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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監督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8 15:05:11

        序論:在您撰寫媒體監督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媒體監督論文

        第1篇

        一、媒介自身因素是輿論監督越位的直接原因

        輿論監督本質上是公眾的監督,但由于分散的公眾無力對抗強勢的公共機構和部門,轉而由媒體代表公眾進行監督。但是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過程中擺不正自己的位置,自身定位不準,往往直接造成輿論監督越位。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新聞專業主義精神缺失。新聞專業主義精神是新聞工作者應該具備的職業精神,其精神的核心是客觀性理念。但現在一些新聞工作者缺失專業精神,缺乏客觀性理念,其報道背離或僭越新聞報道標準,導致監督越位。比如媒介審判現象的出現就是典型的監督越位,其報道干預司法的公正和獨立,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其次是角色認知偏差,過度夸大自身權利。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的耳目喉舌,其特殊的社會地位致使部分媒體及從業人員出現特權意識,有的甚至以權力機構自居,以職能部門的行為方式進行新聞報道,超出新聞媒體應遵循的職業道德和法律規范,從而造成新聞侵權。

        實質上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是代表公眾利益進行輿論監督,最終維護公眾利益,這是新聞媒體的責任和義務。雖然新聞媒體及從業人員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質相對于普通公眾具有更寬泛的自由和權利,但這種自由和權利是在法律規范之內的。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的權利和職能,但絕不是權力,新聞媒體不能替代行使職能部門的權力。

        第三是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市場經濟體制下,各新聞媒體追求經濟效益,為了吸引受眾眼球各出奇招。輿論監督內容有黨和政府做后盾,有社會矛盾點,能夠吸引受眾關注無疑成為新聞媒體較好的選擇,但一些媒體在監督過程中,盲目追逐新聞熱點和轟動效應,忽略新聞價值和社會利益,背離媒體的職責操守,跨越輿論監督的準繩,對輿論監督權利濫用,易使輿論監督淪落個人私器。新聞媒體需要經濟效益,但更要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相統一,不能單純的以是否吸引受眾眼球為目的,否則輿論監督就是失去了它的初衷。

        二、受眾因素是輿論監督越位的推動力

        公眾通過輿論對公共事件進行輿論監督,輿論源于公眾對于事件的意見和態度,而公眾的意見和態度又與公眾的心理特征緊密相連。媒體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紛紛研究受眾心理,并投其所好。但部分媒體過度迎合受眾獨特的心理需求,在獲取新聞的手段以及新聞報道內容的價值取向上出現了輿論監督越位的現象。

        第一,受眾本能偏愛負面信息的心理致使輿論導向出現偏差

        在信息選擇時,受眾本能地偏向負面信息,這是一種自危心理,也是人類在進化過程中,為規避危險、保障自身生存發展過程中本能的選擇。

        諾依曼認為“輿論是我們的社會皮膚”,它可以快速反映社會全方位的動向,為人們的生活發出預警?!氨O督”表面上理解,它只是一個中性詞,輿論監督并不具有明顯的指向性,但人們習慣性把它理解為負面批評報道。因為負面事件關系自身安危,對于公眾和社會管理決策的意義更大,也更能引起公眾注意。故而,媒體在行使輿論監督權時,會迎合這種心理,加大這一方面的報道力度和強度。但在負面事件的報道過程中,如果摻雜非理性因素,刻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實,負面影響也會更嚴重。在這樣非理智情緒下的輿論監督往往會導致群體暴力,導致輿論監督越位,甚至對某些公眾產生傷害。比如在“史上最惡毒后媽”事件中,部分媒體不經核實隨意轉帖,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致使其后母陳彩詩遭受網絡暴力,其監督產生偏差,影響極壞。

        第二,受眾的娛樂心理極易導致新聞價值取向出現問題

        在繁重的生存壓力之下,受眾通過媒體獲取信息如奇特事件、娛樂新聞等,釋放心理壓力。伴隨著網絡的普及,受眾的娛樂心理、看客心理致使網絡世界這種信息鋪天蓋地,其真實性大打折扣。媒介為迎合受眾的娛樂需求,在新聞價值取向上降低了標準,正常的輿論監督演變為對明星隱私的窺視、對網絡紅人的追捧,采取偷拍、偷錄等非法手段,甚至不顧職業道德制造虛假新聞、媚俗新聞或是炒作新聞。這些媒介越位現象直接導致媒體公信力的下降,新聞品質的降低,也給新聞當事人帶來困擾。

        三、社會監督環境為輿論監督越位提供溫床

        輿論監督主要是針對公共事件所進行的監督,是在社會公共空間所進行的一種活動,需要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保證其正常運行,否則就面臨越位的危險。然而,目前我國不容樂觀的監督環境實質上為輿論監督越位開了綠燈,助長越位的發生。

        一方面,輿論監督相關法制不完善。輿論監督雖然是被廣泛認可的新聞媒體的權利,但在輿論監督的實踐中卻沒有一部專門的輿論監督法制來保障和規范新聞媒體的權利。另外,新聞行業內部對于輿論監督也無明確的規定。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模糊空間為輿論監督提供了更廣闊的監督余地,無論是媒體還是一般公眾都可以在各自的角度極為寬松地解釋這種指引性的規定,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但同時法律的粗線條表述也加大了輿論監督越位的風險,限制了輿論監督作用的發揮。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于是誰來監督輿論監督就是一個問題。輿論監督如果不受制約,不僅會使社會混亂,而且會使公民權益受到損害,違背輿論監督的初衷。

        第2篇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作為以民生為內容、媒介為橋梁、和諧為基調、發展為目的的民生新聞成為主流新聞的一部分。民生新聞體現了民生的視野、民生的態度、民生的情懷。比如時常見諸報端的房屋滲水、看病就醫、買菜購衣、就業上學、物價上漲、好人好事、服務態度、消費意識等,無疑為百姓的生活提供了參照標準和行動坐標。從電信業與媒體溝通的實際情況看,對電信業的價格定位、資費標準、業務辦理、售后服務等問題成為目前受眾比較關注的焦點。

