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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票據對價
《票據法》第10條、第11條對票據對價作了規定?!捌睋娜〉?,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耙蚨愂?、繼承、贈予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為了較好地掌握《票據法》關于對價的規定,首先,要明確在實務中有哪些可能的情形構成票據對價。筆者認為,票據對價應包括以下情形:1.實物;2.勞務;3.智力成果和其他無形資產;4.原有的債務或責任;5.票據質權;6.有效的合同;7.其他法律認可的情形。
其次,要明確除法定情形外,無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在法定情形下,如因稅收、繼承、贈予依法取得票據,因機構分立、合并依法取得票據,因法院裁定依法取得票據等,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有《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即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無對價而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呢目前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即將票據對價作為除法定情形外,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的前提條件;另一種觀點認為,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并不必然受對價的限制,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即將票據對價作為持票人票據權利的限制因素。
根據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及票據法律適用的最大有效解釋原則,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即將票據對價作為持票人票據權利的限制因素來看待,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其直接前手可根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以未支付對價為由對其進行抗辯。比如,因無息借貸取得票據的,因為無息借貸行為自身無償性的特征,當然不能受對價限制,持票人應享有票據權利。在此情況下,如果認為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則可能導致以下結果:向銀行取得借款的人因不能以取得票據的方式進行借款轉賬,不得不要求銀行貸給相當于借款額的現金。又如,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對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貨義務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認定其不享有票據權利。筆者認為,票據對價,實質上是票據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關系,即為對價,而不論合同義務是否已經履行;不能將合同義務的履行視為對價。在此舉例情形中,如果交貨義務仍有履行的可能,對方當事人并未解除合同關系,則票據的基礎關系仍然成立有效,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持票人仍享有票據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依《合同法》的規定解除了合同關系,則票據的基礎關系也相當解除,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依此類推,如果持票人提供對方不接受的非合同要求的標的,或在非合同要求的地點履行交貨義務,或合同標的發生質量、數量糾紛,只要對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并未解除合同關系,則持票人仍享有票據權利。此類合同方面的糾紛,依《民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去解決。
第三,要明確無對價的認定及付款銀行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比如上例中,在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對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貨義務的情形下,合同關系解除,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這一法律事實由誰認定,是由當事人來認定還是由司法機關來認定付款銀行作為票據的付款人,依誰的認定來抗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這是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筆者認為,如果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行使票據權利的,則直接前手可以未給付對價或未履行約定的義務為由進行抗辯。如果持票人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則銀行不能僅憑持票人直接前手的認定或要求止付票款,而應依司法機關的認定,比如依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對銀行下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來止付票款。這樣有利于保護正當持票人的利益,防止抗辯權的濫用。
二、關于票據行為
《票據法》第5條對票據行為作了規定?!捌睋斒氯丝梢晕衅淙嗽谄睋虾炚?,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關系。沒有權而以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人超越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行為主要是委托?!镀睋ā凡怀姓J隱名、自己、雙方的法律效力。票據實務中可能存在的票據行為的情形有出票、承兌、背書、保證行為的。付款、委托收款等,不屬于票據行為的。越權包括增加票據金額的越權,提早到期日的越權和記載被人履行不方便的付款地的越權。
票據行為中,有以下四個問題要明確:
第一,的形式要件欠缺,如何認定行為的性質,人承擔何種責任?1.票據上寫明被人姓名,也表明了關系,但人未在票據上簽章。有觀點認為,此情形下應由人承擔票據責任。筆者認為,此情形下,因為欠缺人簽章這一的形式要件,根據《票據法》第5條規定,票據行為關系不成立,被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票據上表明了關系,人在票據上作了簽章,但未寫明被人姓名。有觀點認為,此情形下應以人是否實際獲得授權作為行為是否有效的標準,人獲得授權的,由被人承擔票據責任。筆者認為,被人名稱是關系成立與否的必要條件,根據票據行為要式性和無因性的特點,此時關系不成立,但因為人在票據上作了簽章,人應自行承擔票據責任。3.票據上記載了被人姓名,也有人簽章,但未表明關系。有觀點認為,可以允許人舉證,以證明其是否獲得權。如果人獲得權的,則票據責任由被人承擔,否則,由人自行承擔票據責任。筆者認為,根據票據行為要式性和無因性的特點,此情形下一般應由人負直接的票據責任,僅在有直接基礎關系的當事人向其行使票據權利時,其可以舉證該當事人明知被人向其有委托授權,并以此抗辯,主張應由被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二,人票據轉讓背書,如何認定背書連續。有觀點認為,轉讓背書行為的容易造成背書形式上的不連續,影響對背書連續性的判斷,同時也給票據的非正當持有人進行票據欺詐以可乘之機。因而主張票據行為不適用背書行為。筆者認為,根據《票據法》第5條規定,轉讓背書行為應當允許。在對背書連續的認定上,應將人視同被人,且不必考察人是否享有權。
第三,關于無權和越權的舉證。無權和越權,是由權利主張人舉證還是由人自己舉證,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前者舉證,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后者舉證。筆者認為,《票據法》上的舉證原則與《民法》上的舉證原則有區別,《民法》上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票據法》上則以“誰付款、誰舉證”為原則。筆者贊同由人自己舉證的觀點。人舉證較之權利主張人舉證也比較容易、方便。如果人不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權或未超越權,則推定其行為為無權或越權。因此,人行使票據行為時,應取得被人較為詳盡的書面授權。
第四,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業務辦法》中規定的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是否構成票據行為。從《支付結算業務辦法》中關于銀行匯票業務的具體規定來看,銀行簽發他行銀行匯票,匯票的簽章為被銀行的簽章,而非銀行的簽章,同時,票據上也沒有關系的意思表示,根據《票據法》第5條的規定,該簽發他行銀行匯票的行為,不構成票據行為的,但構成民法上的委托關系。筆者認為,簽發他行銀行匯票業務,也可以根據《票據法》第5條的規定來辦理。但從票據實務來看,票據出票行為,筆者還未有所見。
三、關于支票的付款委托撤銷
支票的付款委托撤銷,即支票的出票人能否對付款人撤銷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支票款項的問題。這是目前票據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日本票據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票據法均對付款委托撤銷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內,出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托。我國《票據法》沒有明確規定付款委托撤銷問題。相關的規定有《票據法》第90條、第92條?!镀睋ā返?0條第2款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第92條第2款規定,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可不予以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到底能否對付款人撤銷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支票款項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票據法》第90條第2款規定比較含糊,不明確,因而可以適用民法關于委托的規定,出票人可以撤銷委托,終止委托關系,即撤銷付款委托。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內,出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托。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票據法》雖未直接規定付款委托撤銷問題,但根據《票據法》第90條第2款、第92條第2款規定,同時出于保護正當持票人利益的考慮,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內,支票的出票人不得撤銷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票款;但根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出票人與開戶銀行約定以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條件的,可以約定當支付密碼錯誤時不予以付款,即撤銷付款委托,而不論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還是超過提示付款期;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可以適用付款委托撤銷制度。
在實務中,出票人不得以持票人因欺詐、偷盜、脅迫取得支票,或其本人與收款人存在合同糾紛,或支票交付前遺失等理由,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內撤銷付款委托,要求付款人止付票款。對于上述情況,出票人可以通過財產保全措施、公示催告程序等法律手段來達到止付票款的目的。
四、關于票據質押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對票據質押作了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首先,要明確票據質押背書的性質和效力。有人認為,質押背書為轉讓背書,發生轉移票據權利的效力。筆者認為,這一認識是對《票據法》第35條規定的誤解。下面從《擔保法》、《票據法》的規定來分析:
質押是指債務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動產或權利通過折價、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同屬于質權,同為擔保權,二者在性質上相同,有關動產質押的規定適用于權利質押。質物、權利等被質權人占有,但質權人并不享有質物、權利的所有權?!稉7ā返?6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在票據權利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質押背書的目的是使被背書人取得質權,并非轉移票據權利。因此,質押背書為非轉讓背書;質權人并不因此而享有票據權利,質權人更不得將設定質押的票據背書轉讓。
其次,在票據質押背書的實際操作中,有關具體問題如何把握和認定。比如,票據已依法作出質押背書的,當事人之間是否還應訂立質押合同的問題。筆者認為,根據《擔保法》第81條、64條的規定,一般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如果沒有書面質押合同,應視為無效質押。由于票據質押具有特殊性及票據文義性的特點,在票據上作質押背書本身就是書面,可以將其視同書面質押合同。因此,票據已依法作出質押背書的,當事人之間可不再訂立質押合同。但是由于票據的票面尺寸所限,質押背書所記載的內容也必然有限,如果需要詳盡明確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還應另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關于當事人之間已經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但出質人未在票據上作質押背書,僅憑交付,是否構成票據設質的問題。筆者認為,由于出質人未按《票據法》第35條規定對票據作質押背書,因此,僅憑交付,并不構成票據設質。但是,這并不等于質押無效。此種情況下,構成一般權利質押?!稉7ā返?4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關于出質人在票據上作了背書,但未寫明“質押”字樣的,是否構成有效質押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認定票據質押成立,但由于出質人背書時未寫明“質押”字樣,容易導致質權人以外的票據當事人將背書認定為一般轉讓背書,出質人的抗辯權應受到限制。具體講,質權人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的,出質人不得以票據僅為質押背書為由進行抗辯;出質人在履行對持票人的付款義務后,有權利向質權人進行索賠。
五、關于公示催告
所謂公示催告,是喪失票據的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而使票據權利和票據相分離的一種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序?!睹袷略V訟法》第18章共6條對公示催告程序作了規定?!镀睋ā返?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p>
公示催告制度實施中,有以下幾個問題,或需要明確,或有待改進。
