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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的時效性范文

        時間:2023-08-16 17:05:33

        序論:在您撰寫行政處罰的時效性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行政處罰的時效性

        第1篇

        關鍵詞 行政處罰 防雷裝置 設計審核 違法撤銷

        作者簡介:賈晉杰,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法學碩士,武漢市氣象局,研究方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李F,武漢市氣象局。

        一、典型案例引入

        二、案例中“撤銷”處罰的法律適用評價

        (一)從法律適用理由進行評價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顯然,對此款法律條文的正確適用,需理解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輕微和違法者已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

        “以人為本”主張人是發展的根本目的。本案中,建設方未按法律規定申報防雷裝置審核,此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能是防雷裝置設計缺失或未達國家相關標準,建筑物防雷隱患突出,隨時有可能遭到雷擊并威脅人身財產安全。這與我國《憲法》所賦予的保護居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精神背道而馳。人的生命無價,所有法律都應保障生命的莊嚴和神圣。建設方以非法私利對抗國家的法律及政策,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危害了行政處罰制度。本案中出現了建筑物已在建設過程中但建設方還未及時申請防雷裝置審批的情形,破壞了國家行政審批制度的完整。因此,本案中建設方的違法行為不應視為程度輕微。評價一個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后果,不能只把經濟因素作為唯一評價標準。筆者認為,維護、遵守法律規范,遵守法律義務的自覺性喪失可能會帶來比經濟方面更嚴重的危害。違法行為若及時糾正則不予行政處罰,因此認為“及時”糾正的時間節點是在行政處罰作出前。本案中,行政處罰決定已作出,建設方才去補辦審批,超過了這一時間節點。至此,筆者認為建設方的違法行為雖沒有造成直接經濟上的危害,但不屬輕微且未及時糾正,氣象主管機構據引《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來“撤銷”處罰,缺乏法律理由。

        (二)從適用結果進行評價

        不予行政處罰和撤銷行政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予行政處罰是免除了違法行為違法性,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依法對有某種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情形。盡管違法行為在外在形式上與某種違法行為具有相似性,但本質上仍然不失為合法行為。而撤銷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梢?,撤銷行政處罰適用的情形是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是由于行政機關自身錯誤,導致行政行為缺乏所應具備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的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不予行政處罰和撤銷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前者決定的作出是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而后者是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前者作出是因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而后者以因為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的過錯為前置條件。本案中,氣象主管部門的“撤銷”行為的理由是違法者的補辦相關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行為,但此行為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因此,“撤銷”行為存在錯誤。

        三、案例中“撤銷”處罰行為損害的法益

        “撤銷”處罰行為損害的法益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是法律的權威性。法律一經頒布就應嚴格遵守并有效執行。本案中,對未申報防雷裝置行政審核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行政處罰作出后,基于違法者的補救行為而撤銷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實質上,建設方的違法行為并沒有得到任何處罰,法律沒有得到正確實施,法律的權威性受到了來自違法行政行為的挑戰。第二是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拘束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在行政行為成立后,即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執法者無合法理由隨意“撤銷”處罰決定侵害了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拘束力。第三是公共利益。由于建設方延誤報審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導致部分防雷裝置設計留下難以補救的安全隱患,考慮到雷電災害巨大的破壞力,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人身及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將可能受到嚴重損害。罰款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建設方的違法拖延報審行為,從而對其所帶來的公共安全隱患進行一種象征性物質補償。執法者的“撤銷”處罰行為實際上是取消了這種補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護。第四是國家財產?!缎姓幜P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行政處罰成立后,罰款應直接上繳國家財政,所有權歸屬國家,該筆金額的性質應理解為國家財產,因此“撤銷”處罰決定實際上是對國家財產的一種非法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 四、案例中“撤銷”處罰行為可能引發的消極后果

        防雷行政執法既具有一般行政執法的共性,也具有基于防雷安全領域的特殊性。氣象主管機構無合法理由“撤銷”自身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僅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還嚴重侵害了法律權威性和法治精神。雖然,公民法制意識提升已逐漸形成行政執法的合法性的重要監督來源。但是,建設單位作為“撤銷”處罰的受益方,守法意識被淡化和模糊,無法有效實施監督權利。執法實踐中,多個建筑物都來自同一建設方的情況較多,如果他們認為無論行政處罰是否做出,只要最后獲得行政審批,之前的行政處罰便可以撤銷,那么防雷行政執法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部分建設方未及時申報建筑物防雷裝置審批,建筑物開工數月后甚至幾近完工時才將申報材料交至審批窗口。依據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屆時將建筑物強制拆除再要求建設單位申報審批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錯過了技術評價的最佳時間 。對于建筑物已施工部分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問題的整改已十分困難,建筑物內人身財產安全將存在長期隱患。對防雷裝置設計風險防控的作用也大打折扣,后期補救不僅會耗時耗力,防護效果上也不盡人意。再加上建設方之間的互相比較心理以及共同傳遞的“打擦邊球”心態,更是使得以后的防雷執法工作步履維艱。

        五、案例中“撤銷”處罰行為產生的原因

        (一)來自執法環境

        建筑物建設開工須保證設計方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防雷裝置屬于建筑物的構成部分,所以開工前應確保防雷裝置設計安全達標。從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作用來看,防雷裝置設計審批應在建筑物施工之前。在實踐操作中,一些省份的建設部門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獲得施工許可證前應通過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查。而其他省份在政策上則缺乏有力的支持。

