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5:16:33
序論:在您撰寫員工兼職履職報告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本崗位工作職能簡述及未來發展
從今年七月份進入公司,作為一名質檢員,對質檢部門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流程都有比較清楚的了解和認識,作為一名質檢部的員工,我的首要任務是全力配合部門工作,對自己所負責的檢測項目,及時準確的檢測出結果。對未來的工作,我希望可以全方位的接觸質檢工作,努力掌握質檢各方面技能,對質檢檢測項目都可以做到獨立操作,要得到準確且穩定的實驗結果,并且,在遇到問題時,能查找出原因,并有能力加以排除。
2、崗位總結
1本年度崗位業務總結
近半年職責內工作大致如下:無菌試驗19個批次;高效液相純度檢測42個批次;DNA殘留檢測44個批次;紫外病毒顆粒數檢測69個批次;紫外吸收A260/28023個批次;293細胞蛋白殘留22個批次;殘留牛血清蛋白檢測19個批次;細菌內毒素檢查60個批次;測生產內環境(沉降菌和懸浮粒子數3次;處理本部門的領料和請購事宜。
上級交辦的工作也全力配合完成,另外,協助完成部門其他人員的工作。
2本年度技術提升與改進總結
從下半年正式進入公司以來,實驗操作方面以及儀器使用等都取得了顯著進步。各項檢測項目都有所接觸,自己負責的項目工作按時完成,在實驗操作上更加嫻熟,實驗結果也越來越穩定,對工作流程也有較清楚的認識,對實驗記錄文件有一定的了解。在工作上夜遇到的一些問題,比如,在實驗操作上的失誤或未注意細節方面;個人負責的實驗用品的準備情況,這些問題都得到領導們的指點,在他們的幫助下,各項工作開展的比較順利。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現問題,我也會及時的反饋給領導,虛心請教,不斷增加工作經驗。我會在完成工作的迅速性、時效性,成本意識等方面嚴格要求自己。
3、下年度崗位工作計劃
1遵守和執行公司及研發中心的組織架構、規章制度;
2全力配合好部門各項目的檢測工作;
3了解并學習關于藥品申報的內容、程序及準備文件等;
4學習本部門及公司的日常事務處理程序;
5了解外包服務的相關事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總體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嚴重影響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7號)及《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勞社法司發〔199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能否及時改正的具體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口頭責令其改正,或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對拒不改正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法辦〔1998〕69號)有關規定,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違法侵害勞動者經濟權益的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執法機構應依照《勞動法》、《勞動監察規定》等規定,做出有關用人單位須履行清償財產義務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并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有關《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中涉及的《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系統行政執法文書統一式樣的通知》(京勞法發〔1997〕119號)文件中統一的有關文書式樣執行,仍使用現行格式。《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式樣制作,并應分填寫式和制作式兩種格式,一般程序應采用制作式。
一、支行履職中存在的困境、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夠暢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
(二)監督機制不適應維護地方性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要求
(三)人員結構不適應高效履職的要求
(四)激勵機制不適應支行更好履職的要求
二、制約縣支行履職能力發揮的原因分析
第一,人民銀行縣支行普遍存在貨幣政策傳導不夠暢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的問題。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的手段普遍較為單一,沒有操作貨幣政策工具的自,不能實行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難以激勵約束轄區金融機構。另外,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縣支行職能權限大幅縮減,新增加的職能授權不清,導致對轄區金融體系的主導功能弱化,貨幣政策傳導不夠暢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
第二,目前,縣支行在金融監管及風險監測中的主導地位、政策不明確。特別是缺少監管職能的有效配合下,縣級金融機構只是表面應付人民銀行的工作,真正全力主動配合的較少。首先表現在金融機構報表的質量、時效性難以保證,同時對證券、保險整個金融領域的統計難度很大。其次是在征信系統管理中,金融機構存在不及時向人民銀行數據庫錄入重要信息數據的問題。三是與銀監部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協調和溝通不暢,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四是縣支行相關職能范圍不十分明確,維護金融穩定方面所需的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崗位職責等也不清晰,致使縣支行監督機制不適應維護地方性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要求。
第三,我行人員年齡、知識結構嚴重老化,崗位適應能力不足,干部隊伍逐漸萎縮,從1997年至今未進新行員,人員調配、崗位整合往往捉襟見肘,導致從事一項工作一干到底的狀態,有的崗位只由一名工作人員兼職,人員多崗兼職現象非常普遍,無法完全按照上級行的要求開展工作。
當前人民銀行大力倡導“調研興行”,但支行人員緊缺、知識、年齡老化,且所處的地域環境狹隘,調研的實際效果往往不理想,很難寫出有價值、高水準的調研報告。從以上原因可看出人員年齡、知識結構老化已不能適應支行高效履職的要求了。