第一,關于公示催告程序終止后,法院民事判決之前,付款人能否應權利申報人的請求付款問題。由于民事訴訟程序沒有完結,法院沒有作出民事判決,真實票據權利人到底是誰并不清楚,付款人此時不應予付款。但付款人并不知道票據被公示催告過并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而善意付款的,付款人免責。權利申報人也不宜轉讓票據。筆者認為,實務中可由法院暫時控制票據,或封存票據,或提存票據金額,以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
第二,關于法院除權判決公告之日早于票據到期日的,付款人是否付款問題。一般認為,法院除權判決書具有法定效力,自法院除權判決公告之日,付款人應予付款。但法院除權判決公告之日早于票據到期日的,付款人予以付款,實際上對付款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筆者認為,在實務中,為避免出現這一問題,可由法院在作出除權判決后,于票據到期日時予以公告。
第三,公示催告期間,票據到期的,失票人能否要求付款。關于這一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這是票據司法實務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為了兼顧票據各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票據法的規定,公示催告期間,票據到期的,應允許失票人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請求債務人付款,被請求人可要求失票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關于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的問題?!睹袷略V訟法》第18章公示催靠程序中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贝艘幎ㄔ诒Wo失票人利益的同時,未充分考慮善意持票人的正當利益。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與票據有利害關系的人來申報權利,至于是否保護該利害關系人,應取決于其取得票據時對票據的喪失是否知情,即其是否善意持票,而不取決于其取得票據時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筆者建議,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對此規定予以廢除。
六、關于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從而使失票人的票據權利得以救濟的一種制度。由于票據喪失后失票人不是采取公示催告這種特別程序救濟其票據權利,而是采取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其權利,故稱普通訴訟。
在我國票據司法實務中,普通訴訟程序較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有:一是普通訴訟要求失票人提供擔保,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二是我國《票據法》沒有規定失票人進行普通訴訟時以誰為被告,因而失票的當事人無所遵循,法院在判案時也無所遵循。
盡管如此,普通訴訟較之公示催告程序,仍有其優勢。比如,普通訴訟中,所喪失的票據在權利時效內仍是有效票據,喪失期間的轉讓行為有效,有利于票據的流通轉讓;票據絕對喪失或不可能流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如禁止轉讓的票據的情形下,采取普通訴訟,能夠較快地得到權利救濟。
筆者認為,在普通訴訟的理論與實務中,應允許失票人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請求債務人付款,被請求人可要求失票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因法定原因無法行使付款請求權時,失票人可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被請求人可要求失票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票據債務人拒絕付款,且失票人提供了擔保的,失票人可提起普通訴訟。
七、空白支票遺失后的補救
空白支票是出票人有意將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授權持票人以后去補記的支票。我國《票據法》第86條、第87條規定,支票上的記載事項,僅收款人名稱、金額可以授權他人補記??瞻字边z失,失票人可否辦理掛失止付或申請公示催告來防止可能遭受的損失呢這是票據實務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
【關鍵詞】票據無因性;相對無因論;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由于票據形式及功能的特殊性,也造就了票據無因性這一單純只存在于票據法律關系中的基本原則。為了規范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票據交易及流通,1995年我國制定了《票據法》。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存在價值主要是其支付功能,故票據的流通及交易安全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而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出現,也是基于現實的需要。換言之,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乃是基于社會經濟生活對票據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據法所特別賦予的,而并非票據行為所固有的。①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法為鼓勵使用票據,促進票據流通,將原因關系與票據行為隔斷聯系,持票人無需證明票據行為之原因,只要持票即享有票據權利。②票據法理論還認為,票據權利的產生、取得和轉讓而形成的票據債權與票據債務關系,必須與票據基礎關系互相獨立,形成兩類互相分離的法律關系,它們分別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形成,即作為票據基礎關系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由票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來規范和調整;而形成票據權利和轉讓票據權利等等票據行為,由獨立的票據法來規范和調整。③這也是票據無因性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區別對待,也足以見得法律對票據交易安全及流通的保障。圍繞票據無因性這一原則,也引發了一些問題的討論,本文想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一些闡述。
一、我國《票據法》確立了“相對無因論”
1、票據無因性原則不適用于直接當事人
票據無因性原則是否適用于直接當事人,即“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其自身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否要合法”。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可見我國認為票據無因性原則不適用于直接當事人,也足以見得我國堅持的是“相對無因論”。這樣做是有一定益處的,任何問題都不能“一刀切”,要趨利避害。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這樣一個大前提下,不能將票據的無因性絕對化,即要相對無因性。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對票據無因性的態度由原來的完全否定這個極端轉向了將無因性絕對化的那個極端也是不正確的。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立法目的是促進票據流通,維護交易安全,但這并不表明對違法行為的鼓勵和認可?;诖?,應對票據無因性的適用予以一定的限制。如在票據關系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允許出票人以原因關系的瑕疵來對持票人的請求予以抗辯;對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持票人不適用無因性原則;持票人自身實施違法交易或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據或在沒有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下取得票據,對該持票人而言,不能以票據無因性為由,確認其票據權利。④
2、票據無因性原則不適用于未給付對價或未給付相當對價的持票人
《票據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由該條可以看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未給付對價或未給付相當對價,債務人可以憑他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對價,就能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該項規定起到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作用。這一條款要求票據對價不僅要真實,而且要與持票人所獲得的權利相對應。支付明顯不對等的代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票據法也推定為惡意持票人。很顯然,持票人有無給付對價應屬票據原因關系上的問題。因為票據的取得不以對價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作為原因關系的對價還是會對票據權利發生一定的影響。一般說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對價,就能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作為善意第三人,亦會受到票據法的保護;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沒有給付對價,原則上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對價所達到的法律效果,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互牽連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⑤
3、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
《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關系”??梢?,作為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同樣也適用于民法領域的票據法律關系。即使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工具,應確保其存在的流通性和用其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在賦予其特殊性保護的同時,也有一些共性的東西還是需要遵循,例如這里所提及的“誠實信用原則”。鑒于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機制尚在發育和完善之中,人們的信用觀念尚未普遍確立,票據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在實際業務中,確實也存在不少當事人簽發沒有真實或合法的經濟基礎關系的票據進行詐騙或套取現金的現象。如果我們在引進國際上通行的票據規則時,把票據的無因性加以絕對化,將不利于維護我國的金融秩序,也不利于票據的正常流通與使用。⑥
二、由票據無因性引發的“效率、安全、公平”的思考
1、票據無因性產生的原因――效率及安全
票據無因性,究其根本原因,即促進票據的流通,保障票據交易的安全,這也是《票據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我國《票據法》很多法條都體現了這一點,如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边€有在2000年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4條也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已背書轉讓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睘榱吮苊庖杂幸蛐砸幹破睋袨樗斐傻姆爆嵠睋D讓手續,使票據交易效率大大降低的后果產生,(下轉第159頁)
(上接第157頁) 故以無因性原則做類似上述條款的規定來保護持票人的利益。因為在有因性的前提下,任何一個人要取得票據,都要先行確認背書的真實性,對其前手間的原因關系,也要保持經常的注意,這必然導致票據的轉讓十分困難。特別是當多次發生背書轉讓時,要求受讓人對此前的每次背書轉讓的原因關系都要進行繁瑣的調查是不可想象的。⑦
2、票據無因性帶來的問題――只顧及持票人的相對公平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可見票據無因性在賦予票據權利人(即持票人)各種防護措施時,卻沒有為票據債務人的意思實現設置有效機制,因而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失衡。在實踐中,票據權利人可能常會選擇與自己無原因關系的票據債務人清償票款,而依據無因性機制下的抗辯規則,票據債務人不能采用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間的抗辯事由,也不能采用持票人的前手與持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⑧在背書的鏈條足夠長時,票據債務人須舉證證明惡意抗辯成立的主張也難以獲得支持。這樣,一旦票據債務人不能實現原因關系中的債權,必將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梢?,票據關系無因性比較偏袒于對票據權利人的保護,而忽視了票據債務人的利益。⑨
3、票據“相對無因論”的合理性――兼顧公平、效率與安全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票據法將方便、快捷、效率置于比穩定、安全、秩序更高的地位,所以才規定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視對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追求,忽視對票據使用所需穩定、安全、秩序、的保障,也是不可取的。正如臺灣學者鐘兆民所言:“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固為不要因證券,若絕對堅持這一原則,亦足以妨害票據的流通性。按票據法之所以規定票據為不要因證券者,原在保護票據的流通性。若今為保障執票人之權利而輕易舍棄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權利之保護于不顧,自非本部分法條之本意。⑩為追求法律的妥當性和衡平性,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兼顧該原則的效力不及之處;在對該原則進行普遍適用的同時,對該原則的例外情形予以嚴格適用,即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原則,才能實現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的雙重立法目的,也同時兼顧了公平、效率與安全。
三、結語
票據無因性原則是貫穿整個《票據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指導票據行為有序開展的合理性規則。為了更好地保障票據流通及交易安全,在立法中貫徹票據“相對無因論”是最明智的,它既體現了票據法所追求的安全及效率,也兼顧了公平原則。凡事留有余地,包括法律在內,因為事物是發展的,任何情況都是不能窮盡的。
注釋:
①參見趙新華.票據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60.