        另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的是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需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包括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報告出具機構是其下設的防雷中心。由于技術服務需要建設方承擔一定的費用,難免會讓建設方對氣象主管機構既從事技術服務又從事行政執法的的合理性產生質疑,延誤了設計技術評價的時間和報送行政審批的時間,同時也超出了行政執法處理決定作出的期限。

        此外,相關科普、法律宣傳工作不到位。一些建設方并沒有認識到防雷裝置之于建筑物的重要性,簡單認為報審只是跑流程而已,對此并不重視。雖然《氣象法》很早就授予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行政執法權,但至今仍有建設方存在抵觸,在執法過程中采取不配合的態度。

        (二)來自執法者

        執法者雖然對防雷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內容比較熟悉,但對正確理解法律涵義,如何正確適用法律還沒有較好掌握。其次是工作理念存在偏差,忽視了防雷執法和建設流程上的前后有機關聯,單純從是否辦理防雷裝置報審流程考慮問題,破壞了執法的規范操作程序,產生的嚴重后果不僅違法甚至可能犯罪,致使今后的執法活動變得十分被動,降低了執法工作的整體效率。

        第2篇

        關鍵詞: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力度;行政處罰效力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币话阏J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我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時間,建國后我國陸續出臺許多行政法律法規,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處罰問題,這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接受檢驗。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施行,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增長速度逐年遞增,個人以及各類企業的收入也隨著經濟的增長在增加,原來的各部門法在處罰力度上就顯得不適應環境的變化。因此提高行政處罰效力至關重要。

        (一)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行政處罰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與矛盾,相應的法規制度就要隨之調整并做到處罰有力,使“黑網吧”等新的社會問題不再屢禁不止,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二)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然而現有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使得很多不法者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損害其他公民的權益。如果不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有力打擊各類行政違法現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嚴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處罰的效力,“黑診所”、“黑加工點”等才能徹底滅絕,使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得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由于缺乏較高的行政處罰效力,再加上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時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因此,必須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管理任務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發揮政府職能

        現代政府發揮著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以及社會服務四大職能。政府要想充分發揮好四大職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嚴厲打擊各種行政違法現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會環境的穩定。

        二、當前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以來,在打擊行政違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行政處罰涉及領域眾多,如稅務、工商、衛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門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規,在具體操作時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行政處罰效力低,不能夠產生足夠的震懾力,使得不法之徒打擊不盡。比如,非法謀取的利潤與被執法人員抓到受到的懲處相差懸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者就會選擇冒險,即使有許多被懲處,但相對無力的懲處力度使得違法現象杜之不絕。從下表中各法規常見問題的處罰標準可以看出相對疲軟的處罰力度:

        這些法規最早的如《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開始實施,其他的法規雖然進行過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證與時俱進,因此,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我們一定要針對實際問題,提高行政處罰的效力。

        (二)行政處罰實際操作水平不高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的實際操作水平不高,行政執法行為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實際要求相去甚遠:一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法律專業畢業的人員更少;二是執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頻繁以及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違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法人員有過硬的業務能力。而現在執法人員業務技能還有相當差距。使得一部分執法人員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經相應領導批準,進行重大處罰時不經集體討論私自決定,或是對當事人調查了解不夠詳細就早下結論,或者有人執法犯法,利用職權,謀取私人利益,這些不規范的操作行為都嚴重影響了行政處罰效力。

        除了執法人員自身的因素外,執法條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處罰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雇用非公務員執法的情況比比皆是;有的執法機關經費緊缺,辦案經費不能保障,辦案很難及時到位;有的執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后,辦理業務沒有采用先進設備,難以適用辦案要求。這些都不利于提高執法效益。 (三)行政處罰責、權、利不明確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被依法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但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對現行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組織通過規章委托,變相取得了執罰權,這些執罰機關龐雜,在執罰過程中存在執法重疊或是執法漏洞的問題。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造成執罰隊伍過多過濫的局面。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地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某些部門執法人員數量又不足,使得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嚴重影響了執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處罰標準

        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經歷了一定的過程,符合一定時期的經濟狀況和當時的社會環境。我們已經認識到,社會環境變化的速度是非??斓?,尤其是我國近來經濟增長速度始終持續保持較高水平,有關法律法規應隨著社會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而不斷地調整與完善。就行政處罰方面來講,在有的部門,甚至還沿用幾十年前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于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難以達到理想的處罰效果,操作性不強,有些根本無法再適用于當前狀況。因此,必須依據現實的狀況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

        1.提高貨幣處罰標準

        關于行政處罰,重要的一項就是罰款。許多法律法規中制定的罰金標準是以制定法律時的物價水平為參照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物價水平發生了顯著變化,但執法依據仍然是法律當時規定的標準,因此,違法者被罰沒的款項相對于其謀取的高額暴利來講微不足道。物價水平在發展變化,幣值也在變化發展,現在的幣值與制定法律時的幣值已經有了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在實施處罰時應該被充分考慮到。

