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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商法文化首先是一種先進文化。這種先進性表現為:現代民商法反映市場經濟渴望自由、平等、競爭、合作的一般規律,表達文明和創新型社會對人權、公平、守信、自治的內在要求,對經濟活動、科技創新和社會生活起著最基礎的調節、規范和指引作用,并以其固有的邏輯力量推動著社會發展進步。具體而言,現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社會進步性和適用技術性的雙重品格。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
現代民商法是關于市場經濟的法和公平而自由競爭的法,以保護民事權利、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促進市場主體的自我實現為已任。因此,現代民商法文化內在地具有權利、自由、平等、公平、守信、合作和責任等現代法治文化的品質。在這樣一種法律文化環境中,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基于生活經驗和感受,在潛移默化中,就會養成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誠信意識、合作意識和責任意識。反過來,也可以說,不具有上述意識的經濟,算不上市場經濟和公平而自由競爭的經濟。這正是現代民商法文化社會進步性的集中體現。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根據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關于文明類型演變挑戰與反應學說的挖掘,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隨著科技快速發展和新經濟形式的大量出現,社會分工與專業化越來越細致,政府、企事業等各類社會組織都成為社會網絡的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人與人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廣泛的合作與聯合,從而促進交易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契約化以及合作的個人主義(cooperative individualism)同時,隨著工業化、商業化進程加快,資本不斷集中,卡特爾、辛迪加等壟斷形式的建立,經濟活動中出現大企業對小企業、生產者對消費者、企業主對勞動者的恃強凌弱;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關系遭到破壞,對資源的掠奪與對環境的污染并存,產品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損害事故不斷出現,人類正面對著現代性后果的空前挑戰。
面對上述經濟和社會生活(條件)的深刻變化,近代民商法在向現代民商法演進的過程中,法學文化思潮繼承了民商法系人法和權利法這樣的觀念,特別強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這樣一種建立在傳統私法文化的基礎上,沖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縛,旗幟鮮明地反對重物輕人,既高度重視人的財產權利,又(在民商法典制建設中)把人格權保護置于重要位置;[5]既注重形式正義,宣布所有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關注實質正義,對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弱者的呼號和疾苦予以深切的同情和現實的保護;[6]既促進、弘揚人的自由和首創精神,又以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法律原則昭示一種對絕對自由的約束與節制[7]23;既主張過失責任,又主張對無過失責任和公平責任進行補正,彌補一味強調過失責任在社會某些領域造成的利益失衡狀態;[8]既注重維護個人自由自主,倡導個體的能動性,又強調社會成員之間的合作共贏;既注重保護民事權利,也不忽視行使權利的社會責任。由此形成了現代民商法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誠信意識、合作意識和責任意識等法律文化品格。
現代民商法產生伊始,便面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社會條件。與此情形,如何實現私法關系中的利益均衡,逐漸成為現代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設追求的目標。利益均衡的達成,必然要求實現實質正義、個別正義。因此,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精髓,集中表現為對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的追求。
例如,在交易關系中,現代民商法文化主張對交易雙方的交易能力、獲益狀況、社會地位、資源控制和信息占有等進行比較衡量,以利揚棄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并從一般正義入手實現個別正義。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現代契約文化對近代契約文化的理性主義、自由至上等理念,進行了反映時展要求的改造?;诶硇灾髁x、自由至上的絕對的契約自由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為近代合同法的根本原則,使契約關系中強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一度減輕到了最低限度。為了糾正合同簽訂中恃強凌弱帶來的非自由、非正義、非平等,現代契約文化從具體的正義出發,為實現當事人公平參與交易對實質正義、實質自由和實質平等的客觀要求,不僅以誠實信用權利濫用情更和交易基礎消滅等一般條款,把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則和相對性引入到信奉絕對性、形式正義的傳統私法文化之中,而且對格式合同予以種種限制,不斷修正近代契約文化中曾經盛行一時的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原則和絕對自由主義,以合同自由應當是締約各方的自由為念,對格式合同提供方濫用自由限制他方合同自由的行為實行反限制,從而維護合同自由。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征程中。一方面,發展市場經濟、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秩序,是我國經濟現代化建設的基本任務;另一方面,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多民族國家,建設和諧社會,解決市場失靈和分配不公,消除貧富兩極分化、保護各種弱勢人群的正當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又尤為重要。一方面,工業化仍然是中華大地的發展主題,伴隨而來的是勞動侵權、企業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和缺陷產品等社會問題;另一方面,以信息科學和生命科學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化時代正在蓬勃發展,金融技術、生殖技術、克隆技術、干細胞技術等新技術不斷用于經營實踐和社會生活,電子商務、銀行、代孕、細胞移植等新的交易形式不斷涌現,新類型產權、合同和侵權等案件頻頻發生。凡此種種,既為我國民商法的實踐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為豐富現代民商法的內涵提供了現實條件,又使我國民商法文化建設同時面臨發展市場經濟與維護社會穩定、解決工業化和后工業化時代社會問題的雙重任務。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刻理解現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質,注意到它同時具有先進性和局限性的雙重品格。
(一)現代民商法文化先進性的中國含義
現代化具有器物現代化和思想觀念現代化兩層含義。從這個角度來說,現代民商法文化的社會進步性,對于實現我國的現代化目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是我們改造和抵制產生于傳統農業社會和專制體制的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級文化、特權文化和小農文化的強大文化力量,為我國的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設指明了發展方向。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應當有利于合理地確認,平等地尊重,充分地實現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民商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經營權利。