        一直以來,電信業在我國的新聞媒體眼中都是相當低調的,在人們的記憶中似乎很難找到曾轟動一時的新聞熱點話題。應該說這種埋頭苦干、只求發展的新聞策略在通信大發展的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是一種普遍現象。然而隨著電信改革的不斷深入,多家運營商的群雄逐鹿,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日漸增強,民生新聞的風起云涌,面對媒體過度謹慎、刻意回避的主導思想將為公眾所詬病。人們更加歡迎那些以有責任、敢擔當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的企業。

        首先要有一個開放的心態。電信消費涉及到千家萬戶,人們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會十分關心任何影響其消費意愿的問題,也會積極參與到預防危機、化解矛盾的行動中。關鍵要轉變企業內部的觀念,形成新型的服務大眾的文化氛圍,以便形成良好的利益互動機制,形成應對公共事件的高效運轉的機制。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一個開放式的信息公開機制,建立多元的信息系統,確保信息過程的常規運作。長期以來,我們往往擔心把真實信息披露出來后會引起社會的恐慌,甚至把信息壟斷起來當成自有資本而不愿意向社會公開提供。隨著電信行業市場化程度的逐漸提高,各運營商的品牌之戰愈發激烈。品牌既是區別其他運營商的標志,又是對大眾實施優質服務的保證和承諾。而維護良好的品牌,在公眾面前打造一個和諧、進取的企業形象就是建立信息公開的堅實基礎。

        因此,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不同受眾群體的關注點、興趣點及接受媒體信息的習慣和心理特點,以正確把握輿論引導的時機、節奏和力度。另一方面,公眾對自己選擇的電信運營商的相關狀況有知情權,媒體也有報道權、監督權,除了日常的品牌形象和業務宣傳外,企業還應該積極主動地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邀請各新聞單位參觀、采訪,讓他們代表公眾實地體驗、考察,把心中的諸多“疑團”逐一解開。電信企業要注意從媒體的角度考慮問題,比如事先為媒體提供領導演講的底稿、舉辦新聞招待會要考慮記者們的截稿時間、要用媒體可用的語言寫新聞稿、要考慮記者照片取景等等,才能使企業的聲音得以順利進入媒體,并與之形成良好的溝通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從根本上杜絕對企業的負面猜測,整合和協調大眾對電信業的認可。特別要重視民生新聞的搜集和反饋,建立回應輿論監督機制。從點滴小事入手,積極回應公眾的各種質詢,把這類新聞當成連接企業和消費者的橋梁和紐帶,塑造一個誠信、可親的企業形象,讓大眾把企業當成自己的貼心通信管家。

        第三,建立企業內部各環節聯動的支撐運轉流程。如同一項電信產品的推出,妥善處理好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努力。因為客戶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客戶反映的問題也可能是千差萬別的,往往涉及業務、服務、網絡、法律法規等各個層面,所以建立以新聞管理部門為龍頭、法律部、網運部、市場部等相關部門為支撐的內部流程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近幾年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對待輿論監督應該以《電信條例》為法律準繩,在既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又維護企業良好信譽的前提下,積極與新聞媒體溝通、合作,確保及時讓消費者了解信息、消除誤會,進而成為企業的忠誠客戶。

        第3篇

        【關鍵字】司法公正媒體監督矛盾和諧制度設計

        一、引言

        一個文明程度越高的社會,越需要理性的積淀與傳承。而在當代社會里,司法與新聞在很大程度上著社會的發展。而從這兩者的內在關系看,矛盾與和諧隨時伴隨著它們:一方面,司法公正獨有的獨立性對排斥非的干預,也不應受新聞媒體的干涉和影響,因為就司法的天性來講,它總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響,包括新聞媒體的干涉和影響以維護自身的獨立,順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體監督對一切社會負面影響具有天然抗爭性。因為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是當前世界的焦點問題之一,較其他社會問題更能吸引社會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為媒體的關注的熱點。從這一層面上講,媒體的監督對反對司法腐敗具有良好的效果。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把握這樣一個尺度,使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合理構筑的框架內與司法機關的反腐敗行動形成良性互動,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會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的原因。

        二、我國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

        我國司法公正與傳媒的要求內在一致性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兩者均追求社會的公正與正義,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的利器,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進了民主與法治社會的進程,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這也是兩者良性互動的體現之一。當然,如果從更具體的角度上看,兩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種法律價值的判斷,是冷靜和嚴肅的最佳體現,所以戲劇中將古代的包拯塑造為“黑臉”,其中內涵就在與此,只是在中國古代,嚴格意義上的大眾傳媒并未出現,民意的最大載體在于言語之間而已。而作為當今社會喉舌的大眾傳媒追求的則是一種道德的評價,順乎民意,不平則鳴,用公眾輿論的力量來激起社會正義的力量,央視的“焦點訪談”被廣泛贊譽為“焦青天”,廣州的《南方周末》發行量達到數百萬份等事例就是明證。

        從的來看,因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腐敗的可能,司法權也不例外,因此傳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這就與司法獨立的本意相背離,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獨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獨立需求不僅體現在法官個體上,更重要的是在體制上。當媒體的報道對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經產生了不適當的影響時,司法本身潛在的獨立性要求就會奮起抗爭。所以,原本肩負共同社會公平和正義使命的傳媒與司法便在社會現實的推動下形成矛盾。

        傳媒與司法間的關系還體現在意識形態話語權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護社會正義與公正,從其象征無論是中國古代的“法平如水”還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體現,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時時與現實吻合,司法腐敗在當今世界也是不爭的話題,這一現象無論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將司法權的行使限制在一個良好的框架內,就成了各國學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關注的問題。這時,基于此,將媒體監督在內的多種監督方式就順理成章地走上了前臺,企圖建立對司法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從而達到社會多種調控手段與良性互動。在中國,包括人大的個案監督、傳媒對司法的監督均在此列。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傳媒監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敗的百病,中國傳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隸屬性、部分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點使得傳媒易于造成報道對象權利、形象的不當提高與毀損,這些問題的存在還值得進一步探討。此外,片面強調傳媒監督司法的尷尬還在于:一是在中國國情之下,社會輿論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對某個問題提前蓋棺定論,司法審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體是從的境地,法院對已發生的事實和證據加以逐步的專業判斷與確定,然后根據法律來判定誰是誰非的制度價值就容易被打破,從而有礙實體正義的實現。曾經轟動一時的張金柱案件,張曾感嘆是媒體而不是法院對其作判決的例子,就充分體現了媒體的強大動力。還有昆明發生的云大學生馬加爵殺人案件,部分新聞媒體在公安機關通緝馬時,就提前為馬案定了性。這些事例說明,媒體監督一旦脫離了法律和理性的軌道,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些都是我們的理性和法治社會所不允許的。二是在法治國家,程序至上已成為法官斷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國也在不斷強調程序正義的價值,打破過去部分司法人員重實體輕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傳媒影響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緩審判,破壞程序法的內在機制,導致在程序上過于匆忙或緩慢,這不僅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與證據認定的準確性,還極易使當事人對公正的判決結果產生不信任,產生對法律至上和司法權威的動搖。