        另外,如何界定違法所得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重要的問題。如我國《食品衛生法》第11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0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應的處罰就會較輕;如果無法界定違法所得,則只處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罰款,對于目前的經濟水平來說,也根本達不到處罰目的,更不用說是實現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貨幣處罰一定要提高處罰標準,使處罰達到相應的目的。例如,對于屢禁不止的亂張貼小廣告的問題,目前執法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取締非法小廣告,但是抓到相關責任人只是處以少量的罰款或是處罰相關責任人清除違法張貼的小廣告,這樣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廣告問題一直無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處罰力度不夠,不能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目前,北京擬審議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草案,對于亂發小廣告最高處罰50萬。我們相信這樣的處罰力度會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達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貨幣處罰力度

        除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之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處罰方式。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等。這些處罰方式本來很有力度,但對違法者被處罰之后重操舊業,沒有對其經營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許多同類違法事件屢次出現,就是對違法者的懲處力度與限制力度不夠。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罰責較輕,沒有足夠的震懾力,給違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機會,而國外許多法律則較嚴格。例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五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恰恰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這樣就使得許多不法者敢于踐踏法律的尊嚴,多次違法。

        (二)豐富處罰手段和方式

        很多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認為現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因此,我們應該對現有的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并增加一些新的處罰手段。對于行政處罰手段和方式,我們可以采取歸類和列舉并用的方法,將各種行政處罰手段類別化。例如,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輔助措施加以補充。這樣通過多種處罰手段并用的方法來達到處罰目的。

        (三)要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思想教育:一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執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法水平的優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保證在執法中,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這包括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對嚴格執法、忠于職責、出色完成執法任務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并將處理情況載入檔案,晉級增資、提拔重用等都要與之掛鉤。還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理到執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出現錯案,一追到底,決不姑息,該獎則獎,該罰則罰;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專業的執法人員也學習法律知識。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以吸引優秀大學生從事執法工作。要把住執法人員的入口關,同時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堅決調離執法機關。同時,制訂規章制度來約束與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要真正做到有效執法,提高執法效力。對于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也要嚴懲,這樣才能保證一支良好的執法隊伍。

        (四)加強部門間溝通、合作

        遇事不應該相互推諉,而應該相互配合,使執法效力得到有效保證,互相推諉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執罰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應用制度加以規定,同時應將一些執行權力的實施返還給行政機關,減少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的數量,這樣不但能保證法院的超然地位,還可以使更多的行政執行順利實施,從而提高行政執法效力和行政效率。

        第3篇

        一、立法缺陷評述

        1、條件缺陷?!缎姓幜P法》第29條第1款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痹摽畲_立了我國的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2年;二是該行為2年內未被發現。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是適當的,它體現了一定的事實狀態必須持續特定的期限,該期限不能太長,也不能過短,它不僅與我國民事訴訟時效2年相一致,同時也與刑事處罰時效相衍接,體現了法律體系一定的層次性。但第二個條件筆者認為是不妥的,不能以是否被“發現”為條件。否則,從另一方面是否可以這樣理解,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事實上以行政機關是否作為為標準分類 ,對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存在四種行為:一是違法行為2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處罰;二是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給予行政處罰;三是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未給予處罰;四時違法行為2年內被發現,因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未給予處罰。

        筆者認為第一、二種行為符合立法精神。第三、四種行為背離了立法本意。違法行為在被發現2年或更長時間后給予處罰,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司法實踐中也行不通。理由如下:第一、它與時效制度相矛盾。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使久以持續的事實狀態得到社會認可并上升到法律確認。違法行為在2年后消極因素基本消除,不管是否被發現,都已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行政機關若對其處罰 ,就動搖了時效的立法基礎,重新回到沒有時效制度的老路上來。第二、它與行政處罰時效的特定目的相沖突。行政處罰時效的特定目的在于:一是促使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包括行政處罰效率;二是著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等被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第一個目的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盡量短時間內行使職權,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懲處;第二個目的要求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前提下,被管理相對人在盡量短的時間內不受行政處罰,以確保社會穩定。兩個目的都要求行政處罰時效所經過的期限不能過長。否則行政處罰時效目的將化為烏有。第三、它與行政處罰時效基本原則相抵觸,《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只要違法行為人徹底糾正違法行為,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著重堅持教育之原則。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2年內已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處罰有背教育原則。第四、與刑法比較會產生處罰失衡、責任倒掛現象。從公平角度出發,在相同機制下,犯罪應受更重處罰,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刑法規定,犯罪只要經過特定年限,無論期間是否被發現都不受處罰。由此就存在一個問題,犯罪行為經過5年或者10年等年限后就不受處罰,而一般違法行為只要被發現,哪怕再長的時間后仍要受處罰,顯然違背法理的基本原則。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新刑法第88條規定,在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筆者認為這里的立案應是對人的立案,而非對事的立案,且須符合其它條件。否則只要案件一發生,公安、檢察機關一立案,就不存在不受刑事追訴的案件,就無需制定刑事處罰時效制度。