第四,當前,人民銀行雖然已經自上而下建立了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機制,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和實施細則,在實際操作并未拉開差距,干好干壞一個樣,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平均主義,勢必挫傷一部分員工的積極性。其次,考核機制缺乏科學性,目前人民銀行實行的是自上而下逐級考核制,上級行負責對下級行工作考核,但現行考核辦法剛性不足,缺乏科學的量化考核指標,考核彈性大,對縣支行工作的優劣難以客觀真實的予以評判,有一定的隨意性,為應對考核,縣支行消耗了大量精力,力求形式上的“完美”。第三、人員晉升機制不合理??h支行受行政級別的限制,能晉升到一定級別的人員少之又少,極大部分人員到退休已只是一名科員身份,如我行已經退休的多名老同志都是科員。這也是影響支行更好履職的原因,現行激勵機制已不適應支行更好履職的要求。第四、職工隊伍士氣低落。究其原因:一是人民銀行職能剝離,東川支行降格,由大行變小行,觀念沒有根本改變;二是東川降為支行后,大量人員分流,致使支行16年沒進人,12年沒人提拔使用,人員不流動,支行平均年齡46歲;三是正向激勵的少,肯定的少,挫傷積極性。
三、提升縣支行履職能力的方法途徑
提升縣支行履職能力,要從立足縣域經濟金融的發展實際著手,明確其自身定位,抓住制約縣支行履職能力的主要矛盾。
(一)定位清晰、職責明確
明確縣支行主要職能定位于執行宏觀信貸指導政策,突出基層特色??偂⒎中?、地(市)中支和縣支行根據所處的層次不同,工作內容應各有側重,“上下一邊粗”是不科學的。要使縣支行更好地把握中心任務,適應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應以改革和發展的觀念和思路指導人民銀行縣級支行的職能定位,把部分應付性、事務性職能從縣支行剝離出來,集中精力建設特色支行。積極構建“小而精”、“專而精”的基層央行機構體系,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激活動力。
(二)改善金融環境,建立健全監督服務機制
建議建立和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協調機制,從法律上賦予基層行一定的監督權限,加強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密切配合與合作,定期召開轄區金融協調會議,搞好轄區經濟金融預測預報體系建設,定期對轄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進行調研、評估和分析,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制定轄區應對金融風險預案,不斷提高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一方金融平安。
認真履行好國庫、支付結算、貨幣發行等金融服務職能,制定梳理崗位業務人員的行為準則,使各環節、崗位有明確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質量要求,崗位人員要明了自身職責、要求和紀律規定,滿足金融服務的要求。
(三)優化職能調整,健全激勵機制,提高員工履職能力
第一,根據縣域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地區條件和履職的切實需要,合理確定縣支行的人員規模。在人員結構無法大幅變動的情況下,可從職能調整著手來改善縣支行的履職能力,建議上收部分業務至中心支行統一管理。如宣傳群工、人事勞資、監察內審、反洗錢現場檢查等可嘗試上收到上級行對口部門統一管理,既可以減輕縣支行工作量,又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允許縣支行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兼職兼崗,有利于業務開展,又能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提升綜合業務技能。
第三,創新用人機制,對縣支行人員管理實行“一行兩制”,即分“正式行員”和“合同制行員”,由上級行依據具體情況,酌情分配縣支行“合同制行員”指標,并提供錄聘、費用等配套保障,將操作性強、無風險或風險低的崗位交給合同制職工承擔。
第四,建立職工培訓長效機制,區分不同的層次、不同的崗位,采取有效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種培訓和學習,注重培訓質量。
第五,拓寬“退”的渠道,用好、用活、用足相關文件明確的提前退休政策,在導向上鼓勵那些年齡偏大、學歷偏低、能力較弱、不適應履職要求的職工自愿退出,同時適當為縣支行補充新行員。
基層工商所是工商系統的“窗口”和“前沿”,工商職能能否落實到位,事關工商管理部門的社會形象和服務經濟建設的質量。近年來,全市工商系統各分縣局緊密結合基層工商所工作實際,勇于創新、積極探索基層工商所配設紀檢監察員的新路子,按照基層推薦、紀委考察、黨委決定的工作程序為各基層工商所(隊)配設了紀檢監察員。廣大紀檢監察員以紀檢監察十一項工作為抓手,細化任務,量化紀檢監察員各項工作指標,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工商__局組織專門力量,對基層工商所紀檢監察員履職情況進行了調研,形成了調研報告,并就如何提高紀檢監察員履職水平提出了建議。
市局紀委現將__局《提升工商所紀檢監察員履職水平的調查分析》一文的有關章節進行轉載,望各單位積極學習借鑒,不斷促進本單位紀檢監察員隊伍建設,切實為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有效保障,更好的為轄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服務。
一、__局工商所紀檢監察員配設情況
近年來,工商__局在各工商所全面推行紀檢監察員制度,每個工商所各配設1名紀檢監察員,平均年齡42歲,其中由工商所副所長兼任紀檢監察員的有5個工商所,占56%;由內勤、法制員兼任紀檢監察員的涉及3個工商所,占33%;由監管干部兼任紀檢監察員的涉及1個工商所,占11%,擁有大專學歷的2人,本科學歷的7人,運行3年來,先后有4個工商所調整過紀檢監察員。
二、工商所紀檢監察員職能作用發揮情況
分局制定了《工商所紀檢監察員職責》,明確規定工商所紀檢監察員選拔任用程序、開展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義務、權利和待遇,應當履行的六項工作職能。從安排部署、過程督導、績效考核、跟蹤整改等黨風廉政建設程序化管理模式,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紀檢監察員業務能力教育培訓活動,每年召開2次紀檢監察員工作情況聯評會,有力地促進紀檢監察員工作開展。20__年分局在全市工商系統率先實現全部工商所創建區級人民群眾滿意基層單位先進單位目標。其中,省級人民群眾滿意基層標兵單位2個,市級人民群眾滿意基層優秀單位3個。
三、工商所紀檢監察員履職存在問題
(一)兼職紀檢監察員職能發揮受限。紀檢監察員多為兼職人員,有些甚至身兼數職,既要負責內務管理,又要負責監管巡查,同時還負責紀檢監察員工作,導致日常紀檢監察工作只能以學習傳達文件文件為主,職能發揮受到限制;(二)紀檢監察員專業知識不足。紀檢監察員都是“半路出家”,對紀檢監察知識相對缺乏。有的同志沒有經過培訓就走上紀檢監察崗位,業務上不能馬上適應新的工作要求。有的同志年齡偏大,只求表面工作過得去,不求精細和創新,使得紀檢監察工作難以深入推進;(三)紀檢監察員監督對象不全面。大多紀檢監察員均為工商所副所長或不具有領導職務,由兼職人員或者老同志擔任,導致監督的主要對象只能以基層一線監管干部為主,特別是對于工商所長職能履行情況的監督縮手縮腳;(四)監察效果還不夠理想。由于工商所人員編制較少、日常工作任務繁重,紀檢監察工作難以全面深入開展。對一些較為棘手的問題,個別紀檢監察員存在不敢正面應對,能推則推,怕得罪人,怕影響單位聲譽的現象。
