗收或檢查檢測報告(意見),現場查看有關設施并有效運行為A,無污染防范措施為C。

        5.7企業應重視文明生產,廠房、車間整潔、明亮,杜絕跑、冒、滴漏。物品露天堆放整齊,道路平坦通暢。

        現場查看。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5.8工業衛生符合要求,勞動保護措施健全。查看文件、現場設施、管理記錄。操作人員是否穿必要防護服及用品。符合要求為A,否則為B。

        說明:

        1、現場審查以A、B、C三級進行判定,其中A為合格,B為輕微不合格,C為嚴重不合格。

        2、《審查表》中帶標志的條款為否決項。

        3、《審查表》中“此項不適用”一欄用以標明對生產某種產品的企業審查時可刪減的條款。

        第3篇

        一、圍繞一個中心: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主要通過突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加強基礎建設,加強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以“三深化”和“三推進”為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進一步夯實企業安全基礎,加大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的力度,緊緊圍繞全區安全生產總體目標,嚴格控制和有效防范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二、突出兩個重點:突出行政許可和“打非治違”重點,把好準入關,消除事故隱患

        (一)嚴格實行行政許可,把好準入關口

        1、進一步嚴格行政許可條件。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行政許可的最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研究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及使用許可的措施。抓住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換領許可證的契機,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延期和變更審查關,逐步提高安全準入條件,嚴格申請資料的審查,持續提高安全準入門檻,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設施差、生產工藝和裝備落后、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防護不落實、環境污染嚴重的應予以強制淘汰,有序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換領證工作。要按照省安監局的部署要求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推行責任保險、風險抵押金的基礎上,年推動危險化學品儲存、批發經營企業繳存安全風險抵押金或用繳存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替代繳存風險抵押金,并督促、指導企業于年6月30日前完成風險抵押金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繳存工作。

        2、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重點強化建設項目技術安全可靠性和危險工藝自控水平的審查,推動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規范化,從源頭上確保危險化學品項目的本質安全。重視試生產延期企業的監管,嚴格試產延期審查,嚴防企業借試生產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隱患的及時整改。

        3、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監管力度。要按照執法計劃規定的檢查對象、時間、頻次,落實對已發證企業的檢查工作,對已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要按照標準化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進行跟蹤整改情況,保證執法檢查效果。強化對未按要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和被停產、關閉企業的監管,嚴防關而不死、死灰復燃,非法生產經營。要強化企業變更管理,對?;窂臉I單位生產經營場所變更生產工藝、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名稱的,要從場所安全、工藝及其設施、人員的培訓持證上崗等方面情況嚴格審查,通過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與企業生產現場的核查相結合的方式,推動監管工作的落實。同時,應用信息化技術監督管理持證的生產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督促企業如期申報換證或者進行清退。

        (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消除事故隱患

        1、要推進“打非治違”深入開展。要按照“打非治違”的要求和標準繼續做好隱患排查和執法處罰,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對無證生產經營、違規儲存、建設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改擴建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堅決予以處罰和取締,提高執法效率和效能。要加大執法堅持力度,堅決取締非法審查經營場所。對發生的各類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要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查處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生產領域違法建設行為,形成執法的強大合力,對違法保持高壓態勢。

        2、要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違法行為要根據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罰、裁決。要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執法行為,并嚴格執法程序,形成檢查記錄、整改通知書、復查記錄等執法文書的閉合管理。

        3、要繼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綜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眾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安全防護距離不夠的化工企業要制定搬遷或關停計劃并抓好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繼續深入開展遵章守紀,反“三違”工作;要開展天然氣和化學品管線等易燃易爆設施基本情況摸底排查,做好輸油管道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嚴防違章建筑占壓、施工損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要結合市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火災隱患排查行動,加大對易燃易爆場所的監管力度,并對相關企業組織開展驗收;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廢棄物處理等行業的安全整治工作;要按照區安委辦《關于開展液氨使用企業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通知》(辦〔〕8號)的要求,認真做好液氨使用企業安全專項整治。

        三、做好三項工作:抓好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建立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一)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素質

        1、繼續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年?;飞a、經營企業要全部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達到B級以上,A級企業要占企業總數的30%以上。生產、儲存企業標準化要全部達標,不達標者將不再予以換發許可證或者辦理變更手續。通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和標準化達標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有效機制,提高防控事故的能力。

        2、抓好企業員工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通過多種培訓途徑,確保安全管理、特種作業、高危崗位操作等人員資格符合配備標準和上崗條件的要求。企業要將一線操作員工安全知識、應急技能的培訓作為重點,提高員工風險辨識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遇突發事件的緊急避險能力。

        3、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的企業要設立相對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其人數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建立和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領導現場帶班制度。