        2、法律術語缺乏科學性?!缎姓幜P法》第29條第2款對行政處罰時效持續事實狀態起點時間的例外情形作了規定,即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它與其持續2年時間條件的例外情形(即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經過6個月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 )都是符合我國實際的。都是對時效原則的補充完善。但是,用“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來表達,筆者不敢茍同,它在司法實踐中易產生誤解,會導致執法的混亂。因為繼續與連續都不表示一個行為的持續狀態。例如,甲某于2003年4月25日、4月30日至5月1日間、11月5日、10日四次參與賭博。時效持續狀態的起點時間從何時算起,往往存在多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從11月10日算起,理由是甲某賭博行為具有連續和繼續狀態。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逐次賭博的時間分別計算,理由是甲某行為雖有連續和繼續狀態,但其行為間存在間隔,應分別計算。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分別以5月1日、11月10日分別計算,理由是甲某行為前兩次內部與后兩次內部間存在連續和繼續狀態,而前后各兩次間存在間隔,應分別計算。僅與法律條文相對照,這三種意見無疑都是正確的。由此由同一事實產生出三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悖于法理原則,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易造成執法的隨意性。

        3、對時效中斷制度未作規定,法律缺乏嚴密性。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期限內由于發生特定的事實,前一行為的追訴期限從后一行為的期限起計算。它是對時效制度的完善、健全,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利益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立法缺陷的成因

        造成我國行政處罰時效立法缺陷是受多方面影響的。筆者認為,歸根結底是由以下三方面決定的:

        1、歷史原因?,F行立法是在總結原有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基礎上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受到原有機制的約束,甚至全盤照搬原有的法律條款,例如第29條第1款以“發現”為條件就是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第29條第2款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就是照搬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

        2、現實原因?,F行社會缺乏與法律配套的外在條件,包括執法環境、執法條件、執法人員素質均與法律的要求不相適應。如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后未予處罰的,往往是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結果。

        3、法律的內在原因。即法律缺乏統一性。例如我國刑法分則中明確了連續犯、持續犯以及繼續犯的內在區別。而刑法在總則中又抹殺了它們的內在區別,以致行政處罰法在揚棄舊刑法過程中出現偏差。

        三、立法完善

        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存在諸多內在缺陷,對它進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筆者建議將其修改為:第一、行政違法行為經過2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追訴期限自違法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三、在追訴期限內又進行同一性質違法的,前項違法行為自后項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作出這種修改的理由如下:

        1、對于第一款,原來以“發現”為條件,采取的是主觀因素,從而導致行政機關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機關在發現違法行為后,可以行使處罰權,也可以保留處罰權,甚至可以放棄處罰權,使已發生的違法行為處于不穩定狀態。而刪除“發現”二字,恰恰是變主觀因素為客觀因素,只要行政機關在2年內未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就無權再給予處罰,使已過2年的違法行為處于已穩定的狀態中,完全符合時效的立法本意。

        2、對于第二款,只是法律術語規范問題。所謂繼續,可指同一行為的延續,也可指不同行為的延續,是個多義詞語,不足以表達特定涵義的法律術語。連續是指多個同一性質行為的連續,且多個行為間存在間隔。而持續表示的是單一行為的延續,因而不存在行為間有無間隔問題。行政處罰時效所要表示的恰是單一行為的延續。

        3、對于第三款,是對總原則例外情形的特殊處理規定,它是對總原則的完善、健全。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違法行為人再次或多次違法的,可見其主觀認識不深、客觀危害不淺,應適當延長追訴期限,因此應援引時效中斷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立法者并非完全忽略了時效中斷問題,只是將時效中斷制度并入了“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條文中,但是,他們卻忽視了二者存在的本質區別。時效中斷必須在時效的追訴期限內,而“連續或繼續狀態”則沒有這個限制。將兩種性質不同的制度并在同一法律條款中,不僅在理論上缺乏科學性,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易造成執法的隨意性。因此,應將二者用不同條款準確確定。

        第4篇

        一、對丟失檔案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認識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這一期限,則不能再行追究?!缎姓幜P法》設立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有利于督促行政處罰主體集中精力查處案件,克服行政效率低下的作風,有效地提高國家行政管理的效能。同時,也便于行政處罰主體及時查明案情,防止因事過境遷而增加案件調查取證的難度,減少行政處罰發生失誤的可能性。此外,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經過較長期間未被發現,而此后行為人又沒有實施新的違法行為,表明他已經不再對社會具有危害性,行政處罰的目的業已實現,沒有必要再通過適用行政處罰達到對違法的糾正。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起點有下列兩種計算方式:

        一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規對各種形態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準也不相同。對只要實施了規定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要某種行為結果的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需要有某種結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則應當從該行為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是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發生之后,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狀態―直處于持續之中。

        考查《現代漢語詞典》對“丟失”及其相關概念的解釋:“丟失”的含義是“遺失”,而“遺失”的含義是“由于疏忽而失掉(東西)”,而“失掉”的含義則是“原有的不再具有”。筆者認為,“丟失檔案”的含義是指有關機構或人員由于疏忽而使原來處于其有效管理之下的檔案下落不明而不再具有。鑒于“原有的”檔案發生“不再具有”的結果是“丟失檔案”概念的基本含義,筆者認為“丟失檔案”違法行為屬于需要有某種結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其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起點應當從該行為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丟失檔案的結果應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取證的特定程序予以確認

        “下落不明”是丟失檔案的客觀外在表現,“丟失”則是人們對檔案“下落不明”所作的主觀判斷。對丟失檔案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首先必須對客觀上處于下落不明狀態的檔案,從主觀上確認其丟失的結果。