②劉心穩.票據法(第二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53.
③林毅.對《票據法》第十條的一點意見[J].中國法學,1996(3).
④楊霄玉.從票據無因性看我國《票據法》之相關規定[J].經濟論壇,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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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承兌匯票市場商業票據市場發展借鑒
美國票據市場的發展
美國貨幣市場的構架與我國不盡相同,銀行承兌匯票市場與商業票據市場是其中互不隸屬的兩個子市場,二者共同構成了美國票據市場的主體部分。
美國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發展
美國銀行承兌匯票市場源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在國際貿易中為解決進口商和出口商相互缺乏了解、互不信任的問題,將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結合,促使銀行承兌匯票的產生。美國的銀行承兌匯票主要用于進出口貿易,國內貿易使用不多,它是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簽發的付款憑證,當銀行承諾付款并在憑證上注明“承兌”字樣后,就變成了承兌匯票。大多數銀行承兌匯票償還期為90天,因其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又有出票人和承兌銀行的雙重保證,信用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由于有銀行作為支付的后盾,且美聯儲成立后曾極力提倡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還直接參與二級市場的交易,而國際貿易的迅猛增長、石油和其他商品價格的上漲等都刺激了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增長,增加了市場對銀行承兌匯票的需求,促進了市場的繁榮。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銀行承兌匯票市場增長速度明顯下降。從1989-1998年,銀行承兌匯票余額出現負增長,1998年市場余額下降到了143億美元,僅占除政府短期證券外所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余額的0.6%,而到2000年,余額更是僅為103億美元。
美國的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
美國的商業票據市場發展歷程大致如下:
從19世紀中葉開始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這一時期商業票據由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轉化為銀行短期貸款的替代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以真實貿易為信用依據替代銀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融資工具。
20世紀80年代,美國票據得以迅猛發展。1979-1989年,美國商業票據市場年發行量擴大5倍,平均每年保持17%的增長速度,至1988年底美國發行商業票據的公司、企業達2000余家,發行總額8000億美元。在這一階段商業票據市場呈現如下特征:發行主體由過去的工商業界,逐步向銀行業、投資業轉移,所融資金運用方向由貿易結算支付領域向企業融資收購等領域縱深發展,金融機構發行票據數量大增;管理巨額資金的貨幣市場基金成為票據市場最主要的投資者;商業票據的發行由直接方式轉向間接方式;商業票據的發行由美國國內市場向離岸金融市場轉移。1988年,全美商業票據的發行額超過了美國財政部國庫券的當年發行額,市場未清償額占貨幣市場總額的66%,票據市場成為美國貨幣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隨著美國經濟增長的衰退,商業票據市場也一度受到重創。199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修改控制貨幣基金投資條款,大幅度限制貨幣市場互助基金持有A2/P2及以下信譽等級的公司商業票據數量。但ABCP(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規劃在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的風行使美國票據市場發展進入另一階段,使企業信用等級不太理想的發行者,通過證券化手段組合資產或收益參與美國票據市場融資,在ABCP規劃的帶動下,應收賬款如租賃付款,信用卡應收賬款,銀行按揭貸款,被引入美國票據證券化發行計劃。這使得大量中小型企業也能進入票據市場進行融資,美國票據市場由此進入高度發達階段。票據市場的證券化趨勢成為主要的發展方向,同時,由于互換交易高度發展和存款信托手段提供的結算便利,大量海外發行者進入美國市場,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化成為美國票據市場的另外兩大鮮明的特色。
美國對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管理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運用可以增強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因此,美國對銀行承兌匯票市場有嚴格的管理。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法案中對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格性有明確的規定,美聯儲將此作為是否購買或是否接受銀行的再貼現申請的標準。同時,美聯儲對每家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高金額做出了如下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0%(經美聯儲特許,這一限制可以放寬到資本額的200%),否則,超過這一限額就必須上交存款準備金。對任一出票人承擔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和公積金的10%,以便防止銀行信用創造的無限制擴張和控制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我國可以考慮參考美國的做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承兌資格和承兌規模的控制。一方面金融機構開展承兌業務必須經監管部門審批,同時要有效建立對承兌的規模限制,以便削減銀行信用擴大對貨幣政策的抵消作用,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將承兌墊款計入不良貸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不顧自身情況盲目增加承兌總量的沖動。
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從美國商業票據的發展歷史來看,很重要的一點是: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是商業信用發展的產物,同時也為其他貨幣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信用基礎。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發展總體來說具有以下啟示:
構建商業信用體系
信用是現代貨幣市場穩定和正常發展的基礎。迄今為止,在美國貨幣市場(包括票據市場)的交易中,盡管其市場利率瞬息萬變,然而事后糾紛或無法交割的現象卻很少發生。交易雙方誠實守信成為現代貨幣市場運行穩定有序的基本原因。從美國票據市場以至整個貨幣市場的發展規律來看,信用制度是建設的基礎,經歷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從商業信用到銀行信用和國家信用再到票據市場信用,最終形成發展資本市場所需的社會信用。
從美國票據市場的發展來看,商業信用是商業票據市場發展的基礎,而隨著票據市場的發展,貼現業務才成為中央銀行調整儲備和貨幣供應量的重要工具。我國則與其恰恰相反,長期以來只重視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基礎薄弱。2001年末,我國商業承兌匯票累計貼現量僅為1248億元,占全年貼現總量的8.03%。所以,商業信用基礎薄弱是制約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培育我國的商業信用必須繼續深化國企改革,使其擁有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企業創造一個健康、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實現市場主體的多元化
市場參與者是貨幣市場的基本要素,從美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考察,票據市場的交易主體包括任何參與交易的個人、企業、各級政府(中央銀行與財政)和商業經營性機構。各參與主體在不同階段和不同經濟環境中資金供求狀況不一樣,相互間有著不同的需要。正是由于各參與主體的差異性和各自的需求不同,才使票據市場上的資金融通成為必要。而我國票據市場的參與者相對單一,其對資金的供求狀況相互之間具有趨同性,而且,票據在流通中一旦進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手中,無法再回轉到那些資信良好有投資需求的企業,人為地中斷了票據流轉的環節。未來一段時期,我國可參考美國貨幣市場基金模式,為廣大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一種參與到票據市場中的新型投資方式。發起成立貨幣市場基金公司(或基金會),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由基金公司參與票據市場內的交易。相信基金公司的參與將極大的活躍我國票據市場。
健全貨幣市場體系
美國貨幣市場是一個包含多個子市場的綜合性市場。其子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即聯邦基金市場)、銀行票據承兌貼現市場、商業票據市場、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國庫券市場以及其他短期融資券市場等。各子市場之間的交叉進入壁壘低,投資者在各子市場之間的交易和套利活動使各自獨立的子市場構成一個統一的貨幣大市場。而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各子市場被人為分割,形成的利率各異,無法確認市場基準利率。各子市場間的分割嚴重堵塞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并容易導致各子市場間發展失衡。所以當前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應建立在貨幣市場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只有實現利率市場化,貨幣市場才能說是真正實現一體化。通過利率引導資金在各個子市場間流動有效調節資金需求,合理配置資源,促進貨幣市場整體繁榮和發展,票據市場才可能真正成為最直接反映短期資金價格的有效市場。
加強票據融資產品和工具的創新
如前所述,資產支持型票據和票據發行便利等票據創新產品的出現,將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推向了又一個高峰。美國票據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帶給我們的不僅是對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啟示,它對我國整個貨幣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資產支持性票據將企業據以發行票據的資產進行了破產隔離,并要求銀行給予信用擔保支持,用多重手段來增強所發行的票據的作用,滿足了投資者對風險規避的愿望。這其中的設計理念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下也很有實踐意義。而票據發行便利憑借其融資成本低、資金使用靈活及流動性強等特點,為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尋找到一條穩定的在長時間內獲得短期資金的一個有效融資渠道。目前,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發展票據發行便利的條件,比如一些大型的基礎建設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由于建設周期較長,投資巨大,但投入使用后現金流穩定,還款來源有保障,可以考慮利用票據發行便利進行融資。
一、前言。
票據市場是指以實質交易為基礎的、以自償性為保證的短期資金交易或融資活動,是貨幣市場中最基礎和交易主體最廣泛的組成部分。票據市場上交易的票據主要有三種,即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又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票據市場的快速發展,對改善融資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以及豐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金融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相對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信貸間接融資,票據融資是最方便快捷的融資方式。票據市場相對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市場流動性,又使其成為理想的短期投資工具。從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的角度看,以票據為標的物的再貼現政策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滿足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需求的重要手段。從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角度看,發展票據市場能夠為社會提供持續豐富的短期融資渠道,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政策扶持方式,支持票據市場發展。
國外票據市場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以美國為代表的放任經營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引導專營模式和以日本為代表的強管制模式。它們都有發達的市場經濟水平、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體系及完善的規章制度等。這為票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支持貨幣政策尤其是票據的再貼現政策充分發揮效應提供了重要條件。目前,發達國家的票據市場呈現以下特點:票據多樣化,融資性票據與交易性票據并存、再貼現操作方式趨同,再貼現利率多層次、中介機構多元化等。
