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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是企業發展所必須經歷的階段,受企業發展性質、行業特點不同的影響,企業籌建期的長短也會不盡相同。開辦費是籌建期產生的一種費用,關于籌建期開辦費的一系列費用支出、扣除和納稅申報等問題在會計和稅法領域存在差異。為了能夠確保企業籌建期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文章現就籌建期開辦費財稅差異問題和納稅籌劃問題進行探究。
一、籌辦期間及開辦費用的概念
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籌建期的概念做出了這樣的解釋,公司籌建的終止日期是公司開始生產經營的日期。但是關于公司開始生產經營解釋,又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是按取得營業執照日期計算,二是按獲得第一筆銷售收款權利之日計算,三是按公司開始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計算。根據法無明文不責罪的原則,可以由公司在保持相關數據文件一致的情況下自行選擇,以說明選擇的合理性。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前(和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般情況下無需進行納稅申報?;I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如果已進行財務核算,公司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稅收上的年度。按照所得稅稅法的基本規定,公司一般也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份作為開始計算公司稅法盈虧的年度,減少財稅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對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規定,開辦費地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行政登記費、差旅費、招待費、以及除應資本化以外的費用包括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不同企業的籌建期長短不同,多數生產類型企業的籌建期一般比較長,可能會跨幾個年度。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籌建期間產生的支出不僅僅是要區分開辦費(費用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而且在記賬處理的時候還應將開辦費的明細作為備查賬進行登記,以方便企業管理和后期財稅處理。
二、財稅政策對籌建期開辦費的規定對比
企業在籌建期間出現的開辦費是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第二個月開始的,在不超過五年期間范圍內分期攤銷。企業籌建期間的發生開辦費和會計制度的上攤銷期和稅法上原來基本保持一致的狀態,只是開辦費的攤銷起點略有差異。會計核算上基本是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本月,稅法上是生產經營的第二個月。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會計核算上開辦費用從公司在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根據原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會從生產經營的第二個月開始分三年時間來扣除。在次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時候,主管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納稅人準備開辦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臺賬備查登記賬簿記錄,以備開辦費在以后算稅前扣除準確核算。
(一)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除應資本化支出的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外),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镀髽I會計準則》則直接把開辦費用作為管理費用的一個明細科目核算。第一,會計制度對企業開辦費會計處理的規定。會計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將企業開辦費用作為資產來進行處理,目的是通過對經辦費的處理來為企業日后生產經營提供重要支持?;跁嬛贫鹊钠髽I開辦費可以被看做是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處理。在產生費用的時候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開始生產經營的費用轉入到當月損益中。第二,會計準則企業開辦費用的會計處理,會計準則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中對開辦費的處理做出了更進一步的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管理費用,包含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董事和行政管理在經營過程中的發生費等。根據以上規定,新會計準則對企業開辦費的處理是將其放在管理費用科目中進行核算。在費用實際產生之后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根據上文分析可以發現,會計準則更新了將企業開辦費看作是一種資產的觀點,將企業開辦費認定為企業當期的發生費用。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背景下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案例分析:都梁永春公司在獲得相關部門批準之后進行建設,已領取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并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前籌建期間內產生了以下的經營費用:公司注冊費用為2000元,人員工資費用為200000元,辦公費為15000元,培訓費為8000元,差旅費用為5000元,招待費用10000元。這些費用在繳納的時候未取得與之相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的機械設備600000元,同時取得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102000元。對于發生的其他注冊費用、人員工資、辦公、差旅等有關費用,會計制度是將其歸集到長期待攤費用,之后對其進行必要的攤銷處理。借:長期待攤費用240000元貸:(現金)銀行存款等240000元會計準則則作:借:管理費用–開辦費240000元貸:(現金)銀行存款等240000元對于企業購買的機械設備,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處理方式是一致的,具體如下所示:借:固定資產600000元借: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102000元貸:銀行存款702000元后期按照固定資產類別,按月計提折舊計入成本費用類科目。(財稅〔2018〕54號文件,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五百萬元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一次性計入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上述設備雖是籌建期購入,但這項屬固定資產財稅差異,在此不再多述)。(注:此處稅率為17%。根據財稅(2018)32文件,原來適用稅率17%和稅率11%的,現在分別調整稅率為稅率16%、稅率10%。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原來適用稅率16%的,現在調整為稅率13%;原來適用稅率10%的,現在調整為稅率9%。)
(二)企業開辦費的稅務管理從企業涉稅費用的處理上來看,企業開辦費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對于這個問題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和基本條例來進行處理。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此通知中關于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根據饒讓原則,企業可以自行選擇一次扣除或作攤銷,公司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既作三年推銷,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減免政策的力度加大,開辦費用的攤銷已基本上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和更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執行。但為了保持一慣性攤銷方法一經選定執行后不得隨意改變。按照上文處理規定,開辦費企業可以在最開始經營的時候一次性計入當期盈虧,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稅法的相關規定作長期攤銷的費用進行處理。
關鍵詞:籌建期 開辦費 稅務籌劃
引言
新辦企業籌建期如何界定,哪些費用應歸集為開辦費,雖然會計、稅法上都有規定,但由于理解上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經營者的決策。如籌建期終止未正確界定所帶來的稅收風險、生產經營之日帶來的稅收優惠資源什么時候開始享用,對優惠政策的享用在結合開辦費的選擇條件及產品的獲利區間如何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等等。筆者認為只有在全面認識籌建期的基礎上明確開辦費的核算范圍、開辦費攤銷方法選擇一次扣除、分期扣除兩種方法,正確測算兩者對企業效益的影響下,才能合理、合法做好籌建期開辦費的稅收籌劃工作。
一、籌建期的界定
如何界定籌建期,財政部財法字[1993] 3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通知中曾有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界定了籌建期的時間跨度,明確了籌建終止的時間為企業開始經營之日。開始生產經營是領取營業執照之日、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還是開始投入生產經營之日?目前沒有統一的說法。稅法重點關注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不同的行業籌建期有不同的特點,需結合不同的特征具體把握。
二、籌建期開辦費的核算范圍
籌建期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于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三、籌建期開辦費會計與稅法處理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有關管理費用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中對開辦費會計處理進行明確,開辦費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未對開辦費進行具體規定,也未將開辦費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對此事項進行補充,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上述政策的出臺也就意味著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稅務處理方法,即直接費用化與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為企業開辦費合法稅收籌劃奠定理論基礎。