        檔案下落不明的具體表現,是檔案脫離了對其負有管理責任者的控制而去向不明。在檔案管理實踐中,被有關機構或者人員放錯或者遺忘了具置而下落不明的檔案,由于一個偶然的機會而被重新發現的情況所在多有。當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檔案下落不明需要將其確認為丟失檔案的違法行為而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時,由于顧及到下落不明的檔案存在將來重新發現其下落的可能性,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對于下落不明的檔案確認其丟失往往猶豫不決。此外。檔案行政執法人員還常常對檔案下落不明起于何時難以甚至根本無從查清的事實備感困惑。

        對丟失檔案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因為種種顧慮放任丟失檔案違法行為的發生而無所作為。由于丟失檔案是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面對客觀上處于下落不明狀態的檔案,從主觀上確認其丟失的結果顯然應當十分嚴肅和慎重。而由一個公認的權威部門對下落不明的檔案通過特定程序確認其丟失的結果,正是這種嚴肅和慎重的具體體現。

        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為人民法院針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設定判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特別程序的規定,即法律授權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以判決來確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失蹤或者死亡的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由于經過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是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和基礎,對于下落不明的檔案能否確認其丟失的結果,筆者認為應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檔案違法案件過程中通過調查取證的特定程序來予以最終確認。

        三、丟失檔案違法行為發生時間應當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認檔案“丟失”之日起算

        在查處“丟失檔案”違法行為時,對于客觀上下落不明的檔案主觀上確認其“丟失”結果的發生之日,是確定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起點的關鍵因素。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關于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的規定,對于下落不明的檔案確認其“丟失”結果的發生之日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痹摲ǖ谝话倭邨l第一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痹摲ǖ谝话倭藯l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备鶕睹袷略V訟法》的上述規定,公民下落不明只有滿一定期限,其利害關系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或者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后,首先要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只有在規定的公告期間屆滿后,法院才能根據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最終的判決。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公安派出所 消防 行政處罰 權限

        近年來,《中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門所頒布并開始實施的《消防規定》都對公安派出所經常參與其中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了嚴密的規范和明確,但是卻并沒有針對公安派出所方面持有的消防行政執法所具有的相關權限進行明確和規范,而消防監督和檢查的工作則是直接屬于一種行政機關類型的重要執法行為。公安派出所也根據各類消防法律、規章制度以及其他各類規范性的文件來展開相應的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真正的為提升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方面發揮出了非常積極的作用。而且公安派出所在實踐的過程的當中所開展的消防工作都已經具備了許多成熟的經驗,這些經驗都非常值得借鑒和推廣。而一些仍然處在探索和嘗試當中的做法依然有待求證。

        一、消防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對象

        我國的消防法當中對消防行政處罰做出了明確的指示和規定,特別是在消防法的第70條規定當中的內容直接明確授權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獲得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權的權限。因此就不得不讓人思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行政執法的意義之上到底處于何種的地位,其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對象又是哪一種類型等。而且從原有消防法當中名稱為公安消防機構改名為修訂版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這就可以直接看出消防機構開始真正成為公安機關內部的一個有效內設機構,而并不是在行政處罰當中只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而且在《消防法當中所明確規定的政府掛牌所發生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責令其停業和停產將直接對其經濟以及社會的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而且與之相關的報告也都是由公安機關來上報給政府,因此這就充分的表明消防機構并屬于政府方面的部門。所以消防機構所具有的行政處罰權利主要來自法律方面的直接授權,并不屬于某個行政機關的委托,所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就直接隸屬于行政處罰所規定的經過法律授權的,本身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有效組織。

        二、 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權限的必要性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目前,我國現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則根本無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步伐,因此就必須對這種問題和狀況加以改善。公安派出所處于基層位置,因此能夠有效的跟上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而且在《中國消防法》當中也明確規定,公安派出所主要是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方面的工作,同時也會相應的開展有關消防和宣傳教育,這樣才能更加具體而有效的得以實施,而這些都由公安部門來對其嚴密的規定。因此就必須授予公安派出所,真正進行消防檢查的權利,這在我國法律的實踐方面都具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以此就必須要賦予其消防監督權利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消防執法的權限。從而保證其不只是具有監督的權利,同時還具有相應的執法權利,這樣那些表面敷衍的工作局面就不會再出現,因此這些問題都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極不相符。而且消防處罰也并不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今人們的消防安全意識仍然普遍較差,大多數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識仍然有待提升,所以很難促使相關單位能夠真正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權限能夠及時的消除火災的隱患

        《中國消防法》和《消防規定》當中都只是對派出所內部人員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當中的主要責任加以明確,然而對相應詳細的工作程序仍然需要通過公安機關來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單位方面很容易出現消防違法的行為,而這也是派出所開展日常的監督管理檢查工作過程當中,最容易發現和引發的安全管理隱患,因此就必須要對這些方面,加大其所具有的查處力度,但是卻因為公安派出所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的權限并沒有獲得授予,因此到目前為止無法對其進行查處處理工作,這就需要將此類事件全部交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來開展和進行,然而一些相對具體的移交手續或者是與之相關的文書等并沒有做出相應的明確效果,為所以在真正的實際工作過程當中,很容易就出現消防和違法的行為,從而導致其無法真正的及時獲得查處的情況。