        三、司法與媒體:構建公正和諧制度的幾點思路

        (一)對待媒體監督,司法機關應持的寬容態度。

        我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待媒體監督應當保持一種寬容的態度,這種寬容不僅是一種個人態度,而且應當是一種制度設計。首先,司法機關作為司法裁判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大權,與新聞媒體相比,其優勢地位是相當明顯的。同時,由于裁判權的擁有,一旦允許司法人員針對媒體的基于善意的不實批評或評論擁有隨意權的話,那么媒體的不利地位顯而易見,因為即使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要求當事司法機關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業本身的聯系和職業情感的共鳴,都可能使媒體面臨很大的訴訟風險。其次,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新聞報道不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這與司法機關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價值判斷原理類似),如果允許這樣的訴訟產生,那就會使監督成為一種代價的行為,新聞記者這一職業成為一個高風險行業,那么媒體監督司法、反對司法腐敗熱情就會受到嚴重挫傷,國家和社會對媒體監督司法的期望就會落空。再次,在我國司法腐敗日趨嚴重的情況下,而要保證監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賦予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以充分的報道權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監督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權利。在具體實踐中,只要把握好新聞媒體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損害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名譽,就應當大膽對媒體監督給予支持。

        (二)賦予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知情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積極行使,對促進司法公開的角度來講,是十分有益的。公開就意味著暗箱操作的幾率減少,公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個別企圖腐敗的司法人員不得不有所顧忌從而使促進司法公正。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陽光審判”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國家在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同時,也就從反方面規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活動的公開性(確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活動公開的范圍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知情權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監督的實際需要。當前,新聞記者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還受到很大的限制,對審判機關來講,新聞記者只可以采訪報道的只是合議庭或獨任庭對案件的審理活動,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限制新聞記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參加案件的旁聽,這就使媒體的監督就無法實現,成為名符其實的“睜眼瞎”,也才出現很多媒體不得不依靠采訪當事人來獲得新聞線索,而作為案件一方的當事人,我們要其保持一個客觀和平和的心態來敘述案件審理的過程是不現實的,容易導致媒體態度的“一邊倒”,也就更容易損害媒體自身和司法機關的形象,使公眾對媒體報道的真實性和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造成我們都不愿看到的兩敗俱傷。其實,要解決上述兩個問題,就必須實行真正的審判公開,將媒體的監督落到實處,賦予公民和媒體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權,這樣既能體現司法的真正獨立,又能達到新聞媒體達到媒體有效地發揮其監督功能,使新聞與司法這兩柄利器真正體現其效能。

        (三)媒體監督重點在于支持司法獨立和司法職業化方面

        司法腐敗之所以為公眾所詬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損害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肌膚,而當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職業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導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員的實際任免權和司法機關的財政權,所以司法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常常舉步維艱。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的形象隨之出現;對于堅持原則,不按其指示辦事的司法機關領導和辦案人員隨意撤換、免職或調離,以致司法獨立有名無實。非職業化現象的存在也存在極大危害,雖然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了擔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前必須提供國家統一司法,但是對“兩院”的領導任職的所需要的法律專業作明確限制,導致有的地方將非法律專業的人員調進司法機關擔任領導,造成亂指揮、亂下指示的情況出現??傊?,以上三種因素導致的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已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直接影響社會公正,同時也嚴重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采取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確保司法公正已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重點應當在促進司法獨立和司法人員職業化方面發展,從根本上清除司法腐敗的土壤,走出就事論事的淺薄誤區,才能真正保障在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

        (四)媒體監督應當把握的尺度。

        我們在看到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時,也不可忽略應把握的尺度,否則,就會侵犯司法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獨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應當獨立,法律人應當甘于寂寞,是我們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因為司法公正既是一種結果,更是一個過程,在具體的司法過程中,外部不當的干擾或壓力必然會對司法人員造成影響,使其獨立意志發生嬗變,進而在案件的處理中發生偏頗,導致不公,因此既應堅持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同時又應維護司法活動的獨立性。為此,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應當把握三個尺度:一是嚴格保持中立立場,只作客觀報道,不對案件的處理提前下結論,不發表任何評論或意見,即使是新聞寫作中的“春秋筆法”等方式,也應當盡量避免;二是維護裁判文書的尊嚴,在沒有其他的判決取代現有的生效判決之前,即使裁判確有不公,也應當通過正當途徑予以解決,要尊重司法裁決的即判力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這也是媒體的從業準則之一。三是不得對司法機關的形象進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對司法人員的人格進行評價。

        (五)司法機關的“走出去”戰略

        在媒體的監督之下,司法機關除了積極支持媒體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啞無語無所作為呢?當前,的司法機關正在做一個尚未引起界關注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筆者所稱的“走出去”戰略。具體做法就是司法機關抽出部分人員(有的甚至命名為法院新聞中心,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新聞中心屬法院下設的單列部門之一)將本單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動形成宣傳材料,在相關的報紙、網站和電視臺進行刊載和播放,大力宣傳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這一做法在全國司法機關中相當普遍,從最高法院的機關刊物《人民法院報》的刊載的部分法院宣傳文章來看,至少可以說明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法院人員參與對外宣傳并不反對。這一做法對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處,這些理論界尚未有定論。此外,單純就當前司法機關的對外宣傳工作來講,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一是司法機關對外宣傳人員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員還是新聞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職,如何把握新聞和司法之間的關系?二是當前相當部分行政人員不是專業畢業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外宣傳人員是否需要具有審判職稱,如果單純的司法行政人員就可以從事宣傳工作,那么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稿件時,如何保障新聞稿件的準確性,一旦司法機關稿件出現誤差,公眾會不會對比媒體從業人員新聞稿件出錯所持的責難更大?基于此,中國司法機關的對外宣傳工作更加任重道遠。