四、籌建期及轉入經營期當年按財稅不同處理涉及的所得稅申報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籌建期的開辦費直接費用化,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但稅法中對籌建期開辦費未明確如何處理,根據國稅函(2009)98文件的規定,稅法中對籌建期的開辦費不涉及損益的調整,只是對開辦費的歸集。這就涉及籌建期所得稅如何申報的問題,因為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籌建期內不能確定虧損年度,因此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會計利潤即管理費用-開辦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主表中如何申報,筆者認為既然稅法中不確認籌建期虧損年度,那么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納所得額就應當為0元,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上應做相應地納稅調整,使得應納稅所得額歸于零。同時在籌建期間內需做好開辦費調整的臺賬登記工作,以便在企業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明確后分別進行如下申報:
1.企業開辦費選擇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的,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相關欄目做一次性的調減。
2.企業開辦費選擇按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的,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時,根據每年應分攤的金額在納稅調整表中做調減,并在《資產折舊、推銷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九)中第14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中填列相關數據。
同時因為稅法在籌建期不確認虧損年度,企業籌建期不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
五、籌建期間的所得稅籌劃重點
1.納稅人在籌建期間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并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后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奠定基礎。
2.開辦費用在稅法中處理方法的選擇,對不同企業獲利期間的所得稅影響較大,考慮虧損五年的彌補年限限定,往往成為企業稅務籌劃的內容:
案例分析:某大型企業2009年開始籌建,當年發生費用900萬元, 2010年企業發生籌建期費用1200萬元,企業賬面虧損2100萬元,2009-2010年所得稅零申報。2011年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稅法界定2011年為生產經營開始年度,假設年度期間內不存在任何納稅調整,即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一致。下面結合企業獲利不同時期的特點計算節稅效益,為籌建期開辦費籌劃提供一個較直觀的數字參考依據:
假設(1)2011年企業產品屬成長期,利潤增長比較迅速,2011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且以后二年利潤按10%的增長率增長,即2012年實現利潤1100萬元、2013年未1210萬元,并假設2014年以后持續盈利,考慮持續盈利及已用足彌補資源,特選定三年作為計算節稅區間。根據開辦費不同處理辦法的選擇,節稅效益如下:
企業開辦費選擇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的,2011年因存在籌建期開辦費2100萬元調減因素,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0元,2011年形成的虧損未彌補資源1100萬元(1000萬元-2100萬元)留待2012年彌補、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0萬元(1100萬元-1100萬元虧損彌補),2013年因虧損資源已在2012年全部彌補,因此2013年全額即1210萬元納稅,2011-2013年應納稅額302.50萬元(1210萬元*25%)。
企業的開辦費選擇按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列入科目,并進行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關處理規定的,如企業按三年進行攤銷,每年的攤銷額為700萬元,則2011年應納所得額為300萬元、2012年400萬元、2013年510萬元,2011-2013年應納稅額302.5萬元。
假設(2)2011年企業產品經歷先虧損后盈利過程,開辦費采用兩種方法所帶來的節稅效益分情況測算如下:
假設(3)企業開始經營之日起企業的產品2011-2016年為虧損年度,虧損額每年200萬元,2017年實現盈利2000萬元,采用一次扣除,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2100萬元因虧損年度已滿,節稅效益為0元;采用分期攤銷確認的開辦費2100萬元分別在2011-2013年進入成本費用,其中2012-2013年因尚在虧損彌補年限內,因開辦費用攤銷節稅350萬元。
第一種情況在企業經營期連續盈利的情況下,開辦費一次性扣除與分期攤銷的節稅金額完全一致。
第二種情況企業的利潤從虧損逐漸盈利,兩種稅務處理辦法導致最終所得稅款流出的金額差異是比較大的,用分期攤銷比一次性扣除節稅125萬元,起關鍵因素的是五年為彌補資源的運用。
第三種情況是在五年彌補期全部虧損的前提下,一次扣除因錯過期限導致該彌補資源白白浪費,稅收效益為0元,而分期攤銷因年限的挪后產生開辦費攤銷額產生的節稅效益350萬元。
【關鍵詞】 政策性搬遷; 所得稅; 重置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的主要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按《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要求進行會計處理:第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第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應當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會計處理分成四種情況: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沖減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第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無錫市國家稅務局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指南》的規定,無錫企業政策性搬遷問題上的所得稅處理主要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后進行異地重建的所得稅處理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計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其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后沒有重建計劃的所得稅處理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財稅差異案例分析
根據國家和無錫市地方的稅收文件,結合業務案例對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財稅差異進行進一步分析。
【例1】某企業2009年度發生政策性搬遷業務,搬遷中拆除廠房原值1 580萬元,折舊880萬元,拆遷過程中發生清理費用20萬元。滅失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210萬元。發生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用30萬元,發生職工安置費20萬元,取得搬遷補償收入1 500萬元,五年內完成搬遷,重置固定資產980萬元。
(一)會計處理
1.取得搬遷補償收入
借:銀行存款/其它應收款 1 500
貸:專項應付款 1 500
2.拆除廠房凈值
(1)將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700
累計折舊880
貸:固定資產 1 580
(2)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貸:銀行存款 20
(3)清理損失沖減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720
貸:固定資產清理720
3.滅失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處理
借:專項應付款 210
貸:無形資產210
4.支付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
借:專項應付款 30
貸:銀行存款30
5.支付職工安置費用
借:專項應付款 20
貸:銀行存款20
6.結轉搬遷補償收入余額
專項應付款余額1 500-720-210-30-20=52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520
貸:資本公積 520
7.重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980
貸:銀行存款980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搬遷項目完成年度,結算搬遷收入余額
搬遷收入余額=1 500-980-30-20=470(萬元)
2.該余額250萬元應計入搬遷項目完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申報表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業未按規定將拆除廠房、滅失土地使用權等賬面剩余價值、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等支出計入專項應付款,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應在計入損益年度作納稅調增。
4.確定重置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980萬元。
【例2】假如上述企業重置固定資產650萬元。
取得搬遷補償收入,拆除廠房凈值、滅失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處理,支付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和職工安置費用、結轉搬遷補償收入余額業務同例1。
(一)會計處理
1.取得搬遷補償收入
借:銀行存款/其它應收款 1 500
貸:專項應付款 1 500
2.拆除廠房凈值
(1)將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700
累計折舊880
貸:固定資產 1 580
(2)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20
貸:銀行存款20
(3)清理損失沖減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720
貸:固定資產清理720
3.滅失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處理
借:專項應付款 210
貸:無形資產210
4.支付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
借:專項應付款30
貸:銀行存款 30
5.支付職工安置費用
借:專項應付款 20
貸:銀行存款20
6.結轉搬遷補償收入余額
專項應付款余額1 500-720-210-30-20=52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520
貸:資本公積 520
7.重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650
貸:銀行存款 650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搬遷項目完成年度,結算搬遷收入余額