        (三)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權限能夠有效落實消防監督管理的規定

        當公安派出所內部的工作人員真正的參與和實施到消防監督管理的工作當中時,能夠有效的直接形成一項全新的管理工作模式。同時也有少部分的人會對相應的消防管理監督方面的工作并起到更加深刻的印象和認識。因此就必須要從公安派出所內部所具有的消防監督管理的權限。根據其行使的主體來看,由于公安消防機構在工作的實踐當中和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員接觸比較多,所以就很容易給消防行政方面的人員造成一種消防機構只是唯一的一種監督檢查的主體的認識錯誤,因此就會對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們開展相應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作出一個自覺性的抗拒作用,這就直接給公安派出所內相應的工作人員消防工作的開展,直接帶來了明顯的阻礙和影響。而且這些對于公安派出所內部的工作人員們來說,這些工作人員也都普遍的認為,消防方面的工作都是屬于和消防部門兩者之間的事件,這就想法直接成為一種定性的思維。目前大多數已經頒布了的規章制度對于公安派出所在進行和開展消防監督管理的工作當中,其所要履職的有效范圍都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而這些規定也都只是局限在消防管理工作進行監督,還有檢查和權利方面,因此這其中并沒有作出非常詳細而又具體的行政監督處罰的權利,這就直接促使多數民警在執行消防監督管理的工作時,其自身也缺乏相應的認同感,這就直接促使多數的民警普遍認為消防監督工作并不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主要范圍,從而導致這項工作的積極性大大降低,同時也在實踐的過程當中出現了消極怠工、甚至是不作為的情況,導致一系列的問題產生。

        三、公安派出所無法實施范圍的消防行政處罰權限

        (一)消防法并沒有明確授予公安派出所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規定指出消防行政處罰權主要是授予給公安計算消防機構,而立法者對公安派出所實施的消防行政處罰行為仍然保持著一個否定的觀念和態度。而有些地方企業等都提出應該充分的發揮出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的安全檢查過程當中必須發揮出必要的作用,然而消防安全工作所具有的專業性非常的強,因此為了能夠有效的避免在罰款和處罰過程當中的隨意性,就必須要對公安派出所的檢查工作進行授權,因此就仍然是以公安消防機構來按照法規規定來做出相應的界定和處罰。

        (二)規范性文件所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的權利具有無效性

        多個省級公安機關都出臺了相應的文件,他們將公安派出所當中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而且這些文件也都直接涉及到了法人、公民以及其他許多組織所具有的義務和權利等,同時還具有比較普遍的約束能力,這種文件就被稱為規范性文件。這類規范性文件通常都不能將其作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存在。而且在《行政處罰法》當就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劃分出三類的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同時也直接規定了設定此類主體法律文件的主要類別。行政機關內的行政處罰權只能使由法律法規來進行規定,而法律法規所授權的具有相應公共事務管理只能的組織也只能是由法律法規來進行授權,并以此來委托進行行政處罰的設置,必須要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定來進行,所以公安派出所不能因為規范性文件的授權而取消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權。在很多個規范性文件當中都有提到,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權時,必須要出示相應的法律文書,同時還必須蓋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印章,這樣才能真正表明行政處罰是否真是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所作出,并且是否具有相應的合法性等。而公安派出所不能接受委托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權利的理由有以下兩個:(1)此類的委托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同時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及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都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來進行。而一些規范性的文件則不能將其作為相應的依據。(2)公安派出所完全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所規定的受委托的主體,因此相對合法的受委托主體則應該是依法成立的公共事務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

        四、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執法權限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

        在《中國行政處罰法》當中就明確指出和規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方面的權利,也包括在行政拘留當中必須要有公安機關內的工作人員來進行有效的實施?!吨袊婪ā樊斨忻鞔_規定并指出,所有涉及到消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其中所包含的罰款、責令停工以法的權限。事實上派出所所具有及警告和行政拘留,還有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吊銷許可證明等行政處罰的方式。同時也應當根據《中國消防法》當中規定的吊銷許可證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要有原有的許可機關來加以實施,所以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備這兩種消防行政執法權限,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只有罰款和警告這兩種。而責令停止施工和沒收違法所得這兩種行政處罰由于程序過于復雜,因此在取證方面就需要比較專業的消防知識來進行支撐。

        (二)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執法權限的機關以及法律的規范

        通常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指那些違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的權力,這就必須要以自身的名義來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同時也必須要真正的承擔起行政處罰法律的實施后果,并以此來做好相應的組織工作。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就已經明確的指出:(1)國務院或者是受到國務院授權地區市、直轄市等方面的人民政府都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所能夠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利,但是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利卻只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行使。(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能夠符合相應條件的事業性組織和單位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在其法定的權限當中委托一方來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利。(3)法律法規真正進行授權的過程當中,其本身都必須要有相應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同時還必須能夠在法定的授權范圍以內來實施行政處罰。

        第6篇

        [關鍵詞]黨建政工;實效性;方法

        1.油田企業黨建政工工作的難點

        應該說,在油田等眾多企業中,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面對的阻力是很大的,障礙是很多的,工作開展起來是有一定難度的,歸結一下,主要表現在人員眾多、和培訓難度大等兩個方面。

        1.1人員眾多

        一般的中小型企業都是少則幾百人,多則近千人,而像油田這樣的大企業,則是少則幾千人,多則上萬人,管理難度非常之大,更何況在整個大的管理體系之下的黨建政工工作,開展和管理起該各項工作難度應該是更大的。