        (二)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夯實安全監管工作基礎

        1、推動化工園區規劃和倉儲設施的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6號)的要求,加快規劃、建設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爭取年完成新圩化學工業園區規劃設立審批,并推動園區的前期建設工作。

        2、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技術。推廣使用液化氣體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加快實現所有危險化學品自動計量充裝;安全風險大的和大型化工裝置推廣裝備緊急停車系統(ESD)或安全儀表系統(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全部安裝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報警儀表;繼續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先進技術,對于存在安全距離問題的加油站要全部采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3、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啟動“金安”工程建設,加強已啟用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系統使用管理,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推進危險化學品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化建設,指導和督促企業及時申報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情況;建立包含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庫的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動態監管。

        4、積極推進新建化工項目在設計階段應用HAZOP,逐漸將HAZOP應用范圍擴大至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液化氣體以及采用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全面排查化工裝置安全風險,提升企業排查消除事故隱患的能力。

        (三)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維護港口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省港口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管轄范圍內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港口岸線所在地政府(縣區級)應當將港口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四條港口發展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積極鼓勵不同形式的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長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協調管理長江岸線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負責港口岸線陸域控制、土地使用審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門依法負責港口岸線灘涂使用、防洪等審批工作。

        第二章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市港口管理局編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備案。

        第七條港口規劃應根據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與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有關規劃相互銜接,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與國防建設的需要。

        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規劃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規劃規定建設港口、碼頭和其他設施。

        第九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同意后,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環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門的要求編制相應的評價報告。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港口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施工安全監督和質量監督制度。港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港口工程建設安全開展監督工作。港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對港口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港口建設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港口工程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備案。港口建設工程試運行完畢后,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應報經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當港口建設需要時,上述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視情對港口內的錨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港口岸線管理

        第十五條港口岸線資源應當按照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要求,優先保障公用碼頭建設的需要,按照控制優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堅持深水深用和節約使用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港口岸線包括規劃中相應的港口用地。新開發的港區港口用地縱深應當符合港口規劃的要求;已開發港區港口用地縱深不足的應逐步擴大、整合。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優先保障港口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利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應當首先征得選址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擬選岸線位置、長度情況說明及相關地形圖;

        (三)擬建碼頭規模及功能情況說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書面材料后應及時提請管理委員會研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回復。認為選址不合適的,回復時應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

        (二)提供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繪制的港口岸線選址區域1:500至1:2000水域、陸域地形圖;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方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后,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港口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2年內開發利用。超過2年未開發利用的,按規定無償收回港口岸線使用權。

        第二十條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臨時使用岸線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市港口管理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續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在獲準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范圍內,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期滿后,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恢復岸線原貌。

        在臨時使用期限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臨時使用人應當無條件拆除所建設施,退出所用岸線。

        第二十二條港口岸線使用人(含岸線臨時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線;確需變更岸線使用用途、范圍或者轉讓港口岸線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市港口管理局認定為非法占用港口岸線的,由所在地政府(縣區級)組織清理,對違法所建設施予以。

        第四章港口經營

        第二十四條從事下列港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并辦理工商登記:

        (一)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二)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設施和服務;

        (三)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四)為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五)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六)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七)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港口經營人須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港口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的,應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市港口管理局對港口經營人的經營條件實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港口經營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關港口統計的快報、月報、季報和年報。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及時上報上述統計資料,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和代征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義務人應該及時足額繳納。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公布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

        第五章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部《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建立和健全責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條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港口事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預防以及港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并負責對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責令經營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隱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認可證書方可經營。未取得資質認可證書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三十二條船舶進出港口,應按規定向海事部門報告,并由海事部門及時通報市港口管理局。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在預計到港、離港24小時前向海事部門報告,并由海事部門及時通報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港內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人應在作業開始24小時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報,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及時通知報告人,通報海事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四條在港錨泊的船舶必須按規定在相應的錨地拋錨,不得超出范圍拋錨。錨地范圍及錨地管理辦法由市港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部門共同加強錨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港口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貨物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安全生產、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遇有陣風、海難、火災、港域污染等緊急情況,市交通運輸局、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助。從事港口業務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救助工作,服從調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并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并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第三章 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條 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筑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二)登記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三)登記企業接到登記辦公室通知后,按照有關要求在登記系統中如實填寫登記內容,并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有關紙質登記材料;

        (四)登記辦公室在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將登記材料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五)登記中心在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辦公室、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登記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6篇

        一、加大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程度。

        1、及早擬定下發全市20*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指導督促各鎮和各部門切實制訂安全生產工作措施。

        2、認真組織20*年安全生產鄉鎮(街道)達標考核、市直部門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評比工作。