四、提升工商所紀檢監察員履職水平的建議
(一)加強紀檢監察員隊伍梯隊建設。優先選擇政治堅定、愛崗敬業、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的干部作為紀檢監察員,對于因年齡即將到任的單位,應提前發掘、培養后備人選,形成良性循環的紀檢監察員梯隊。對于現任紀檢紀檢員要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學習,不定期地舉辦紀檢員培訓班,采取定期走訪、跟友鄰單位座談等方式,使紀檢監察員能抓住監察工作切入點,提高工作成效。
(二)完善紀檢監察員工作制度。健全紀檢監察員的管理制度、監督制度,使紀檢監察員依制度辦事,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監督行為常態化、細節化。明確紀檢監察員工作的考核標準、考核方法,實行量優評分,通報點評,形成過程有監控,責任有追究,外監內控的監督制約機制。
內部控制通常被認為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我國財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制定并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并明確指出:內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隨后頒布的相關配套指引則明確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財務報告等都屬于企業內部控制的范圍。但是近年來,隨著三鹿、中航油、南方航空等企業內控失敗事件的曝光,引發了資本市場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的擔憂。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全體員工負責執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證企業的經營合法合規及財務報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發揮作用與企業的內部治理聯系密切。參考美國的做法,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并對內控的實施及自我評價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內部控制審計等。也就是說,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門機構,理論上來說應該可以提高內部控制的質量。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經經過十余年的實踐與發展,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經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在國外,審計委員會也已被實務界及理論界證實是一種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機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更多的是為了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及安撫媒體、傳遞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信號。因而,在中國獨特的經濟運行背景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設立起來的審計委員會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內部控制質量這個問題十分值得進行探討。對此,國內學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是結論存在爭議。
二、理論研究成果回顧
楊忠蓮和楊振慧(2006)指出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可以減少財務報表重述的發生,即審計委員會能一定程度地幫助改善財務報告的質量。宋紹清和張瑤(2008)發現,設立審計委員會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張先治和戴文濤(2010)使用問卷調查,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對企業內部控制有積極的影響。宋文閣和榮華旭(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有利于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證明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所做規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設立時間、規模和獨立性等特征對內部控制質量有正面影響。劉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專業的審計委員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沒有發揮對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其中,程曉陵和王懷明(2008)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提高公司績效,但對財務報告質量和公司對法律法規遵循影響不明顯。洪劍峭和方軍雄(2009)實證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沒有發揮提高會計盈余質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設計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功能不完善會造成公司財務報告的違規。陳漢文和王韋程(2014)則發現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質量改善中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從以上研究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質量影響的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作為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項機構,其對內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學術界的一致認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未發揮改善內部控制的作用,沒有達到監管機構制定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這樣一個理論上可行,在美國可行的一個制度在中國企業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審計委員會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不強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對內部控制運行的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時,其成員必須具備很強的獨立性,才能夠客觀、公正地行使其職權。