        1.2培訓難度大

        前面已經提到,少則幾千人、多則上萬人,甚至一、兩萬人的大型企業,要想在這樣一個中大型企業中有效地開展黨建教育或者黨建培訓工作,一方面的難度是教育和培訓的周期較長,另一方面的難度表現為集中培訓時場地比較緊張,由此可見,要想順利地完成一次黨建教育或者黨建培訓工作,是何其難。

        2.油田企業黨建政工工作存在的問題

        查找企業存在的問題,目的是切實做到有的放矢,排查出問題后為的是更好地解決問題和防止相關問題再發生。經過實踐總結,發現在企業政工及黨建工作中,主要表現為重視程度參差不齊、工作體系不夠完善、黨建政工地位不高等三個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2.1重視程度參差不齊

        在企業中,尤其在油田企業中,由于企業的規模大,子公司、分屬企業多,部門與科室數量更多,造成了有的重視政工及黨建工作、有的忽視政工及黨建工作,還有一部分是站在中間的角度上,忽左忽右、忽前忽后,沒有把企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納上一個相對重要的議事日程。

        2.2工作體系不夠完善

        在企業中,雖然政工及黨建工作開展得也比較早,但是因為兩項工作在企業中的“從屬性”,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更加注重于自身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實力的提升,而忽略了政工及黨建工作,導致一些企業的黨建工作體系不夠完善、不夠正規、不夠實效。

        2.3黨建政工重視程度還不夠

        雖然在油田企業中政工和黨建工作的地位很高,但是在一些科室和前線基層隊中重視程度還存在不足,個別同志錯誤地認為政工和黨建工作不在主戰線上,而是處于“支線”或者“分線”的位置上,那么什么是主戰線,是指那些企業生產、企業發展的經濟工作才是企業貨真價實的主戰線,認為政工和黨建工作處于從屬的地位,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片面的認識,亟需在油田企業中把重視程度全面、真正提高起來。

        3.有效性開展油田企業黨建政工工作的辦法

        兵不在多貴在精,經過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以及對其他企業先進管理經驗的借鑒和學習,總結出以下三個方面的黨建及政工的工作方法。

        3.1提高認識,強化教育,調動全體員工認承黨建工作

        不能否認,大多數企業的員工對黨建工作認識不足,認為黨建工作與企業發展沒有太大的關系,覺得黨建和政工工作在企業中是可輕可重的,沒能從思想的根源深處去正視和認承黨建工作,沒有從思想根源深處去重視黨建及政工的工作。為此,在今后的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的開展歷程中,一定要從提高認識入手,全力強化政治思想教育,教育的內容中要包含黨建與政工工作的性質、作用和開展兩項工作的實際意義,教育過程中,還要不斷完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分層次有步驟抓好員工的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通過堅持培訓和考核相結合、培訓與使用相結合,提高員工參與培訓的主動性、積極性與實效性,讓廣大企業員工從根源上、從本質上去了解兩項工作,并逐步從了解到理解、從理解到支持、最后取得對黨建和政工工作的支持。同時,還要不斷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律、特點、方法和途徑,保護好、引導好、發揮好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動力,以溝通、協調、服務的方式來增強凝聚力,確保油田企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3.2健全機制,完善制度,創新推行黨建工作

        企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雖然已經有多難的工作歷程和工作經驗積累,但是制度還在不斷的完善之中,機制還在不斷的健全之中,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黨建及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也要不斷的創新,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修訂各項制度、建立有效溝通機制,主要包括管理層與員工的日常溝通機制、班組之間的相互溝通機制、員工之間的相互溝通機制等,不斷提升企業的科學決策能力和整體執行能力。在今后的政工及黨建工作的開展歷程中,必須著力建立健全黨建機制、政工機制,讓兩項工作的工作機制得以順利有效推進,著力修訂和完善兩項工作制度,從而讓制度規范權力、讓制度指導工作,打造思想政治工作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新格局。

        3.3強化管理,發揮黨建政工工作的實效性

        政工及黨建工作在整個企業中的地位始終處于一個比較特殊的地位,始終沒有從意識層面、工作層面來完全提高,有時候威信不強和重視不夠,致使政工及黨建工作根本就無法實現自身工作正常有效的開展。因此,建議企業中的政工及黨建工作在領導力量上進一步強化,如此一來,管理力度及工作開展力度自然大增,把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管理同規劃、同決策,同布置、同安排,同管理、同活動,同評比、同考核,同跟蹤、同監控,使思想政治工作在企業管理之中發揮作用,加快推進政工及黨建工作的有效性、實效性、高效性。

        4.總結

        實踐證明,企業的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必然會隨著企業的發展而同步健康發展,如果把經濟效益和發展實力比喻成一個企業的肌體的話,那么黨建和政工兩項工作就是企業的血液和精神,可見同樣是不能與企業相剝離的,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企業發展歷程中,黨建政工必然會發揮出越來越多、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必然會推進企業增強凝聚力和企業持續發展的生命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細的同時,必然會助推企業取得更大的發展。