        四、結語

        在的默然思索中,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價值均已為現實實踐首肯,我們的理想在于實現多種價值的共贏。同時,在我們建設法治和和諧社會的探索過程中,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對立中同樣可以實現二者關系的合理化和和諧化,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要在借鑒世界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立足我國國情,這也就再次體現當前我國媒體與司法合理的制度構建的緊迫感和必要性。

        【】

        [1]甘朝端、楊凱:《公開報道與公平審判的沖突與平衡》,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一期。

        [2]劉靜:《司法懲戒•法院與媒體》,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二期。

        第4篇

        關鍵詞:新聞媒體;監督;媒體審判;審判獨立

        中圖分類號:G21;D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8-0119-04

        近年來,我國新聞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沖突愈加明顯。一方面,新聞媒體抱怨司法信息不公開;另一方面,“媒體審判”現象愈演愈烈,且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后果。無論是早些年的張金柱案、劉涌案,還是近年來的彭宇案、藥家鑫案,“媒體審判”的影子都非常明顯。凡此種種,無不要求確定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的邊界。

        一、新聞媒體監督權的不當行使及其消極影響

        盡管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新聞媒體的監督權,但是通常認為新聞媒體監督權是憲法第35條關于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自然延伸。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有其必要性,但是該種監督的限度和行使方式,卻沒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笆裁词敲襟w超越監督的合理界限?就是傳媒侵犯了司法的獨立,造成是傳媒而不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情況?!睆默F實的角度而言,新聞媒體不當行使監督權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對案件事實的選擇性報道。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傳媒對案件的報道并不中立,從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選擇、采集與整理就帶有明顯的媒介性特質,都包含著記者、評論員的個人立場,而這種立場卻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達與呈現,從而影射給民眾,左右民眾的判斷方向?!钡诙?,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預先判定。第三,新聞媒體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如隱私權等。

        新聞媒體監督不當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不同。法院審判的基礎是由證據證明了的法律事實。但是新聞媒體報道的事實,卻沒有經過嚴格的質證,很多報道都是傳聞或者轉載。其次是新聞媒體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報道文字往往帶有一定的感彩。新聞媒體的創意詞匯勝于法言法語,“躲貓貓”、“臨時性”等詞匯就包含了極濃的情感色彩,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第三是新聞報道的快捷性要求,導致新聞媒體即使有能力進行嚴格的事實證明,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核對事實。第四是一些當事人想借助媒體影響審判結果,“找關系不如找媒體”。如果媒體不能自律,則媒體成為對法院施加不當影響的工具。第五是一些非法律專業的公共人物的參與。微博時代的司法中,任何人在法律限度內都有言論自由,很多非專業人士也對審理中的案件紛紛表態,“人人皆為法官”,而新聞媒體對這些公眾人物的帶有情緒化的言論予以推廣,就造成了新聞媒體的監督不當。第六是我國缺乏新聞法,沒有界定監督的邊界。第七是司法的被動,法院對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公布信息。

        新聞媒體監督不當對法治進步的影響是消極的:第一,新聞媒體不當監督將損害審判獨立。審判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輿論審判”大行其道,則公正將不復存在。第二,新聞媒體的不當監督將嚴重影響司法權威。如果法院的判決因新聞媒體的報道而改判,則司法權威蕩然無存,法院成了媒體的附庸。第三,新聞媒體的不當監督還養成當事人借助社會輿論獲取不當利益的慣性??傊?,新聞媒體的不當監督,非但無助于法治的進步,反而會嚴重影響法治的進程。

        二、新聞媒體監督的邊界:國外模式分析

        盡管我國尚無新聞法或相關法律界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的關系,但是其他國家的立法可以為我國提供一些借鑒。關于媒體與司法的關系,目前國外主要有美國模式、英國模式與歐洲大陸模式三大類型。

        (一)保護言論自由:美國模式

        由于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重要意義,美國學術界與司法界均推崇新聞自由,并認為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并不沖突,相反,二者存在相互支持的作用。由于對司法的新聞報道有助于提高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增強對不當行為的威懾,因而新聞自由具有極高的價值。新聞自由對民主也是有利的,因為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進行了外部監督,從而防止了司法權的濫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在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達成平衡,并對言論自由更加重視。

        但是,美國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并非是沒有邊界的。對新聞媒體的限制主要表現為:第一,法官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避免未決案件受到片面報道的影響,例如中止審理或者移送其他地方審理,陪審團成員、證人等須與新聞媒體隔絕,禁止相關人員向新聞媒體作出傾向性的陳述等;第二,對正在進行的庭審活動的新聞報道進行限制:第三,如果法院認為審理中的案件的某些信息的公開會影響公正審理,法院可頒發禁止令,禁止這些信息的公開;第四,片面新聞報道將在事后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保護司法:英國模式

        這種模式比較關注媒體對司法獨立和公正的損害。英國認為,審判的公正及公眾對法院作為糾紛解決場所的信心,比起不受限制的新聞自由更值得保護。因此,對未決案件的新聞報道,會受到更多的嚴格的限制。

        這種模式采用了一些刑罰措施,例如為了抑制新聞媒體對某些事實的披露或者觀點的發表可能導致審理的不公,英國規定了藐視法庭罪。為了防止報道某些具有偏見性的信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法院裁定的限制措施也被采用。這種模式主要被英國及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新西蘭等國所采用。其特點是:第一,新聞媒體披露可能妨礙正當司法程序的信息,將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第二,為防止某些特定信息被公開,可以采取預先限制措施;第三,對案件當事人適用保護性的命令;第四,其他一些程序上的附屬救濟措施。

        (三)保護當事人權益:歐洲大陸模式

        歐洲大陸對媒體與司法之間沖突的解決態度及解決辦法與英美均有所不同。英美法傳統上關注新聞自由與審判獨立之間的沖突,但是對新聞媒體的偏見性報道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問題卻重視不夠。歐洲大陸相對較少關注新聞與審判之間的關系,更多的是關注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人格尊嚴及無罪推定原則等不被新聞媒體所踐踏。