我國票據市場起步較晚,在本世紀初開始快速增長,2001~2008年商業匯票年累計承兌量由1.2萬億元增加到7.1萬億元,年均增長29%;貼現量由1.4萬億元增加到13.5萬億元,年均增長41%;期末商業匯票未到期余額由0.5萬億元增加到3.2萬億元,貼現余額由0.3萬億元增加到1.9萬億元。2008年,票據融資高達13.4萬億元,2009年初,票據融資更是大幅增長,僅1月和2月,票據融資增加1.11萬億元。票據融資快速發展有效擴大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票據融資已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融資方式。票據市場參與主體多元化,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業務創新明顯加快。
二、我國票據市場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票據市場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1.票據的信用基礎薄弱。信用是票據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良好的信用環境,是票據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而中國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狀況不佳是票據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在企業方面,由于部分企業信用差,影響了部分票據的使用和流通,從而使市場對所有票據的信用產生懷疑,導致“劣質信用驅逐優質信用”,動搖了市場的信用基礎。更有甚者,一些企業利用金融機構間信息不對稱,套、騙銀行信用,使銀行在承兌、貼現等業務活動中采取保守原則,極大地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而且企業在被發現造假之后,受到的處罰也較少,不會影響其在市場上的信譽和生存。在銀行方面,有的銀行機構受手續費和賺取利差的誘惑辦理超過自身能力的銀行承兌匯票,一旦到期無款墊付,就借故拖延或無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銀行承兌匯票無條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礎受到質疑。即使是銀行之間也存在信用差異的問題,不是所有銀行的票據都可以被貼現或轉貼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
2.缺乏全國統一、完善的商業票據市場。首先,由于缺乏統一高效的登記、托管、交易平臺,票據市場處于分割狀態,僅在部分中心城市形成了區域性票據中心,缺乏一個全國統一、完善的市場。
其次,票據在各行各地區之間的流動性較差。由于各商業銀行票據交易的操作流程、業務制度自成體系,人為地制約了票據流通,阻礙了全國性統一商業票據市場的形成和進一步發展。
3.交易品種單一,交易主體少,信用風險集中在銀行。從交易品種上看,在西方發達國家,票據市場工具和產品種類繁多,而目前我國票據市場的交易品種主要是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占95%,商業承兌匯票在票據市場交易中只占不足5%,在單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下,票據業務發展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既不利于銀行防范票據風險,也不利于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不利于票據市場的進一步拓展。從交易主體上看,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與票據交易,而眾多的中小企業、中小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市場的程度十分有限,所占的市場份額很小。由于票據業務的發展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使商業銀行成為票據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既不利于金融體系分散和降低風險,也不利于推動商業信用的票據化和擴大票據融資。
4.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票據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是穩健發展的條件,我國現有的票據法律制度僵化死板,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我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镀睋ā返谄呤龡l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這表明,融資性票據—商業本票,在我國目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使得長期以來,商業票據只能作為一種支付結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其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未能得到很好發揮,從而限制了中國票據市場的規模,導致市場缺乏廣度和深度。
另一方面,我國沒有規定相應的較為詳細的操作規定、防范手段和票據責任的規定,導致票據制度被濫用,而且又無人負責。
如雖然規定票據的開出必須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沒有規定對貿易背景的審查義務,所以導致上述有關貿易背景的規定有名無實;又如對票據質押沒有規定相關的辦理程序,只靠相關銀行規定相應的內部工作制度,但它們的效力如何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有些規章甚至與票據法本身相互沖突。
5.交易方式落后,票據欺詐風險越來越大。我國目前票據業務還是分散在商業銀行的各級經營網點,采用實物交割柜臺交易。
票據從簽發、承兌、背書轉讓到貼現、轉貼現,仍采用手工操作,市場電子化交易程度很低,票據交易范圍有限,交易信息不暢、不集中、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和統一控制票據風險的手段,使票據市場不能擺脫實物票據制約,難以形成統一的登記保管和交易清算體系,為個別商業銀行故意壓票、退票提供了機會,也為不法分子偽造、變造票據創造了機會。
6.利率機制僵化。合理有效的票據市場利率機制,有利于票據市場的流通,提高票據的收益性。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對同業拆借利率的限制,但票據市場利率仍受中央銀行管制。1998年12月,雖將貼現利率改為在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按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加點生成,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貼現利率被管制的性質。
7.缺乏權威的資信評級機構。
我國目前尚沒有很權威的資信評級機構,即使是現有的信用評級公司也水平參差不齊,缺乏統一規范的管理,指標評價體系多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可信度很難令人信服,投資者只能自己通過一些渠道進行評價,風險評價成本的存在阻礙了投資者進入票據市場的步伐。
由于缺乏能在全國范圍內被普遍公認的權威性資信評估機構對票據進行評級,配套的社會信用評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規范管理制度尚未出臺,企業的信用沒有一個比較權威的參照系,致使商業票據的廣泛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三、對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建議。
第一,建立票據信用信息系統,強化信用約束,為票據業務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這套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票據違規行為當事人的有關信息進行統計,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藉此規范票據行為,維護誠信的社會環境。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票據違規信息統計功能、多渠道的信息查詢功能以及靈活的信息輸出和報表管理功能等等。建議由人行牽頭,金融機構和信譽良好的企業參加,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定期通報制度,并將其納入企業信貸登記系統,定期公布相關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加大信用環境治理的力度和公開性,確保信用信息的公開、公正和透明。
對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有不良票據行為的企業,金融機構應合力制裁。同時,對隨意延壓、無理拒付行為的承兌銀行,要進行公開曝光,并依法給予處罰,直至暫?;蛉∠涑袃顿Y格。
由于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存在規模小而松散、業務范圍不統一、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在我國建立統一的票據信用評級機構。建議先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組建全國性的票據評級機構,當評測機制走上正軌后,再將原有的依附于銀行的票據評級機構脫離銀行體系,獨立為中立的市場中介機構。
第二,加快跨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建設,推進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的形成。為了解決票據業務和票據市場現有的弊端,便利企業支付和融資行為,支持商業銀行票據業務創新,中國人民銀行于2008年作出建設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決策。該系統定位于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登記、轉發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等相關的業務處理服務功能,并提供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功能及商業匯票公開報價功能的業務處理平臺。該系統建成后,將對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的形成起到深遠的影響。
基于我國票據市場的現實狀況,建議在上海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短期目標為: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平臺,實現商業匯票簽發、托管、查詢、鑒證、交易、結算等業務功能的電子化處理,初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商業匯票市場。長期目標應當是:建成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保障,以現代化信息技術系統為支撐,豐富的票據產品為內容,具備有效實現社會短期資金合理配置,傳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發現和生成短期資金價格等多種功能,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
第三,豐富交易品種,擴大市場主體。一是大力推廣商業承兌匯票,改變目前銀行承兌匯票一枝獨秀的局面,鼓勵實力雄厚、資信良好的大型企業集團和上市公司利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融資。
二是大膽創新,積極開發商業票據業務新品種,如開展票據貼現買方付息、企業貼現回購、商業匯票保證、貸款協議回購等業務。
三是有序發展融資性票據,分階段逐步放開,建立專業性的商業票據發行公司和規范的票據交易所,培育和拓展規范、高效的融資性票據市場。四是放寬市場準入,允許私營企業和民間票據進入市場,積極扶持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開展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并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第四,逐步完善利率機制。
根據目前實際,建議逐步放寬利率浮動范圍,推進差別利率,增加利率彈性,在票據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放開票據轉讓利率、貼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管制,以市場信息化管理為基礎,由供需雙方自主入市、自動議價、自愿成交。
第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建議盡快修訂完善《票據法》,完善關于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有關內容,加強適用性和針對性;完善各類實施細則,加強監管類規則的制定和執行,避免在票據業務上的無序競爭和互相壓價;建立健全商業承兌匯票簽證制度、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保證金制度和抵押擔保制度,使票據市場在更為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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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效力問題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在實踐中,出票人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票人補記;其次從票據法的性質來講屬于商法的范疇,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將票據上的一些事項授權他人行使也不應加以太多的干涉。因此,各國的票據立法及其司法實踐,為確保交易安全,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逐漸認可了欠缺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效力,即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