第二,應當有利于促進以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為核心價值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鞏固和發展。
第三,應當有利于合理地調節及處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民商事主體私益之間的關系,引導各類民商事主體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正確對待其民事權利,促進經濟、社會生活中善良風俗和公平正義的形成。
第四,應當有利于解決高新科學技術研究及廣泛應用于經濟和社會生活各領域所面臨的復雜的法律問題。例如,人體干細胞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的私法問題。
(二)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中國含義
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提示我們,民商法文化傳統上認為屬于民事權利的許多權利,如健康權、勞動權和環境權,同時也是人之作為人所固有的基本人權,中國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應當致力于平等地尊重、實現和保護這些具有社會權利屬性的民事權利;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致力于降低公平分配市場經濟活動逐利取向導致的社會風險。這就要求通過對中國民商事法律制度進行一定程度的社會化改革,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同時,關注各種弱勢人群的權利和自由,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為此,中國民商法文化建設應當顧及到許多民事權利同時具有的社會權利屬性,意識到社會群體的階層結構越分化,就越需要平等地實現和保護這些基本的共同權利。這樣才能緩和已出現和可能出現的社會群體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這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意。
具體而言,理論上,盡管弱肉強食、優勝劣汰和兩極分化是私法秩序的邏輯結果,但是,我國當前出現的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問題,主要不是私法秩序帶來的后果。因為,私法秩序在我國還未全面形成。例如,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當前的主要問題是一部分人根本沒有競爭機會,參與競爭也是形同虛設,以至于人們說拼爹的社會沒有未來。于此情形,并無自由競爭,更無公平競爭。
因此,對現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討論,于我國而言,絕非要否認現代民商法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基礎調節作用。事實上,沒有現代民商法的基礎調節作用,無論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都會遭遇體制機制的障礙。當前,我國許多地區存在經濟發展方式久推難轉問題,其直接原因是受到政府主導的要素驅動和投資拉動式經濟增長的掣肘,而其根本原因,則是經濟生活中,我們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誠信意識、合作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強,而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級文化、特權文化和小農文化的成分過重!隱藏在這些落后文化背后的是寄生性、依附性和投機取巧心理,以致創新乏力,轉型困難重重。然而,為了維穩,為了和諧,一些地方政府越來越強勢,行政權力包打天下,表現為強有力的政府管制,導致政府資源配置權力的加強、對經濟活動干預的增多,也在加速腐敗和貧富兩極分化。這實際上是以現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否認其先進性。
[關鍵詞] 傳統文化商品經濟制約畬族
畬族是分布于我國東南贛閩粵三省交界山區一個雜散而居的少數民族,畬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創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所謂畬族傳統文化,是指畬族人民創造和傳承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總和,是歷史上畬民族所處自然環境及特定社會條件下積淀的產物,包含著畬族人民對自然和社會所進行實踐活動的經驗總結和優良傳統的傳承。這些民族文化對畬族的生存和發展起過重要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與現代生產力和社會進步要求不相適應的落后因素,它們通過其所具有的巨大慣性力,或多或少對畬族地區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著一些消極影響,其制約因素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畬族文化是一種農耕文化,二元結構型小農經濟是畬族傳統文化的基石。畬族傳統小農生產在歷史上曾一度對贛東南山區的開發有過不可磨滅的功績,對畬族的生存和發展起過巨大作用。但小農經濟畢竟是一種封閉式自然經濟體系,具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
畬族主要居住在贛東南地區的山腰帶,屬亞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早期生產方式是游耕和狩獵,以后逐漸發展到以梯田水稻耕作和定耕旱地雜糧耕作為核心的生計模式。封閉傳統的小農經濟造成畬族生產方式陳舊、產業結構單一,相當程度地保留著傳統手工勞動,依賴于牛耕、手挖、肩挑等農耕形式。社會分工仍延續男女性別的自然分作,家家戶戶束縛于幾畝田地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種自食,程序分工和專業化協作尚屬少見。在產業結構上,畬族農民大多局限于單一糧食生產,多種經營開展很少,新興產業更加難以見到,農本思想普遍存在,習慣于傳統單一的農業經濟。由于山地生態的限制和耕作技術的落后,絕大多數畬區很少有剩余糧食作為商品出售,即使與漢人之間有一些商品交換,也主要是以柴炭、木材等換取一些犁鋤、鍋碗、鹽油等生產生活用品,而專以商品出售為目的的大宗生產發展不起來。適宜發展林、牧、經濟作物而不適于種糧的山場溝地仍在沉睡,自然優勢得不到發揮,這與原有的傳統產業格局和農本思想的慣性作用以及生產方式的落后無疑有很大的關系。
第二,歷史上民族間不平等和所處的弱勢文化地位造成畬民文化心理的矛盾性,一方面是極端自尊,另一方面是嚴重的自卑。極端的自尊往往導致排外心理和封閉式社會關系,表現在經濟生產領域,就是排斥外族人進入自己的經濟生產圈子,害怕外族及其先進技術和新產業的滲入導致本民族失去文化傳統。歷史上漢人在畬區進行的不等價交換行為使畬民形成鄙商心理,社會關系主要限于血緣關系和狹隘地域范圍,經濟生產上橫向聯系幾乎沒有,畬族農民經濟心理脆弱,對新興生產技術或項目的引進,往往要觀望很久,長期的落后貧窮狀態使部分畬民能力信心不足,宿命思想根深蒂固,看不到畬族山區可以開發利用的優勢,因而也就無法根據自身特點來發展商品生產。一些畬民尚未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財力支持,通過開展商品經營富裕起來。少數畬族群眾由于自卑心理,對貧窮落后感到束手無策,很難做到窮則思變。種種心態或多或少都對畬民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第三,畬族地區存在畸形消費與擴大再生產和搞活流通的矛盾。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費需要,消費與生產之間有著循環性的互動關系。消費水平要與生產發展水平相匹配,與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消費就是畸形消費。過去畬族農民生活水平低,但多數人家逢到生孩、蓋房、作墓或婚嫁時,哪怕是借高利貸,也要殺豬宰羊大擺酒席,鬧他三兩天,以為這樣才顯得光彩,否則會被人取笑。少數畬民即使依靠農副業獲得一些收入,也很少用于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經濟,而是被奢侈消費掉了。加之畬族群體重視血緣關系,親戚間的應酬往來也就特別講究,這些禮俗關系上的錢財耗費,使畬民的生產資金更加困難。此外,畬族地區宗教儀式活動的消費也很大,在祭祖、“做功德”等方面,有的畬民在無錢還債、無糧過年的情況下,還要想方設法弄些錢糧去修宮建廟、燒香拜佛,這些畸形消費造成了畬族民眾深受高利貸困擾,陷入還不清的債坑之中。