因此,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發揮其在內部控制方面職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現實情況是,由于我國制度安排及企業本身特有的原因,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絕對的權威。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其成員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說實際上是大股東進行選定的,他們與大股東及公司高管有著密切的利益聯系,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產生消極影響,無法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另外,董事會負責內控控制的建立和運行,當其維護大股東的利益時,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獨立性就會受到損害,往往會被迫放松對內部控制的監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機會主義的動機而盡量降低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達到要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二)審計委員會履職情況有待改善
審計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是保證其順利完成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等相關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專業能力、履職時間及獲取信息能力。由于審計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之一就是審核管理者是否依據適用的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財務信息。因此,其工作與公司的會計、審計工作關系聯系緊密。對于專業能力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只規定了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而對其他專業人士沒有做任何規定。但是對于審計委員會來說,其職責還包括對內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監督評價,成員僅僅擁有財務、會計知識是不夠的,且現實中部分上市公司僅限于達到監管機構的要求甚至并沒有財務專家,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還有待提高。而就履職時間來說,充足的時間是審計委員會成員適當履行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職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一般都兼職于多個企業,缺乏適當履職的時間,使得他們無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全面了解并發表有意義的建議,損害了其履職能力。對于獲取信息能力來說,董事長和總經理常常兩職合一,是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者,可能會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拒絕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內部控制運行的關鍵信息,阻礙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最后,激勵約束機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積極性。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僅領取固定的津貼,且缺乏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機制,這對其履職的積極性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四、改善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議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履行其職責,提高內部控制質量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為了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監管機構及上市公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首先,為了避免使審計委員會成為公司大股東跟管理層維護自身利益的一個制度工具,必須在相關制度安排上改變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聘任規定,徹底改變企業實際控制人對審計委員會成員任用與解聘的絕對權力。對此,可以嘗試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及相關中小股東共同推薦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相關人選,在股東大會上盡量采取累積投票制的方式進行選聘,使得選聘出來的審計委員會成員并不僅僅代表大股東及管理層的利益,而是成為真正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其次,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因此監管機構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制度上強制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必須達到100%,否則,能真正獨立于公司及相關管理者的審計委員會成員過少就會影響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導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公正、嚴格地監督內部控制的運行,履職效果沒有達到制度設計的初衷。
《董事會》:獨立董事作用發揮得如何,將直接影響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效率。在您眼中,理想的狀態是什么?
