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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你局《關于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有關問題的請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土地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與原批準用地的審批權限相同。人民政府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是一種行政處理決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可酌情予以補償。對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屬于行政處罰。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以及征地費等不予補償或返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下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的報廢,應由其主管部門核準,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其主管部門核準報廢的決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中所稱“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是指因國家建設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實際受到的直接損失?!斑m當補償”是指按原使用單位實際損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補償。如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有關搬遷費用。
你局《關于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有關問題的請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土地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與原批準用地的審批權限相同。
人民政府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是一種行政處理決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可酌情予以補償。對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屬于行政處罰。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以及征地費等不予補償或返還。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下達。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的報廢,應由其主管部門核準,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其主管部門核準報廢的決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中所稱“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是指因國家建設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實際受到的直接損失?!斑m當補償”是指按原使用單位實際損失的程度,予以合理補償。如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有關搬遷費用。
現將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吉林省監察廳、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吉林省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政紀律處分的規定》轉發給你們,供參考。
附:吉林省監察廳、土地管理局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政紀律處分的規定
(1989年12月6日)
為認真貫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切實保護耕地,特制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國營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按國務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對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本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三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條例》第66條規定的給予下列政紀處分:
(一)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警告至降職處分。
(二)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留用察看處分。
(四)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行政降職至魁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2款和《條例》第70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處分。
第五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和《條例》第58條規定,需給予行政處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法交易額一萬元以下,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非法交易額一萬元以上,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處分。
第六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條例》第66條規定的,按本規定第三條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無權批準”中屬于非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對無權批準部門的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9條和《條例》第62條規定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有關經濟問題的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18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違反《條例》第19條第1款、第31條第1款、第43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違反《條例》第20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條例》的違紀人員的政紀處分,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由其所在單位按干部管理范圍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報批。處分決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違紀單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處分意見的,報上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處理。
摘要改革開放30年,中國經濟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土地資源日益緊缺,集體土地征收便應運而生。集體土地征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全文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內容、現狀、缺陷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補償后,把原來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資源緊缺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而集體土地征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靈丹妙藥。合理實行集體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健發展的。但目前我國土地征收機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補償標準不統一,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嚴格的法律監管。因此,完善和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就顯得日益迫切。
一、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和缺陷
(一)補償標準較低,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滿足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按被征地“年產值倍數”法確定,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為例,征地補償主要分為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四個部分。但是補償標準普遍偏低,某些地區的補償甚至不能滿足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折算起來普通耕地能補償1-3萬元,這對于與土地相依為命的農民簡直是杯水車薪。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滿足,導致集體土地征收困難重重。
(二)單方面強制性,所有權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達
由于民眾的意愿得不到滿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見往往不統一,所以現階段集體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頭熱”。民眾的積極性不能被充分調動起來,導致土地征收頻頻出現單方面強制征地事件,這種做法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建設,不利于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穩健發展。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國情較為特殊,并無外國經驗可借鑒,加上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不十分健全,沒有一個統一固定的標準,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規范,對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管不到位?!皬姴饛娬鳌?、“以租代征”、“私扣補償”等現象屢禁不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操作也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議
(一)合理調整補償標準
改變傳統的單一補償標準,根據市場定價進行補償,即對被征地的補償應該參照當時被征地地區的綜合地價,并對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確定補償標準時政府應該注意到,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要適當調高補償標準,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如對農村耕地的補償不能單純的一次性的補償,因為耕地的收益是持續性的,所以對于耕地的補償應該也是持續性的。
(二)集體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民主、合理、科學
首先,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只有進行民主協商,使民眾的意愿得到充分表達,爭取民眾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眾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會陷入被動。與此同時,更要改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態度要友好,對持不同意見的民眾要積極勸說和開導,嚴禁強拆強征,激化矛盾。最后,對集體土地征收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眾生活條件