一、空白票據的概念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日本法稱之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1]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二、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參照各國的票據立法規定,空白票據要發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
沒有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是完全票據,不存在空白票據問題??瞻灼睋苑Q為空白票據,其原因為出票人出票時絕對應記載的事項未記載完全。要構成空白票據,就必須有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欠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不會影響票據的效力,即使沒有進行記載或記載不完全,持票人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未記載的事項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常見的空白票據欠缺事項包括欠缺金額、簽發日期或到期日、收款人名稱、被背書人名稱及被保證人名稱等。
(二)具有票據行為人的簽章
依據票據法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人才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瞻灼睋嶋H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據后補填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后,原已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項確定票據義務的一類票據。票據如果沒有行為人的簽章則不能確定權利義務主體,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2]所以,空白票據的簽發可以欠缺票據法上其它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但不能沒有出票人的簽章??瞻灼睋傅暮炚乱话闶侵钙睋銎比说暮炚?但亦不排除承兌人、背書人以及保證人的簽章。
(三)空白票據行為人必須授予他人空白票據補充權
所謂補充權,是指補充票據上欠缺的事項使之成為完全票據的權利。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據權利義務內容形成較為完整的意思并經票據記載內容體現出來,如果出票人沒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產生票據的相應的效力??瞻灼睋难a充記載權本應屬于票據行為人,但為便于票據流通和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行為人可以將該補充記載權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有出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將其意思表示授權他人在票據上行使時,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認其效力。如果出票人并未授權而是由于自身的過錯使票據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則構成不完全票據,而非空白票據。[3]
(四)空白票據行為人必須將空白票據交付于持票人
和普通票據一樣,空白票據是一種完全的有價證券,行使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前提,所以,空白票據做成后必須經過交付,交付是一個必備要件,沒有經過交付,不會產生票據效力。[4]三、空白票據的法律效力
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瞻灼睋男Яσ话惚憩F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效力
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是與付款人存在直接基礎關系的當事人或者是明知存在非法事由而取得票據的當事人付款人才可以行使抗辯權而拒絕支付票據款項。
(二)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未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一般情況下為無效票據??瞻灼睋a充權未行使之前,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持票人因此就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但是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5]
(三)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
空白票據盡管存在若干必要記載事項欠缺,但該欠缺是基于出票人有意留下,并且受票人還被賦予補充權,因此法律承認空白票據的出票行為有效,只是該票據附了特別條件,只有持票人將全部空白事項填滿后,才產生完全票據的效果。既然空白票據出票行為有效,當然可基于同樣的理由認定圍繞著空白票據開展的其余票據行為包括背書、承兌等同樣有效。[6]而且,空白票據經受權人補齊后,持票人即可行使票據權利,至于票據轉讓發生在補齊前還是補齊后,原則上對此沒有影響??瞻灼睋形囱a齊前轉讓,其空白填充權同時讓與受讓人,因而空白票據持有人,即填充權人的前手就空白票據轉讓同時發生兩項效力:空白票據轉讓和空白票據填充權轉讓,其中前者是后者的載體,這種空白票據權利并不是立即可以收益的現實的權利,而是表現為一種潛在的未來的票據權利??瞻灼睋浹a充權人填充完全后,補充權人的后手持票人無法獲得填充權了,因為他繼受的是補齊后的票據本身,隱藏在該票據背后的權利是一種現實的票據權利,持票人可以直接依該票據向債務人提示付款。從票據實踐來看,如果承認空白票據的背書轉讓效力,可以避免合法持票人因舉證困難難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有利于平衡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補充權濫用后的效力
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瞻灼睋a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第一,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第二,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第三,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7]
四、我國目前對空白票據的法律規定及存在問題
《票據法》第86第、第87條第1款規定“支票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5條規定“空白授權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未對必須記載事項補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接受該票據而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空白票據規則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據,不允許存在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實踐中,匯票和本票作為大宗貨物買賣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遠遠勝過于支票。將匯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據之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是實際需要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
第二,在諸種票據行為中,空白票據僅存在于基礎票據行為即出票行為階段,在附屬票據行為階段,不允許存在空白票據,即是說,在我國票據法上,不存在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行為。
第三,可空白的事項僅限于兩項:支票金額和支票收款人名稱。在實踐中,預留出票日和預留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被廣泛采用,因為將出票日和到期日空白,授權持票人于適當時機補全,使得票據的流通性大大增強了。為此世界各國的票據法都沒有做限制,如英國的《票據法》規定“匯票不以無出票日而無效?!?/p>
第四,空白票據持票人濫用補充權時,有關當事人應如何負擔票據責任,以及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國票據法均無規定。
五、完善我國空自票據制度的幾點建議
票據法是一門具有高度國際統一性和極強的技術性的法律,為了使我國的票據法向國際接軌,在轉變立法理念的同時,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空白票據制度:
(一)擴大空白票據的種類和使用范圍,明確空白票據的效力
我們在立法中可以規定,“對于出票人簽發的空白票據,須在補記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經補記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盵8]這樣規定,第一,擴大了空白票據的種類??瞻灼睋劝瞻字币舶瞻讌R票和空白本票,第二,擴充了空白票據的適用范圍。出票人除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外,其他各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不作明文要求,出票人可以預留空白。第三,明確空白票據的效力。票據未記載完全之前,持票人不得為承兌或付款提示,在承兌或付款遭到拒絕后,也不得行使票據追索權。另外,這樣規定,并沒有限制持票人或其他人基于空白票據為一些票據行為,從而在立法上承認了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擴大了空白票據的使用范圍,也為立法上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護問題作出規定,打下了鋪墊。
(二)明確規定濫用補記權的票據貴任,重視對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護
我國目前的票據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國外的票據法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此均作了規定。如《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簽發記載不完全的匯票,如不按原定合約補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該合約以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惡意或嚴重過失取得匯票者除外?!蔽覀冊诹⒎ㄖ锌梢砸幎ǎ撼制比藨獓栏癜凑帐跈嘌a記空白票據,否則授權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授權人不得以補記內容不符合授權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授權人既包括出票人又包括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等。[9]持票人對濫用補記權的行為自負責任,同時適用對人抗辯切斷,把抗辯限制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既發揮了空白票據的作用,又將其負面效應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從1982開始,我國票據市場經歷了起步、快速發展、停滯、規范發展等多個階段,并從1997年進入穩步快速發展階段。2000年全國票據業務總量比上年增長了90%,2001年又在上年基礎上增長了88%。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票據市場不僅在量上不斷增長,在質上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以及在促進經濟金融發展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但近年來管理層出臺的一些管制措施對票據市場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一些地方的票據業務增長幅度急劇下降,票據市場相對萎縮。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以票據業務總量占全國2%的票據中心城市武漢為例,2001年票據業務總量為731億元,同比增72%;但2002年該地區票據業務總量同比增長小于20%,票據承兌、貼現增幅大大下降;2001年一季度再貼現發生額為21億元,2002年再貼現業務沒有發生一筆,完全停滯。國內其他票據中心城市也出現了類似情況,票據業務發展面臨嚴峻考驗。由此,嚴厲的金融管制約束票據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推動票據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將成為下一階段的主題,金融創新作為規避管制和推動業務發展的有效手段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票據市場的現實需求。
一、當前票據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嚴厲的金融管制
一般認為,金融管制對規范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防范金融風險起著積極作用。但這種管制必須適時、適度,即符合當時的形勢需要,否則會阻礙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健康發展。就我國票據市場而言,近年來已經走上了穩步、快速的良性發展之路,此時首要的是擴大市場規模、培育市場主體,充分發揮票據市場具有的拓展企業融資渠道、引導規范商業信用、促進銀行資產結構優化和作為央行宏觀調控工具等多方面作用,其次才是糾正違規和適度管制。2002年我國票據業務量急劇下降,票據市場出現萎縮,與過于嚴厲的管制有著很大關系,這些管制措施不利于市場主體積極性的發揮,對市場的進一步培育和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效應,成了當前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瓶頸”。