        3、3月、4月兩次組織召開全市安全生產會議,總結交流了上年工作經驗,表彰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簽訂了今年安全生產責任狀,貫徹落實了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布置了全市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4、繼續廣泛深入開展鄉鎮安全達標活動和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眾聚集場所、磚瓦窯業、特種設備、造船業、建筑業、各類專業市場等十個專項治理工作,明確牽頭單位和配合部門。對十個專項治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市安委會進行了審查,下達批復,付諸實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八個一”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注重安全,關愛生命的意識。今年6月是全國第二個“安全生產月”,國家安監局、、總工會、廣電局、團中央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主題活動。依據上級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召開了“安全生產月”的專題會議,市安委會擬發了專門文件,全面落實布置了我市“安全生產月”的活動內容,要求各鎮和各相關部門緊扣“安全生產月”的活動主題,廣泛開展“八個一”活動(即:組織一天咨詢日活動,印發一份安全宣傳資料,展示一期宣傳板報,開展一次安全知識競賽,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座談會,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一次安全工作征文交流。舉辦一期安全生產培訓班),收到預期的效果。

        二、加大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的工作力度,多為企業辦實事,多為企業解難題。

        企業既是我局安全生產的監管對象,更是我局安全生產的服務對象,他們的需要就是我局工作的內容。今年以來,我局堅持上門服務、熱情服務、優質服務、跟蹤服務,一是幫助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件。20*年底,嘶馬鎮丹霞化工廠對外招商,被南京一家大公司看中,打算投資千萬元新上阻燃劑項目,嘶馬鎮政府與我局聯系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事宜后,我局多次派人到企業指導幫助投資者一邊搞項目論證、建設,一邊辦理安全評價、申報許可證手續。5月29日,該項目已順利通過初審驗收,現已開始試生產。此外,我局還主動會同市質監局、消防大隊、工商局、*鎮、邵伯鎮圍繞新城氣體有限公司、邵伯振興電器有限公司新上的千萬元技改項目現場辦公,進行論證,解決項目申報中的有關問題,促成兩個項目早開工。二是幫助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根據江建公司和重點企業的要求,我局深入到10多個企業,利用春節等節假日組織電焊工、電工、架子工等人員,舉辦上崗操作技術培訓班,為他們提供一條龍服務,及時為考核合格人員發放特種作業證件。三是指導企業知法、依法生產經營。隨著《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和國務院、省政府一系列安全生產管理法規的出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了較強的約束力。為了讓企業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我局主動與20多個鎮及部門聯系,上門服務,一方面將上級的安全管理法規及時下發給各鎮及相關企業,同時利用*報、電視臺和各種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宣傳貫徹,另一方面,將安全監管的工作重心前移,向下延伸,深入到企業查勘,發放申報材料目錄,現場指導,落實整改事項和措施。1—5月份,已為17家化工生產企業、100多家化工經營企業受理和發放了申報許可證的相關手續,為6家磚瓦窯生產企業經考核合格后辦理了《江蘇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條件許可證》,為20多個新、改、擴建項目辦理了安全評價和“三同時”審批材料,為企業規范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提供了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加大督查企業安全生產的執法力度,多為企業排隱患。

        1、認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

        春節和“五一”勞動節前后,全國召開“兩會”期間,組織開展了由市四套班子領導帶隊的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1—6月全市突擊檢查和平時檢查共檢查1986個單位,查出隱患2567條,邊查邊整改的有25*條,一時難以整改到位,落實防范措施的65條。

        2、組建監察大隊,加大執法力度。

        根據工作需要,在市領導的關心、支持下,我局成立了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監察大隊自成立以來,著重對全市易發生群死群傷的高危化工生產經營企業和易燃、易爆、易毒的企業進行了安全生產督查,共檢查86家企業,其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62家,依法發出隱患整改指令書40多份,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求立即整改的17家,依法處罰無證從事危化產品生產和超范圍擅自使用、生產?;a品的8家。我局依法監察的目的是:立足現場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嚴格許可制度,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懲戒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而不是罰款。被處罰的企業都是危險性大,安全隱患突出,多次督查督辦不到位,容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企業。我局查處的原則和方法是:安全隱患小的企業和我局初查的企業,當場發整改通知書,指導企業在15天內邊生產、邊整改到位。要求企業在整改期間確保安全生產。并將督查情況通報所在鎮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請他們幫助督促企業按要求整改到位。整改到期后,我局監察大隊再上門跟蹤督查,對拒不整改或應付整改的企業,局務會集體研究后,才下發處罰通知書;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企業,我局只服務督查,從不處罰,更不找麻煩。到目前為止,我局已指導督促雙溝鎮、麾村鎮、高徐鎮等40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整改到位,消除了100多處事故隱患,有效地保障了企業的安全生產和順利發展。