許立榮:我覺得用“相得益彰”來形容最為貼切。一個優秀的企業,必然有一個優秀的董事會,有一群優秀的董事,獨董也不例外。一方面,獨董以他們的專業經驗和職業素質來促進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董事會充分尊重和認可獨董們的意見和建議,為獨董充分施展才干提供了舞臺,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為公司發展共同努力。
為了保證獨董履職,中遠航運也像其他上市公司一樣,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項制度,明確獨董的權利和義務,從制度上給獨董履職提供保障。但我認為,制度只是基礎,中遠航運形成的公司治理文化更為重要,也更為關鍵,那就是尊重獨董、敬畏獨董,為獨董履職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選用合適的人,完善相應的制度,構建以創新和責任為核心的董事會文化――我們一直在進行積極地思考和探索。
《董事會》:身為董事長,您如何做到尊重、敬畏獨董,引導他們發揮作用的?
許立榮:獨董是個特殊的群體,如何更好地促進獨董發揮作用,很多上市公司在努力嘗試,作為董事會成員中最重要的成員之一,作用發揮好了,對公司的幫助是非常大的。發揮獨董的作用,我覺得關鍵是“尊重”和“遵守”。尊重,就是充分尊重獨董們的意見,無論正面的還是反面的意見,都要尊重他們,讓他們在董事會中樹立威信,發揮作用;遵守,就是要嚴格落實公司各項制度賦予獨董們的權利,為獨董開展工作、發揮作用提供平臺。在中遠航運,薪酬激勵、財務審計、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重要事項,主要是獨董們在主導和發揮作用,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越來越高,開會次數越來越多,開會時間也越來越長。
我是2007年2月正式當選公司董事長的,第一次參加董事會,第一個發言的獨立董事譚勁松教授不是向我表示祝賀,而是提出了關于公司發展戰略的建議。他提出,董事長的首要職責是制定和把握好公司的發展戰略,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獨董們這種勤勉盡職、仗義敢言的精神,給我留下了終生難忘的印象,也激勵我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其實,這已經不是獨董們第一次這樣做了。中遠航運成立初期,不可避免地受到傳統國企分配制度的影響,經營班子思想有壓力。但以獨董為主的薪酬委員會認為,公司要追求卓越,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合理、有激勵作用的績效評價制度。為此,從2002年開始,薪酬委員會經過先后三次的積極探索,在公司建立起較為科學完善的績效評價系統,實行了長短期相結合的薪酬體系。這一薪酬制度,應該說是中遠航運近幾年得以快速發展、健康發展的助推器。
《董事會》:說到薪酬,董事會為何會對獨董采用浮動制津貼,并與考評結果掛鉤?
許立榮:說實話,我們這些獨董都“不差錢”,獨董津貼的多少對他們來說并無實際的意義,他們注重的應該是他們的聲譽。對獨董進行考核,其實是獨董自己提出來的,他們認為,既然對董事、監事、高管和全體員工都有考核,作為公司的一個部分,為何就獨董沒有考核?我想,他們既然有這種責任意識,考核的結果肯定是非常優秀的,因為他們是在為維護自己的聲譽而努力。
《董事會》:除了制度安排和治理文化,突然間很想了解,你們究竟如何找到這些優秀的獨董的?
許立榮:我們非常注重獨董的行業背景和經營管理團隊協作精神,一個具有多元化專業背景的董事會,有利于促進和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效率和質量,為戰略決策的制定增加價值。但尋找優秀的獨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們選擇獨董的標準關鍵是兩點:實用和實在。實用,就是不選大牌,不選明星,而是選擇適合公司、熱愛公司、愿意為公司發展付出努力的人;實在,就是人品好,不偏激,不獻媚,實實在在做事。
就像金立佐博士,他為人低調,從擔任獨董起,每年均花費一定的時間到公司開展實地調研,撰寫專題調研報告,這樣的獨董,估計不僅國內上市公司少見,恐怕國際上也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