1.票源管制:5%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票據市場規模的擴展。2001年人民銀行印發了《關于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的承兌匯票規模不得超過上年末存款余額的5%。出臺這一管制措施的初衷在于防范風險,但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卻十分突出。(1)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明顯限制了票據市場規模的擴展。目前銀行承兌匯票是票據市場的主要票源,對總量實行比率限制必將導致整個票據市場票源不足,影響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而且實踐中各商業銀行按此要求層層下達比例控制,對票據業務的正常發展產生實際上的損害。(2)無法有效控制票據風險。商業銀行依照規定能夠將承兌匯票業務的規??刂圃?%比例之內,但5%比例以內承兌匯票的風險包括偽票風險、套現風險、無真實貿易背景風險等依然存在。(3)不利于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優化。票據業務不僅為銀行增加利潤,而且是優化銀行資產的重要途徑,商業銀行可以視資金富裕情況,通過簽發承兌匯票、賣出已貼現匯票、辦理貼現或轉貼現等操作,調節資產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進而達到優化資產結構防范風險的目的。將銀行承兌控制在存款余額的5%以內的規定與原來將貼現納入75%存貸比例考核相比,銀行辦理貼現的空間明顯縮小。
2.利率管制:過高的再貼現利率剝奪了銀行盈利空間。2001年9月,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提高再貼利率的通知》,將再貼現利率由2.16%提高到2.97%,提高了37.5%。這項舉措減輕了人民銀行的再貼現壓力,但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1)銀行和企業辦理票據業務的積極性明顯降低,票據市場業務量因此萎縮。隨著市場的發展,票據貼現市場上已初步形成了以再貼現利率為基礎,以市場資金供求關系決定的貼現利率,一般在3.3%—3.6%左右,這樣對銀行而言,其貼現和再貼現之間的利差收益只有0.33—0.63個百分點,考慮到貼現和再貼現過程中的各種交易費用,銀行已基本無利可圖。如果銀行相應提高貼現利率,則一方面加重了企業的利息負擔,不利于促進當前經濟的發展,而且在另一方面也會導致民間票據市場的滋長,這在一些地區已經成為現實。(2)再貼現率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利率具有指導效應,提高再貼現率意味著中央銀行在緊縮銀根,這與目前我國支持擴大內需,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相矛盾。2002年2月21日人民銀行再次下調存貸款利率,唯有再貼現利率沒有下調,從而進一步縮小貼現率與再貼現率之間的利差,票據市場利益決定機制再次受損。
3.苛求的金融監管:擠出票據風險的同時也擠出了票據信用。有效的金融監管對規范票據經營行為、防范票據風險至關重要,但過于苛求的金融監管同樣會對票據業務的發展形成負面影響。長期以來我國由于信用體系不健全,作為信用基礎的商業信用并不發達,實踐表明,票據業務以商品交易為基礎,以真實票據為前提,對引導和規范商業信用,將分散的商業信用引導到銀行信用軌道上,從而“倒逼”商業信用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來人民銀行以金融監管工作為重心進行機構調整后,監管部門不斷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各種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業務和貼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等違規行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此舉對防范信貸風險起到一定作用,但在目前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責任和利益的不對等的情況下,必然影響到商業銀行開拓票據業務的積極性,從而阻礙票據市場的快速發展;這種將票據貼現資金等同于信貸資金嚴禁入市,過分要求銀行保證企業貼現資金??顚S煤腿坦芾淼淖龇扔秀S谄睋某橄笮砸膊磺泻蠈嶋H,苛求的金融監管在擠出票據風險的同時也擠出了票據信用。
二、中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前提:放松管制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金融改革如火如荼,金融監管主體不再墨守成規,而是積極順應世界經濟金融發展趨勢的客觀要求,不斷進行金融改革,如美國對商業銀行和存款機構的放松管制,日本近年連續推出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等,這些改革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放松管制。從我國情況看,嚴厲的金融管制對票據市場的發展已經形成瓶頸,制約著市場擴容和功能提升,我國票據市場要擺脫目前的困境和取得進一步發展,從管理層面上來說,應及時適度放松管制。
1.放松票據市場利率管制,適應市場化需要。目前貼現的市場利率在3.6%左右,這是由市場供求雙方根據銀行貸款利率決定的,反映了以票據貼現方式獲取資金應付出的成本。銀行作為資金供給方,如果提高貼現利率,則企業的資金需求必然減少,這意味著銀根緊縮和票據市場發展受阻;如果不提高貼現利率,則銀行幾乎沒有盈利空間。為加快票據市場的發展,同時給商業銀行一定的盈利空間,人民銀行有必要降低再貼現利率,對再貼現率定位應由市場供求雙方決定,適應市場化需要,而不能由單方確定,另一方被動執行。
2.放松票源管制,取消對銀行承兌匯票5%的比例限制。銀行承兌匯票的需要量是由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價值量決定,或者說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與銀行存款余額并無必然的聯系;通過5%的比例限制以期達到降低風險的做法既缺乏科學依據和實踐佐證,而且比例明顯偏緊。目前我國的票據市場還不發達,銀行承兌匯票總量占GDP之比還相當低,說明經濟發展對這種信用形式的需求還很大,必須鼓勵企業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持和引導商業銀行發展票據業務。目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出現了一些違規和風險問題,有商業銀行原因,有企業原因,還有管理制度不適原因,這些問題通過完善票據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大事后監督可以得到解決,客觀存在的風險比信貸風險小得多,基本上可以控制,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比例限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的和控制風險。
3.放松金融監管,創新監管理念,為票據市場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金融管理當局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通過法律、法令對金融機構實行管制是很有必要的。通過監管,維持金融業的穩定來保持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障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優化,這是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同時,處在金融監管的環境中,銀行為了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市場競爭和金融管制的夾縫中求生存是一個無可厚非的事實。顯然在一個過于苛求的監管環境中二者要達到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平衡是不可能的,必須要有一個高效、寬松的市場環境。對當前的票據市場來說,完善、發達的市場對經濟金融發展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尤其是作為資金需求者的企業創造了融資便利,由此形成很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從目前情況看,過于苛求的金融監管與票據市場的現實發展需要并不吻合,實際上破壞了市場平衡,導致交易量萎縮、企業融資難度加大,社會經濟效益因此受損,必須放松過于苛求的金融監管,實行適度監管,為票據市場的新一輪發展和質的提升創造寬松的環境。鑒于我國票據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的實況,應樹立邊發展邊規范和在發展中化解風險的理念,切不可采取苛求監管的做法,以致在擠出市場風險同時將信用也擠出。
三、當前中國票據市場的金融創新思路
關于金融創新的成因,經濟學界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金融機構的內在需求,即金融機構為追求潛在利潤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另一種解釋認為是外在供給所致,即金融機構為逃避金融管制、規避風險進行的金融創新??v觀我國票據市場,金融機構將票據業務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外在環境又存在嚴厲的金融管制,票據創新的內在和外在誘因均具備。無論哪種原因,金融創新無疑會起到積極的建設性作用,充分發揮票據市場融資、信用、宏觀調控、降低風險的功能,使票據市場擺脫目前的低迷和困境狀態,推動票據市場的發展。
(一)放松對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具有真實性貿易背景的苛求,將其作為融資性票據發展
融資性票據與真實性票據相對應,是指沒有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商業票據。票據在承兌、貼現過程中不強調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則意味著這種票據就是融資性票據。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類似于信用放款,但比信用放款更為優良的融資信用工具。之所以進行融資性票據業務創新,不強調真實性貿易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世界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要求我國進行融資性票據業務創新。隨著世界經濟金融的發展,西方國家早已拋棄真實票據要求(即現在我們強調的真實貿易背景票據),企業憑借自己的信用度來發行商業票據已成為基本的票據融資形式。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融資性票據市場已經具有相當大的規模,美國的商業票據市場和歐洲票據市場的主要交易工具都是商業票據,這種商業票據不要求具有真實性貿易背景,企業僅憑信譽就可以簽發,是一種純粹的融資性債務憑證。這些經驗和做法為我國發展融資性票據業務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和借鑒,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中外資銀行競爭的加劇,中資銀行迫切需要開辦融資性票據業務。
2.我國經濟金融轉軌為融資性票據業務創新創造了適宜的外部環境。我國一直未主張發展融資性票據主要是受限于1995年制定的《票據法》,而當時中國面臨特殊的經濟形勢,通貨膨脹達到了頂峰,整個社會信用、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亂辦金融,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開始實施了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經過6年經濟轉軌,當時的通貨膨脹已轉化為現在的通貨緊縮,國內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也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出現被動收縮,近幾年一些銀行的新增存貸比連50%都沒有達到。而且票據市場已經走上穩步快速發展軌道,在這種情況下,從試點開始逐步開放融資性票據業務就具備了較好的外部環境。
3.融資性票據在我國已經有現實的需求和基礎。盡管有關法律對融資性票據進行了限制,但實際上由于我國融資工具缺乏,銀行承兌匯票已經常被作為融資工具使用。根據監管部門對票據業務檢查,商業銀行已經采取開新票還舊票、超商品交易金額簽發銀票等多種變通方式,對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這實際上是使用融資性票據。盡管監管部門對這些違規行為進行嚴厲管制,但效果不佳;同時在一些地方的民間票據市場上,融資性票據業務也有較大的發展。這說明融資性票據在我國已經有較大的需求和現實基礎。
4.發展融資性票據可以節約監管成本。目前監管部門對已經有著較大需求和現實基礎的融資性票據業務主要采取了防堵措施,事實證明此措施效果不佳,票據“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而且花費較高的監管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檢查成本等直接成本,還包括過度監管帶來負面效應形成的間接成本,也就是在擠出票據風險的同時也擠出了票據信用。在這種情況下開辦融資票據業務,通過科學的制度安排,加強引導和規范,有效控制風險,無疑能夠有效降低監管成本,同時有利于中國票據市場的長遠發展。
5.融資性票據更符合票據無因性特征。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債權憑證,票據的原因作為其基礎關系同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是分離的,當債權人持票據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時,可以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據,就可以向票據所記載的債務人請求票據表示的金額。從這點上說,過分強調票據真實性貿易背景以及嚴格審查票據的原因關系與票據的無因性特征背道而馳;不強調真實性貿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則更加符合票據無因性特征,也更能遵循票據演變發展規律。
如同其他金融創新一樣,融資性票據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在對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帶來富有建設性的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存在著負面效應,其中最大的問題亦即推行融資性票據最大的障礙就是創新帶來的風險。當然這種創新本身會使金融機構資產結構優化,抵御風險的能力加強,但這并不意味著消除了風險,相反發展融資性票據在減少風險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新的風險。因此必須做好配套措施,強化對融資性票據的風險控制??刹扇〉拇胧┌?