        第7篇

        【關鍵詞】除法教學;模型;真實情境

        計算教學是整個小學數學教學最基本的知識和工具,占據著小學教材大部分的內容,而除法更是四則運算當中的重點和難點內容。與加、減、乘三種運算相比較,除法從計算過程、意義理解和運算順序方面都與眾不同。 此外,除法豎式除了包括估算、試商等知識之外,還夾雜著乘法和減法的運算,在四則計算之中形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線。

        加、減、乘的過程是顯性的,除法則不同,除法對學生思維的提取和存儲能力的要求很高。在課堂教學中, 我們主要從算理方面給學生講清楚除法知識,特別是重視讓學生在直觀形象中理解算理,讓學生不僅知道計算方法,而且知道駕馭方法的原理。讓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不同的數學模型,在老師的引導下整體觀察,體會不同模型所說明的運算道理是一樣的,讓模型不只是一個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學生思維與算理的橋梁,讓學生在充分體驗中逐步完成“動作思維――形象思維――抽象思維”的發展過程。

        一、小學數學整數除法教學使用模型的緣起

        通過對北師大版數學教材的系統梳理,我們發現除法教學被安排在三個年級進行開展,在每個階段中都或多或少地運用了模型幫助學生理解知識的難點, 讓學生真正地知道“為什么這么算”的道理,但是在教材中有一個十分奇特的現象,在整數除法的教學中模型運用雖然十分廣泛,但整數除法的最后一節北師大版、京版和人教版教材都不約而同地舍棄了模型的運用,而改用一些具有邏輯推理性的文字加以說明,對于四年級的學生來說,他們不借助模型的幫助也能很好地理解知識的要點嗎?

        在我們平時的教學中,總是有學生出現這樣的錯誤,154÷22 =77,這種錯誤看似只是學生一時的馬虎,可是現在想一想,學生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原因出在哪里?我們在今后的教學中怎樣才能夠減少和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呢? 我對這樣的問題進行了三個年級的學生調研。

        1. 二年級:請你提出有關除法的問題,并列式解決問題

        結果全班31 名同學都能提出“均分”的問題,僅有4 人能提出“包含”的問題,學生可以在實物的幫助下進行均分的操作活動,在學生的頭腦中已經有了充足的活動經驗,說明具體的操作活動有助于學生理解方法的意義,但學生對于除法意義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夠明確,僅僅停留在平均分的類型上。

        2.三年級:28 ÷ 2 = ? 你能用多少種方法來驗證你的結果結果全班34 人中有14 人知道或開始運用除法豎式來解決問題, 然而在運用豎式進行計算的學生中只有7%的學生明白豎式每一步的含義。 試想如果在教學中給學生充足的時間進行模型的操作, 并讓學生溝通不同數學模型的算理,讓數學模型不只是一個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學生思維與算理的橋梁,毋庸置疑,教學效果一定會事半功倍!

        3. 四年級:試一試,154 ÷ 22 = ?

        全班34 人中錯誤的有13 人,然后將除法算式賦予一個分物品的具體情境, 結果13 個人中有8 名學生發現自己的答案出錯. 通過個別訪談了解到,給學生一個具體情境之后,學生對于除法豎式各部分的理解是十分有益處的, 學生會調動原有的與之類似的活動經驗參與思維, 重現模型使用的過程。

        二、如何在小學數學整數除法教學中運用模型

        1.操作具體實物,理解除法的意義

        對于數學的理解,特別是比較難的知識的突破,操作活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心理學家皮亞杰認為:“思維從動作開始,切斷了與活動之間的聯系,思維就不能發展?!眲邮植僮骰顒邮且环N特殊的認知活動,這種方式打破了傳統的口說耳聽的教學方式,讓多種感官參與整個教學過程,在輕松愉悅的氣氛中學會數學知識,將數學生活化,生活數學化。例如我們在講“分一分”時,給學生提供了大量的實物讓學生來分,其中有棋子、紐扣、瓜子等,學生不斷操作和不同分配方法的理解交流,不僅讓學生感受到數學就在自己身邊,更重要的是豐富了學生的活動經驗,使其理解除法的兩層含義,明確除法連減的本質。

        2.運用實物模型,明確豎式的含義

        數學教學應該是一個充滿挑戰性、不斷創新、具有無限魅力的過程,學生要在不斷實踐、獨立思考的過程中解決心中的疑惑,在這時數學模型的運用就可以幫助我們的課堂更加符合實際的要求.例如我們講三年級“分桃子”一課時,“分桃子”的情景不僅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而且學生不容易操作, 因此我們將此情境改成為貧困山區小學捐贈鉛筆――“大家知道嗎?在我們身邊還有很多小朋友連這樣的小鉛筆頭都用不上! 我班的學生都不忍將小鉛筆頭丟棄,盡量延長它們的生命,這是他們一個月省下來的48 支鉛筆,我準備將這些鉛筆放在幾個盒子里寄給貧困山區的小朋友們,你們準備將這48 支鉛筆平均放到幾個盒子里呢?”將先解決分2 個盒子再解決分3 個盒子的兩個小問題變成怎樣將48 支鉛筆平均放入一些盒子中,通過一個大的問題引入,讓學生能夠提出48 除以2、48 除以3 等一系列的問題,通過讓學生利用小棒、方格紙等數學模型來實際操作一下,逐漸清晰商的位置,明白兩、三位數除以一位數豎式分層書寫的原因。

        三、對數學模型教學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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