搬遷收入余額=1 500-650-30-20=800(萬元)
2.該余額800萬元應計入搬遷項目完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申報表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業未按規定將拆除廠房、滅失土地使用權等賬面剩余價值、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等支出計入專項應付款,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應在計入損益年度作納稅調增。
4.對拆除、滅失原資產賬面折余價值720萬元與重置資產650萬元的差額允許在搬遷結算年度稅前扣除,如涉及搬遷年度與搬遷結算年度稅收待遇不同的,應追溯調整。這個政策是無錫市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5.確定重置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650萬元。
【例3】假如該企業無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重置計劃,則應按一般固定資產處置進行所得稅處理,即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7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20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結算固定資產處置應納稅所得額=1 000-720=280萬元。
2.涉及的安置職工費用可在實際發生年度據實扣除。
四、企業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納稅籌劃
(一)《無錫市國家稅務局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指南》只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
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如將取得的搬遷收入用于重置和改良固定資產的,可在取得搬遷收入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征收方式的申請,經有權稅務機關核實符合條件,并將征收方式調整為查賬征收后,按本指南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則應將其取得的搬遷收入計入取得年度的收入總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中,核定征收企業要將取得的搬遷收入計入《核定征收收入明細表》的第十行“非日常經營性項目收入”,按25%的稅率,全額征收所得稅,稅負比較重。
(二)稅務部門對政策性搬遷實施備案管理,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備案
根據《指南》的要求,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的企業,應在與政府或搬遷公司簽訂搬遷協議后的30日內、相關資產處置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搬遷項目備案手續,并提交書面申請、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協議、企業搬遷或處置資產的計劃、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及安置職工的計劃等相關資料。
(三)企業在重置過程中租賃廠房或設備,租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有很多企業在政策性搬遷后沒有采用重置固定資產,而是采用了租賃的方式。根據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于這部分租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這樣,無形中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水平。建議企業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如果有重置計劃的話,盡可能采用買的方式,而不是租的方式。
【參考文獻】
[1] 財企2005(123號)[EB/OL].shiju.tax861.省略/wenzi/wenzi.asp more_id=734717.
[2] 國稅函2009(118號)[EB/OL].js-n-tax.省略/index.shtml.
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物資采購是企業一項重要的經營活動,加強采購過程的稅收籌劃也非常重要。否則,如果不重視采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可能會出現“低價購進,高稅支出”的情況。對于采購環節,企業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一、采購發票
許多企業采購時為了獲得一些價格讓利,往往能容忍供貨方不開發票的行為。我們不禁會有所疑問,采用不開發票的辦法真能節省采購成本嗎?先撇開這種行為的違法性不談,供貨方的這種行為真的能為采購方節省采購成本嗎?從財務角度略加分析就會知道,沒有發票意味著不能進成本,就不能稅前扣除,因此,采購方要為沒有發票多負擔25%的企業所得稅;由于索取發票,采購方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稅進項稅。因此,企業在采購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發票。財務制度對不同情況下取得采購發票做出了如下規定:
(1)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憑證入賬。
(2)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即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開具的發票,如產品收購發票),開具發票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有關聯次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采購物資時必須嚴格遵守《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法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規避采購稅收陷阱
采購中有許多稅收陷阱。比如,在采購合同中要避免出現如下合同條款:“全部款項付完后,由供貨方開具發票”。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產品質量、標準等方面的原因,采購方往往不會支付全款,而根據合同條款采購方可能會無法取得發票,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因此,需要將合同條款改為“根據采購方實際支付金額,由供貨方開具發票”,這樣就不會出現不能取得發票這樣的問題了。
此外,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價格中明確具體款項的內容,稅款的負擔方等。例如,因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外),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就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采購方可以通過談判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價格壓低,以補償無法取得發票帶來的稅收損失。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籌劃
在日常的財務工作中,除了要特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識別上多加留意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進項稅抵扣究竟有哪些規定,抵扣時容易出現哪些問題?從而幫助我們按照稅法的規定開展采購活動。
1.進項稅額抵扣的基本政策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稅法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第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在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中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丟失海關完稅憑證,應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完稅憑證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規定說明,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處理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記錄該進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注明增值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業產品,按買價l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其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再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的運輸費用,按照運費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的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允許其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所說的運輸費用,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即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運費×扣除率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這里所說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所謂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此處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所謂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提醒讀者注意的是,自然災害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不再作為非正常損失。
第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五,上述四項涉及到的貨物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六,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特殊情況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
(1)企業停產、倒閉、破產留抵的進項稅處理。國稅函[1998]4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其原有的留抵稅額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已明確規定,納稅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其初期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2)處理積壓物資進項稅轉出的處理?!蛾P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認證抵扣時間的籌劃