第四,由于歷史原因和傳統文化背景的影響,畬族地區文化知識和科學技術教育水平低下,勞動力素質不高,這也是其商品經濟受到限制的重要因素。畬族傳統文化是一種無文字文化,傳統畬區的內部社會關系,很少超越面對面的范疇,社會信息交流勿需通過文字也能進行,正如先生指出的那樣:“在面對面的親密接觸中,在反覆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們,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認得,而是沒有用字來幫助他們在社會中生活的需要”。畬族個體的傳統社會化或文化習得過程,自然也就無須通過以文字為傳遞方式的學校教育,而僅以口傳身示和勞動實踐來完成。因此畬族歷史上未形成自己的文化教育體系,后來雖采用漢字作為交流和文化傳承的輔助手段,但終因封建統治階級的民族歧視,剝奪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加之畬族居住分散,兒童入學不便,山區自然條件的限制,文化教育水平十分落后。由于畬族民眾囿于一個傳統封閉的社會,人們安于現狀,科技人才奇缺,無法對舊的生產方式進行變革,無法進行科學種田以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也不懂間套種植方法,土地利用率低,難以適應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合理安排種植業內部結構,造成土地和勞動力潛力得不到充分發揮。可見,教育水平的低下,已成為畬族人民脫貧致富發展現代商品經濟的障礙。
以上論述表明,畬族傳統文化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現代生產力發展的消極因素,這些因素對畬區現代商品經濟的深入發展具有阻礙作用。畬族地區自然經濟結構長期延續,生產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這與畬族傳統文化中落后因素的制約很有關系,從這個意義上看,“傳統是一種巨大的阻力,亦是歷史的惰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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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知識產權與科技法律的專業團隊——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系簡介
47.多元視角的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以國際法為主線
48.論法學課程在保險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的作用
49.當代中國法學理論學科的知識變遷
50.論體育賽事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化
51.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52.案例教學法在民商法教學中的應用
5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4.芻議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障礙
55.解析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
56.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研究
57.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研究
59.關于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探討
60.我國經濟中現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現
61.淺析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有效完善
62.淺談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63.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64.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65.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
66.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創新
67.試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68.淺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69.淺談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及運用
70.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剖析
71.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從公平與效率之視角
7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74.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
75.淺議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76.探究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
77.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78.探討民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發展歷程
79.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80.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探究
81.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探析
83.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究
84.經濟法與民商法關系新探
85.民商法與經濟法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86.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初步探討
87.關于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價值的有效體現
90.論民商法上的外觀主義
91.基于平行語料庫的漢語法律文本“的”字結構英譯研究——以20世紀90年代民商法為例
92.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探究
93.談民商法的信用原則
94.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95.市場經濟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研究
96.試分析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
97.論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98.關于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踐探討
99.社會變遷與民商法發展——第三屆海峽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圓滿舉行
100.市場經濟體系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102.市場經濟體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103.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分析研究