        盡管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反映了歐盟國家的一些共識。該建議指出:盡管公眾有權得知司法機關活動的信息,且媒體也可自由提供這些信息,但是須遵守一些重要的規則:第一條規則是無罪推定。對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的新聞報道,媒體不得損害無罪推定的原則。第二條規則是保護訴訟參與人的隱私。特定案件中,證人的身份是不能被披露的。第三條規則是信息的非歧視性給出。當記者合法地從司法機關得到正在審判的案件的信息時,司法機關應確保這些信息沒有歧視地給予所有提出要求的記者。最后一條規則是禁止將這些信息用于商業目的或者與法律執行無關的目的。

        (四)幾種模式的共同特征

        無論是傾向保護言論自由的美國模式,或是傾向保護司法獨立的英國模式,還是傾向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歐洲模式,對新聞媒體關于司法活動的報道行為均有明確的限制。這些限制總結起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限制對正在進行的審判活動的新聞報道。對正在進行的審判的新聞報道,可能不僅僅與審判公正產生沖突,而且可能與其他個人和社會利益產生沖突。早在1862年,奧地利就對未決案件的新聞報道進行了規制:如果刑事審判程序正在進行。任何人以書面方式發表關于證據的價值、審判結果的推測等的言論,能夠影響公眾輿論,從而使法官產生偏見的,應判處1到3個月的監禁。這是典型的新聞犯罪。當時的法律只是限制公開出版的印刷媒體,隨著電子出版物的出現,該條款作了修改,出版物包括了其他類型的出版物。奧地利1981年的媒體法在1992年作了修改,進一步規定禁止新聞媒體對刑事程序施加任何影響:任何人在之后和一審判決之前討論審判的可能結果或者證據的價值,且能夠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的,將受到180天監禁或者罰款的處罰。法國1994年的新刑法典第434-16條規定:在最終判決公布之前,禁止任何試圖對證人或者對司法當局決定施加影響的言論的出版。英國和歐洲大陸之間的區別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實施的方法。在英國,關于未決案件規則的一系列判例影響巨大,每一個英國記者或新聞媒體人都清楚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所面臨的風險。盡管最近以來管制有所放松,但是違背了這些規則依然是有風險的,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責任。

        2.限制新聞媒體對當事人的報道。如果媒體披露了嫌疑人的身份,則言論自由與個人的隱私和匿名權利就產生了沖突。如果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是公眾人物,則公眾的知情權應優先于個人的匿名權利。但是,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平民百姓,被告的名譽和隱私須予以高度珍視,言論自由在這些價值面前應當受到限制。不公正的媒體報道,不僅僅妨礙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被無罪釋放,當初的新聞媒體報道帶來的羞辱也可能會持續很久。另外,如果新聞媒體的自由不受限制,則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證人的正常生活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很多國家規定了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當事人時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規則。不過,在不同國家,保護的傾向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被認為是公眾所應知曉的,在言論自由與匿名權利之間,美國法律更傾向保護前者。相反地,歐洲大陸國家更注重保護后者,特別是在嫌疑人或者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公開,犯罪的性質、被告的社會地位及證據的價值等,均需考慮。這個問題在奧地利、瑞士及德國等都曾被廣泛地討論過。這些國家的法律大都認為,當事人的身份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在判決之前,其姓名或者照片不能被自由地公開。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此類信息對社會具有重大利益關系,則該類信息可以被公布。關于受害人的信息。只有當公眾必要的知情權大于受害人或者原告的個人權利的時候,,才能被披露。證人如果合理地擔心受到報復,其姓名也不能公開。

        3.限制新聞媒體對審判秘密信息的報道。當涉及審判秘密信息時,新聞自由也將受到限制。例如歐洲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披露某些特定信息將受到刑事處罰。盡管有法律上的規定,但是法律的落實又是一回事。在意大利,證人證言經常被媒體公之于眾。在最近的一些謀殺案件中,媒體審判成了普遍現象。相同的情形在法國、比利時都有發生。德國的情形要稍好一些。審判的秘密信息,主要是未決案件的一些定罪量刑的信息,例如刑事審判中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審判之前對指紋、測謊或精神健康的檢查、現場或實驗室測試的結果,在調查過程中對搜查到的物證的精確描述等。這些信息在判決之前是不應被公布的。

        4.新聞報道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當的新聞報道經常表現為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應成為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1993年法國民法典經修正后,加強了對無罪推定的保護。1995年,奧地利駁回了一些出版商的請求。奧地利的新聞出版商請求認定奧地利媒體法第7條B款違憲。該條款規定了對無罪推定的保護: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但還沒有被終審,任何媒體如果將其描述為有罪或者確定的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該人可以要求賠償,賠償金最高為2萬歐元。奧地利認為,無罪推定原則是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時應遵守的基本準則。

        5.新聞媒體不得商業化利用司法信息。一方面,媒體被認為具有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媒體也被認為是名利場,可能會利用轟動性司法信息獲取商業利益。一些新聞媒體獲取司法活動的信息是為了商業上的考慮,因此往往會創造吸引眼球的詞匯,挑動受眾的情緒。不過,規制新聞媒體商業化利用司法活動信息是比較難的。原因在于,有時很難區分商業化與非商業化的使用。

        三、新聞媒體監督不當的立法與司法對策

        我國并無法律規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之間的關系。2009年11月9日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維護司法尊嚴,做好案件報道,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作定性、定罪的報道和評論。但是這僅僅是職業道德規范,且其規定過于簡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第9條,確定了新聞媒體采訪法院工作的規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初步確定了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的邊界。但是,該規定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由法院自行規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的關系,有失公允。第二,該規定均為禁止性規定,缺乏引導性規定。第三,該規定在內容上過于簡單,表述上不夠明確。因此,筆者希望通過新聞基本法的形式,確立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的地位及其限制,避免出現“媒體審判”的現象。就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明確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的基本規則。通常,新聞媒體在司法案件報道中,對以下幾個方面須小心謹慎,避免損害審判獨立和當事人的權益:對未審結案件的報道;對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對案件事實的定性以及案件結果的評論性報道等。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的重點,應是對司法腐敗行為的監督,而非對個案的監督,特別是不能對審理中的案件施加影響,從而損害法官的內心獨立判斷。