根據調查顯示,現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筆補償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遺忘。導致被征地后,民眾又面臨著住房、失業等問題。這不僅不利于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執行的,更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征地部門應該要想民眾之所想,給民眾之所求,切實考慮民眾的處境,理解民眾的難處。唯有如此,征地的執行才會得以順利進行。
(四)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征地行為
加強立法是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的當務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做后盾,民眾才有維權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備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政府才能依法執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規,執法者才能依法嚴厲打擊征地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結語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還會越來越凸顯。但是,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必須要不斷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學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開透明,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能對中國目前土地資源緊缺狀況有所緩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點得不到改正,不僅不能緩解中國土地資源緊缺的現狀,反而還會激化社會矛盾,繼而影響社會的和諧。因此,政府要為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眾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這樣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實現雙贏。
參考文獻:
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城鎮化發展,各級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大量征收,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本文對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進行了分析,歸納出我國法律對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補償性,發現農村土地征收現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補償方式;合法程序;監督體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城鎮化建設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級政府在城市化的發展進程中,為建設城鎮、工廠以及工業園區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賴以生存的生活來源,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農村土地征收所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都可能引發大量的糾紛。
一、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進社會主義城鎮化發展的重要保障,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在《憲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物權法》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睆囊陨戏煞ㄒ幹?,可以看出我國對土地征收,是以補償為前提,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基礎,將農村集體土地強制征收成為國家所有,具有強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補償性四點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強制性
從上文提到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對農村土地征收的實施方是國家,國家是有權并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對農村土地實施強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須完全服從。因此,國家對農村土地的征收是帶有強制性特征的,但強制征收土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礎之上,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個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斷國家及各級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其標準和依據就是判斷所謂“公共利益的需求”,這是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由于城市化的不斷擴張,以及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建設、工業區建設等用地的不足,都導致了對農村土地的征收逐漸擴張。因此,只有明確是為公共謀求利益的目的,對農村土地實行征收,才能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國立法中,對土地的征收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我國踐行的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規的法律程序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才能防止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過程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補償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憲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如果對土地實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須對被征收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即使征地行為是為了集體的公共利益,但少數人勢必會因此而受到利益損害。所以必須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踐行民法公平、正義的原則。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國對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證,其意義之重大,在對土地征收進行中,保證對權力的合法行使、對土地和資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都起到了關鍵的、不容忽視的作用。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議
(一)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對農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國家、集體和農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諸多原因,三方之間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方面矛盾和糾紛,最為凸顯的矛盾就是關于征收補償費的問題。目前,我國在對農村土地征收中,還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現象存在,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農民個人,對土地征收的決策并沒有參與權。國家和各級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發展的前提下進行的,那么公眾對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應有權參與。在國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專職專員進行一系列審查,召開聽證,被征地者可以參加其中的所有過程并表達自己的要求。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本著“協商優先”的原則,讓被征地者真正參與到意見征求和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其次在發生土地糾紛和矛盾時,要保證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訴和尋求司法救濟的部門。如果被征地者對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和補償等問題有異議,應有專門的機構來受理此類申訴,這樣才可以化解農民的矛盾,保護農民的權益。處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順利進行的保障。
(二)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的補償方面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難看出,這種補償標準較為落后,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現今市場經濟大環境下的發展和需要。改革開發以來,整個中國的經濟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農村社會的經濟形勢也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依據上文中的補償標準,農民所能獲得到的征地補償范圍極為狹窄,得到的經濟補償和土地征用后所產生的經濟效應相差極其懸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沒有為農民身份的人民群眾進行可持續發展的考慮。在中國農村,大多數農民從業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況下,近乎等同于失業,無法從事其他行業來維持生計。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農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應提高對被征地者的補償,才能真正對農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體來看,除去法律已經規定的補償外,增加社會保障費用、再教育和培訓費用以及土地增值費用,才能讓農民切實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價值。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監督體制
目前我國還缺乏對土地征收的進行系統監督、管理的政府執法部門,對權力依法進行監督是限制權力濫用的重要保證。在對農村土地征收前,要嚴格控制對土地的審批權,實行責任制,并切實落實到個人;為征地補償費專門設置專用賬戶,并納入到銀行體系,使農民集體可以發揮監督作用;政府應設置土地執法監督和咨詢的機構,讓農民可以充分咨詢和表達訴求,同時也可以加強對土地征收的執法和監察力度。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現代社會,針對我國現行的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特征,其實際存在的弊端,從法治建設角度和社會實踐角度,都應該盡快建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程序、補償標準和監督體制,保障農民群體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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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銀燕.我國農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0,2(39):75-79.