104.論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105.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6.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探討
107.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討
108.網絡交易安全與民商法保護的相關性探討
109.試分析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
110.論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間協調關系
111.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法律制度選擇——民商法不容忽視
112.淺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互補關系
113.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研究
114.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淺析
116.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研究
117.論加強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
118.民商法信用原則的體現
【關鍵詞】高科技時代;民商法;創新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10-01
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改善了諸多領域與行業的內部結構與外部實施,民商法作為經濟領域內約束行為的法律文獻也難以避免的要進行創新與完善。在這個問題上,民商法要始終以一顆開放、謹慎的心態去面對發生的新問題,將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分析并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予以消除。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要堅持傳統民商法平等自治、全面具體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添加進重視生產與安全的原則。本論文將通過對現階段民商法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措施。
一、現階段民商法發展現狀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兩部分組成的,民法是在上世紀50年代設立的,商法是在上世紀70年代設立的,兩者共同構成了民商法的主要內容,在維護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我們將分開介紹兩者的發展現狀。
(一)民法的發展現狀
民法自上世紀50年代設立以來,在推動我國商業貿易、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極大推動作用。在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后,民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其一,民法由最初的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體系已經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規模,涵蓋各種民商關系與行為的健全法律文獻。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民法也在不斷的完善與壯大,將各種新興民商關系行為及時記錄在案,切實的做到有據可查。其二,我國制定的民法可以基本反映市場經濟需求的情況。我們在新制定的或者修改以前制定的法規中都充分考慮了市場經濟需求因素。我國民法雖然具有很多優點,但在現階段也存在這明顯的缺陷。其一,現階段的民法缺少成型的文獻---民法典。另外,現階段的民法在內容上也存在缺少協調性、趨向行政化、過于形式化等問題,這都是我們需要解決與完善的。
(二)商法的發展現狀
上世紀7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浪潮的不斷推進,我國的商業貿易行為激增,商法在這個時期應運而生。商法的出現是為了約束商業關系與行為,提供一個良好的貿易環境與經濟秩序。我國的商法制定的較晚,現階段還處在起步階段,還具備很大的發展與完善空間。從整體上看,現階段的商法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政府干預過大。在商法的制定與頒布方面,政府干預力度過大。這使得商法體現出明顯的公共利益與領導階層意愿。其二,商法內容存在明顯不足。我國商法內容上的制定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理論基礎薄弱、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二、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
(一)擴大調整對象
在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由現實中的經濟實體逐漸遍及網絡、新聞等領域內的虛擬主體。要想對切實有效的對各類經濟主體進行調整,民商法就要逐漸擴大自身的調整對象范圍,既包括現實主體也包括虛擬主體。承認網絡等領域中的虛擬主體是民商法擴大調整對象范圍的創新舉措。網絡等領域中的虛擬主體已經占據了經濟主體的半壁江山,是現實經濟主體在網絡領域的另一表現方式,并且包含著大量的經濟數據與關系,我們不得不對這個問題給與足夠的重視與關注。除此之外,民商法調整對象的擴大不要局限于虛擬主體,經濟數據、經濟關系、利益沖突、盈利方式都是我們需要調整與控制的問題。
(二)改革制度
調整對象的改變勢必會帶來制度的改變,民商法在擴大調整對象范圍時也要對相應的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雖然在網絡等虛擬領域內的人由實際的“個體人”轉變為“電子人”,但也要接受民商法的管理與控制。為了有效的消除“個體人”與“電子人”在問題上的差異,民商法要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解決。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為每一個“電子人”設計一個唯一的身份標識,從而承擔相應的民法責任與義務。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利于民商法的實施、追查責任人,還可以切實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擴大法權內容
隨著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民商法的法權內容也要進行必要的擴大調整。商業貿易當事人和民事調查活動都已發生了顯著變化,當事人溝通方式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下面對面的溝通方式,虛擬空間無紙化的溝通成為新型高科技溝通方式。傳統意義下民商法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行為都已發生改變,主要體現在“域名權保護”和“版權保護”、“信息控制權保護”三個方面。我們不得不承認保護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已經成為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創新的主要舉措與任務。
(四)民商法實施原則上的創新
隨著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我們要對民商法的實施原則進行必要的修改與完善。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要堅持傳統民商法平等自治、全面具體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添加進從平等出發、追求效益與安全的原則。添加從平等處罰的原則可以為經濟主體提供一個良好發展的平臺,平等的進行協商與享用經濟資源。網銀支付、個人信息認證、電子交易等方面需要民商法具有追求效益與安全的實施原則。民商法要承擔起保護商戶與消費者個人信息,交易安全的重任。
三、結語