按照現行增值稅抵扣時間的規定,自專用發票開具之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同樣,納稅人自行開具和代開的貨物運輸發票均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計算抵扣,也要從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時間和運輸發票的抵扣時間就有了較大的、靈活的余地,從開具到認證有180日的調控余地,企業可以根據每月進項稅額的比例進行籌劃,合理確定認證抵扣的時間,避免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出現較大的波動,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并利用通貨膨脹和時間價值因素相對降低企業的稅負。
四、材料購進的安排
1.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
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具體應該考慮以下方面:
(1)利用商品供求關系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應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情況下選擇供大于求、出現過剩時進行采購。因為在所需采購物品供大于求時,采購方往往可以大幅度壓低價格,容易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
(2)利用稅制變化進行稅收籌劃
稅制的穩定性決定了稅制改革往往采取過渡的方式,過渡措施的存在為利用稅制變化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對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來講,及時掌握各類商品稅收政策的變化,包括征稅范圍、稅率等的變化,就可以在購貨時間上做相應的籌劃安排,從而使得稅負減輕。
2.購進材料的涉稅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于是,不少企業在財務核算時為避免在進項稅額抵扣方面出現差錯,便將用于上述項目的外購材料單獨設立“工程物資”、“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賬,同時將取得的進項稅額直接記入材料成本。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僅指“用于”,也就是在領用的時候要轉出進項稅額,非“用于”這些方面時就無需轉出。一般情況下,材料在購進和領用環節都存在一個時間差,企業往往最容易忽視這段時間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購進和領用的時間差,在購進時先行抵扣進項稅額,待未來領用時再行轉出,也可以實現增值稅的遞延繳納,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案例分析]:一大型煤炭生產企業,下屬有醫院、食堂、賓館、浴池、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會、物業管理等常設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和部門,另外還有一些在建工程項目和日常維修項目。這些單位、部門及項目耗用的外購材料金額也是相當巨大的,為了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必須不間斷地購進材料以補充被領用的部分,保持一個相對平衡的余額。假設企業購買的這部分材料平均金額為1170萬元,如果單獨成立“材料”科目記賬,將取得的進項稅額直接記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進項稅的問題,從而簡化了財務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購進材料都不單獨記賬,而是準備作為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在取得進項稅額時就可以申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領用時作進項稅額轉出,雖然核算復雜了一些,但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可以少繳稅款,合理地遞延了應繳納的增值稅款。
這里不妨算一筆賬,該企業將上述單位、部門及項目的材料不間斷地購進、領用,再購進、再領用,并形成一個滾動鏈,始終保持1170萬元的余額。如此,企業就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70萬元,少繳納增值稅170萬元、城建稅11.90萬元、教育費附加5.10萬元。如果沒有這部分稅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企業需向金融機構貸。假設以貸款年利率6%計算,則節約的財務費用為:(170+11.90+5.10)×6%=11.22(萬元),則企業多獲得的利潤為:11.22×(1-25%)=8.415(萬元)
由此可見,企業對材料采購進行稅收籌劃,不僅可以節省稅款,而且還可以節約利息支出,真是一舉兩得。
五、購貨對象的選擇
稅收是進貨的重要成本,從不同納稅人手中購得貨物,企業所承擔的稅收是不一樣的。作為一般納稅人,考慮到所購買的貨物的扣稅問題,當然應該到一般納稅人那里去采購,因為只有到一般納稅人那里去采購,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最大可能地抵扣稅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事情并不都是那么湊巧,有的貨物能夠在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選擇,有的可能因為質量、采購量、距離遠近等因素的制約,只能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因此,企業采購貨物時應從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價格、質量、何時何地何種方式付款(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案例分析]:華豐商貿城為一般納稅人,假如當月擬購進某件商品,每件進價20000元(不含稅),銷售價為22000元(不含稅)。在選擇進貨渠道時,可作出三種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以這三種納稅人為供貨對象,稅收負擔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以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經計算可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340元,當期凈現金流量為2000元。
方案二: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為供應商,經計算可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3140元,當期凈現金流量為2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為供應商,經計算可知:增值稅應納稅額為3740元,當期凈現金流量為2000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時,稅負最輕,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次之,只能開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最重。但考慮凈現金流量,作為一般納稅人,無論向一般納稅人進貨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只要進價(不含稅)相等,當期的凈現金流量都是相等的。
六、購貨運費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材料要發生運費,運銷產品也伴有運費。而企業的運費收支又跟稅收有著密切的聯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稅,收取運費應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運費收支狀況發生變化時,對企業納稅情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當對運費進行調控時,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籌劃運費中的稅收。
購進固定資產的運費不能抵扣增值稅,而購進材料的運費則可以抵扣。采購時應予以考慮。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采購時要予以考慮。
購進材料物資等發生運費、售貨方名稱要求與運費發票開票方名稱一致,否則,由于銷售方代墊運費未作為增值稅價外費用計稅,而使購貨方不能抵扣運費進項稅。
1.運費結構與稅負的關系
企業發生的運費對于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索取專用發票扣稅)。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R(不含稅價),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R。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運費扣稅問題:若企業不擁有自營車輛,而是外購,在運費扣稅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額,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稅。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后,從國家稅收總量上看,國家只減少了4%(即7%-3%)的稅收收入,即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
假設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17%R=4%,則R=23.53%。
R這個數值說明,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達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此時按運費全額7%抵扣與按運費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兩者所抵扣的稅額相等。因此,我們可以把R=23.53%稱為“運費扣稅平衡點”。
[案例分析]:A企業以自營車輛采購材料一批,內部結算運費價格為2000元,現取R之值為23.53%計算,則這筆2000元的采購運費價格中包含的物耗為:2000×23.53%=470.60(元),相應可抵扣進項稅額為:470.60×17%=80(元)。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核算時,A企業可以向該獨立車輛運輸單位索取運費普通發票并可抵扣7%的進項稅:2000×7%=140(元)。
與此同時,該獨立核算的車輛還應繳納營業稅:2000×3%=60(元)。這樣,站在A企業與獨立車輛總體角度看,一抵一繳后實際抵扣稅只有80元。
以上說明當R=23.53%時,兩種情況抵扣的稅額相等(都是80元),該運費扣稅平衡點是存在的。
2.自營車輛運輸與外購運輸的權衡
假定運輸費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稅的項目(不含稅)占運費收入(含稅)的比重為R,運費收入總額為y(含稅),可抵扣增值稅的項目為x,不可抵扣增值稅的項目為d,則可抵扣的增值稅為x×17%。單獨成立的運輸公司取得的運費收入為y,就運費收入需要繳納3%的營業稅。
自行運輸方式下的稅后現金流量為:
y-x×117%-d-(×17%-x×17%)
成立運輸公司方式下的稅后現金流量為:
y-x×117%-d-y×3%
求兩種方式的均衡點得:
R=x/y=60.68%
從稅收的角度考慮,當運輸費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項目(不含稅)占運費收入(含稅)的比重超過60.68%的時候,可以采取自有車輛自行運輸的方式;當運輸費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項目占運費收入的比重低于60.68%的時候,可以采取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當然對此也需要綜合考慮開辦運輸公司會發生的各種費用。