        第二,建立對影響審判獨立的新聞媒體的懲戒制度。目前,由于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新聞媒體應如何正確行使監督權,因此也談不上什么法律責任。即使新聞媒體對一些未決案件進行了不恰當的報道,損害了司法權威,但由于懲戒制度的缺位,司法機關對這些新聞媒體的責任追究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須通過立法形式,確定新聞媒體監督權的邊界,以及損害審判獨立的法律責任。

        第三,建立司法機關向新聞媒體主動公布信息的制度。法院應依據案件性質與公眾對案件的期待,適時恰當地將一些案件信息公布給新聞媒體。如果公眾對案件信息很渴望,但司法機關又不能及時提供信息,則新聞媒體很可能“捕風捉影”,臆造一些事實并大膽揣測判決結果,從而誤導大眾。因此,要構建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信息互動的良好平臺。新聞媒體應當維護司法權威。促進法治進步,而法院也應信任新聞媒體,做到定期溝通。

        第四,健全新聞媒體的自律制度。新聞媒體應承擔起促進社會法治進步的社會責任,但不是充當“媒體法官”,更不能成為一方當事人的“新聞發言人”。

        第5篇

        一、健全新聞輿論的監督環境

        健全的輿論環境是新聞媒體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的前提,為使審判獨立與新聞監督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首先應健全新聞輿論監督司法的制度環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建立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機關報為主,以社會各團體的報刊為輔,以市民報為補充的多元體系的辦報格局。多元的辦報格局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輿論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信息源,將違法及腐敗現象都公之于眾,充分發揮其"第四種權力"的作用。同時,媒體在行使新聞自由、新聞監督權利時,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二)制約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影響,健全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環境。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是不容樂觀的。在目前體制下,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件進行了不當報道,個別法官出于自身利害關系的考慮,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不得不迎合官方媒體的意見,從而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司法不獨立是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個重要原因。據此,應該加快司法改革的進程,從制度上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制定嚴格的法官任免制度,規定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逐漸將黨報、機關報的輿論監督權和審判機關人、財、物管理權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行使,從而賦予法官抵抗新聞媒體不當監督的權力,使得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三)新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部門和人員,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同時,這些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可對即將刊發的文章進行審查或修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違法的報道流向社會。在我國,近年來由于媒體的不當監督從而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些案件中,大都是因為記者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或偏聽偏信,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片面的報道,從而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例如,有的新聞報道在法庭審結之前對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結論,直接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兇手"、"罪犯",從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統一定罪權。

        總之,記者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法院審判活動的誤解,是造成新聞監督妨礙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應該在新聞輿論機構中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下,通過正當途徑與司法機關聯系交涉,既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的情況下對審判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也可以將社會公眾的輿論適度地反映到判決中來,以免法院的審判活動完全脫離民意的監督。

        二、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掌握

        新聞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適度的輿論壓力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我國的現階段,在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強化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尤為必要。反之,如果媒體監督不當,就有可能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新聞監督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必須與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保持一定的界限。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報道。

        媒體在報道案件主要因素時,也要報道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意見。當然,不能要求新聞媒體報道的所有案件都完全真實。雖然新聞媒體在立案、偵查、、審判、執行階段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如實報道,但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必須遵行一定的規律。例如,對法定不公開的審理的案件,媒體一般不應報道或者不應報道案情細節,以免將本不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變相公之于眾了;在立案、偵查和階段,對司法機關尚未認定的證據材料,媒體不得向社會公開,以免妨礙案件偵查和活動等等。

        (二)評論是新聞報道的關鍵,新聞媒體報道案件事實之時,也可以適當地發表評論。因此,應該賦予媒體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當地發表評論的權利。

        首先,允許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對案件發表評論,已為一些國際區域性條約所認可,與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4年1月18日-20日在西班牙馬德里制定的《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馬德里原則》),中國既沒有參與制定也沒有事后加入,但是,該條約對我國今后制定新聞方面的立法無疑具有可資借鑒之處。

        其次,從目前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司法腐敗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適度的新聞監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條件。雖然近年來新聞自由在逐漸解禁,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新聞開放程度同國際上通行的標準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理應通過法治賦予新聞媒體較大的權利,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提供更加寬松的外在環境。當然,筆者贊成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發表評論的權利,并注意以下幾點:1.在立案、偵查、階段,對案情發表評論主要限于程序違法或者司法人員的辦案作風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則不得發表任何評論。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問題,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對此可以隨意發表評論;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何種刑罰不得妄作論斷,以免侵犯法院審判權。2.如果發現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司法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時,在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無論在訟訴的任何階段,媒體都應該立即予以公開報道并同時發表評論,通過輿論造勢促使有關組織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責任,以此保障司法權的公正行使。3.由于我國當前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未盡如人意,如果一些黨政領導利用特權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時,新聞媒體應該立即公開報道,并發表評論,以引起社會公眾的共鳴和義憤,為公、檢、法、司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勢力的干擾提供輿論支持,使其得以頂住壓力公正辦案;也可以使這些試圖干涉司法獨立的人望而卻步,從而保證偵查、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評論應該由新聞機構中配備的專職法律人員主筆或者參與,或聘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把關。且不能是明顯的誘導式傾向性的,以免誤導廣大讀者,同時,發表的評論應聲明屬個人觀點不代表報刊的意見。4.在任何情形下,新聞媒體報道案情對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可能造成侮辱的評論應禁止。否則,媒體的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以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發表任何意見和評論。如果認為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存在錯誤,應該進行批評或抨擊,以利于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予以糾正。

        三、救濟措施

        即使立法中劃定了新聞輿論監督審判權的一定界限,但現實中有的記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熱衷于對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肆意渲染,以引起公眾的義憤,從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造勢,導致審判活動不得不聽從于輿論。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審前報道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救濟措施:

        (一)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直到有偏見的輿論壓力消除后再啟動審判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情已經進行了大肆渲染,法院可以決定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建議對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增補第4款:"為了消除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對審判活動的不利影響,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合議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由上級法院通過指定管轄變更審判地點,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壓力的其他同級法院。為了使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以落實,對于媒體在審前進行過不當報道的,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影響的其他同級法院。