        四、加強安全監督組織網絡和管理規范的建設。

        1、建立三條縱橫交錯的安全生產組織網絡。一是市鎮、主管部門安全組織網絡;二是鎮、村企、班組安全組織網絡;三是重點單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安全組織網絡,形成了立體化安全生產監管組織體系。

        2、1—5月份我局起草、擬定并提交政府常務會和市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印發了《關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風險抵押金制度》、《*市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市行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規定》、《*市級機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規定》五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鎮、各部門和領導的安全責任,進一步落實了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進一步落實了重、特大安全防范救援措施。

        五、加強局機關“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的自身建設。

        第7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路旅游客運經營活動,保障游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濕地旅游景區等通航水域的水路旅游客運管理。

        濕地旅游景區的范圍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為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路旅游客運,是指水路旅游客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利用機動船舶和非機動水上運輸工具,為游客提供客運服務的營業性運輸活動。

        第四條水路旅游客運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模發展、規范經營、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水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水路旅游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路旅游客運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六條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船舶總運力規模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

        (五)落實船舶、旅客上下船所具備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七條申請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管轄權限提出申請:

        (一)在市區(含郊區)濕地旅游景區內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的,向景區所在地的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在縣(市)內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區域以外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和跨區、跨縣(市)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籌建水路旅游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運輸企業(船舶)籌建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主要管理人員、船員名單、身份證、資歷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等及其復印件;企業尚未成立的,可以以意向協議代替勞動合同。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文本。

        (八)自有碼頭證明或者與客運碼頭經營人達成的靠泊協議及其復印件。

        第九條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水路運輸企業籌建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

        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水路旅游客運企業籌建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步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

        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購置、訂造船舶,并向海事船檢部門申請船舶檢驗。

        第十一條經船舶檢驗合格的,應當向原受理企業籌建申請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的,應當提供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所屬機動船舶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所屬非機動水上運輸工具的《船舶檢驗證書》或者國家承認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旅游客船總運力規模累計100客位以上的證明。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開業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二條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持營業執照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十三條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度審驗。

        第十四條經營者合并、分立,新增運力、航線,歇業、停業,變更經營項目或者經營范圍,船舶報廢、停運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倒賣、涂改、偽造水路運輸許可證件。

        第三章營運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和經營項目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終止運營。

        第十七條經營者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許可的航線(區域)、班次和停靠碼頭運營;

        (二)使用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旅游客運船舶和非機動水上運輸工具,并按照規定對客運船舶和非機動水上運輸工具進行檢修維護,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三)按照規定配備通訊設施和通訊工具;

        (四)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五)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救援預案;

        (六)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客運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和專業技能;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和人身保險;

        (八)不得有欺行霸市、強行攬客或者敲詐勒索、刁難游客等其他擾亂水上旅游客運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從事水路旅游客運的駕駛員、輪機員、水手(以下統稱船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航行規則、服務規范、操作規程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二)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三)隨船攜帶《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效證件;

        (四)不得操作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與本人《船員適任證書》不符的船舶,操作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擅自夜間營運,酒后操作船舶,將水上運輸工具交給游客操作;

        (五)不得超員載客;

        (六)不得在濃霧、暴雨、大風等惡劣氣象條件下冒險航行;

        (七)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八)監督游客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上船;

        (九)維護船舶內秩序,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警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水路旅游客運船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舶經檢驗合格,符合技術規范標準;

        (二)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通訊等設施;

        (三)保持錨系、舵系、護欄設施完好,通訊、聲號、消防設施齊全有效;

        (四)在明顯位置標明乘客定員和乘客須知;

        (五)船名、船號規范、清晰、醒目,懸掛在船體左右舷規定位置,標識、標線符合規定要求;

        (六)船容、船貌美觀整潔,環境清潔衛生,服務設施齊全有效。

        第二十條水路旅游客運船舶夜間航行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夜航操作規程;

        (二)保證燈光、信號、聲號設備及燈飾亮化設備達到適航要求;

        (三)安全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備齊全有效;

        (四)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游客乘坐旅游客運機動船舶和非機動水上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次候乘,老、幼、病、殘、孕乘客可以優先乘船;

        (二)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乘船;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四)不得進入駕駛室、機艙等部位;

        (五)不得在航行期間戲水;

        (六)不得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

        (七)不得翻越客運碼頭護欄;

        (八)不得攜帶貓、狗等動物;

        (九)不得吸煙、隨地吐痰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等;

        (十)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船應當有人監護;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水路旅游客運船舶和非機動水上運輸工具遇險時,船員和乘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船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海事部門和經營者報告。

        經營者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路旅游客運船舶、水路旅游客運經營活動及運營安全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路旅游客運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路旅游安全教育活動,建立健全行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路旅游客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救援預案,遇有突發事件,及時啟動預案。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運營、客運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記入水路旅游客運經營者信用檔案,作為獎勵、懲處和經營權延續、收回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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