[案例分析]: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17%),2月21日購入一批貨物,不含稅價格為400萬元,進項稅額68萬元,3月11日,該企業和乙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協議規定該批貨物出廠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采取送貨制,甲企業雇傭丙運輸公司的車輛運送該批貨物到達乙方,另外計算運費11.7萬元,到達目的地的價稅及運費總價款526.5萬元,貨物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設甲企業期初進項稅額為0,本月無其他進項稅額)。
方案一:由甲企業給乙企業開具運費收據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甲企業給乙方開具收款收據,通過其他應收款收回。
按稅法規定,甲企業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稅金時,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凡隨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都要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目的是防止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現象。
因此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7%+[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稅=76.5-68=8.5(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8.5×(7%+3%)=0.85(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8.5÷[440+11.7/(1+17%)]=1.90%
主營業務利潤=440-400-0.85-[11.7/(1+17%)]×17%=37.45(萬元)
方案二:由運輸公司給銷貨方開具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把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和運費11.7萬元一并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為:[440+11.7/(1+17%)]×17%=76.5(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甲方開具運費發票,這時按規定甲企業運費可以按7%抵扣進項稅額,但稅法規定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甲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11.7×7%=68.819(萬元)
應納增值稅=76.5-68.819=7.681(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681×(7%+3%)=0.7681(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681÷(440+11.7/(1+17%))=1.71%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11.7/(1+17%)-400-11.7×(1-7%)-0.7681=38.3509(萬元)
方案三:由運輸公司給購貨方開具運費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乙方開具運費發票,甲企業把運費發票轉交給乙方。但是,按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代墊運費的條件:(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7%=74.8(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稅=74.8-68=6.8(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6.8×(7%+3%)=0.68(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6.8÷440=1.55%
營業務利潤額=440-400-0.68=39.32(萬元)。
納稅方案效果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增值稅8.5-7.681=0.819(萬元),少納銷售稅金及附加0.85-0.7681=0.0819(萬元),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38.3509-37.45=0.9009(萬元),因此方案二優于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增值稅7.681-6.8=0.881(萬元),少納銷售稅金及附加0.7681-0.68=0.0881(萬元),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39.32-38.3509=0.9691(萬元),方案三優于方案二。通過以上比較,方案三為最佳方案。
3.運輸業務的稅收籌劃方法
(1)采購企業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稅負。
擁有自營車輛的采購企業,當采購貨物自營運費中的R值小于23.53%時,可考慮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
[案例分析]:B企業以自營車輛采購貨物,根據其以往年度車輛方面抵扣進項稅資料分析,其運費價格中R值只有10%,遠低于扣稅平衡點。假設2008年該企業共核算內部運費76萬元,則可抵扣運費中物耗部分的進項稅為:76×10%×17%=1.292(萬元)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隸屬于B企業的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后,該企業實際抵扣稅又是多少呢?“獨立”后該企業不僅可以向運輸子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票計提進項稅=76×7%=5.32(萬元),而且還要承擔“獨立”汽車應納的營業稅=76×3%=2.28(萬元),一抵一繳的結果,B企業實際抵扣稅款3.04萬元,這比原抵扣的1.292萬元多抵了1.748萬元。運費的內部核算價格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把結算方式由內部核算變為對外支付后對企業就能多抵扣1.748萬元的稅款。
(2)售貨企業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稅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于售貨方來說,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變成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稅負。
[案例分析]:C廠銷給D企業某產品10000件,不含稅銷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0元/件,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若進項稅額為108000元(其中自營汽車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抵扣進項稅8000元),則應納稅額=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法人運輸子公司,讓該子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這筆運費補貼款,使運費補貼收入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C廠納稅情況則變為:銷項稅額為170000元(價外費用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不再計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為100000元(因運輸子公司為該廠二級獨立法人,其運輸收入應征營業稅,運輸汽車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進項稅額已經不存在了,則應納增值稅額為70000元),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0×10×3%=3000(元)。這樣C廠總的稅收負擔(含二級法人應納營業稅)為73000元,比改變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銷售方角度看,設立運輸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購銷行為總是雙方合作的結果,購貨方D企業能接受C廠的行為嗎?改變前,D企業從C廠購貨時的進項稅是184529.91元,改變后,D企業的進項稅分為購貨進項稅170000元和支付運費計提的進項稅7000元兩塊兒,合計起來177000元,這比改變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別補充的是,無論是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還是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都必然會增加相應的轉換成本,如設立運輸子公司的開辦費、管理費及其他公司費用等支出。當節稅額大于轉換成本時,進行稅收籌劃是合適的。
七、物資采購的結算方式
企業結算方式籌劃分為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與銷售結算方式籌劃。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盡量推遲付款時間,為企業贏得時間盡可能長的一筆無息貸款。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一般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1)付款之前,先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
(2)銷售方接受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盡量讓對方先墊付稅款;
(3)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銷售方先墊付稅款;
(4)盡可能少現金支付的比重。
以上結算方式不能涵蓋所有采購結算方式,企業在與供貨方協商結算方式時,既要從延遲付款的稅收籌劃思路出發,又要從企業自身商譽出發,不因延遲付款而影響企業形象。
八、選擇委托代購方式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需要大量購進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由于購銷渠道的限制,企業往往需要委托商業企業代購各種材料。委托代購業務,分為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和受托方按正常購銷價格與購銷雙方結算兩種形式。兩種形式均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但其財務核算和稅收利益不同。
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的委托代購業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情況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續費繳納營業稅;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作為費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受托方按正常購銷價格與購銷雙方結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為購進貨物,不論其以什么價格購進,都與委托方按約定的價格結算,在購銷過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墊付資金。這種情況下,受托方賺取購銷差價,按正常的購銷業務繳納增值稅。委托方支付給受托方的代購費用視同正常購進業務,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于一般納稅人的工業企業而言,由于第二種代購方式支付金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第一種代購方式支付的手續費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從納稅利益的角度看,第二種代購方式優于第一種代購方式。