        (三)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判決前向外界(包括新聞媒體)散發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可直接對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作出禁止或限制報道的決定。由于我國的新聞法制尚不健全,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不盡如人意,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其他的事后補救措施都難以消除審前報道的負面影響時才能采用),法院可通知媒體限制報道的決定。

        第6篇

        關鍵詞:媒體;輿論;監督;素質;要求

        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黨和人民賦予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基本權力與職責,具有較為廣泛的受眾參與性、公開性和透明度。如何有效地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真正做到“幫忙不添亂”,對新聞工作者的素質,提出來了較高的要求。

        一、新聞輿論監督與引導的現狀

        1.新聞輿論監督的現狀。

        自建國以來,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媒介主要是報紙、廣播、電視和雜志等傳統的新聞媒介,國家對輿論監督相當重視,各大新聞媒體也各盡其責,發揮著輿論監督的作用,起到了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然而,進入21世紀之后,新媒體時代的到來使我國傳媒界發生巨大變化。

        互聯網成為了有史以來信息量最大、信息傳播速度最快、信息內容最新的傳播媒介,而且其強大的互動使廣大普通民眾也能夠參與到輿論監督中來,人人都可以信息和參與討論,促進了話語權的平等,使輿論監督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但是網絡媒介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一方面是網絡信息的準確性無法核實,虛假信息過多,擾亂人們的思想;另一方面是情緒性言論較多,偏激言論和人身攻擊的帖子屢屢出現,人群聚集造成非正常輿論暴力的出現。而且由于新興媒體的沖擊,傳統主流媒體輿論監督領頭羊的地位逐漸動搖。面對這些問題的出現,我們要利用新媒體時代的優勢,深化和拓展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

        2.新聞輿論引導的現狀。

        廣播電視媒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一直發揮著輿論引導作用,其新聞輿論引導作用主要是通過時政新聞、都市報道、民生關注、法制節目等形式表現出來的??傮w來看,我國的新聞輿論引導工作做得比較成功,一些名牌節目、雜志、報刊等傳播的內容對社會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發揮了良好的輿論引導作用,受到了公眾的普遍關注和認可。但是隨著互聯網和移動接收終端等新媒體的出現,社會語境的開放性、傳播渠道的多元化、傳播范圍的世界性、輿論環境的多樣性等變化使得新聞輿論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我們要對新環境進行分析研究,尋找多樣化的輿論形式,提高輿論引導的效果。

        二、新工作者的素養要求

        1.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

        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聞事業,是黨的事業重要組成部分,是黨我人民的喉舌。這個性質決定了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代言人。因此,實施輿論監督,新聞工作者要有強烈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陣地意識,要研究確定宣傳正確的方針和科學方法,積極穩妥地把干部群眾的思想和行動朝著有利于解決問題、改進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方向引導。

        2.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修養。

        輿論監督工作雖然不具備法律評判作用,但因其必須得亮明觀點,所以輿論監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態、動機必然會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產生影響,這就是要求新聞工作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要處處以嚴格的道德規范要求自己,不能把批評報道作為個人泄私憤、圖報復,為親朋好友或小集團服務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評報道搞有償新聞、有償監督。由此可見,新聞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職業道德修養,不廉潔自律、嚴格要求自己、忽視自身的價值提高,必將給社會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損失和影響,斷送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人生前途。

        3.要有廣博的業務知識。

        新聞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從業人員只有努力做到知識廣博、視野開闊,熟練運用批評報道技巧,嚴格遵循輿論監督原則,才能成為一個稱職的媒體工作者。

        輿論監督的原則包括:真實性原則、典型性原則、政治傾向性原則和適量、適度原則。真實是新聞報道的生命,是輿論監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輿論監督影響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實帶來的副作用,有時是災難性的。新聞工作者實施輿論監督時,必須遵循“真實”這一原則。社會上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只要存在較多,引起民眾人關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卻預示著一種傾向的問題,都可視為具有典型性。輿論監督具有廣泛的社會教育意義,必須注意選題的典型性。政治性原則主要表現在新聞工作者所報道的新聞實事的反映的輿論傾向必須對國家、對人民、對大局有利。

        輿論監督的技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抓好熱點、難點。二是爭取社會合作,拓寬監督渠道。三是要跟蹤報道。四是批評措辭要適度,對一些表示時間、程度、范圍、語氣的形容詞和副詞的運用,要特別小心,因為這些詞統統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實的標尺。特別是對一些夸張、聯想的形容詞的運用,更應慎之又慎。

        另外,新聞工作者還必須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識。

        4.要有嚴謹的工作作風。

        輿論監督是一種強勢監督,從某種意義上講,輿論監督較群眾監督、行政監督、法紀監督等其它監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所以說,輿論監督記者要有耐性,受得了氣,滅得了火;要不怕吃苦,敢于到艱苦的地方去為群眾排憂解難;要機智勇敢,善于應對工作中的各種復雜情況;要心態平和,持之以恒,不要見異思遷,不安本職。因此,輿論監督者必須有細心認真、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

        三、新媒體時代提高新聞輿論引導作用的對策和建議

        1.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思想水平。

        新聞是一種精神產品、一種意識形態、是國家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工作人員要熟悉并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則,為社會發展服務。新聞工作者要加強對新聞工作的認識,將新聞性和政治性、真實性和影響性、實效性和深層性、先進性和一般性、繼承性和創新性結合起來,掌握新聞工作的內在規律,并把它和黨的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等思想政治工作原則有機的結合起來,更好地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2.提高熱點問題的輿論引導水平。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總會出現一些新的社會矛盾和熱點問題,新聞輿論要借助熱點、焦點問題,對公眾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新聞輿論可以通過對熱點問題的深度報道,深入剖析,為公眾釋難解惑,平衡公眾的心理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新聞輿論有好的引導作用也可能會產生負面的引導作用,我們在引導的過程中,要對利弊進行明確分析,對民眾進行積極健康的輿論引導。所以我們要對社會發展形勢有準確的把握,明白如何抓住熱點、選擇熱點、剖析問題、適度調控,及時有效地透過事物的表象看到其本質的東西,真正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