高科技時代背景下的民商法改革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來實現。希望上述內容能對高科技時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創新起到一定的幫助與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蔡廣元.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發展初探[J].現代交際, 2013,6(360).
論文關鍵詞 十 民商法 法制建設
民商法、經濟法以及社會法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三個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該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它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本質要求,對市場經濟的調節規范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民商法體系還處于初步建立時期,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其呈現多元化的態勢,所以民商法也應該不斷發展完善,以適應時展的需要。十中關于法律問題的提出對民商法的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現今我國民商法得到了快速發展。
一、民商法的內涵及涵蓋范圍
民商法就是指國家通過其權力的行使來引導、規范、促進民商活動發展,鼓勵其積極向上、穩定發展,以期建立一個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場競爭環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過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從而對市場經濟中的主體關系進行調整。民商法律的本質是私法,是權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護個人的權利為本位,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進行調整,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國家的硬性規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滲入。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民商交易的主體、行為、權責等的規定,包括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
民商法是用于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個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其主要的任務是規范、調整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圍內,民商法可以用于規范市場交易活動主體的資質,賦予其進行市場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民商法還可以用于約束市場交易中發生的財產關系,確保交易安全進行;民商法可用于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證交易環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十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我國初步建立了市場主體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多項民商法律制度,然而從立法現狀的方面來考慮,我國仍存在著民商法規范供應不足的情況;從數量、質量、系統化等方面來說,民商法理論和實踐仍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協調發展。其具體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1.民商法立法體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規范都沒有系統化,比較簡單松散,而且司法解釋很多情況下都高于法律條文。
2.民商法立法內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規范中遺漏的內容很多,而且有多處空白,且很多立法內容都較為陳舊,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實踐應用的需要。
3.相關法律部門沒有對其提供相應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難以有效實施。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設工作刻不容緩。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問題
現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應急的發覺明顯,立法缺乏系統性。以致于我國的民商法律中出現多種法規內容重復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規范對其他法規進行約束的局面,這是我國民商法一個致命的缺點。
1.民商法內容簡單不夠系統。要頒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不僅要符合行政法規和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還需要讓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做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釋能夠讓原本簡單的民商法變得充實,但是如果司法解釋過多,也可能使一些現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價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釋中過分強調“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釋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還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著。而且,上述情況對法律的權威性的實際運用都有不利影響。例如:《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取得物權的方式和時效進行規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滯后于社會發展。我國的民商法是在改造傳統法律的基礎上,借鑒外國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國現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紀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還具有計劃體制特征。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體制和經濟運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變化,舊的民商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傳統的民商法律開始呈現老化趨勢,無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
3.民商法立法體系過于散亂。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協調民商事務、行為的,但是民商行為具有復雜多樣的特點,但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內容不全且缺乏系統性,所以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就會發生很多矛盾。為此,國家行政部門在處理民商行為遇到問題時,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去擬訂一些細則完善法律法規,以填補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這樣的處理方式缺乏統一的協調、規劃,就會導致沖突、重復等現象發生,這就會使得立法體系混亂,比如,可能出現一法多立的情況。