1.分階段逐步放開融資性票據,在區域信用環境較好的地區先進行試點,積累相關經驗后由點到面,逐步推廣。目前運作成本較低的方案是直接將銀行承兌匯票“改進”為融資性票據,即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較好、經營狀況正常、現金流量穩定的大型企業進行試點,不再強調其簽發的單筆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然后推廣到效益好、信譽高、管理規范的中小型企業;最后是建立專業性的商業票據發行公司和規范的票據交易所,通過嚴格控制票據再貼現,鼓勵轉貼現和票據轉讓行為,活躍和培育規范、高效的融資性票據市場。
2.實行“一戶一行”管理制度,企業只能在一家主開戶行銀行簽發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這家銀行就是企業的管理行,管理行對企業開票情況進行監控,尤其是對開票限額進行控制:(1)銷售收入控制法,要求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余額不超過上年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際情況看,生產型企業通常應在上年銷售收入的1/5以內開票;流通型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10控制。(2)資產負債控制法,要求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額與企業其他負債之和要小于企業資產總額,其資產負債比率須控制在85%左右。(3)現金流量控制法,從企業現金流量管理中尋求合理的經濟評判標準與監控機制,通過分析和掌握其現金流量,正確評價票據融資的償債能力和資金周轉能力,使票據融資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動性和風險限度以內。應該說這一評判標準較具科學性,因為票據融資的基本功能在于滿足企業短期資金流動性需求,通過分析現金流可以預測一個企業未來某個時期的現金回流情況,以便確保票據融資如期得到償付。
3.銀行在簽發和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如實逐筆將其錄入到信貸登記系統中,由于信貸登記系統所有信息共享,當企業簽發票據與其現金流量不對稱時,銀行可以停止對該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4.建立票據融資企業退出機制,約束企業嚴格守信,對出現銀行到期墊款的融資性票據的情況,由監管當局采取警告并勒令還款、黑名單通報直至取消票據融資資格的處罰,淘汰劣質企業,凈化市場環境,有效降低市場風險。
(二)應大力推進商業承兌匯票的發展
商業承兌匯票作為一種便利的結算和融資工具,在發達國家的信用制度乃至經濟金融發展過程中起到很大的支撐作用。在我國,商業承兌匯票發展緩慢,基礎薄弱,市場規模偏小,主要原因在于社會信用環境不佳,企業逃廢債較嚴重,企業信譽度很低,加上市場缺乏企業以外的強力推動,這些因素使得由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很難得到社會認同。事實上,從我國當前經濟金融發展形勢以及票據市場現狀看,擴大市場規模,大力發展商業承兌匯票相當有必要:(1)商業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我國商業信用不發達使得信用發展不是遵循由商業信用向銀行信用演進的自然過程,而是由銀行信用反推商業信用的發展。當前通過發展商業承兌匯票這一載體將對商業信用的發展起到助推作用;通過授予企業商業承兌匯票簽發資格形成一種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逐步改善社會信用環境。(2)簽發商業承兌匯票的成本較低。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商業承兌匯票僅靠企業信用就可以簽發,它不需要企業到銀行三番五次申請,也不需要向銀行交納保證金、手續費,企業花費的成本較低;另一方面,商業承兌匯票主體較簡單,通常只有一對主體,信息容易獲取,銀行監管較方便,管理成本相應降低。(3)銀行能夠通過商業承兌匯票業務操作盈利。商業承兌匯票簽發后,銀行可以對其進行貼現、轉貼現,還可以申請再貼現,這無疑能夠增加銀行的貼現收入。(4)企業自身也愿意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不僅能獲得融資便利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而且能提高資金利用率,支持企業加快發展,還可以樹立企業形象。因為企業一旦獲得簽發商業承兌匯票資格,首先意味著企業擁有一筆很大的無形資產,說明企業形象、信譽度非常高,這對企業的發展相當有利。(5)商業承兌匯票簽發的安全度較高。與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商業承兌匯票的簽發必須強調真實性貿易背景,主要原因在于:商業承兌匯票主要以企業信用作保證,而企業信用尚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通過要求真實性貿易背景限制可以大大降低這種不確定性,排除惡意融資行為;而且,商業承兌匯票簡單的流轉關系,使真實性貿易背景要求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基礎,管理層很容易進行監測和控制,商業承兌匯票必須具有真實貿易背景要求才能有效提高票據簽發的安全度。
我國商業承兌匯票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主要由人民銀行推動,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難題主要是如何規范管理和防范風險。實踐證明,通過金融創新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達到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這些創新性制度安排包括:(1)推薦制度,企業的主開戶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推薦,為人民銀行選優企業提供參考。(2)評級制度,人民銀行認定的權威性評估公司對待選企業進行評級。(3)公示制度,由人民銀行對候選企業名單在銀行系統進行預公布,廣泛征求各方意見。(4)審批制度,人民銀行對候選企業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5)管理行制度,企業的主開戶行為管理行,監控企業的開票及承兌情況,對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辦理貼現和轉貼現,用銀行信用彌補企業信用的不足,為推動商業承兌匯票業務的發展提供保障。(6)公告制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列出企業和管理行名單、商業承兌匯票承兌額。(7)檢查制度,人民銀行對簽票企業及管理行的業務開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糾正違規行為。(8)評先制度,定期評選商業承兌匯票優秀管理銀行和優秀企業,實行正向激勵。(9)淘汰制度,每年對商業承兌匯票業務開辦不佳、到期未能及時兌付、超限額超期限簽票以及簽發無真實性貿易背景票據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吊銷簽票資格。
通過以上制度創新,解決了票據市場上兩個極為關鍵的問題:(1)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推薦制度、談話制度、公示制度、公告制度的推行,銀行可以獲得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信用情況,企業借助于管理行可以了解簽發商業承兌匯票企業的有關信息,從而大大減少簽票企業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機會,有利于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2)風險分攤問題。簽票企業通過管理行制度、淘汰制度,受到相應的約束和管制,承擔到期不能兌付就退出市場的責任,但企業通過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增加了一筆無形資產,同時降低了資金成本;管理銀行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對企業進行監測管理,但獲得了票據貼現的利息收入,權責對稱;人民銀行對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進行市場準入,要花費成本,同時承擔一定的政策風險,但通過推行商業承兌匯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因此商業承兌匯票的市場風險和收益實現了高水平的對等,較好地解決了風險分攤問題。超級秘書網
(三)建立票據專營公司
所謂票據專業公司,就是專門從事票據市場交易的法人公司。一般來講,票據經營大約有四種運作模式:柜臺交易模式,就是銀行設一個票據交易的柜臺;專營窗口模式,就是銀行開辟專業性的票據業務窗口;交易所模式,就是建立經紀人共同交易的場所;票據專營公司模式,就是建立法人公司,專業從事票據市場交易。從實際來看,前兩種模式我國都已經實行,但成效并不理想。設立交易所則需要標準化的金融產品,以商品交易為基礎的承兌匯票,難以滿足金融產品標準化的要求。從英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發展經驗來看,票據專營公司是一種較好的可行模式。
從我國來看,由于目前票據市場發展存在多重的制度性缺陷和阻礙,成立票據專營公司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有利于解決我國票據市場發展存在的制度性問題。票據專業公司作為高效率的機構,可以加大票據市場拓展力度,促進業務的發展,提升市場規模;有利于防范票據業務經營風險,實現票據業務的市場化和規范經營;有利于形成票據市場發展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競爭機制和創新能力,為我國票據市場的形成發揮孵化器的重要作用。票據專營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采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組建,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體制,參股單位可以是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集團。業務活動范圍包括:(1)對企業辦理商業票據的承兌和貼現;(2)對金融機構辦理商業票據的回購和轉貼現;(3)與金融機構開展商業票據的買賣;(4)辦理短期信用票券質押;(5)受托辦理企業的短期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6)提供短期票券投資和融資的信息咨詢服務;(7)充當票據市場票據交易的中介;(8)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票據鑒定服務等。資金來源可以為自籌,或通過再貼現、回購等方式向人民銀行進行短期資金融通,也可以向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還可以持有未到期票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
參考文獻
1.闕方平:《票據市場運作原理與實踐》,武漢出版社1997年版。
在有價證券這個龐大的體系中,票據是很有特色的一種,學者多稱之為完全的有價證券。之所以稱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是說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密不可分,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票據是所載權利的物質載體,票據權利則表現了票據的實質內容。如果持票人不慎喪失所持票據,則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載體和依據。為了補救失票人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規定來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票據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情況。絕對喪失又稱票據的滅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根本性變化,從外觀上已不再表現為一張完整的票據;相對喪失又稱為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沒有改變,只是脫離了持票人占有。在絕對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較易通過法定措施補救自己的票據權利,對絕對喪失票據的救濟不是通常所討論的票據喪失之救濟。權利救濟中的票據喪失一般是指票據的相對喪失。
票據的喪失是票據流通過程中常見的情形,不能簡單地把責任歸咎于票據權利人,很多情況下即使票據權利人盡了保護自己所占有的票據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據的喪失。如果把票據喪失的風險責任單純地由票據權利人承受,無疑將降低票據在票據使用人心目中的價值,極大地損害票據流通性。顯而易見,當票據當事人在取得票據后還要擔心若票據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喪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時,票據當事人將會盡量排斥對票據的使用,以保證利益不受損失。因此,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根本屬性,必須在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后對其進行救濟,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二、現行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及其不足