使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雖然可以幫助我們搜索到海量的信息,但在因特網上還有一些特殊的數據庫中的內容,需要借助網站本身提供的垂直搜索引擎,才能夠更快更準地搜索到我們所需要的準確信息。套用一句老話就是“搜索引擎不是萬能的,沒有搜索引擎是萬萬不能的”。
拆遷補償相關文件查詢
下面就以查詢與拆遷補償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為例,來講解網絡數據庫的一般查詢方法。
①首先登錄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系統(/home/begin1.cbs)提供的查詢頁面,在全國性法規司法解釋列表下勾選所有四個選項,在“地方性法規”列表中勾選所在的江蘇省,在右側的“正文檢索”文本框中輸入關鍵詞“拆遷補償”,單擊“開始搜索”,很快就可以搜索到國家各部委和該省已經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返回分類查詢目錄,單擊“江蘇省地方法規”,就可以打開該省已經頒布的包含關鍵詞“拆遷補償”的所有法規文件。
②單擊法規文件列表中的對應法規名稱,例如“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可以完整無誤地顯示該條例的所有內容以及相關的修訂記錄等信息。
館藏圖書借閱查詢
經常光顧大型圖書館的朋友,可能碰到過自己想借閱的圖書被別人捷足先登的情況。其實,一些大型的圖書館都提供了館藏圖書的垂直查詢頁面,以方便我們通過網絡遠程查詢預約,防止出現因借不到書而白跑一趟的情況。
①以中國國家圖書館(/)提供的文津搜索為例,輸入要查詢的關鍵詞,例如“紅樓夢”,選擇“館藏目錄”項,單擊“搜索”,很快就可以查詢到對應的館藏目錄。
②單擊對應的分類查詢目錄,就可以顯示具體的藏書信息,包括館藏數量、借閱數量與館藏位置等信息,以方便我們借閱,而這些信息一般很難直接通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進行搜索。
附表:常見網絡數據庫
關鍵詞:耕地;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341.1文獻標識碼: A
1.我國耕地保護現狀
1.1 耕地資源利用不合理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資源中非農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農土地的利用率,減輕人口膨脹和城市化對農業用地的壓力成為了當前保護耕地資源的工作重點。一是,我國農業整體的生產模式尚未完全轉化為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缺乏計劃性,粗放性明顯,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直接導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輸出,比如農業用地轉變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從短期效果看,農業土地的轉化實現了資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關不滿和相關用戶的收入,但是從長遠看,是土地資源和價值的浪費。二是,我國耕地總量多,人均少,地區分布不均勻。地區分布不均勻導致受到不同地區生產力的不同,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國東北,特別是黑龍江地區,大規模機械化作業已經基本形成,生產效率高,產量大,而在我國其他地區特別是山區,基本是半機械半人工化,生產效率低。
1.2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
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兩點體現:一是,產權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目前的大戶制土地流轉制度也標明,轉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時,對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標準和補貼以及征地性質范疇都不明確,因此,在實際的征地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違法亂紀的現象。二是,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加快,更多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當中,農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兒童,因此,很多土地無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蕪化情況嚴重。
1.3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
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中央明確規定要退耕還林還草,十八億畝是底線。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實現地區GDP增長,利用十八億畝空子,將優質土地資源作為資產變賣,利用灘涂和沙地等土地作為優質資源上報。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關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從不同角度對土地利用進行設計,因此,政策保護的力度無法保障和實現。
2.我國耕地保護措施
2.1 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
保護耕地必須堅持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實現土地資源的穩定狀態就必須要做好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質量的平衡。我國耕地地區分布不均勻,不同地區社會生產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農村,摸底調查耕地狀況和實際可利用土地,耕地質量的衡量標準不能一刀切,應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質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國綜合考慮的資源總量分布和規劃。其次,實現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要考慮社會人口的需要,還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念,做好后備資源的儲備工作。對符合土地質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恢復原來生產力,針對我國沙化面積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要做好退耕還林還草,保護農場和草場工作。最后,根據我國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的發展現狀,要認真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盤活現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要求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的關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關者。市場化運作下,土地作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轉化其他用途的特點。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強立法,進一步完善保護我國耕地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對地方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其次,還可以完善官員考核機制,將土地保護作為一項重要指標,添加為官員升遷標準。二是,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護法規;同時,也要及時發現土地保護的新情況、新發現做出專項調研,形成農業報告,向上級匯報。三是,建立賠償機制。目前,我國的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范疇界定不嚴格,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政府要認真研究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界定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
2.3 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體制改革相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已經稍顯落后,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非法拆遷、違法拆遷、私法代替公法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須進一步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護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建設,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農民是弱勢群體,當前社會出現了很多侵犯農民權益,甚至危及農民生命財產的現象,這些都是因為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私法代替公法所導致。二是,要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先要從法律整體框架著手,避免出現不同法律法規條款的沖突、重復以及歧義,然后各地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法規,實現政策法律法規的軟著陸。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耕地保護面臨巨大的人口壓力,如何做好群眾工作,做好土地資源保護成為了我國政府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人口基礎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質不高,單純群眾自我提高保護土地意識,顯然是不切實際,因此必須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一是,對非農產業占用農業土地情況。首先,要做好征地實際調研,爭取做好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雙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地補償要根據市場化需要,根據地價實際價格結合農戶長期損失做出合理補償,提高補償標準。比如,錦州世界園林博覽會就是利用沿海灘涂建立旅游地,并沒有占用農業用地,這對當前各地旅游地的開發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是在具體的征地補償款方面與農戶存在一定分歧,導致工程進度受到一定干擾,產生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二是對退耕還林還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農民補貼力度,提高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意識和積極性。
3.總結語
土地是我國發展的根本,保護耕地是維護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決策,必須要立足農村實際做好土地經營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時,從法律,行政制度層面做好耕地保護的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