4.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雖然民商法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卻存在著執法不嚴的情況。實際操作時,很多執法人員都不以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為依據,而是根據自身的主觀意愿對民商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處理。這就導致了執法不嚴現象的發生,這嚴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權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價值。
三、我國民商法轉型工作的進行
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的轉型,使我國民商法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同時也面臨著發展的機遇。為了加快民商法的進步發展,應該做好民商法的轉型工作:首先,從注重立法轉向注重司法解釋。民商法相關法律初步建立后,就將研究重心轉為司法和學理解釋,主要研究對法律體系的適用性問題和理解性。其次,將制度性研究從分散性轉向體系化。即從具體的法律法規中,提煉出能夠普遍適用的民商問題的處理理念、方法和規則,以便提升它的理論高度。再次,研究方法要從單一化轉向多元化。在進行研究時要注意借鑒經濟法、社會法、哲學等研究方法。最后,民商法從傳統轉向現代化。傳統的民商法已不能適應現展需要,企業社會責任、網絡交易等新問題應該被民商法所重視。所以,要促進現代民商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四、十后我國民商法的變化及發展
(一)民商法變化發展的影響因素
十的召開,進一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也即將實現根本性轉變;“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實施也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科教興國”戰略的施行也促進了科技的飛速發展,也從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發展,以上這些改變都十分有利于民商法的發展。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成熟,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基礎。十召開后,我國經濟體制實現了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這使得社會上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更需要民商法的運用去調節經濟主體的交易矛盾,同時,經濟的發展為民商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商品交易的頻繁和交易規模的擴大從客觀上要求民商法的法規更加科學合理,能夠與實際經濟發展狀況適應。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無疑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2.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保證。黨的政策對民商法的發展都會產生很大影響。民商法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法制的支持。“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貫徹是當今民商法繁榮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得以貫徹,這一定會對民商法律的立法工作、司法以及執法工作都產生有利的影響。同時,社會也會形成遵紀守法的風尚,民商法也會有更廣泛的群眾基礎。
3.“科教興國”戰略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全面發展擴展了空間?!翱平膛d國”戰略的實施,我國必然要進入科技發達的知識經濟時期,科技的發展,使電子網絡交易層出不窮,民商法就急需對相關規定進行補充。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也為民商法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技術知識和更廣闊的空間。
(二)十后民商法的發展情況
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略的實施貫徹有力推動了民商法的發展和繁榮,其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1.民商法發展不斷與世界經濟發展接軌。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商法取得了巨大的發展,這一點已經在國家行政機關機構改革中得到了驗證:商務部的成立,一方面標志著我國政府順應時代潮流、統一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預示著我國的商事活動將進一步與世界接軌。特別在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略的實施貫徹,這就要求必須加強與之有關的法制建設,因為只有良好的法制約束才可能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存,而傳統民商法明顯無法跟上世界經濟發展的腳步。因而,民商法的發展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事情。
2.民商法理論研究向更深更廣方向發展。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大,使得法律研究的步伐也不斷加快,民商法作為法律的一種也呈現出繁榮的發展局面。一大批法學研究學者的產生為民商法律的研究注入了活力,科研力量的壯大,對法律研究的重視使民商法不斷得以發展完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理論研究范圍的進一步加寬、理論研究沿著縱深方向前進、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不斷多樣化和民商法研究風氣的好轉。民商法研究進程不斷加快,使得民商法進入了全面發展的階段。
3.民商法在經濟市場中發揮的作用重要?,F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內容的不斷完整,使民商法的觀念和精神深入人心,并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的行為方式,經濟主體會不自覺的遵守民商法規,且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權益。即將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也會主動學習民商法,利用民商法參與市場的競爭與合作,謀求自身的發展。所以,民商法會真正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工具和經濟生活的“”,體現其真正的價值。
論文關鍵詞:人權民商法國家利益
論文摘要: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但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應盡快更新民商法律。
一、人權概述
(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內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個為眾人共識的人權概念。有的學者在分析了現存國內外眾多人權概念之后,給人權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①有的學者認為,人權是人生而享有及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權利。、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
(二)保護人權的必要性分析
人權的本質決定人權保護的必要。人之所以擁有權利是因為他是一個人。因此,權利不僅僅是達成目的的一種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人權是建設市場經濟實現經濟現代化的前提條件。當今美國的人權學家亨金教授認為:“人權成為我們時代的概念,部分原因是我們的時代是發展的時代,是工業化的時代,是城市化的時代。”②如果個人自由得不到完全的尊重,那么市場的自由活動將會受到抑制,也就會對經濟的發展造成消極的影響。