九、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采購的稅收籌劃
1.采購固定資產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轉型會對企業投資產生正效應,使企業存在擴大設備投資的政策激勵,從而對企業收益產生影響。但需要注意的是,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固定資產、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如果購進時不能分清固定資產用途的,也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明確購進固定資產的用途后,再最終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與否。
2.采購固定資產必須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
一般納稅人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必須在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貨商之間做出抉擇。供貨商有兩種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假定購進固定資產的含稅價款為S,供貨商若為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T1,若供貨商為小規模納稅人(能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增值稅征收率為T2。則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和小規模納稅人供貨商處購進固定資產時,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分別為:ST1/(1+T1)與ST2/(1+T2)。
(1)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T1取值17%,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T2取值3%時,則有:17%/(1+17%)>3%/(1+3%),則一般納稅人企業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處采購能獲得更多的進項稅額抵扣。
(2)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T1取值13%,T2取值3%時,則有:13%/(1+13%)>3%/(1+3%),則一般納稅人企業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處采購固定資產能獲得更多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關鍵詞] 技術轉讓;所得稅;營業稅;節稅籌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23
[中圖分類號] F810.41 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08- 0033- 03
1 引 言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專利是經過審查批準的新穎性、創造性水平比較高的先進技術;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未經公開也未申請專利,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但為發明人所壟斷,具有實用價值的各種技術和經驗。專利和非專利技術都屬于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轉讓無形資產需要交納營業稅、所得稅等,在具體的核算過程中又會涉及到技術范圍的認定、額度的計算、資料的報送等免稅行為。稅收籌劃就是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對納稅人的投資、籌資等各種理財活動,達到節稅或避免稅收損失的一系列行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稅收制度法規也在不斷修訂完善,有關所得稅、營業稅的相關法律陸續頒布實施,對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了一些新的變化和挑戰。本文旨在將具體業務與國家稅收政策相結合,從技術轉讓涉及的技術轉讓范圍的認定、賬務處理、營業額及所得額的核算、減免稅備案等免稅行為來闡述技術轉讓收入的財稅處理及節稅籌劃。
2 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2.1 免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09年及2010年國家財政及稅務機關又先后出臺了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技術轉讓所得免稅范圍、免稅所得額的確定、免稅辦理程序。
財稅[2010]111號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但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2 免稅所得
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享受優惠的企業要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2.3 備案程序和申報資料
國稅函[2009]2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的資料:技術轉讓合同(副本)、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的資料:技術出口合同(副本)、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發生技術轉讓業務時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合同中要明確與該技術轉讓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合同金額,因轉讓技術而銷售的設備、儀器等應單獨簽約合同。已簽約的技術轉讓合同應及時到省級科技部門進行認定登記,若是境外技術轉讓合同還應到省級商務部門進行認定登記。單獨核算技術轉讓收入及技術咨詢、服務、培訓收入,單獨核算與技術轉讓相關的稅費支出,可按照技術轉讓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分攤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按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申請備案。
3 營業稅的財稅處理
3.1 減免范圍和免稅營業額
[1994]財稅字第10號規定:為了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這里所說的技術轉讓,是指有償轉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其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p>
依據上述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收入僅限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為提供技術載體所收取的樣品、樣機、設備、批量銷售的植物品種及微生物菌種價款,該載體價款應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能在技術轉讓業務中最大限度地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首先應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簽約在同一個合同之內,且同時結算同時收取應得的各項費用收入,各項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貨物銷售價款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核算上分別核算技術轉讓、開發收入和貨物銷售收入。
國稅發[2000]166號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產品銷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門費”、“提成費”等作價方式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收入,均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范圍。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費或類似性質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范圍。因此,納稅人應正確合理地劃分出合同中商標使用費等不予免稅的收入。如不能準確合理劃分,稅務機關可按照不高于合同總價款50%的金額確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額。
3.2 免稅辦理程序
根據國稅函[2004]825號和國稅發[2004]80號兩個文件的規定,取消了技術轉讓減免營業稅的審批規定,全部改為備案制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時,技術轉讓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
不同的地方免稅辦理的具體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安徽省免稅辦理的具體操作程序是要上報備案材料一套(其中備案申請兩份),具體內容有: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免稅備案申請、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清單、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復印件、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科技部門的認定證明。稅務機關將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廣東省規定凡持有技術性收入免征營業稅資格證書的科研單位取得技術轉讓收入的,可憑技術性收入認定登記證明、技術合同書和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照顧。沒有取得技術性收入免征營業稅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技術轉讓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的,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后,層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業務取得的收入,須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后,層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后,層報省地方稅務局復核,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應當注意的是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后,納稅人再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由于各地具體操作程序不完全相同,建議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發生技術轉讓業務時,首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然后再按其要求辦理免稅事項。