        綜上所述,說明輿論監督是一項責任重大的神圣工作,只有輿論監督記者素質過硬,本著對黨、對人民、對社會同時也對自己高度負責的精神,寫出來的輿論監督報道才經得起檢驗。才能真正擔負起輿論監督的重任,針砭時弊、隱惡揚善,為社會主義三大文明建設發揮好喉舌作用。

        參考文獻

        [1]王勝利、郭東興,《輿論監督中新媒體與傳統媒體的角色對比》[J].《新聞愛好者》,2012(5)

        [2]向西,《重新思考媒體的監督功能》[J].《中國質量萬里行》,2012(6)

        第7篇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其內涵就是司法機關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員的職能活動為載體,以嚴格依法為基準,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堅持平等、正當的原則,且要在審判結果上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工程,其價值蘊含包括適用法律平等、訴訟程序正義和判決結果公平等方面 [1],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進行理解:一是實體公正。指現行法律分配給人們的權益與其通過司法活動所確認的權益相一致,且這種一致性應得到司法機關的充分保障。關于實體公正,我國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是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和準確地適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適用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充分保障每位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益,它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對處理各類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規律性的科學總結。三是執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嚴格地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使紙上的東西得到切實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員的執法形象必須公正,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除了要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處理案件外,在言行上還要符合司法人員的身份。只有司法機關形象公正,社會公眾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濟才能成為社會公眾一旦發生糾紛的首要選擇,促使社會公眾的矛盾和糾紛都能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消解,從而避免社會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決。

        可見,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執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實體,都要求司法人員忠實地服從和使用法律,始終站在客觀中立立場,不偏不倚,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才具有新聞價值,于是新聞工作者常常過多的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動具有一定的過程和程序??梢?,新聞媒體過早的報道、評論勢必會侵犯司法獨立的原則,形成媒介審判,對司法公正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傷害??梢哉f,新聞報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動性、重要性、顯著性、新奇性的案件,從而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媒體熱點,而且,新聞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往往注重結果,追求懲惡揚善、分清是非為目的的正義,這使得其常常要對司法機關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當基礎上的正義構成強大的沖擊,對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媒體壓力,從而產生“媒介審判”的不良效應。

        媒介審判這一概念發端于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我國臺灣學者尤英夫認為:“報紙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可稱為報紙審判?!?[2]

        筆者認為,所謂“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其是對人民法院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新聞媒體報道的對象一般是民憤極大,影響甚廣的“非自愿社會公眾人物”,在事實的選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所發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顯著性。隨著傳媒業的迅速發展,媒體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和白熱化,一些新聞媒體對具有極大影響力和可讀性的案件報道趨之若鶩,對其進行長時間、大容量、一邊倒的宣傳和炒作,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氛圍。在這樣的情境下,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就不得不考慮公眾媒體的壓力,從而導致某些案件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這實質上是一種嚴重的越位現象,其干擾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對“媒介審判”與司法公正兩者間的沖突性,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新聞是自由的,其對法庭的報道和批評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其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該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訴訟程序開始,新聞媒體的自由必須向公正審判的公共利益讓步。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新聞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當受到限制。不僅新聞的采集、和傳送要遵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而且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更要慎重。也就是說,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要采取對法律負責、對真實性負責的態度,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新聞工作常常過多的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傷害。所以,新聞媒體既要發揮披露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又要對新聞報道加以規范和引導,以此防止和消除對司法公正產生的負面影響。

        為削除新聞媒體與司法行為兩者關系上的緊張與不和諧,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獨立和傳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導和監督,使之達到良性互動與合理構建,形成媒體與司法之間的積極合作、良性互動的主導性關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與新聞媒體正當采訪權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進的過程中,如何促進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獨立的良性互動關系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一是提升執法辦案水平。在現實生活中,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人民法

        院應積極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確保司法公正是當務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識豐富了,業務水平提高了,將會把一個高水平的庭審展現在新聞媒體記者面前,以其閃爍著法律的尊嚴理性和智慧的專業才能贏得記者的尊敬。同時,辦案法官要精心審判好每起案件,認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書,保證案件從實體到程序都不出現瑕疵,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四是強化自我宣傳意識。人民法院在抓好執法辦案的同時,應充分利用院內外各類宣傳平臺,豐富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及時上報稿件、編發院內信息簡報,全方位、多角度、寬領域宣傳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壯大宣傳聲勢,做到審判活動與宣傳工作合聲合拍,為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出濃厚的宣傳氛圍。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內部的自我宣傳。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網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傳平臺對審判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及時宣傳,不斷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對外宣傳。進一步加深與各類媒體的溝通,努力與其建立起誠實可信的良好關系,協同做好每一個旁聽庭審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拓寬法制宣傳面,形成集中宣傳報道的聲勢。

        一是提升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涵養。新聞從業人員應遵循新聞職業道德,規范自身的行為,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視新聞媒介與獨立司法的區別,時刻謹記自身的位置與職責,做獨立、公正、超脫的旁觀者,樹立距離意識,保持足夠的冷靜,不要急于做評判、下結論,有效防止“媒體審判”。工作中,應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切實尊重審判獨立,遵守法庭秩序,報道案件信息時認真負責,嚴謹審慎,客觀公正,向社會公眾報道真實的審判過程和客觀的情況,堅決杜絕“有償新聞”,以新聞從業人員的良好職業形象,與法官一道為實現媒體監督與案件公正審判的良性互動做出努力。

        二是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學習。審判活動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業的職業特征,從事法制報道的新聞媒體記者和編輯要了解審判規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要把握現代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審判工作特點。所以,新聞從業人員應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熟悉司法運作過程,對審判過程中的報道要慎重、嚴謹,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不作評述性報道,應不偏不倚,避免傾向性,不得充當訴訟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當當事人與法官間的裁判員、審判員,更好地處理好新聞媒體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最終達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強化涉訴稿件的審核監督。新聞媒體應加強內部的審稿力度,對監督司法的稿件進行嚴格審查,把好政策法律關,確保沒有明顯的誘導和傾向性的內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報道流向社會,避免錯誤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侵害司法獨立,損害司法公正,從而正常有效地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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