人權是實現民主和法治所必需的因素。無論人們對民主和法治之間的關系持有多么不同的看法,它們皆是國家制度現代化的固有部分。離開法治,民主就可能演變成專制。民主、法治、人權三位一體。
(三)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佳形式
權利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人權的保護更是如此。法律保護是保護人權的最佳方式。法律的規則體系構筑了人權保護的最佳途徑;法律是以規則為起點,以規則評判啟動實際救濟為終點的活動,法律活動的準繩即法規是根據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是具體化,強制化和現實化的人權,隨著人們認識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斷加強,這種人權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人權原則應盡快納入法律化軌道,從法律上予以根本性的保障。
二、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現狀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實就是在保障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而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因此,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許多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對民事主體人權的保障措施。盡管改革開放20多年來相繼制定了幾十種民商單行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數量眾多的相關的民商方面的司法解釋,仍然無法解決大量的民商法律問題。綜合起來,民商法律、司法解釋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第一,《民法通則》作為民商基本法律,大多數條文過于原則,缺乏完整的民商規范體系,對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四大基本人權的具體立法保護比較狹窄,不能適應現代人權保護法的要求和發展趨勢。如第104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些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無法操作。
第二,許多民商單行法結構陳舊,內容保守,在法律責任中多為行政處罰條款,很少有保護民商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后果,帶有濃厚的行政部門保護的色彩,適應不了市場經濟和人權保護的需要?!豆痉ā返闹贫ê托薷木褪敲黠@的例證。《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的單行法,經過多次修改,在操作上有所改正,逐步迎合了加入世貿組織需要。
第三,現行的民事再審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使得再審制度沒有條件、時間和次數的限制,使效力不穩定和錯誤的終審判決,隨時都有被的可能,造成上訪、申訴、告訴不斷上升,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四,輕程序重實體的錯誤傾向仍然嚴重存在,不能正確處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問題。比如以獨任審判員審理復雜的普通案件等,這些不重視程序法的情況,勢必影響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第五,從程序構成上看,我國的民事程序設計尚欠合理。比如,在審判程序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是法官的事情,人民陪審員形式上和法官“同權同責”,實質上是“只陪不審”。
三、民商法上的完善
既然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那么必須積極啟動立法程序,對民商法律體系進行重新建構,盡快制定出一部優良的中國民法典。
論文關鍵詞 民商法 經濟體制 價值體現
一切社會活動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經濟活動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結合體,構成了市場經濟的標準規范,能夠有效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狀態,有效避免市場經濟的局面失控。
一、現階段經濟條件下我國民商法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以市場經濟理念作為指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經濟理念上就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種思想層面的質變,難免會讓人們對新型市場經濟活動產生新的看法及觀念,并且會產生一些不正常的違法行為,因此,建立以市場經濟理念為思想指導的法律法規,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這種市場經濟理念的指導下,民商法應運而生,通過不斷的內容完善,使其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活動運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
所有市場經濟的運行發展都離不開社會法律文明的建設,在我國,法律文明建設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國。而民商法也將依法治國作為其發展的基本理論指導,同時取得了不錯的發展成果。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建設體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尋常,在我國相關立法部門,民商事立法所承擔立法任務最重。從財產利益關系方面到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方針,進而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斷地完善。依法治國基本理論的確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同時提高了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使人們了解民事權利對自身的重要性,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為核心依據
私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經濟法來講具有決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對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權利,其在上下級管理關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顯的強制性。而私法則主要涉及與公法相對的個人方面的利益及權責,特別強調了個人之間相互平等關系,其中民商法就歸屬于私法范疇領域。主張在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則。由此,保護民眾個人的經濟利益,明確經濟權責,實現市場經濟活動的平等公正,就成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二、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價值根本——以人為本