4 稅收籌劃案例
華陽公司系一家綜合甲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院,擁有多項技術專利,2011年3月將其一項專利技術以獨占許可的形式給楊灣公司使用,使用期限為5年,專利使用費1 000萬元,技術服務及培訓費200萬元,隨同該項專利銷售的設備及其管理服務費20 000萬元。該項專利成本300萬元,設備采購成本17 600萬元(假設不考慮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期間費用,采購的設備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該項業務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其納稅額將有較大的區別。
方案一:華陽公司和楊灣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其中技術轉讓費930萬元,技術服務培訓費70萬元;一份設備銷售合同,其中設備銷售費18 500萬元,管理服務費500萬元。華陽公司給楊灣公司開具了1 170萬元的技術轉讓及服務費發票,開具了20 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技術轉讓收入1 000萬元,設備銷售收入20 000萬元。
由于技術轉讓及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所以,華陽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零。
華陽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20 000×0.17-17 600×0.17=408萬元。
華陽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 000-300-500+20 000-17 600)×0.25=650萬元。
華陽公司繳納稅金合計為1 058萬元。
方案二:華陽公司和楊灣公司簽約了一份采購服務總包合同,合同總額24 600萬元,其中,技術轉讓費930萬元,技術服務費70萬元,設備銷售費18 500萬元,管理服務費500萬元。華陽公司給楊灣公司開具了21 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銷售收入21 000萬元。
由于該銷售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所以應當全部繳納增值稅,華陽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1 000×0.17-17 600×0.17=578萬元。
華陽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1 000-300-17 600)×0.25=775萬元
華陽公司繳納稅金合計為1 353萬元。
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節約了稅金295萬元。
(一)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確立和評估離不開稅收籌劃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求企業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只有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才是實現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有效途徑[2]。企業只有通過科學的稅收籌劃,才能保證企業在獲取最大利益的同時兼顧國家利益,才能使企業財務分配政策保持動態平衡,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促進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企業稅收籌劃是現代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內容
現代企業財務決策主要包括籌資決策、投資決策、生產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決策四個部分[3]。這些決策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稅收的影響,不考慮稅收的決策不能算是英明的決策,所以稅收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決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三)稅收籌劃有助于實現財務管理的目標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目標就是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和獲利能力,而這一目標的實現要求企業在提升收入的同時,財務管理也要最大限度的降低企業的成本,其中成本包括企業的稅收。稅收負擔的降低,只有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來降低稅收負擔,才符合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才是實現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有效途徑[4]。其次,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有利于企業和國家長期利益的增長,要理順企業和國家的分配關系,企業只有通過科學的稅收籌劃,才能保證企業在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的同時兼顧國家利益,才能使企業財務分配政策保持動態平衡,促進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稅收籌劃剛剛起步,以下試對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
(一)企業稅收籌劃意識淡薄
稅收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與發達國家尚有較大差距,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夠,稅收籌劃沒有被普遍正確認識。另外,個別企業對稅收籌劃不夠重視難以理解稅收籌劃的意義和從業人員的收費標準等。
(二)稅收籌劃機會成本較高
如果稅法、法規得不到有效執行,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較低,違法違規收益較大大。企業管理者在權衡了籌劃收益與違法違規收益(即:籌劃的機會成本)之后,可能傾向于選擇違法行為而不選擇稅收籌劃。
(三)稅收籌劃直接成本過高
企業的任何經濟活動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企業只有在籌劃收益大于對應成本時才會進行稅收籌劃。稅收籌劃過程中產生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貨幣成本、風險成本,心理成本等諸多成本因素,相應大大降低企業稅收籌劃的利潤[5]。
(四)稅收法規環境不穩定
經濟轉型期的稅收法律、法規在不斷發生變化,納稅人若根據原來有利于自己的規定進行稅收籌劃,一旦政策發生變化,結果就可能完全相反。而且后出臺的政策往往具有溯及力,現在的經營行為可能會由以后出臺的法規來調整,增加了納稅人經營結果的不確定性。納稅人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稅收法規的頻繁變化會增大籌劃成本,使納稅人對稅務籌劃持謹慎態度。
三、企業財務管理中運用稅收籌劃的策略
企業的經營成果是通過財務管理中的籌資、投資和經營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來實現的,這些環節無一不與納稅有關,因此稅收籌劃是多方位的,它貫穿于企業整個經營活動的始終。
(一)籌資階段的稅收籌劃
一般來說,企業的長期資金比重較大,反映長期資金籌集來源構成及比例的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風險、成本的大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企業稅后收益實現的水平。長期負債融資的利息可以在費用中列支,因此抵減一部分稅前利益,起到減稅作用;而對權益資本支付的股息必須在稅后支付,不能利用稅收擋板的作用,稅收成本高[6]。在稅收籌劃時,在稅前收益率不低于負債利息率的前提下,負債比例越高,額度越大,稅負減抑的效果越明顯。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在對外投資中,股權投資收益一般不需納稅,而債權投資收益則需要納稅,投資者在投資選擇時,除考慮風險因素外,對投資收益也不能簡單比較。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應引起決策者的重視。
(三)經營階段中的稅收籌劃
1.銷售的籌劃。
在產品銷售的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方式有自由選擇權,這就為利用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銷售方式不同,往往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也就存在稅收待遇差別的問題。在運用時銷售方式的籌劃應與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的籌劃結合起來,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在銷售方式的籌劃過程中[7],應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的計算方式,防止墊付稅款在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中,避免墊付稅款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多用折扣銷售,少用銷售折扣刺激市場等。
2.折舊計算的稅收籌劃。
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折舊作為應稅所得的一項重要的允許扣除的費用,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影響很大。一般來說,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條件下,折舊越多,絕對節減的稅額就越多;在允許折舊的折舊額相同的條件下,折舊期限越短,初期折舊越多,相對節減的稅額越多。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直線法、工作量法、與加速折舊法,在實際工作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選擇一定要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
(四)利潤分配中的稅收籌劃
1.股利分配的選擇。
企業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根據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股利須交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交稅。從國際上看,依靠股利收入維持生活的股東,往往要求公司支付較多的股利,而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的股東往往又不希望公司多分股利。因此,股東利益的差異會影響到股利分配。
2.再投資的選擇。
若有再投資優惠,而企業又想擴大生產規模,則企業用稅后所得進行再投資而不用借入資金再投資,無疑可節約更多的稅款。
關鍵詞:財務管理,稅收籌劃
一、企業稅收籌劃概述
1.稅收籌劃的涵義
盡管當前國內外對稅收籌劃的涵義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但在各種定義中,都包含有這樣幾個基本點:依據國家稅法,是一種理財活動,具有超前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特點。具體而言,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或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做事先籌劃和適當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納稅的一系列籌劃活動。