在世界上主要國家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對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條件下向法院提訟。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多采前種方法,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多采后種方法。但是由于各國之間對此規定差異太大,目前國際上尚無對此的統一規定。我國《票據法》對票據喪失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訟三種救濟方法:
(一)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指在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包括付款人),請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掛失的票據不予付款,防止票據款項被人領?。òㄉ埔獾谌耍?,以保護失票人權利的票據喪失救濟措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生效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法律出于對付款人利益保護、避免由付款人承擔失票風險的考慮,限制掛失止付的適用范圍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因此,對于失票人應當從寬理解,不應以票據權利人為限,喪失票據占有的權利人、義務人或者票據關系人均有權提起掛失止付。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包括付款人。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暫停票據付款,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應在法定的期間內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付款人或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結合《票據法》和《止付結算辦法》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應在3日內暫停止付,在這3日時間內,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訟或者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則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長到12日。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應當繼續維持下去,直至法院對票據權利作出判決。由此可見,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掛失止付并未對票據權利加以確認,失票人若想恢復自身的票據權利必須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訴訟程序。另外,掛失止付程序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
(二)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既是一種法律程序,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從前一種意義上講,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據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申報權利,則產生失權的法律后果的這樣一種程序;從后一種意義上講,則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合法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記載的收款人以及能夠以背書連續來證明自己為票據合法權利人的被背書人。同時還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在票據遺失后,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至少為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權利主張時,法院就應當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后,申請人與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解決雙方有關票據權利歸屬的糾紛。公示催告期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三)普通訴訟程序:即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上所載的金額。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對票據權利歸屬做出判決,認定申請人是否為所失票據的合法權利人。我國票據法沒有對該程序做出詳細規定。我國票據喪失的救濟存在著以下缺陷:首先,掛失止付程序僅僅是一種臨時性的補救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票據合法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的問題;其次,我國對公示催告程序做出60日公告期間的規定。公告期間或者公告期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如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則通過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恢復申請人的票據權利。
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并沒有在60日的公告期內發現所持有的票據正在被進行公示催告的事實,因而也不可能去申報權利。如此一來,則票據喪失的風險則完全落在了票據善意第三人身上,不利于票據的流通,也對善意第三人相當不公平;再次,我國票據法中沒有對如何通過普通訴訟程序解決票據權利歸屬糾紛做出規定,民事訴訟法中也僅規定了,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生效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這些缺陷都導致了對票據利害關系人和善意第三人保護的不力。票據的原權利人無論是因被盜、遺失或者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應當由自身承擔票據喪失的相當程度的風險。法律規定了對其票據喪失的救濟,但卻不可以矯枉過正,使得票據喪失的風險完全轉移到他人身上,否則就違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則,挫傷民商事活動當事人使用票據的積極性,這對票據本身的流通性同樣是個極大的損害。
三、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通過以上對我國票據權利救濟制度不足之處的論述,可以看出,現行的票據救濟制度過多的保護了票據原權利人的利益,把票據喪失的風險大部分都轉移給票據善意第三人和利害關系人。這樣的規定是不科學的,使得票據喪失的風險承擔出現了失衡,本身沒有過錯的善意第三人和利害關系人反而要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當事人在進行票據流通的時候,還要考慮自身可能會因無法預料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損失的可能性,這無疑會打擊當事人使用票據的積極性。如此一來,則會大大損害了票據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票據根本屬性,也會使票據的流通和使用陷入困境。
針對現行票據喪失救濟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所產生的一些問題,筆者嘗試在現行票據喪失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針對其不足之處做出改進,使得票據喪失風險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得到更為公平的承擔,也使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保護,以期維護流通性這一票據的根本屬性。
掛失止付作為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臨時性補救措施,在實踐中已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掛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在得知喪失票據占有后迅速地向票據付款人(包括付款人)通知票據喪失的事實,并要求其停止付款。但是在實踐中應當要求這種通知以書面形式做出,同時失票人還應當將該票據的副本向付款人提示,證明其擁有該票據,是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另外還要說明不能出示票據的事實和理由。當然掛失止付并不是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訟的必經程序,是否通知掛失止付是失票人自身的權利,由失票人依自己意思自由處分。
失票人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沒有掛失止付的可以隨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在審查失票人的申請后,認為符合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法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當時法院還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60日的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如果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法院可以依申請人的申請做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同時,對于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筆者建議修改為“公示催告期間,善意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這樣才能更為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對失票人的保護有矯枉過正之嫌。票據流通當中相當重視票據無因性以及票據行為的獨立性,若因對失票人權利過多保護而任意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則違反了票據流通中無因性和獨立性的基本規則。法院做出的除權判決,是對公示催告申請人票據權利恢復的確認。
自該判決做出之日起,申請人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為了防止由于利害關系人由于正當合理的原因未能在公告期內申報其權利,其后可能發生的票據權利歸屬糾紛,在宣告票據無效的同時,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票據金額的擔保。擔保的性質及其條件由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之間的協議規定,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院進行規定。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將已喪失的票據的金額予以提存,存放在法院或者適當的主管當局或機構,提存的時間為從判決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因為在票據到期時,如果利害關系人尚未對其票據要求付款,則可視為其放棄自身持有的票據權利,法律無須再對其進行保護。如果在此期間,利害關系人提出相關的權利主張,在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后,票據付款人應當對主張權利人進行付款。票據付款人在付款后則可以取得擔保品,或者取得擔保品變賣后的價款。失票人則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據提起針對從失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權訴訟。
若在票據公示催告期間,或者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做出前,利害關系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與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應當提起有關確認票據權利歸屬的訴訟,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其糾紛。
在票據權利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由法院對票據權利歸屬做出判決。失票人和利害關系人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如利害關系人無法證明自己是票據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合法權利人,則其無法獲得票據的合法權利。在通常情況下,若利害關系人確實為善意第三人,一般都有能力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如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則法院可通過判決確認其享有票據合法權利。自該判決做出之日起,利害關系人就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票人則可根據善意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提起對從失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