大多數人都具有較強的私利性,而人類的私欲正是通過在社會中的優勝劣汰來滿足的,而這種優勝劣汰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約束,否則就會引起社會混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私欲的體現更為明顯,民商法就是以約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活動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進行,如果沒有人在商品數量個種類方面需求上的變化,商品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種類繁多,經濟體制和經濟關系也不會這樣形式復雜,這也同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斷進行嘗試和創新,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進而創造出更多能夠滿足人們需求的商品。以上這些與民商法相關的內容其實都是遵循一個根本,即以人為本,這也是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所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并不是依靠對未來發展可能性的預測,而是在于人類對現有知識的控制以及對當前發展形勢的把握,只有將當前擁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繼續創造新的文明。而當前所擁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為主體,因此,必須要將人的價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會的發展節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權責以及關系等方面,這也是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根本。
(二)價值核心——市場調節
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即是通過對我國社會中各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通過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將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要求確立下來,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會經濟資源。換句話來說,民商法的價值核心就是在于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市場經濟發展中自由競爭的規律,優化資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同時,該價值取向還應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目標相一致,才能將民商法更好地融入進社會經濟市場中,更便于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職能。
(三)價值理念——自由競爭
為加強市場經濟的平等性,更好地維護民眾的經濟利益,民商法需要將自由競爭納為其主要的法律保護涉及范疇。自由競爭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現為對人民權利的有效維護,這主要是因為權利決定了其在法律層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權利就相當于主體能夠按照自身的意志決定相關利益的歸屬問題,并且由法律保護不受外界力量干涉處分該相關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轉變為自治,需要主體按照自身意志進行自我負責和約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擾、支配,完全由個人決定體現出自由競爭的價值。而自治的實現也需要通過法律行為來完成,而這種法律行為需要通過一定法律制度進行,以保證其規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據自由競爭理念,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市場經濟問題,通過主體的自我意志來確認市場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從根本上發揮自由競爭的價值,從而體現出民商法自身的價值理念。
三、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法保護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
商主體一般指的是商戶個體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規范下,從事的一定的經濟活動,主要以個人或者組織的形式存在,并在從事商事活動的過程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商主體根據從事活動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關系和成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從事商業活動的,按照商法規定進行的都是商事主體,并且具備一定的商事法律關系;相反,一般從事民事活動的,按照民法規定進行的則都是民事主體,同時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確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關系,進而實現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體法律地位確定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順利實現
不管什么商事活動,商主體的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潤匯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夠滿足兩個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夠縮短交易的實踐周期,提高交易的進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通過預先設置規定多種交易方式,不但對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同時也對交易的客體作出了定型。預先設置的交易方式不會隨著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時間、交易的地點的改變而改變。民商法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交易的客體實現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時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各個環節的正常進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確定了短期時效制度,通過縮短交易的時間能夠有效減少交易進行中個環節出現的問題,提高交易進行的順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商事活動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內容上也變得繁瑣復雜同時商事活動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給商事活動增添了很多問題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動進行的風險也在逐年增加,這些風險會使商事活動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過對商事活動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規范,能夠緩解商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度。民商法對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制定了嚴格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同時對交易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詳細的法律制度規定。例如,民商法在企業證券方面做出的相關行情規定,不但保證了商事活動主體的法律效益,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動的安全程度,促進該商事活動的發展運行。
(四)民商法捍衛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原則