2.稅收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點,具體表現在,稅收籌劃運用的手段是符合現行法律規范,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不沖突,而不采取隱瞞、欺騙等違法手段。
(2)目的性。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在稅收籌劃中,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進行,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為中心。
(3)專業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的能動的運用,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它不僅要求籌劃者通曉稅法和稅收政策,熟悉各種企業財務管理“動作”,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在既定的稅收環境下,將這些“動作”組合成能夠達到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行動,
(4)時效性。作為一種政策手段,稅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據一定時期的國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為實現國家政策目標服務的,當國家的某項政策隨著形勢的變化而失去效力時,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措施也隨之進行調整。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確立和評估離不開稅收籌劃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求企業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只有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才是實現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有效途徑。企業只有通過科學的稅收籌劃,才能保證企業在獲取最大利益的同時兼顧國家利益,才能使企業財務分配政策保持動態平衡,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促進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企業稅收籌劃是現代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內容
現代企業財務決策主要包括籌資決策、投資決策、生產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決策四個部分。這些決策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稅收的影響,不考慮稅收的決策不能算是英明的決策,所以稅收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決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三、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策略
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需要的資金,無論用何種方法籌集,都要有一定的資金成本,而企業籌資決策的目的就是在滿足自身資金需求的基礎上,謀求資金成本的最小化。由于不同的籌資渠道其稅前和稅后的資金成本不一樣,這便為企業籌資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要注意兩個問題:籌資方式和資本結構。
籌資方式是企業籌集資金所采取的具體形式。按照稅法規定,負債利息記入財務費用低扣應稅所得額,從而減少企業資產的實際利潤和償債能力。當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時,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節稅效果也越明顯。但是,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負債籌資可能產生負作用。當負債的成本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候,負債籌資反而達不到節稅的目的。
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債務資金與權益資金的構成比例關系,合理的籌資結構可以降低資金成本。由于企業籌資方式中,債務資金其資金成本為利息,稅法允許在稅前列支,從而減少所得稅。利用債務資金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是對企業結構來說,如果負債比率過高,企業的財務風險會加劇。如果負債比率過低,企業的利息節稅會減小。因此,資本結構的合理與否會影響企業的風險和盈利,影響公司的資金價值。
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遞減項目,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者收益。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應用稅收籌劃,可以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比如,稅收籌劃在投資方向決策中的應用。國家對不同的投資對象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免二減三”;利用廢水、廢氣等主要原料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投資者如果對稅收問題進行合理籌劃,選準投資方向,就能幫助其確定投資項目,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減輕稅收負擔。企業在確定投資項目后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投資,也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大小。一般不應該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而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因為無形資產攤銷費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稅收籌劃在投資期限決策中的運用,應選擇分期投資方式,而不是一次性投資方式。企業經營期間,如果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每年增加投資,則推遲交納的稅款可以長期保持下去,起到隱性減稅的作用。
3.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稅收籌劃需要以較長遠的眼光進行成本費用籌劃,應在政府稅法、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從長計議。由于利潤大小與企業所選用的處理經營業務的會計方法密切相關,企業可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調控,實現一定程度的利潤控制,并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實際負擔。比如在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上,選擇適宜的存貨計價方法,使發貨成本最大化,以實現賬面利潤最少的目標。當物價逐漸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成本較高,應納所得稅就相應較少;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少企業當期稅負,實現節稅。
4.企業收益分配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收益分配中也要注意稅收籌劃??梢韵拗乒衫Ц侗芏?。我國法律對公司累積利潤尚未做出限制性規定,公司可以限制股利的支付,將準備發放的現金股利轉變為用現金收購本公司股票注銷,使股價上漲,幫助股東獲得較多的資本收益。股東因股利減少而少納所得稅。另外,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形成的資本積累,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企業如果將它們用于擴大再生產、開發新的投資項目,也可以享受政府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
四、企業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籌資、投資、經營等方面的各項理財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
1.要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與避稅都以減輕稅負為目的,但稅收籌劃的過程
與稅法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響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稅收各種功能的發揮。而避稅是本著“稅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的原則,利用稅法的缺陷或漏洞規避國家稅收,是與稅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的。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對稅收籌劃存有誤解,將其與避稅混為一談,這是對稅收籌劃的不了解,混淆了稅收籌劃與避稅的本質區別。必須承認,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與避稅有時難以區別,一旦稅收導向不明確,稅收制度不完善,稅收籌劃就有可能轉化為避稅行為。這就要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和科學的稅收運行機制,制定嚴格的稅收征管措施,增強依法治稅的剛性,防止借稅收籌劃之名進行避稅活動。
2.要準確掌握稅收法規,領會其精神實質
稅收籌劃合理合法,是符合稅收立法精神的,準確掌握稅收法規,領會其精神實質,是進行稅收籌劃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層次較多,除人大頒布的稅收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規相對穩定外,其他的稅收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各稅種的實施細則、暫行辦法等變化頻繁,稍不注意,所運用的稅收法規就可能過時。所以,稅收籌劃不能一味按照固有模式,一成不變,要隨時掌握稅收法規的發展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經營特點,不斷更新稅收籌劃的方式和方法,使稅收籌劃始終沿著正確軌道運行。
3.企業要培養高素質稅收籌劃專業人才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和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它要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包括具備較高的稅收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稅收籌劃的參與者應是具備財稅、法律、會計等多方面知識的綜合型人才,并非普通財會人員都能為之。因為,一旦稅收籌劃失敗,將演化為避稅乃至逃稅行為,不僅要受到稅務機關的懲處,還會給企業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所以,企業要重視培養稅收籌劃專業人才,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